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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水军现象的法律规制探析

“网络水军”现象的法律规制探析

一、网络水军现象概述

网络水军是一个伴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与发展而出现的新兴网络用语,由于其抽象无法给出标准定义,我们只能从其一般表现入手界定其含义。

水军一词蕴含着从事人员很多,其多指受雇于网络公关公司专门从事网络追踪、回复、报道以及造势等活动的人员。

那么网络水军现象就是由网络水军接受任务后完成指令的各种活动的总称。

(一)主体不特定

雇主多为网络公关公司、广告公司或其他商业集团、组织,这一方面较为固定,可概括为具有较大政治、经济利益的集体。

网络水军则比较分散,可以是社会各个阶层的不同群体。

正是这一特点,给以后网络水军的规制带来很大麻烦。

(二)一定收益性

通过为特定主体服务,从而获得一定的报酬,网络水军的业务领域也不断扩展,收入来源进一步扩大。

现在在这一行业里已形成一定规模并具有体系化的收入规则。

(三)较强目的性

这里的目的一般不指网民个人的非营利性目的,而是指雇主网络公关公司、广告或商业集团、组织的营利性目的,这一目的由上级逐步传达至下级,并由底层网络水军从事相关活动进而完成任务。

如因网民个人的情绪所为的行为,如个人侮辱、诽谤等,不属于网络水军的行为。

(四)不顾后果性

受雇的网络水军在网络空间中从事相关活动后,往往不闻不问之前的活动,继续完成上级交代的任务。

若日后出了问题,对于责任追究方面,一般由雇主承担,除非网络水军个人行为构成侵权或涉嫌犯罪。

二、网络水军现象的产生原因

(一)为造势博眼球,制造话题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成为网民表达民意的重要渠道。

随之而来的是网络平台的丰富呈现与繁荣,各大服务商推出各自的空间、论坛、贴吧,微博、微信等新形式也丰富着虚拟世界。

网民也不断增多,并且一人拥有多个论坛、贴吧,因此网民对热点话题的关注空前加大。

前几年,我们在网络、电视等媒体上频繁听到的一句话你妈妈喊你回家吃饭正源于贴吧的转发。

2009年7月,网友在XX吧里发表名为贾君鹏,你妈妈喊你回家吃饭的帖子,在短时间内被众多网友浏览并转发回复。

这其实反映了当今网络表达的一种新模式,即通过出现在网络中的虚拟人物来反映现实生活中难以表达的复杂情绪。

网络水军通过制造新颖话题、追踪回复、造势宣传等手段使某人或某事在网络上迅速走红,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正是网络水军的行为符合了当下社会生活中文化的多样性、亲民理念等特点,他们采取调侃自嘲抑或夸张渲染等手段,让渲染的人或事博得众人眼球。

(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炒作新闻

之所以网络水军现象经久不衰,根本原因是其背后的利益链条的存在与繁衍。

在商业竞争中,企业雇佣网络水军推销产品,获取巨大经济利润。

2008年汶川地震后,加多宝公司向灾区捐款一个亿。

后来,几乎各大网站和社区都能看见《让土老吉从中国的货架上消失!

封杀他!

》等帖子。

发帖者所谓的封杀实指抢光土老吉。

强烈的语言反差在民众间激起了涟漪,引发众多网友转载回复。

在日常消费中,人们也就会选购土老吉了。

网络水军的成功并非偶然,他们巧妙地构思迎合了公众的心理,如从众心理、娱乐化思维、大民族主义等。

随后又通过语言文字、图片视频等形式加以呈现,刺激网民的神经,声势在一天天得浩大。

(三)为消除负面影响,大量删贴

在网络上出现对客户不利的负面信息或已危及客户利益时,一些专门的删帖公司就发挥了作用。

一般来讲,正规的删帖流程可归纳为以下几步:

(1)登录贴吧投诉中心。

(2)填写投诉表单。

(3)提交投诉并等待处理。

(4)查看结果。

凡是符合法律、贴吧协议规定的投诉请求,贴吧专职人员收到投诉后将会及时免费处理。

然而现在网站上的帖子,多由网络公关公司雇网络水军进行非法删帖,他们与媒体结盟,通过人情删帖和有偿删帖交易,要价大幅上涨。

谁出钱,谁执行,执行的人又如何联系好网络服务人员来进行操作,这样的网络删帖实际上已成为一个上下游的产业链。

今年3月被调查的云南省副省长沈培平涉嫌学历造假,其在北师大网站上出现的学历学位证明及资源学院中兼职教授的声明在事发后销声匿迹,相关贴吧、论坛对其评论也没有了,其删帖行为让人心生疑虑。

