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安全员考试重点.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27356221 上传时间:2023-06-29 格式:DOCX 页数:17 大小:29.0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江苏安全员考试重点.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江苏安全员考试重点.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江苏安全员考试重点.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江苏安全员考试重点.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江苏安全员考试重点.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江苏安全员考试重点.docx

《江苏安全员考试重点.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江苏安全员考试重点.docx(1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江苏安全员考试重点.docx

江苏安全员考试重点

安全员考试

第一章

第一节

1、1963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5项规定:

(1)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

(2)关于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3)关于安全生产教育;(4)关于安全生产的定期检查;(5)关于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多选)

2、2010年7月19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文),着眼于进一步巩固发展安全生产形势,重点解决当前安全生产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切实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提出了32条措施和要求。

(判断)

3、2011年11月26日,国务院就安全生产工作再次发出了《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对新时期的工作提出了7项任务:

(1)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自理体系建设;

(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3)应急救援队伍和基地建设;(4)专业化的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5)安全技术创新体系建设;(6)安全文化建设;(7)安全产业发展。

(多项全选)

4、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了从事建筑活动的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对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了明确的指导规范。

(单项)

5、在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等“五大高危企业”中,建筑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排第一,死亡人数排第二。

(单项、判断)

第二节

1、安全生产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

(1)为保证人身健康与生命安全,

(2)保证财产不受损失,(3)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4)促进社会经济发展,(5)社会稳定和进步,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行动的总称。

(多选全选、单项)

2、建筑安全的根本目的是保证保证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

建筑安全追求的目标是零事故。

(判)

3、劳动保护的对象是从事生产的劳动者,是从“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理念出发的。

(单项、判断)

4、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的法定主体,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的职责和义务。

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企业安全生产职责和义务主要有以下13项内容:

(1)只有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才能从事生产经营;

(2)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3)保证安全生产的投入;(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5)保证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化;(多选全选、单)

第三节

1、封闭原理是指任何一个系统内的管理手段必须构成一个连续封闭的回路,才能形成有效的管理运动。

(判)

2、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提出的管理要求。

(国家的方针,判、单、多)

3、“安全第一”是安全生产的基础。

4、“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方针的核心,是实施安全生产的根本。

5、2005年10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建议》,明确要求坚持安全发展,并提出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党的方针,判、多、单)

6、安全生产管理“三大基本措施”:

(1)安全技术措施;

(2)安全教育措施;(3)安全管理措施(包含资金的投入)。

(多选)

7、安全生产管理中最为缺乏的是安全教育措施。

(判、单)

8、《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标准》(DGJ32/J66-2008),主要是规范施工企业及建筑施工现场各方面责任主体行为,落实各方主体责任,使之作为考核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的基本依据。

(判)

第二章

第一节

1、我国法的渊源主要由各种成文法构成,及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等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所构成。

2、法律效力: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

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分为基本法和非基本法两类。

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种带有普遍性的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统称(刑法、民法、诉讼法)。

非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种具体社会关系或者其中某一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统称(建筑法、安全生产法)。

4、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第二节

1、看一个人或者组织是否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必须从它的行为主观、客观等方面全面分析和考虑。

没有违法行为的存在,就谈不上追究法律责任。

2、责任法定原则:

法律责任必须在法律上有明确的、具体的规定,不能向法律责任主体实施和追究法律规定之外的责任,任何责任主体都有权拒绝承担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的责任。

3、责任自负原则:

凡实施了违法行为的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而且必须是独立承担责任,即只能限于违法者本人,不能株连其亲属或者其他人。

4、无过错责任原则:

是指不以主观过错的存在为必要条件而认定的责任,承担这种责任不必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仅适用于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

5、连带责任:

一般来说,追究法律责任必须坚持责任自负原则,但是这并不排除在民法和行政法的某些特殊情况下,允许有连带责任或者责任转移的存在(如债务)。

6、协议免责:

基于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协议的免责,仅适用于民事违法行为。

7、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2)具备了主体资格的机关和组织行使处罚权时,(3)还必须遵守法定的职权范围和程序,不得越权和滥用权力。

8、行政处罚的程序:

指处罚主体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步骤和方式,行政处罚的程序主要包括:

简易处罚程序、普通处罚程序、听证程序、执行程序。

9、简易程序是当场实施处罚的一种简便程序,手续简单、时间快、效率高,只能针对案件简单、清楚、处罚较轻的违法案件。

10、普通程序是对一般违法案件实施处罚的基本程序,程序手续相对严格、完整,适用广泛。

11、听证程序不是一种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并列的独立、完整的行政处罚程序,而只是普通程序中的一道环节。

(接到通知3天内)

12、执行程序对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

13、在行政机关及其他执法人执行当场收缴罚款程序时,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三节

1、《特种设备安全法》突出了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明确规定:

在生产环节,生产企业对特种设备的质量负责;在经营环节,销售和出租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出租人负有对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在使用环节,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负责(负有对特种设备的报废义务,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3、《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在2009年1月24日修改后,第63条规定起重机整体倾覆的为较大事故。

第四章

1、《安全生产法》第79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判,了解)

2、《安全生产法》第82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判)

3、《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3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2)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3)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检、检修,并作出记录的;(4)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5)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

(多选全选)

4、《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4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1)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2)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5、《特种设备安全法》第95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责令改正,处5万以上20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65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2)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判)

7、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建质安[2011]847号)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发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证机关应当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7条规定,对其资质采取如下措施:

(1)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自安全生产许可证最后一次恢复之日起算,在1年内不得增加资质类别及资质升级;

