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和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调整的特点与作用是什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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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和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调整的特点与作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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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和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调整的特点与作用是什么

  篇一:

道德和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调整的特点和作用是什么

  道德和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调整的特点和作用是什么?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这种结合形成了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即夫妻。

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

  婚姻家庭关系是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联系为纽带的社会关系。

社会性是它的性质,自然性是它的特点。

  1、婚姻家庭的社会性

  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是由当时的社会生产关系所决定的。

婚姻家庭关系还受当时的上层建筑各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如道德,它是一种调整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是评价人们行为的是非、善恶、美丑的标准。

可通过舆论发挥作用。

  2、婚姻家庭关系的自然性

  婚姻家庭关系是特殊的社会关系,生理学和生物学的某些自然规律必然会对婚姻家庭关系发生作用。

具体表现为:

关于法定婚龄的规定;关于禁止结婚条件的规定。

婚姻家庭的性质

  婚姻家庭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体,其性质具有双重属性,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的形成前提,社会属性则是婚姻家庭性质的决定因素,也是其本质属性。

  

(1)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产生和存在的自

  然条件以及婚姻家庭所蕴涵的自然规律。

这是婚姻家庭独有的特性,使得婚姻家庭与其他社会关系区分开来。

  

(2)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

  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决定和影响婚姻家庭的社会力量以及婚姻家庭所反映出的社会要求。

这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婚姻家庭法的特点

  

(1)广泛性

  婚姻家庭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关系到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调整范围极为广泛。

每个自然人无论性别、无论年龄,都不可避免地与婚姻家庭发生联系。

  

(2)伦理性

  以两性血缘为基础的婚姻家庭关系,既是一种身份关系又是一种伦理关系。

  (3)强制性

  当一定的法律行为如结婚、离婚、收养等实施时,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当一定的法律事实如结婚、离婚、收养等发生后,其法律后果由法律预先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或合意改变。

  在规范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中,道德和法律缺一不可,只有在约之以法的同时束之以德,才会使千千万万个婚姻家庭更加和谐美好,社会更加文明进步。

道德对婚姻家庭的调

  整主要是通过社会舆论压力进行调整的,但是这种方法不具有强制性。

法律对婚姻家庭的调整主要是通过相关立法对婚姻家庭主体的合法权利进行保护,这种调整方法是具有强制性的。

道德是基础,法律是保证,法律不是万能的。

如果把本属于道德调整的范围纳入法律规范,就会降低道德的权威性,法律执行起来也失去了基础;得不到法律支持的道德,其影响力也将大打折扣。

二者关系相互依存又相互转化,只有将这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发挥其积极作用。

家庭是伦理的实体,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是一部带有鲜明伦理色彩的重要法律,它所规定的义务,也是道德的要求,像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一切形式的包办强迫或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如果采取暴力,则触犯刑律,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法律的功能。

同时实行婚姻自由,也就意味着要以爱为前提,感情才是缔结和维系婚姻的道德基础。

如果感情已经消失,那么结束这种死亡婚姻将是明智的选择,强制维系无感情婚姻是不符合道德原则的。

但感情破裂是一方的过失引起的,要视情节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中包括道德的责任和法律的责任。

感情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对于配偶一方有过错的,有的要承担行政、民事责任,有的触犯刑律,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种有层次的处理体现了法律和道德的不同作用。

  家庭美德在维系和谐美满的婚姻家庭关系中具有十分

  重要而独特的功能。

家庭美德是每个公民在家庭生活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夫妻、长幼、邻里之间的关系。

家庭美德的基本规范是:

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

  婚姻家庭关系不仅需要道德来维系,也需要法律来调整。

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老人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敬老爱幼、互相帮助。

道德和法律是社会生活的两种重要调控手段,它们从不同的角度保护着婚姻家庭这个人生的港湾。

树立家庭美德,遵循婚姻法律规范,是生活对人们提出的客观要求。

大学生离开了养育自己的父母,开始了独立的生活,也有了对未来的憧憬,应该在成长的过程中深刻地体会对婚姻和家庭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大量产生的并不是法律问题,而是道德问题。

与法律相比较,道德虽然没有法律那样的强制性,但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作用,有着更广泛、更深刻的特点。

