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章其他社会保障.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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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第十五章其他社会保障其他社会保障第一节第一节军人社会保障军人社会保障v一、军人社会保障制度概述一、军人社会保障制度概述v(一一)军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含义军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含义v军人社会保障制度也被称为社会优抚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它是国家和社会依照法律规定,对军人和烈军属给予物质照顾、生活和工作安置以及精神抚慰等的特殊保障制度。

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它所保障的对象是为革命事业和保卫国家安全作出贡献和牺牲的特殊社会群体军人及其家属。

除此之外,军人社会保障还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v1享受保障的应当性享受保障的应当性v军人及其家属为社会做出了特殊的贡献,他们有权利从国家那里获得物质和精神的保障,有权利获得社会成员的尊敬。

只有这样,才能鼓励更多的社会成员为国家利益做出更多的贡献。

v2保障待遇的优厚性保障待遇的优厚性v由于军人及其家属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事业中,为国家和社会作出的贡献和牺牲较大,因此其享受的社会保障的待遇也较优厚,一般是要保证其生活水平相当或略高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

v3保障性质的褒扬性保障性质的褒扬性v军人享受的社会保障不只是物质上的,同时还有精神上的保障。

国家通过在全社会宣传有贡献者的特殊功绩和高尚品格,给有贡献者以某种带有褒扬性质的特殊的称号,以此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使其更加受到社会成员的尊重,成为全社会学习的楷模和榜样。

v(二二)军人社会保障的功能和作用军人社会保障的功能和作用1有利于国家政治上的稳定和经济的繁荣2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早日建成3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v(三三)军人社会保障的对象军人社会保障的对象

(1)革命伤残人员。

(2)复员退伍军人。

(3)革命烈士家属。

(4)病故军人家属。

(5)现役军人家属。

v另外,对家属的界定,按照法律规定应包括军人(包括非军人的革命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依靠军人生活的18周岁以下的弟妹、依靠其抚养长大的其他亲属。

v二、我国军人社会保障的发展历程二、我国军人社会保障的发展历程1萌芽时期2规范发展时期3遭受挫折时期4恢复巩固时期5完善时期v三、军人社会保障的体系构成三、军人社会保障的体系构成v1死亡抚恤死亡抚恤v死亡抚恤是军人社会保障制度中的最基本内容。

是国家对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以发放抚慰金的形式实行的保障。

死亡抚恤主要是针对军人家属的,目的是保障其家属的生活不致因军人的死亡而难以为继或者生活水平下降。

v死亡是军人及其家属所能受到的最大伤害,因此死亡抚恤也是军人社会保障体系中待遇最为优厚的。

v按照死亡抚恤给付的形式,可以分为一次性抚恤和定期抚恤。

v一次性抚恤是指国家按规定一次性发给抚恤对象抚恤金的制度。

发放的对象为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按照死亡的性质不同,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标准也有差别。

按照2004年新修订的军人优待抚恤条例规定,革命烈士按80个月工资计发,因公牺牲军人按40个月工资计发,病故军人按20个月工资计发。

v定期抚恤是指国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按一定标准,按月发给抚恤金的制度。

享受定期抚恤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父、母、其他抚养人、夫、妻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收入的,或虽有一定收入,但不足以维持当地一般群众生活水平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周岁但因读书或伤残而无生活来源的;弟妹未满18周岁或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来源,且必须是依靠军人生前供养的。

v2伤残抚恤伤残抚恤v伤残抚恤指国家对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现役军人,根据其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的程度,提供物质保障的抚恤形式。

伤残抚恤分两种:

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

伤残抚恤金对指退出现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伤残保健金是指革命伤残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工作或者享受离退休待遇,由民政部门发给伤的。

如继续留在部队服役,则由部队发给伤残保健金。

伤残抚恤金一般要高于伤残保健金。

v3社会优待社会优待v社会优待是国家、社会和群众依法对优抚对象在政治上、经济上给予优厚待遇的社会保障措施,目的是保证现役军人尤其是义务兵及其家属维持一定的生活水平。

