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南市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和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办法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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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南市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和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办法方案

城南市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

和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推动我市非公经济市场主体增量发展,进一步优化全市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和市场主体结构,大力推进全市非公经济跨越发展,根据《中共城南市委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的实施意见》(城发〔〕号)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政府推动、部门联动、主体自愿、分步推进”的基本原则,本着引导规范与政策扶持、增量扩容与提质增效、扶大扶强与产业升级相结合,按照培育发展一批、升级壮大一批的工作思路,加快市场主体从个体向企业转变,限下企业向限上企业转变,规下企业向规上企业转变。

第三条以增量扩面、提质增效为目标,到年,使1000户个体工商户升级成为私营企业,使50户私营小企业成长为规模以上企业,使10户中等规模企业成长为大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享受扶持政策的小微企业,是符合本办法所列条件,并经市非公经济发展协调推进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定后确定的企业。

申请人只能享受一次微型企业扶持政策。

从年起,全市每年扶持微型企业不少于100户。

第五条转型升级个体工商户只能享受一次转型升级优惠政策。

从2年起,全市每年至少引导扶持200户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

第六条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结合职责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配套政策。

县级政府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设立扶持非公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

第七条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范围

1.个体工商户有转型升级意愿;

2.经营场所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或从业人员超过3人的个体工商户;

3.有自主品牌的个体工商户;

4.经税务部门核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5.符合城南产业导向的从事特色农产品加工销售的个体工商户;

6.经营规模较大的商贸、住宿、餐饮、娱乐等行业的个体户。

第八条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优惠政策

(一)放宽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条件。

在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前提下,允许升级企业在名称中使用原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即个体工商户转型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允许继续使用原名称;转型登记为有限公司的,允许其沿用原名称加“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二)放宽出资条件和出资期限。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按法定出资比例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多种方式出资,并可将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过户到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允许注册资本“零首付”,在2年内缴足注册资本。

(三)放宽经营场所限制。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经营场所不变的,有效期内的住所证明可继续使用,工商部门免除对其经营场地的实地检验,转型升级企业可在成立后1年内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完善房屋产权证明,年检时向工商部门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住所证明。

转型升级期间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需提交合法的房地产权证明。

(四)放宽前置手续。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已经取得的前置许可仍在有效期内,登记时经营内容、主体没有发生变化,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可凭原前置许可办理转型升级登记。

转型升级企业可在成立一年内到有关部门办理上述前置许可证件的变更手续,年检时向工商部门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前置许可证件。

(五)放宽注销期限。

允许个体工商户在转型升级期间保留原营业执照,待其转型升级成功后,原营业执照可继续使用三个月后,再缴回办理注销登记。

转型升级为企业后,原个体工商户的招牌允许保留6个月。

(六)根据甘肃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促进全省个体私营经济跨越式发展的意见》精神,个体户升级为私营企业,原定税收征缴标准5年内不变。

(七)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过程中办理相关证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评估、验资、审计等费用,市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基金按照出资额度的大小,给予所需费用50%的资金补助。

最低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

(八)对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后因扩大经营需要贷款的经营者,提供5万元的贷款贴息。

第九条有升级意愿的个体工商户向所在地工商所提出申请,经当地工商所初审后,指导申请人规范填写登记申请书,准备登记应提交的材料,并出具《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申请登记表》,为办理有关手续和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提供证明。

第十条工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开辟“绿色通道”,并指定专人负责预审资料,帮助企业一次性提交所需的全部资料;对符合条件且有意转型升级的个体工商户实行跟踪服务制度,提供上门咨询、上门登记、上门发照等服务,向有需要的个体工商户提供相关审批部门的表格和办事指引,帮助其办理其他审批机关的审批。

依法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的5个工作日内颁发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转型升级的个体工商户领取企业营业执照后,应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个体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申请登记表》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评估、验资、审计等费用票据复印件,报所登记的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统一上报所在县区非公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区非公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向市非公经济领导小组上报相关材料,申领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章扶持微型企业发展

第十二条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对象

(一)大中专毕业生。

指毕业未就业的全日制中专、高职、大专、本科、研究生等学历层次的毕业生,以及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教育毕业证书的职教生。