(2)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自安全生产许可证最后一次恢复之日起算,在2年内不得增加资质类别及资质升级;(3)发生重或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自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之日起,降低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8、《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19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20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19条规定处罚。

(针对有证企业最高罚款额为60万)

10、《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21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吊销针对的是转让企业,不针对购买企业)

1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设部建质[2008]121号)第10条

(1)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被两次责令停止施工的;

(2)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在同一市、县内三个项目被责令停止施工的;(3)施工企业承建工程责令停止施工后,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或拒不停工整改的。

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1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设部建质[2008]121号)第14条依据本法第13条进行复核,对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法给予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属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视事故发生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

(1)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至60日;

(2)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至90日;

(1)发生重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至120日。

1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设部建质[2008]121号)第15条建筑施工企业在12个月内第二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视事故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

(1)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时限为上一次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30日;

(2)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时限为上一次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60日;(3)发生重大事故的,或按本条

(一)、

(二)处罚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2个月内同一企业连续发生三次生产安全事故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设部建质[2008]121号)第16条建筑施工企业瞒报、谎报、迟报或漏报事故的,在本法第14条、第15条处罚的基础上,再延长暂扣期30日至60日的处罚。

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设部建质[2008]121号)第19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自吊销决定作出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16、《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设部建质[2008]121号)第20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企业需向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颁发管理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对被暂扣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应当在暂扣期满时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复查不合格的,增加暂扣期限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7、《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9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1)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2)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第五节

1、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管理例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2、《刑法修正案(六)》

(1)第134条在生产、作业中(生产单位)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管理人员),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上不封顶)。

(3)第135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4)第139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直接负责的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5)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多选)

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设部建质[2008]75号)第29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资格证书的情形:

(1)持证人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或者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

(2)考核发证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核发资格证书的;(3)考核发证机关规定应当撤销资格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30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资格证书的情形:

(1)依法不予延期的;

(2)持证人逾期未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3)持证人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4)考核发证机关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第一节

1、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管理目的为:

(1)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企业);

(2)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3)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1)、

(2)是主要目的(3)是最终目的。

(多选)

2、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监督管理措施:

(1)对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承接工程项目的,不颁发施工许可证;

(2)发现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施工活动的,严格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进行处罚;(3)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核心)的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多选)

第二节

1、国家建设部根据建筑施工企业管理的特点,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共计12项: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基础);

(2)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4)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5)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多选、单项)

2、安全生产条件的特征除了“安全生产条件绝大多数是属于人的安全行为因素”特征,还有7个特征:

(1)前置性,安全生产条件不等同于安全生产业绩,它是生产活动前应具备的条件,没有它就难以保证生产安全活动的开展;

(2)充分性,即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一定发生事故;(3)可控性,安全生产的所有因素是可以掌控的;(4)均衡性,忽视任何一个条件,都有可能造成重大的生产安全事故,给安全生产管理造成重大的影响。

(多选、单项)

3、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企业和现场各项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开工要求,并将审查结果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判)

4、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对本企业和承建工程安全生产条件的日常动态检查,发现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整,并做好自查和整改记录。

5、建筑施工企业在

(1)“三类人员”配备、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3)及其它法定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4)以及因施工资质升级、增项而使得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多选)

第三节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4条和第6条特别指出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与此同时用人单位还应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2、

(1)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施工作业人员所在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企业等)必须按国家规定免费发放劳动保护用品,更换已损坏或者已到使用期限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2)劳动保护用品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3)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台账,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多选)

第四节

1、企业应

(1)对危险源识别,列出危险源清单,一一进行评价,

(2)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控制策划、建档,(3)并对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及时进行更新,(4)危险源的识别与评价必须有文件记录。

(多选)

2、事故主要有以下4种特性:

(1)因果性,

(2)随机性,(3)潜伏性,(4)可预防性。

(多选)

3、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划分为4个等级:

(1)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大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以上50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判、多、单)

4、物体打击是指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不含爆炸引起的物体打击)

5、起重伤害是指从事起重作业时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

6、高处坠落、坍塌、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含起重伤害)、触电等事故,为建筑业最常发生的事故,称为“五大伤害”。

近两年“五大伤害”事故已占房屋、市政工程事故总数的95%以上,在“五大伤害”事故中高处坠落事故占事故比例均超过了50%。

第五节

1、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预案由工程承包单位编制;实行工程总承包的,由总包单位编制;实行联合分包的由各方共同编制。

第四章

第一节

1、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是指企业及企业内部各层次所形成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

如机构设置、组织形式、决策权限、监督方式、调节机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

(多选)

2、企业内部自我管理机制,主要由

(1)企业负责人,

(2)企业安全管理机构,(3)企业生产经营机构,(4)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5)以及职工组成。

(判)

3、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正常运转的标志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体系的正常运转。

(判)

4、目前建筑施工企业所属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参差不齐、悬殊较大,其主要原因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存在问题,集中表现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不健全。

第二节

1、1963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规定》(五项规定)这一规定经过不断充实和完善形成了目前安全生产管理的“五大管理制度”。

2、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节

1、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

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工程项目负责人:

取得小型项目管理师或者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项目负责人除外);从事建筑施工管理工作2年以上;具有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第六节

1、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考核与发证工作有如下规定:

(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2)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负责组织实施;(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考试应当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考核基地进行;(4)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内容应当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安全技术理论考核采用全省统一命题、闭卷笔试方式,安全操作技能考核采用实际操作或模拟操作、口试等方式);(5)资格证书应当采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由考核发证机关编号后签发,资格证书在全国通用;(6)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延期复核合格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2年。

2、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第五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求职职场 > 简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