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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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生产安全与环境保护责任,惩处生产安全与环境保护违纪违规行为,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发生,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石油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全体员工,对发生的工业生产安全事故、火灾爆炸事故、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与环境事件(以下简称“事件”)负有责任,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对事故、事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按照公司员工管理权限实施。

第四条行政处分的种类为:

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行政处分的运用规则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中油监〔2017〕44号)执行。

第二章事故事件分级

第五条事故分类及等级,按照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事件分类及等级,按照公司环境事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责任划分

第七条事故、事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

直接责任:

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责任。

主要责任:

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

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负直接领导责任。

重要领导责任:

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包括对下属单位监管)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负次要领导责任。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八条发生事故、事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业务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一)发布的指令、决定或者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公司安全环保管理规定。

(二)未建立、健全或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责任制。

(三)未组织制定或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环保监管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环保监管人员。

(六)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不到位。

(七)对事故、事件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整改或防范措施不力。

(八)未组织制定或有效组织实施本单位事故、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九)事故、事件发生后未及时组织抢救或采取措施不当,造成次生事故、事件。

(十)违章指挥,强令员工违章作业。

(十一)违反规定超能力、超负荷、超定员赶工期、抢进度组织生产及工程建设。

(十二)批准不符合规范的设计或擅自更改设计,致使建设项目存在严重缺陷。

(十三)批准购买、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设计要求的原材料、设备、装置、防护用品、器材、安全检测仪器。

(十四)批准将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任务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十五)批准不具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条件的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及工程建设。

(十六)对资产没有进行安全环保评估或安全环保评估不合格而进行收购、兼并、租赁。

(十七)批准建设或者引进国家明令淘汰污染严重的工艺、技术和设备。

(十八)在生产经营管理中,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关闭后仍继续生产。

(十九)未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擅自批准停用、闲置或者拆除污染治理设施。

(二十)擅自同意在环境敏感区域范围内开展生产作业活动。

(二十一)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批准排放有毒物质或其他有害物质。

(二十二)授意下属偷排乱排、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二十三)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

第九条发生事故、事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责任单位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业务分管负责人以及有关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责任:

(一)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批复开工建设。

(二)对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项目的建设过程管理不善、监督不力。

(三)设计上存在错误或缺陷。

(四)对发包或委托的项目,提供的作业场所和设备不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条件。

(五)未及时组织制定、修订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或者未按规定对相关岗位人员开展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培训。

(六)停工措施不当、超负荷生产,不具备生产条件仍组织开工生产,事故、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七)未按规定组织对机械设备、安全装置、环保设施进行检验、检修,设备有缺陷、无有效防护设施或超期限运行。

(八)在制造、安装、施工、检修及验收工作中出现错误或缺陷,或监管不到位。

(九)承包商项目未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承包商施工作业安全准入制度。

(十)承包商项目未按规定对参加项目的承包商所有人员进行入厂(场)施工作业前安全教育。

(十一)节假日期间安排需要许可审批的危险作业且未执行升级审批。

(十二)质量把关不严,或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虚假材料。

(十三)购买不符合标准或设计要求的原材料、设备、装置、防护用品、器材、安全环保检测仪器。

(十四)未按规定制定员工安全环保培训计划,相关岗位人员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资质上岗。

(十五)在公司安全环保专项或安全生产费用规模内,对隐患治理项目未予立项或未组织整改。

(十六)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监督工作。

(十七)对舆情控制不力。

(十八)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未对重大环境风险采取防控措施。

(十九)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

第十条发生事故、事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责任单位有关操作服务人员的责任:

(一)不遵守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或施工(作业)方案。

(二)无证或者未按规定持有效资格证擅自上岗操作。

(三)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岗位工作无关的活动。

(四)未按规定佩戴或不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五)未正确履行安全职责,对生产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报告、不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处理。

(六)按有关要求应当履行监护职责而未履行监护职责,或履行监护职责不到位。

(七)未对已发生的事故、事件采取有效处置措施,致使事故、事件扩大或发生次生事故、事件。

(八)擅自拆除、挪用安全、环保防护设施、设备、器材。

(九)擅自动用未经检查、验收、移交或查封的设备。

(十)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报告,或者编造生产记录或数据。

(十一)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的。

第十一条追究有关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业务分管负责人和单位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业务分管负责人以及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责任,应根据事故、事件的性质、情节及责任轻重,按照下列规定分别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开除处分;负有主要责任者,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撤职处分。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事件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负有主要责任者,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撤职处分。

(三)对发生较大事故、事件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负有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撤职、留用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撤职处分。

对发生承担同等及以上责任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负有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撤职、留用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撤职处分。

(四)对发生一般事故、事件A级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负有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撤职、留用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对发生承担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A级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撤职、留用察看处分;负有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撤职处分。

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对年内发生承担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A级死亡人数累计达到3人的,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五)对发生一般事故、事件B级、C级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处分;负有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其中,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政治影响的,按照一般事故A级给予处分。

对发生承担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B级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负有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其中,处置不利或造成社会影响的一般道路交通责任事故C级,按照一般道路交通事故B级给予处分。

对直接负责与事故、事件直接关联的生产管理工作的责任人员,应从重处理,按应受处分档次中的后两档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追究有关操作服务人员的责任,应根据事故、事件的性质、情节及责任轻重,按照下列规定分别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事件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开除处分;负有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留用察看分。

(二)对发生一般事故、事件A级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留用察看、开除处分;负有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处分。

(三)对发生一般事故、事件B级、C级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负有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其中,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政治影响的,按照一般事故A级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对承包商发生事故、事件负有管理监督责任的相关人员,应根据事故、事件的性质、情节及其责任轻重,遵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四条在同一生产年度内发生两起及以上,或三年内每年都发生一般事故A级、一般环境事件A级及以上的责任事故、事件,对同一责任人员应当加重处理。

数起事故、事件责任分别处理的,对后发事故、事件责任按应当受到的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合并处理的,按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违反事故、事件报告和调查规定,对发生的事故、事件迟报、谎报、瞒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或毁灭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根据情节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记过、记大过、撤职、留用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对因事故、事件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或构成犯罪免于刑事处罚的人员应同时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中油监〔2017〕44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对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人员,自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对受到开除处分的人员,用人单位应当解除其劳动合同,五年内不得重新录用。

第十八条各级监察部门和人事部门应在事故、事件调查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意见,报请具有处分决定权的机构审议批准,按程序执行。

劳务派遣人员的处分,由用工单位提出处分意见,由派遣单位进行处分。

各单位对事故、事件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结果,应同时上报公司纪检监察处、人事处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公司纪检监察处会同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XX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暂行办法》(油运监〔2016〕1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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