(二)下岗失业人员。

指持有“下岗证”或“职工失业证”的本市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等三类人员;持有“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和“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的已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的本市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三)返乡农民工。

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在户籍所在地之外从事务工经商1年以上,并持有相关外出务工经商证明的本市农村户籍人员。

(四)残疾人。

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并具备创业能力的本市居民。

(五)城乡退役士兵。

指在本市行政区划内,所有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的退役士官和义务兵。

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件,已安置工作的除外。

(六)信息科技人员。

指从事互联网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外包服务和携带专利等科技成果自主创业的的本市居民。

第十三条微型企业扶持政策

(一)基金扶持。

微型企业在实际货币投资达到8万元后,市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基金给予2万元的财政资金补助。

(二)税收扶持。

微型企业除享受国家和省、市对微型企业及特定行业、区域、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外,按照企业实际缴纳的所有税收中市级及以下地方留成部分总额进行等额奖励。

累计对单个微型企业税收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三)贷款扶持。

有贷款需求的微型企业,可获得不超过10万元的银行贷款或担保支持。

(四)政策扶持。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等规定免收涉及微型企业的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二次扶持。

对市场前景好、发展空间大、符合地方产业政策导向的微型企业,可进行二次扶持,鼓励做大做强。

自创业次年实际货币投资累计达到15万元,带动就业5人以上,销售额连续四个季度增长的微型企业,在创业次年,可申请二次扶持政策。

符合扶持条件的,市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基金再给予3万元的资金补助,税收奖励总额累计可达到20万元,可再获得不超过20万元的银行贷款或担保支持。

第十四条享受小微业创业扶持政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属于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的本市户籍人员;

(二)具有创业能力;

(三)初次创办企业;

(四)创办的企业实际货币投资达到8万元;

(五)申请人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者出资额的60%,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货币投资不低于15万元;

(六)带动3人(含创业者本人)以上本市户籍人员就业;

(七)符合第十二条所列的六类对象。

第十五条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的创业者,应当向创业所在县区非公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一)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创业培训合格证或具有相关创业知识证明;

(四)属于“六类人群”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各县区非工经济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受理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对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

(二)、(六)、(七)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推荐意见。

申请人将上述材料提交创业所在县区工商局。

第十七条县区工商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

(一)、(三)、(五)项的规定进行初审。

审查符合条件的,填写《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申请表》,出具审查意见,并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第十八条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应当在创业所在地工商局指定的银行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开设基本账户,并在提交创业投资计划书前将投资资金存入该账户。

第十九条申请人向创业所在县区工商局提交存入资金的进帐单、有关前置许可资料和创业投资计划书,县区工商局在3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提交县区非公经济发展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审核通过后,县区非公经济发展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名单和申请材料报送至市非公经济发展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条市非公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县区上报的名单提交由工商、财政、税务、发改、工信、科技、金融、承贷银行、担保机构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审核小组集中会审。

审核小组原则上15个工作日内或上报名单达到5户以上(含5户)会审1次。

市非公经济发展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会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公示结束后,将相关材料移送所在县区工商局办理注册登记。

第二十一条创业所在县区工商局收到移送的申请人注册登记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微型企业注册登记。

第二十二条申请二次扶持的企业,申请人向创业所在县区非公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二次扶持申请书、扩大经营计划书、累计投资达到15万元的资信证明、上年度四个季度财务报表,县区非公经济发展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报市非公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非公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县区上报的名单提交审核小组集中会审。

并将会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公示结束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扶持程序,兑现扶持政策。

第二十三条市、县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对创业审核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四章补助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市、县区财政局应当根据市非公经济发展协调推进领导小组确定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和微型企业扶持名单,按审核确定的资金数额,按照6:

4的比例在扶持非公有制经济专项发展基金中进行列支。

市财政局将确定的补助资金下拔到各县区财政局,由各县区财政局统一支付。

税收奖励资金按照市、县区税收受益比例由市、县区财政分担。

  

