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1994.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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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DesigncodeforprotectionofStructuresagainstlightningGB50057-1994姜翠宏GBIEC和和IEC/TC81vIEC-国际电工委员会v成立于1906年v宗旨:

在电学和电子学领域中的标准化及其他事物方面(如认证)促进国际合作,增进国际间的相互了解。

通过出版标准来实现这一宗旨。

v工作范畴:

所有电工技术,包括电子、磁学和电磁学、电声学、通讯、能源生产和分配以及相关的一般原则,如术语、符号、测量和性能、可靠性、设计和开发、安全和环境。

IEC/TC81vTC81第81技术委员会(防雷)v成立于1980年v目的:

制定国际防雷标准和指南v协作:

与IEC/TC64、TC37、TC77与ISO、ITU与CIGRE(国际大电网)与各成员单位v(中国为25个P成员积极参加工作、承担标准草案投票表决)各各时时期期版版本本GBJ57-83:

经验总结和参考前苏联标准GB50057-94:

在IEC/TC8161024基础上修改GB50057-94(2000年版):

增加了第六章防雷击电磁脉冲,参考IEC61312标准自2005年起重新修订,以IEC62305系列为主在在IECTC81的标准的标准IEC/TC81新的标准体系TC81和其他委员会v电磁兼容v电气装置和防电击v避雷器和SPD及元件v绝缘配合v雷电防护TC81TC28TC37TC64TC77中国标准和行业标准ll国家标准(国家标准(GBGB):

):

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ll行业标准(行业标准(QXQX、YDYD、DLDL、GAGA、GJBGJB););没有国标而没有国标而需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

需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

ll地方标准(地方标准(DBDB););没有没有GBGB和行标,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和行标,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

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

ll企业标准(企业标准(QQ系列);企业生产的产品应符合系列);企业生产的产品应符合GBGB和行标,和行标,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关于推进采用国际标准的若干意见关于推进采用国际标准的若干意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我国一项重大技术经济政策,是促进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对外开放,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重要措施。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国家经委科技部外贸部(商务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2年209号文件主要内容v总则总则v建筑物的防雷分类建筑物的防雷分类(三类)v建筑物的防雷措施建筑物的防雷措施详细介绍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以及其他防雷措施详细介绍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以及其他防雷措施v防雷装置防雷装置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v接闪器的选择和布置接闪器的选择和布置v防雷击电磁脉冲(防雷击电磁脉冲(20002000年增加)年增加)一般规定,防雷区,屏蔽、接地和等电位连接的要求,对电涌保护器和其他的要求一般规定,防雷区,屏蔽、接地和等电位连接的要求,对电涌保护器和其他的要求v附录附录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建筑物易受雷击的部位,接地装置冲击接地电阻与工频接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建筑物易受雷击的部位,接地装置冲击接地电阻与工频接地电阻的换算地电阻的换算,滚球法确定接闪器的保护范围滚球法确定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分流系数Kc,雷电流,环路中感应环路中感应电压、电流和能量的计算,名词解释电压、电流和能量的计算,名词解释v条文说明条文说明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24号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1994,由国家机械工业局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原规范中相应的条文同时废止。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0年年8月月24日日局部修订条文说明:

局部修订条文说明:

修订内容为第三章第334条;第六章全部条文(本文本第六章已是修订后的新条文)。

第334条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

防直击雷接地宜和防雷电感应、电气设备、信息系统等接地共用同一接地装置,并宜与埋地金属管道相连;当不共用、不相连时,两者间在地中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但不应小于2m:

Se20.3kcRi(3.3.4)式中Se2地中距离(m);kc分流系数,其值按附录五确定。

在共用接地装置与埋地金属管道相连的情况下,接地装置宜围绕建筑物敷设成环形接地体。

说明增加“信息系统”,因为信息系统防雷击电磁脉冲时接地必须连接在一起才能起到保护效果,而且应采用共用接地系统。

将分流系数kc选值的规定移至附录五。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第1.0.1条条为使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防雷设计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措施,防止或减少雷击建筑物所发生的人身伤亡和文物、财产损失,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第第1.0.2条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天线塔、共用天线电视接收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置的防雷设计。

第第1.0.3条条建筑物防雷设计,应在认真调查地理、地质、土壤、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的基础上,详细研究防雷装置的形式及其布置。

第第1.0.4条条建筑物防雷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建筑物的防雷分类第二章建筑物的防雷分类第第2.0.1条条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为三类。

策策2.0.2条遇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3条第第2.0.3条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9条第第2.0.4条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6条第三章建筑物的防雷措施第三章建筑物的防雷措施第第3.1.1条条各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第第3.1.2条条装有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在防雷装置与其它设施和建筑物内人员无法隔离的情况下,应采取等电位连接。