另一大案则是三鹿奶粉事件。

三鹿公司运用网络删帖手段蒙蔽广大消费者,在事发前三鹿奶粉导致婴儿结石的消息就已经在网上出现,但很快就被屏蔽、封锁。

事后查证,大量网络水军受雇于网络公关公司,为其删帖。

这样有毒有害的奶粉继续坑害消费者,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

(四)为征集民意,网络刷票

网络投票现如今已成为体现民意、公民参与公众决策的一种快捷方式。

一些网络活动也纷纷采取投票制,此时就会有网络水军浮出水面。

由央视举办的2010年度感动中国人物评选中有一网上投票环节。

在投票中,部分候选人得票在短期内井喷,且选民分布区域过度集中。

事后,有网民在微博上招供称自己就是网络水军,并在微博里写道:

政府给我们学校下达要求,我就是水军中的一员,学校要求我们都要投,每天都必须投。

政府以此方式干预民意的自主自愿表达,干涉道德模范的评选活动,同时还雇佣网络水军来操纵,可见网络水军在刷票中起到了相反的作用。

三、网络水军现象的危害与规制困境

(一)危害

1.侵害个人权益。

此种危害主要表现为雇主雇网络水军进行恶意诽谤、低毁,侵害他人民事权利,如:

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及名誉权。

涉及知识产权中的则比较广泛:

著作权及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在获得权利中所享有的阶段性权利。

这里重点分析一下秦火火诽谤张海迪、罗援、杨澜的行为。

为提高网络知名度和影响力,非法谋取利益,秦火火先后策划、制造了一系列网络热点事件:

他利用其公司影响力并雇佣网络水军实施追踪渲染,捏造全国残联主席张海迪拥有日本国籍,由于民众普遍对日本不满,这样在民间引起轩然大波。

后来又将罗援将军的家庭描述成在国外有较大影响。

他还诽谤社会名人杨澜,称其从股市骗钱诈捐逃税。

事后查证这些事实纯属捏造,其团队恶意造谣抹黑中伤。

这些行为从法律上说不同程度地侵害了个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对个人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压力与负担,直接影响了正常的工作与生活,影响了他们在公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

2.侵害集体利益。

这里笔者想强调的是网络水军的行为对商业团体(公司企业)带来的损害。

由于这里的损害多是指经济利益的减损,商业信誉、商品口碑的降低,与前文所提的个人人身权的损害有所不同,因此要在这里做一个区分并举案例说明。

2012年6月,内蒙占某企业女员工袁某,以0.2元/条的酬劳雇佣网络水军在XX新浪等门户网站的论坛里转载其捏造的天津市某工程公司高管在国外项目投标过程中恶意竞争,给国家造成10亿元损失的虚假信息,为此袁某还花费数千元,旨在以网上炒作的方式引起纪检部门的注意从而彻查该公司。

后该公司因投标金额属商业秘密,而网上信息与实际情况相差迥异,项目尚在洽谈中,且不存在中标结果和收取好处费等情况为由报了警,袁某终被抓获归案。

后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利用互联网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严重损害他人商业信誉,情节恶劣,已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

此例中我们可以得出:

网络水军对商业信誉的损害是致命的。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中国的企业不断重视其商业信誉,努力呵护和培育商品口碑,力争做到产品质量高,服务好。

网络水军的行为不仅损害了一时的商业利益:

企业已签订的合同可能被解除,接下来的生意更难做,同时也损害了企业的长期发展,打乱了企业生产经营模式。

受损害的企业在消费者心目中深深地打下了黑色烙印。

3.扰乱网络环境的安全与稳定。

这里所讲的又区别于前两种危害,前两种侧重于对私益的侵害,这里的危害则更多是对网络运行的破坏,强调网络公共安全与稳定。

对于此问题,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值得关注:

(1)网络水军所引起的事件本身性质恶劣,情节严重。

(2)群体性事件频发,影响力大,网民关注度与参与度高。

(3)造成网民不必要的造势追风、传播渲染,并给相关的人带来巨大心理压力,不良影响持续时间久,影响范围广。

基于以上三点,一般在网络上出现的如捏造食品安全问题、捏造虚假恐怖活动事件、严重绑架民意、破坏我国政治经济利益、蓄意攻击国家治理结构体系等群体性事件都会对网络环境的安全与稳定造成严重影响。

(二)规制难题

1.界定难。

网络水军的行为往往呈现多样化,对于某些行为的定性存在难度。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难以找到准确定位,例如:

网络水军受雇故意褒奖某企业产品,并在褒奖中有损害竞争对手的语言,而实际上产品效用不如宣传的好,之后有大量经济利益涌入该企业。

诸如此类的问题,是构成民法中的欺诈还是按照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来分析,判定是涉嫌非法经营罪还是虚假广告罪?

这里还涉及诈骗等行为又作何解释?