第二十五条县区非公经济发展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市非公经济发展协调推进领导小组确定的名单,每周汇总已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转型登记企业和微型企业,向县区财政局申请拨付补助资金,由县区财政局按国库管理支付规定办理,在5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划入个体工商户转型后登记的企业和微型企业开设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二十六条微型企业获得的补助资金,应当按《企业财务通则》、《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

补助资金应当按审定的投资计划书确定的购置或租赁经营场所、购置设备和原材料、加盟费、特许经营费等用途使用。

微型企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由所在县区工商局负责监督管理。

第六章税收奖励管理

第二十七条税收奖励由微型企业自创业次年起每年2月底前向所在县区非公经济发展协调推进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县区非公经济发展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税收奖励申请审核后,于当年3月中旬前将相关资料上报市非公经济发展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市非公经济发展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审核后于当年3月底前下达各级财政应分担的奖励资金,并通过年终财政结算办理。

县区财政部门于当年4月底前完成税收奖励的办理工作。

奖励资金由县区财政部门按国库管理支付的规定办理,资金划入申请人开设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七章贷款和担保管理

第二十九条有贷款需求的扶持对象,可向县区非公经济发展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贷款申请,审查合格后,交由承贷银行或担保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不同额度银行贷款或担保支持。

第三十条市非公经济发展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同市政府金融办选定在全市范围内有网点的商业银行作为承贷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要简化操作流程,积极创新和开发适合微型企业的金融产品及服务,并为扶持对象提供信用担保和低息贷款支持。

第三十一条市、县区中小企业担保中心对有贷款需求的本办法所列扶持对象进行担保,并根据实际情况减收担保费用。

  

第八章服务体系建设

第三十二条加强创业辅导、管理咨询、人才培养、技术创新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中介机构面向转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开展创业指导和综合服务,鼓励转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利用电子商务从事经营活动,利用信息网络销售和推广产品。

第三十三条突出产业导向作用,引导转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产业投资方向,鼓励和支持发展先进生产能力,防止和避免盲目投资和低水平发展。

  第三十四条大力培育产业园区及微型企业创业孵化园,鼓励支持微型企业入驻产业园区,引导企业集聚发展。

  第三十五条探索建立各级政府、各部门、相关行业协会等共同构成的转型升级和微型企业帮扶机制,协助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高转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成活率”。

第三十六条在政府采购、资金扶持、税收政策和项目安排等方面,对转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给予与其它企业同等待遇。

第三十七条鼓励转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增加科技投入,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促进微型企业与高等院校合作,支持科研成果产业化。

第三十八条大力实施品牌战略,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商标及名优产品的培育、储备、推荐、认定、保护、管理工作。

对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给予2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甘肃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城南市知名商标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以上名优产品称号的企业给予2万元的奖励。

第三十九条全面推行行政指导,通过建议、辅导、提醒、规劝、示范、公示等多种方式,引导企业加快发展。

  

第九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市县区工商、工信、财政、人社、监察等部门,负责对资金使用、企业生产经营、劳动用工情况等进行指导和监管。

严厉查处微型企业套取、抽逃、转移资金和资产等行为。

对上述行为应当记入市场主体诚信系统。

相关行政机关、金融机构依据不良信用记录,在银行信贷、行政许可、政策扶持等工作中依法对违法当事人采取禁止或限制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微型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区工商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上报非公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撤销申请人扶持资格,并按规定追回补助和奖励资金。

  

(一)不按投资计划书使用补助资金的;

  

(二)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的;

  (三)抽逃、转移注册资本(金)及其他资金、资产的;

  (四)出租、出借扶持资格的;

  (五)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扶持资格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二条转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申请变更或注销登记,应当经县区工商局审查后依法办理。

  第四十三条市、县区非公经济发展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和微型企业发展申请、审批、资金发放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市、县区工商部门牵头抓好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和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宣传工作,通过政策宣传、树立典型等活动,营造良好创业氛围。

  第四十五条市、县区非公经济发展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定期公布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有关情况,工商部门定期公布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各相关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督。

市非公经济发民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政府督察室对各县区扶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和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进行专项督查。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市非公经济发展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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