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第二节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第第3.2.1条条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装设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网),使被保护的建筑物及风帽、放散管等突出屋面的物体均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

架空避雷网的网格尺寸不应大于5m5m或6m4m。

二、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接闪器与雷闪的接触点应设在上述空间之外。

三、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当其排放物达不到爆炸浓度、长期点火燃烧、一排放就点火燃烧时,及发生事故时排放物才达到爆炸浓度的通风管、安全阀,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可仅保护到管帽,无管帽时可仅保护到管口。

四、独立避雷针的杆塔、架空避雷线的端部和架空避雷网的各支柱处应至少设一根引下线。

对用金属制成或有焊接、绑扎连接钢筋网的杆塔、支柱,宜利用其作为引下线。

五、独立避雷针和架空避雷线(网)的支柱及其接地装置至被保护建筑物及与其有联系的管道、电缆等金属物之间的距离(图3.2.1),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但不得小于3m:

公式:

略图图3.2.1防雷装置至被保护物的距离防雷装置至被保护物的距离六、架空避雷线至屋面和各种突出屋面的风帽、放散管等物体之间的距离(图3.2.1),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但不应小于3m:

公式:

略七、架空避雷网至屋面和各种突出屋面的风帽、放散管等物体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但不应小于3m:

公式:

略八、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或架空避雷网应有独立的接地装置,每一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

在土壤电阻率高的地区,可适当增大冲击接地电阻。

第第3.2.2条条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雷电感应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构架、电缆金属外皮、钢屋架、钢窗等较大金属物和突出屋面的放散管、风管等金属物,均应接到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

二、平行敷设的管道、构架和电缆金属外皮等长金属物,其净距小于100mm时应采用金属线跨接,跨接点的间距不应大于30m;交叉净距小于100mm时,其交叉处亦应跨接。

当长金属物的弯头、阀门、法兰盘等连接处的过渡电阻大于0.03时,连接处应用金属线跨接。

对有不少于5根螺栓连接的法兰盘,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跨接。

三、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应和电气设备接地装置共用,其工频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

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与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或架空避雷网的接地装置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五款的要求。

第第3.2.3条条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止雷电波侵人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低压线路宜全线采用电缆直接埋地敷设。

当全线采用电缆有困难时,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杆和铁横担的架空线,并应使用一段埋地引入,其埋地长度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但不应小于15m:

(323)式中:

l金属错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埋于地中的长度(m);埋电缆处的土壤电阻率(.m)。

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尚应装设避雷器。

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

二、架空金属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应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

埋地或地沟内的金属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亦应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

第第3.2.4条条当建筑物太高或其它原因难以装设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避雷网时,可将避雷针或网格不大于5m5m或6m4m的避雷网或由其混合组成的接闪器直接装在建筑物上,避雷网应按本规范附录二的规定沿屋角、屋脊、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击的部位敷设。

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有避雷针应采用避雷带互相连接。

二、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均匀或对称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12m。

三、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管道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二、三款的要求。

四、建筑物应装设均压环,环间垂直距离不应大于12m,所有引下线、建筑物的金属结构和金属设备均应连到环上。

均压环可利用电气设备的接地干线环路。

五、防直击雷的接地装置应围绕建筑物敷设成环形接地体,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并应和电气设备接地装置及所有进人建筑物的金属管道相连,此接地装置可兼作防雷电感应之用。

六、防直击雷的环形接地体尚宜按以下方法敷设:

对不同电阻率的土壤,其水平接地体、垂直接地体的长度不同。

计算公式:

略七、当建筑物高于30m时,尚应采取以下防侧击的措施:

1从30m起每隔不大于6m沿建筑物四周设水平避雷带并与引下线相连;230m及以上外墙上的栏杆、门窗等较大的金属物与防雷装置连接。

八、在电源引人的总配电箱处宜装设过电压保护器。

第第3.2.5条条当树木高于建筑物且不在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内时,树木与建筑物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5m。

第三节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第三节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第第3.3.1条条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措施,宜采用装设在建筑物上的避雷网(带)或避雷针或由其混合组成的接闪器。

避雷网(带)不大于10m10m或12m8m的网格。

第第3.3.2条条突出屋面的放散管、风管、烟囱等物体,应按下列方式保护:

一、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管道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二款的要求。

二、排放无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烟囱,1区、11区和2区爆炸危险环境的自然通风管,装有阻火器的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本规范第3.2.1条三款所规定的管、阀及煤气放散管等,其防雷保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金属物体可不装接闪器,但应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2在屋面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外的非金属物体应装接闪器,并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

第第3.3.3条条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均匀或对称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18m。

第第3.3.4条条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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