  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的作用,总要受到立法数量的限制。

人们在日常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大量问题,如夫妻之间如

  何培养调适感情和两性生活、如何教育子女、如何赡养和关心老人、如何处理家庭中的人际关系等等,并不是立法的对象,法律在这些领域是不起作用的。

即使是法律有明确规定的问题,如家庭暴力等等也还要受到行为发展程度的限制。

许多行为由于违法的程度较轻,通常也不会受到法律的处罚。

  在婚姻家庭领域,道德的适用范围要比法律宽泛得多。

许多不违反法律或无法律可适用的不良行为,只能用道德加以调节。

道德对人们行为影响的深刻性基于它自觉性的特点。

一个人的行为违反了公认的道德准则,对他人造成了伤害,通常都会受到自己良心的谴责,感受到痛苦和耻辱。

而且在许多时候,人们可以在自己内在信念的支配下,调整自己的行为,使之符合道德要求。

这种不是建立在强制基础上的道德调整,对每个人的婚姻家庭关系,作用更为深刻和持久。

  社会舆论的监督对于人们形成良好的道德观念以及遵守道德规范也有很重要的作用。

在社会生活中,涉及评价人们行为的社会舆论都有明显的善恶、荣辱等道德内容。

对大多数社会成员来说,外在的引导和监督与内在的信念相结合,就使遵守道德成为必然的选择。

因此,造成强大的社会

  篇二:

法律与道德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问题探析

  法律与道德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问题探析

  ——以泸州遗赠案引发的婚姻家庭问题为例

  摘要:

  法律与道德是上层建筑中两个紧密相关的部分,二者相互配合、相互促进、互为补充。

法律只调整与人们利益最直接、最重要的社会关系,需要以国家权力进行干预的社会关系;而道德所调整的范围几乎涉及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许多不由法律调整的问题如友谊关系、爱情关系等只能由道德调整。

但是这个范围不是绝对的,一成不变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随着社会生活的发生变化,原本属于由法律调整的问题可以转化为只由道德来调整;原来属于由道德调整的问题,可能转化为要由法律来加以调整。

婚姻家庭关系的伦理性是道德调整和法律调整的客观基础。

社会道德和法律共同规范着婚姻家庭关系。

道德调整和法律调整的手段和领域不同。

道德调整和法律调整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某些领域界限明确,可分别调整;但在另一些领域难以明确界定自己的调整范围,道德和法律可从不同层次规范。

在法律和道德结合的最紧密,冲突最多的就是婚姻家庭社会领域,如何才能找到最合适的定位和标尺,即法律和道德所要寻求的契合点,让法律与道德携手并进,优势互补,确需经过长期的探索。

  关键字:

  婚姻家庭关系法律调整道德调整

  一、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因道德与法律调整所引发的社会现状(主要介绍泸州遗赠案)

  本案被告60岁的蒋伦芳与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某厂职工黄永斌于1963年6月经恋爱登记婚姻,婚后夫妻关系一直较好。

但是妻子蒋一直没有生育,后来只得抱养了一个儿子(黄勇,现年31岁,已成家另过)。

这给家庭生活造成了一定影响。

1990年7月,蒋伦芳因继承父母遗产取得原泸州市市中区顺城街67号房屋所有权,面积为5l平方米。

1995年,因城市建设,该房被拆迁,由拆迁单位将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的77.2平方米住房一套作补偿安置给了蒋伦芳,并以蒋个人名义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1994年,黄认识了一个名叫张学英(即本案中的原告)的女子,并且在与张认识后的第二年同居。

黄的妻子蒋发现此情况后,加以劝告但无效。

1996年底,黄和张租房公开同居,以“夫妻”名义生活,依靠黄的工资(退休金)及奖金生活和共同经营。

2000年9月,黄永斌与蒋伦芳将蒋继承所得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的房产,以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陈某。

双方约定在房屋交易中产生的税费由蒋承担,故实际卖房得款不足8万元。

20XX年春节,黄、蒋夫妇将售房款中的3万元赠与其养子黄勇另购买商品房。

20XX年2月,黄永斌到医院检查,确认自己已经是晚期肝癌。

在其即将离开人世的日子里,原告张学英面对旁人的嘲讽,以“妻子”身份守候在黄的病床边。

  黄在20XX年4月18日立下遗嘱:

“我决定,将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即4万元),以及手机一部遗留给我的朋友张学英一人所有。

我去世后,骨灰盒由其负责安葬。

”4月20日该遗嘱在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得到公证[(2000)泸纳证字第148号公证书]。