我国主要的优待内容和形式有以下几种:

(1)优待金制度。

优待金是国家通过群众统筹和财政拨款等方式,向军烈属家庭提供的一种现金补贴,以解决军烈属家庭因无劳动力和劳动力减少而造成的收入下降和生活困难,在经济上保障他们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

目前我国享受优待金的对象范围是:

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义务兵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和带病回乡复员、退伍军人等。

对家居城镇的义务兵家属,生活困难的,由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

v优待金的发放遵循下列原则:

烈士家属、伤残军人和带兵回乡复员、退伍军人在享受国家抚恤或定期定量补助的基础上,生活水平尚未达到当地一般群众的生活水平的,可享受优待金;对义务兵家属则实行普遍优待。

(2)医疗优待。

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带病回乡的退伍复员军人、现役军人家属,如不能享受公费医疗,或因病无力支付医疗费的,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减免。

(3)就学优待。

革命烈士子女、革命伤残军人报考中等专业学校、高等院校,录取时文化和身体条件适当放宽。

考入公立学校的,减免学杂费,优先享受助学金、学生贷款。

(4)入伍优待。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或病故军人的子女或弟妹,自愿参军并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征兵期间可以优先批准1人入伍。

(5)就业优待。

对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符合当地劳动部门规定的招工条件,当地人民政府要安排1人就业。

现役军人、文职干部、志愿兵的家属经批准可以随军,驻军所在地公安部门应准予落户。

随军家属有工作的,驻军所在地的劳动、人事部门要安排适当工作。

(6)邮政、交通优待。

义务兵及其家属和现役军官,志愿兵家属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寄,伤残军人在乘坐交通工具方面享受优待。

v4退役军人安置退役军人安置v退役军人安置指国家和社会依法对退出现役的军人提供就业岗位或居住条件,以使他们尽快适应社会的军人保障制度。

退役安置的对象包括转业的军官、复员的志愿兵和退伍义务兵。

v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实行志愿兵制。

到1955年7月我国颁布了兵役法,实行义务兵役制,从此我国建立了定期征兵、按期退伍的义务兵役制。

根据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对军转干部、复员志愿兵和有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由国家统一安排,保证就业;农村籍义务兵退役后,实行“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安置政策。

四、军人社会保障中存在的问题和改革的趋势四、军人社会保障中存在的问题和改革的趋势v(一一)我国军人社会保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国军人社会保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军人社会保障财政投入落后于国民经济发展速度2.军人社会保障标准过低,不能满足军人需求3.退役军人安置越来越困难v(二二)军人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方向军人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方向v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军人社会保障的总的改革和发展的目标是:

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使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在不低于当地居民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的基础上,向更高层次的保障水准努力;健全工作体制,实行科学有效的保障措施;在安置方面,形成国家安置保障为主,政府优待扶持安置和经济补偿自主选择相结合的多渠道、多形式、多元化的社会化安置保障新格局。

具体做法为:

1增加社会化机制,扩大军人社会保障经费来源2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分层次、有重点的实施优抚措施3注重增强优抚对象自我保障、自我发展的能力4改革退伍军人安置办法5做好军人社会保障与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衔接工作第二节第二节妇女儿童社会保障妇女儿童社会保障v一、妇女儿童社会保障制度概述一、妇女儿童社会保障制度概述v(一一)什么是妇女儿童社会保障制度什么是妇女儿童社会保障制度v在很多国家,女性除与男性一样享有老年、健康、伤残和失业等社会保障外,还享有与女性生理特点和女性的母亲职能相联系的一系列特殊保障。

另外,儿童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他们成长的全过程也应受到国家和社会的特别关注,在健康、教育、权益各方面形成一系列保障措施。