以上此例仅是网络水军行为的某一方面,前面所述的表现形式包含了错综复杂的行为,人数众多、行为方式新奇、手段非常规等都给界定带来了不小的麻烦。

2.举证难。

网络水军往往先造势后短期消停,接下来余热继续发挥作用。

各大网站论坛及网络服务器有相应的清除程序,过了一段时间后,原有的信息就会被删除,造成取证上难。

不管是进行行政上的处罚还是走司法程序,都要相关主体依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在互联网上调查取证,不是简单地复制粘贴,拍照记录就可以做好的,对于取证方式、步骤、注意环节都有着严格的要求。

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单位尚可利用资金、技术条件展开调查,普通人财力量单薄,没有专业人士的指导难以完成合法有效地取证。

3.法律适用难。

目前对于网络行为的法律规范很少,大都是有关网络安全的法律监管,这也仅限于几部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如遇到网络水军现象,则会按照基本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刑法》等来规范其行为。

还有一些基本法以外的法,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会在一定场合发挥其作用。

但毕竟网络水军现象有其特殊性,仅靠这些部门法调整还远远不够,需要相关立法主体制定出具有较强针对性的法律规范来约束规制。

四、网络水军现象法律规制

(一)总思路

1.立法应追求一定的超前性。

对于当今及一段时间以后的网络水军现象应当予以预判,这样可以保证法的稳定性以及更好地发挥其价值。

2.立法应具有一定的体系性。

这里的法,不仅指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大以及常委会所立的法,还包括国务院及部委,具有一定立法权的主体制定的法都可视为这里的法。

3.立法应兼顾关联性。

即在立法体系中,虽然立法主体制定的法都是独立的,各自遵循所立法的价值追求,在其职权范围内完成立法工作。

但法律的制定毕竟是为了调整社会行为,为更好地在执法、司法中运用,若在立法中关注一定的关联性,不至于出现过多不相干甚至矛盾等情况。

4.立法应尽可能做到针对性强、具体得当。

法律这一位阶应做到法律规范中体现较为清晰的认定,不可没有任何具体表述,直接以抽象的立法语言加以代替,这样法律实施起来很难奏效。

在法律之下的位阶中,可对网络水军实施的技术手段及具体方式加以详述,采用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方式,规定一般条款和列举条款,这样有利于相关部门打击各式各样的违法情形。

这里我们也不容忽视司法解释的作用,它对于司法审判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与操作价值。

(二)具体建议

1.民法:

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的《侵权责任法》对于侵权的认定较为明晰.今后的立法中可在已制定的法规范中加入对网络水军的责仟认定,哪些行为不同于一般的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会有哪些改动?

达到何种程度会被归责?

当然也可在制定网络水军等专门法中加入对侵权的新认定标准。

2.刑法:

刑法典及修正案八规定的有关网络犯罪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罪名:

侮辱、诽谤罪;损害商业信誉罪、商品罪;非法经营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

这些罪名在笔者于前文论述网络水军现象的表现形式中有所提及与反映。

网络水军的行为可能会触及刑法的这些罪名,但目前在认定上仍存在一定问题。

比如网络诽谤司法机关是否应主动介入,介入的依据以诽谤严重危害国家和社会利益,严重危害又该如何判定?

诽谤、非法经营的责任主体认定十分混乱:

包括网络服务商、诽谤、非法经营制造者及传播者,加上网络水军就更复杂了。

因此在今后的刑事领域规范中应加大对相关行为本质的认定,进一步明晰构成要件中行为的新表现形式,完善相关案件自诉到公诉的转换机制。

3.诉讼法:

网络水军在诉讼法中待解决的就是前文论述的举证问题。

今后立法中应突出对调查取证、举证责任分配等相关诉讼行为的规范,以确保程序的正义,公正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高效解决纠纷。

在刑事诉讼领域,还存在着公检法应如何分工,协调办理网络水军的犯罪活动等程序问题,这一点也应予以关注。

4.行政法规范:

在整治网络水军现象的过程中有赖于相关行政部门、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履行职责,依法监管,综合运用各种治理手段、调动社会力量,让行政执法有一个广阔透亮的天空。

这一切都需要完善的行政法规范作为保障。

相关主体在制定规范时除了应参考总思路之外,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1)尽可能细化执法依据,规范出详细明确的认定违法、处罚的标准。

(2)行政规范或行业规则中明确安全保障措施:

用户实名制、危险排除阻拦泪L制、安全使用协议、有关信息制作、发布、传播以及纠正制度等。

(3)立法无法穷尽时,可在规范中规定:

相关单位应加强监管合作、沟通交流,行政部门做出整体指导,自律性组织制定具体规则,不断完善规范,以适应新形势。

5.司法解释:

两高所作的司法解释应着重体现其打击犯罪、审判活动中所遇到的问题,比如前文论述的网络水军现象的表现形式,叨下种行为达到何种程度即可入罪,调查取证有无新的要求,在网络中出现了非常规行为、状态又该如何做出判断以及与刑法中的罪名相关联时如何进行法律适用等等。

尤其是刑事中的司法解释,对于增强司法机关的实践操作性,进而有利于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网络安全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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