20XX年4月22日,黄因病去世。

黄的遗体火化前,原告偕同律师上前阻拦,并公开当着原配蒋的面宣布了黄留下的遗嘱。

蒋和亲属们感到十分震惊,气愤之下,双方发生争吵。

张根据遗嘱向蒋索要财产和骨灰盒,遭到蒋的严厉拒绝。

当日下午,张以蒋侵害其财产权为由,向纳溪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蒋伦芳某按遗嘱履行,同时针对黄的遗产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二奶”张学英诉黄妻蒋伦芳遗产纠纷案诉至法院后,社会各界对该案十分关注,对于原告是否有权享有黄永斌的财产,众说纷纭,拭目以待人民法院对该案如何判决。

  10月11日纳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驳回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1500名旁听群众掌声雷动。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认张学英的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案例是20XX年一个争论较大的案例,在这个案例中,法律与道德的紧张关系得到集中的体现。

除此案例外,还有许多因包二奶、婚外恋、彩礼、配偶权等现状发生的婚姻家庭纠纷,都集中反映了婚姻家庭中法律调整与道德调整的紧张关系。

对于这些案例中的争论并无定论,每个参与者因为价值判断的差异站立在不同的立场上。

就今天看来,这些争论仍值得细细研读。

这些折射出的是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从单纯法理争论的层面投射到审判实践中——虽然两者的功能在一般法理知识上已经得到厘清和认同,可是他们在司法过程中的关系以及法院如何作出判断的问题,还并不是一个过时的话题。

[1]

  二、婚姻家庭领域法律调整与道德调整的关系

  1.道德调整与法律调整的区别

  道德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和规则,用善恶荣辱等观念评价人们的行为,并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人的信念来规范人们的行为,由人们自觉自愿遵守。

法律则是通过立法机关制定出的权利义务规范,强制人们遵守。

道德调整与法律调整的区别主要体现为两者在调整功能方面的不同。

首先,两者实施的方法不同,即凭借不同的力量实现。

法律的实施主要是凭借社会的强制力量,即有组织的惩罚机关和有系统的惩罚措施,[2]由专门机构来实行。

社会成员必须遵守法律规范,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

道德的实施主要依靠社会舆论

  和个人的自觉自愿遵守。

法律调整与道德调整相比,在手段上显得更为严厉,从行政制裁、民事制裁到刑事制裁。

其次,两者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范围有所区别。

法律调整的范围要比道德调整的范围窄,法律只在它所规定的范围内发生效力。

而道德既能规范调整法律范围的行为,又能规范法律所不能触及到的行为。

如(:

道德和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调整的特点与作用是什么)法律只能规范婚后夫妻权利义务关系;道德即可规范婚前恋爱关系,又能规范婚后夫妻关系。

第三,在两者共同的调整对象中,道德与法律可分层调整。

分层在此指对对象从不同角度划分,如从调整对象的横向组成方面,可将行为分为内在动机与外部表现两部分:

法律调整人们的外部关系,而道德则支配人们的内心生活和动机,被博登海默称为“康德式理论”;[3]即法律着重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道德则支配人们的思想意识。

从调整对象的纵向发展方面,可将行为的进程分为受道德调整阶段和受法律调整阶段:

道德调整某一领域的轻度违法行为,法律制裁其严重违法行为。

  2.道德调整和法律调整的联系

  道德和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由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共同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调整。

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需要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相互补充共同调整。

任何单一的规范都不能胜任调整现代复杂的社会关系的重任,尤其在婚姻家庭领域。

因为本来婚姻家庭关系有伦理性强的特点,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共同调整着婚姻家庭关系,有助于稳定婚姻家庭关系。

而且,一个社会的法律,不管我们如何界定它,与包括道德伦理规范在内的其他社会规范之间,具有某种深刻的支持性关系。

[4]法律调整和道德调整都是将人们的行为纳入一定的秩序范围,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中,两者常常相互补充。

当某些行为不能或不便于进行法律制裁时,便采用道德调整。

一旦这些行为已经不能靠道德调整时,就可能适用法律调整。

例如,婚姻家庭中的夫妻矛盾、父母和子女的矛盾,一般采取道德调整,但当矛盾激化,道德已不能调整时,就需要法律调整,进行法律制裁。

  婚姻家庭关系所具有的伦理性决定了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具有伦理性特点,表现为这一领域在现代社会仍需要社会道德规范调整,同时调整这一领域的法律规范也具有伦理性。