一般来说,我们把以上对妇女提供的针对其女性生理特点和女性的母亲职能相联系的一系列特殊社会保障称为妇女社会保障,而把对儿童实施的各项社会保障措施称为儿童社会保障。

以上两种社会保障概括起来便称为妇女儿童社会保障,为妇女儿童提供社会保障的制度便被称为妇女儿童社会保障制度。

v(二二)妇女儿童社会保障的作用妇女儿童社会保障的作用1妇女社会保障是实现男女平等的重要条件2妇女儿童社会保障有利于提高人口质量3妇女儿童社会保障对维护家庭和睦幸福、社会安定有重要的作用v二、妇女儿童社会保障的内容二、妇女儿童社会保障的内容v(一一)妇女就业保障妇女就业保障v妇女就业保障是通过立法和政策措施,保证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的就业权利和机会,创造男女平等的就业机制,使妇女平等地参与社会经济生活。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立法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的就业权利和就业机会,并通过就业政策指导,鼓励企业雇佣女工。

(2)立法保障女职工就业期间享有与男职工同等的待遇,包括实行同工同酬、同等的培训机会和晋升机会等。

(3)立法禁止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为由解雇女职工。

(4)立法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对处在经期、孕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5)制定政策促使女性提高受教育程度,为妇女举办各种就业培训,确保妇女在就业市场上有与男子平等竞争的实力。

v(二二)妇女生育社会保障妇女生育社会保障v生育社会保障是指为怀孕和分娩的妇女提供物质帮助和产假,以保证母亲和孩子的基本生活及孕产期的医疗保健需要。

在多数国家,生育社会保障主要通过生育保险为职业妇女提供保障。

v生育社会保险是通过立法为因怀孕、分娩而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妇女提供物质帮助和产假的社会保险制度。

生育社会保险主要从生育医疗保健服务和产假两个方面对妇女提供保障。

v生育医疗保健服务是提供孕期、分娩和产后所需的各种检查、咨询、助产、住院、护理、医药等一系列保健服务,以保证母婴平安健康。

v产假是职业妇女在分娩或流产期间依法享有的法定带薪假期。

根据生育社会保险产前产后都享受的原则,产假一般明确划分为产前假和产后假两段,并依产程难度及产出婴儿数分为正常产产假、难产产假、多胞胎产假几种。

产假的长度应以有利于产妇恢复健康为基础,结合社会政策和经济承受能力来制定。

v(三三)妇女的婚姻家庭保障妇女的婚姻家庭保障v各国都制定了有关的法律法规来保障女性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

这些规定主要有:

保护女性的婚姻自由,保护女性在家庭中的财产权利,禁止实行家庭暴力等。

v(四四)妇女儿童健康保障妇女儿童健康保障v1禁止雇佣童工禁止雇佣童工v由于儿童身心都处于发育阶段,过度的劳动和职业伤害会直接影响他们的健康成长,国际劳工组织和很多国家都规定禁止雇佣童工。

1920年,第2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最低年龄(海上)公约,禁止14岁以下儿童在海上工作。

1921年,第3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最低年龄(扒炭工和司炉工)公约和未成年人(海上)体格检查公约,规定不得雇佣18岁以下未成年人在船舶上充任扒炭工和司炉工。

1937年,第23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最低年龄(工业)公约,规定15岁以下儿童不得受雇于工业企业。

在我国,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了禁止雇佣童工的规定。

v2妇女特别保健服务妇女特别保健服务v针对妇女生理特点提供特别的健康保健,为母亲提供更优惠的减费或免费健康服务,在很多国家已经成为制度。

生育保证了人类繁衍、世代延续,具有社会价值。

由于生育会导致身体发生一系列生理变化,母亲要付出巨大的身体损耗甚至生命,很多国家把照顾母亲的健康作为社会福利的重要方面。

v3家庭补贴制度家庭补贴制度v家庭补贴制度指的是对养育孩子的低收入家庭给予帮助并发给每个孩子儿童津贴。

儿童教育是各国社会福利支持的重点,很多国家规定,儿童免费接受中、小学教育,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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