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产品招募说明书备案参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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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产品招募说明书备案参考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产品招募说明书(备案参考)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产品招募说明书(备案参考)
XXXXX基金
产品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XXXXX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前言
XXXXX基金产品说明书(以下简称“本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和《XXXXX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说明书阐述了XXXXX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登记有关的必要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XXXXX基金根据本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
本说明书由XXXXX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二节释义
在本说明书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
指XXXXX基金
2.基金管理人:
指XXXXX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合同:
指《XXXXX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4.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和行业协会的自律规则等
5.《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合格投资者:
指依据《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符合相关资
产、投资金额等条件,可投资于本基金的各类投资者,包括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7.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合格投资者
8.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依法委托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9.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基金管理人或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或因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而提前结束募集,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完毕之日
11.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2.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合格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13.
14.本基金自2014年12月8日起开始募集,募集期间自募集起始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个月。
如果在此期间提前满足基金合同第四章规定的最低资产要求且认购的合格投资者的人数不超过200人的,基金管理人可提前终止募集,并以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告知投资者,即视为履行完毕提前终止募集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提前结束募集的,本基金自以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告知投资者之时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一)基金份额的销售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指定的销售机构进行销售。
具体销售机构名单、联系方式如下:
名称:
XXXXX管理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办公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二)基金募集账户
本基金募集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机构:
(三)基金份额的销售对象
指依据《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符合相关资产、投资金额等条件,可投资于本基金的各类投资者,包括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四)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单个合格投资者在募集期间的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
并可多次认购,认购期间追加投资金额不低于10万元。
本基金不设单个账户的持有限额或累计持有限额。
(五)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无认购费。
(六)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发生的利息收入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该利息收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合成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计划份额发售面值
计算方式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其后四舍五入。
损益归入基金财产。
示例:
如投资者认购金额为1000万元,假设其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为30元整,则其取得的份额为:
(七)募集期合格投资者资金的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基金募集期间合格投资者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符合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本基金的全部有效初始认购资金,即合格投资者的认购款项(不含认购费用)加计其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划入银行托管专户中。
第五节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赎回的场所
(二)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指定的销售机构依法进行申购、赎回。
基金管理人的具体联系方式与第四节相同。
(三)开放期频率
本基金无封闭期,每个月前三个交易日为开放期。
合格投资者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关注基金管理人关于开放期的信息报告,妥善行使自身权利、处置基金份额。
合格投资者可在开放期内的每一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开放期内的每一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
开放期内每一开放日中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有权在不损害届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前提下对开放期、开放日即开放时间进行调整并进行信息报告。
(四)申购、赎回的原则
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原则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告知基金开放期的有关报告中一并向投资者说明。
本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应当在每次开放日5个工作日前提出。
在此之后提出的申购或赎回申请,销售机构有权不予受理。
销售机构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申购、赎回申请。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初次申购不低于100万元,之后每次申购不低于1万元。
2.基金份额赎回时,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不低于100万份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并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方式、价格及程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申请日净值
赎回金额=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申请日净值
计算方式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其后四舍五入。
损益归入基金财产。
示例:
如投资者T日投资1000万元申购基金份额,T日份额净值为2.00元/份,则投资者可得份额为10,000,000/2.00=500,0000份。
如投资者T日申请赎回500万份基金份额,T日份额净值为1.50元/份,则投资者可得份额为5,000,000*1.50=750,0000元
(七)申购、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无申购费用。
2.本基金赎回时按照“先进先出”原则计算持有期,即认购、申购在先的份额先于在后的份额办理赎回。
份额持有人按赎回总金额的1%赎回费率向基金管理人支付赎回费用。
第六节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集合计划以追求绝对收益为目标,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追求长期持续增值。
(二)投资范围
1.权益类金融产品:
包括股票(含一级市场申购、上市公司新股增发和二级市场买卖)、融资融券、权证、股票基金、混合基金、ETF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分级基金(含优先级、次级)等品种;
2.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
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一般金融机构债券等;企业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创业板私募债、小微企业扶持债券等;公司债券、可分离债券;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项目收益票据、中小企业集合/集优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券;受益凭证、资产支持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其它允许上市流通的债券品种以及其他监管部门允许发行的债券品种;其他债券/固定收益类资产:
债券/固定收益型基金(包括分级基金)、债券/固定收益型私募基金(包括分级私募基金)、债券/固定收益型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包括分级产品)、债券/固定收益型信托计划(包括分级产品)、债券/固定收益型有限合伙企业;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优先股、银行理财产品、分级基金优先级等金融工具等;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固定收益类产品等;
3.金融衍生品:
包括银行间和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期货、期权;利率、汇率远期和互换等金融衍生品;
4.其他可投资品种:
包括商业银行理财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公司信托计划、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以及上述分级产品(含优先级、次级)等;
5.现金类金融产品:
现金、银行存款(包括银行活期存款、银行定期存款和银行协议存款、大额可转让存单等各类存款)、证券回购、货币市场基金;
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金融投资产品。
在满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要求的前提下,并履行以下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基金管理人至少提前一个开放日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如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同意,可在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
投资范围的调整自该开放日的下一个交易日起生效。
(三)投资策略
动态地配置各种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最大化组合收益。
(四)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单一股票不得达到或超过其总股本的5%;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单一股票不得超过其流通股本(即上市公司股本-限售股本,除上下文义推测有其他含义外,本基金的基金文件中所称“流通股本”均以此定义为准)的10%;本基金参与新股申购(除上下文义推测有其他含义外,本基金的基金文件中所称“新股申购”均不含私募股权投资、新股网下配售及定向增发股票、非上市公司股权)、债券申购及上市公司增发(除上下文义推测有其他含义外,本基金的基金文件中所称“上市公司增发”均不含定向增发)不受上述比例限制,但由于新股申购及上市公司增发而持有的股票自该等股票上市之日起仍应遵守上述比例限制。
如因参与新股申购及上市公司增发而持有股票的比例超过上述比例限制,应于该等股票上市流通日起五个交易日内调整使之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如果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该项规定作出调整,则本条款随之调整;
2.本基金投资运作严格遵守上述投资限制,如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财产规模变动等因素致使投资比例不符合相关限制的要求,应在五个交易日内予以调整至符合相关限制的要求;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调整的,由基金管理人自行决定采取以不低于交易日跌停板价格抛售相关股票等措施,直至符合基金文件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由此造成的损失,基金管理人不负任何责任;
3.本基金存续期间,如果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限制规定作出调整,则相应条款随之调整;
4.遵守相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监管部门的通知、决定等;
5.本基金不得投资于受托人自身发行的股票,也不得投资于与受托人存在关联关系的上市公司股票。
6.基金届满前3个月内,不得认购新发行的开放日在基金到期日之后的开放式基金;
7.基金不得投资于解禁日在本基金到期日之后的股票。
(五)预警和止损
1.预警:
如某一工作日(T日)披露的前一工作日(T-1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不高于0.85(“预警线”)且高于0.8,则基金管理人自T日起立即停止“证券买入”及其他投资品种的买入权利,直至基金份额净值回升至0.85以上,基金管理人恢复“证券买入”及其他投资品种的买入权利;
2.止损:
如某一工作日(T日)披露的前一工作日(T-1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不高于0.8(“止损线”),则无论T日及以后,基金份额净值是否回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T日将全部基金财产进行连续地、不可撤销且不可逆的变现操作,并在T+1日完成全部基金财产的变现。
如因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以及投资品种交易结算规则使得全部或部分基金财产不能在T+1日完成变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以及投资品种交易结算规则允许的最快时间内完成变现。
基金财产全部变现之日,本基金合同终止。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以追求稳健收益为投资目标,不设业绩比较基准。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产品,属于高预期风险、高预期收益的投资品种。
(八)投资政策的变更
经基金合同全体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合同可对投资政策进行变更,变更投资政策的决定应以书面形式作出。
投资政策变更应为调整投资组合留出必要的时间。
第七节投资风险揭示
基金可能涉及风险,投资者在决定认购前,应谨慎衡量下文所述的风险因素和承担方式,以及基金文件的所有其他资料。
(一)风险揭示
1.基金投资标的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财产面临潜在的风险。
市场风险主要包括股票投资风险和债券投资风险。
(1)股票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a)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b)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
c)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2)债券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a)市场平均利率水平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b)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c)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2.基金本身面临的风险
(1)法律及违约风险
在本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因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等合作方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或者相关合同约定而可能对基金财产带来风险。
(2)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的目的是基金财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则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到基金财产的保值增值。
(3)流动性风险
a)本基金后续开放期的安排并不确定,因此基金财产在流动性方面会受一定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受益人需合理规划自身资金安排。
b)在出现巨额赎回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受益人)可能无法及时赎回全部基金单位。
同时在巨额赎回的过程中,基金单位净值的波动也可能对基金财产产生不利影响。
c)基金终止时,受市场环境或特殊原因影响,基金财产可能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变现,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基金终止时无法及时收到变现后的基金利益的情况。
(4)基金终止的风险
如果发生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基金终止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卖出基金财产所投资之全部品种,并终止基金,由此可能导致基金财产遭受损失。
3.管理和操作风险
(1)管理风险
在本基金的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选择的投资标的业绩表现不一定优于市场表现。
(2)操作或技术风险
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相关服务机构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数据传输错误、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另外,在本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为数据传输的不及时或者计算过程中出现的误差而导致基金单位净值的误差。
4.相关机构的经营风险
(1)基金托管人经营风险
虽基金托管人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维持符合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条例。
如在基金存续期间托管人无法继续从事保管业务,则可能会对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2)证券、期货经纪商经营风险
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规规定,证券、期货公司须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经营资格方可从事证券、期货业务。
虽证券、期货经纪商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维持符合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条例。
如在基金存续期间证券、期货经纪商无法继续从事证券、期货业务,则可能会对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3)其他机构的经营风险
在基金的存续期限内,基金管理人因履行受托职责的需要可能聘请其他机构为基金提供估值、核算、注册登记等相关的服务。
如果该其他机构在基金的存续期限内无法从事相应的业务,则可能对基金财产带来风险。
5.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它不可预知的意外事件可能导致基金财产遭受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财产遭受损失。
(二)风险承担
1.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或处分基金财产导致基金财产遭受损失的,其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基金管理人不承诺基金财产不受损失,亦不承诺基金资金的最低收益。
第八节基金登记机构
登记机构是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基金管理人或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登记机构: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办公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投资者请详细阅读登记机构有关份额登记的业务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