社会道德与法律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关系较为密切,两者有着根本一致的地方:

在调整目的方面,两者都维护和完善婚姻家庭关系;在调整的内容方面,如婚姻家庭关系的成立、存续和终止,以及主体的权利义务等方面,都是共同的。

因此,这就需要我们一方面应认识到婚姻家庭道德与法律的共同的客观基础即婚姻家庭关系具有的伦理性;另一方面应界定法律调整与道德调整的具体领域,使法律与道德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

  三、从法律调整与道德调整的关系评析泸州遗赠案引发的婚姻家庭问题

  一方面,公民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处分的权利,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赋予公民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也规定,只要公民享有财产所有权,他便享有其财产的处分权。

在黄永斌遗赠给原告的财产中,其房屋价款、住房补贴、公积金属夫妻共同财产,黄应享有至少一半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对于抚恤金,因其具有特定人身关系,已不属于黄个人合法财产,黄对此无权处分。

但是,黄遗嘱中的合法部分法院应当支持,应作实事求是的区分,不能一概否定遗嘱。

作为遗赠行为,他既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又是一种无因行为,即只要遗赠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并不需要人们去考虑受遗赠人的身份地位以及在立遗嘱前是否有违法犯罪行为。

至于受遗赠人的其它违法行为,就本案来说,是另一种法律关系,可通过其它法律进行调整。

退一万步讲,即使受遗赠人有犯罪行为,也只能通过刑法进行制裁,与遗产继承并无关系。

因此,黄死前处分自己享有所有权的财产给“朋友”原告张学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法院应当将黄在遗嘱中所处分的合法财产部分判给原告所有。

从这个方面来看,黄将其财产一赠给张的行为完全符合法律的明确规定。

但是,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中遗赠人黄与被告蒋系结婚多年的夫妻,无论

  从社会主义道德角度,还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来讲,均应相互扶助、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但在本案中,遗赠人从1996年认识原告以后,长期与其非法同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条规定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第三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

遗赠人黄基于与原告有非法同居关系而立下遗嘱,将其遗产赠与原告,是一种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的行为。

从另一个角度来讲,本案被告在遗赠人黄患肝癌晚期住院直至去世期间,一直对其护理照顾,履行了夫妻扶助的义务,遗赠人黄却无视法律规定,违反社会公德,漠视结发夫妻的忠实与扶助,将财产赠与其非法同居的原告,实质上损害了被告蒋合法的财产继承权,破坏了我国实行的一夫一妻制度,败坏了社会风气。

遗赠人黄的遗赠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原则和精神,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

  在本案中从道德调整和法律调整两个角度出发得出了完全不同的结果。

在此假设一下,如果没有黄永斌的婚外恋行为,他的遗嘱仍然会被判为无效吗?

更何况是遗赠给一个与他有深厚感情并且在他生病期间尽到了主要抚养义务的恋人呢?

难道就因为是婚外恋从而就不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吗?

站在法律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角度上,这些问题的答案都应该一致的趋向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对如何解决婚姻家庭中法律调整与道德调整的紧张关系的思考

  对婚外恋的法律调整和道德调整之争,应充分认识到婚姻家庭关系的自然性特征和社会性本质,认识到婚姻家庭在我们今天社会的存在功能。

法律调整也好,道德调整也好,最终目的在于权衡这一领域的个人利益、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关系,维护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与我们的现行社会制度相适应。

因此,有必要弄清以下问题:

一、道德调整的领域是否完全排斥法律?

否则就被视为“法律道德主义”。

[5]对婚外恋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后果的,如一方因婚外恋而伤害,遗弃配偶和子女的,重婚纳妾的,其行为不仅违反婚姻法,而且触犯刑律,将受到刑罚制裁;对因婚外恋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主观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对无过错方的经济补偿。

比如夫妻婚后生活多年,一方资助另一方学习工作而使其功成名就,此时,受资助方有外遇而提出离婚,资助方理应得到经济补偿。

法律可以对这方面给予规定。

如果仅由道德规范调整,则难以保护受害方的合法利益。

因此,我们不能不考虑到对婚外恋处理的复杂性而仅用一种规范来处理。

二、对违法行为法律必须主动干预,而不主动干预就意味着该行为就不具有违法性?

婚姻家庭法保护合法的夫妻关系,而婚外恋正是对正常夫妻关系的伤害,从婚姻家庭法角度讲婚外恋具有违法性,但对其处理我们又不得不考虑婚外恋产生和存在的复杂性。

夫妻忠实义务虽然是维系婚姻关系最起码的要求,但是它表现为双方的内在的感情活动过程,法律对此如做正面规定,较难运作实施,如同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规定为判决离婚的条件一样,司法实践中还需增补一系列的司法解释才能便于操作执行。

法律一方面可从正面规定“婚姻家庭受法律保护”、“夫妻享有配偶身份权”、“夫妻有义务维护自己的婚姻关系”;另一方面相应规定当事人违反或侵犯婚姻家庭关系所应承担的责任。

对婚外恋问题的处理,可采用道德调整与法律调整相结合的方式,分层规范。

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而应面对现实,研究法律和道德等有关方面对婚外恋处理的效力问题。

如果属于法律规范的领域,法律调整应具有可操作性,相关法律条文能被有效执行;如果进行道德调整,应充分发挥道德调整的效力。

比如新闻媒体应配合,多从正面报道婚姻家庭生活,而不过分渲染婚外恋情节,以实现道德的调整作用。

[6]

  篇三:

作业

  一、简答题:

  8、恋爱中的道德要求是什么?

  9、婚姻与家庭道德规范有哪些?

  10.结婚的必备条件与禁止条件是什么?

  11.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包括哪些内容?

  思考题:

  1、应当怎样认识爱情与人生?

  2、道德和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调整的特点和作用是什么?

  讨论题:

  4、谈谈你对爱情的理解。

婚姻与爱情的区别与联系。

  5、为什么要遵守恋爱道德规范,如何处理恋爱与学业的关系。

  6、道德和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调整的特点和作用。

  10、如何树立大学生正确的爱情观、恋爱观、婚姻观。

  5、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学生如何进行道德品质修养?

  答案要点:

  (1)道德修养并不是脱离实际的闭门思过,而是与社会实践相联系的个体道德上的自我反省和自我升华。

与社会实践相联系,是进行道德修养的根本途径。

  (2)在坚持道德修养与社会实践相联系的前提下,还应借鉴历史上思想家们所提出的各种积极有效的道德修养方法,结合当今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当代人的道德修养实践经验,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来进行道德修养。

其一,学思并重的方法,即通过虚心学习,善于思索,辨别善恶,学善戒恶,以涵养良好的德性。

其二,省察克治的方法,即通过反省检验以发现和找出自己思想与行为中的不良倾向、坏的念头,并加以抑制和克服。

其三,慎独自律的方法,即在无人知晓、没有外在监督的情况下坚守自己的道德信念,自觉按道德要求行事,不因为无人监督而恣意妄为。

其四,积善成德的方法,即通过积累“善行”或“美德”,使之巩固强化,以逐渐凝结成优良的品德。

其五,知行统一的方法,即通过将提高道德认识与躬行道德实践统一起来,以促进道德要求内化为自己的道德品质,外化为实际的道德行为。

  如何认识恋爱中的道德要求

  (p192)

  尊重人格平等

  ,主要表现为尊重对方的独立性和重视对方的平等,恋爱双方在相互关系上是平等的,都有给予爱,

  接受爱,拒绝爱的自由,放纵自己的情感或对对方给予束缚或强迫,都不符合道德要求。

  自觉承担责任,自愿的为对方承担责任,是爱情的本质表现。

  文明相亲相爱,文明的恋爱往往是恋爱双方既相互爱慕,亲近,有举止得体,相互尊重,而绝不是在态度,举止,

  语言等方面粗俗和放纵。

  五、

  \道德与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调整的特点与作用(p195)

  道德和法律作为社会行为规范对社会关系(包括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是普遍的,但各有不同。

其中,道德是没有外在的强制力(国家的强制力),靠的是对人们内心的强制,羞耻感以及社会的舆论,但是它的调整是全方位的。

  法律靠的是国家的强制力,它的调整是个别的,因为法律规定的有限性。

  六、谈谈如何加强个人品德与修养(p201)

  关于个人品德与道德修养:

加强个人道德修养的自觉性;采取积极有效的道德修养方法;自觉向道德模范学习;积极参与社会实践。

  关于个人品德与法律修养:

  讲法律;讲证据;讲程序;讲法理

  22.

  (

  )是一对男女基于一定的社会基础和共同的生活理想,在各自内心形成的相互倾慕,

  并渴望对方成为自己终身伴侣的一种强烈、纯真、专一的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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