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政策(12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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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政策(12月).ppt

社会救助体系自治县民政局自治县民政局陈磊艳陈磊艳(20152015年年1212月)月)社会救助体系概念所谓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其他社会主体对于遭受自然灾害、失去劳动能力或者其他低收入公民给予物质帮助或精神救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各种措施。

目前我国社会救助体系逐步建立并完善,是以最低生活保障(低保)为基础,以养老、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其他救助、救济和社会帮扶为补充,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

o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了“守住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舆论”的民生工作思路。

o习近平同志指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

社会救助是一项保民生、促公平的托底性、基础性制度安排,需要以法治方式不断推进。

o2014年2月,国务院颁布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是我国第一部统筹各类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首次将救急难、疾病应急救助、临时救助等方针政策纳入法制安排,是我国统筹构建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的标志,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o该办法分总则、最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13章70条。

o整个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民政部门是作为牵头部门,着力建立一个“大救助”的工作格局,目的是让有困难的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o具体由民政部门落实的有最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5项内容。

其他如住房、教育、就业救助分别由住建、教育和人社部门负责。

一、低保政策

(一)基本概念

(一)基本概念o全称叫“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现金资助,是一项保证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

o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一条低保户与非低保户的分界线。

是指能够维持居民全年(或每月)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支出,并随着物价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而调整。

o是一种补助性的保障制度,对照保障标准实行差额补助。

(二)性质划分

(二)性质划分o中国社会仍然是城乡二元社会,按城市和农村的思路来界定低保的分类。

o原则上按户籍性质来划分:

城市低保,农村低保。

o发展趋势:

城乡一体化(三)历史演进(三)历史演进o1.城市低保

(1)主要背景:

国企改革,失业下岗人员出现国企改革,失业下岗人员出现

(2)发展阶段创立和推广阶段(1993年至1999年)19931993年年66月上海市首创月上海市首创相继一些东部沿海城市相继一些东部沿海城市加入这一改革创新行列加入这一改革创新行列19951995年国家民政部认可年国家民政部认可19971997年上升为国务院重要决策年上升为国务院重要决策19991999年全面建年全面建立出台立出台保障条例保障条例。

提高和完善阶段(1999年至今)这一阶段体现四个特点:

一是保障覆盖面不断扩大,旨在应保尽保。

一是保障覆盖面不断扩大,旨在应保尽保。

二是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逐年提高,资金筹集的主二是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逐年提高,资金筹集的主渠道改变。

渠道改变。

三是规范化程度提高。

三是规范化程度提高。

四是建立配套制度。

四是建立配套制度。

2.农村低保

(1)背景:

在城市低保发展的同时,农村低保也有很大的发展。

实际上,最初提出“最低生活保障”这一概念,在农村更早于城市。

大体上分特困救助阶段和最低生活保障阶段。

(2)发展阶段特困救助(1990年至2007年6月):

19901990年,山西省探索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就提出了类年,山西省探索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就提出了类似似“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的概念,未得到发展。

的概念,未得到发展。

19961996年,民政部对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作了一些工作性年,民政部对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作了一些工作性的安排,也提出了要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叫作特困救助。

的安排,也提出了要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叫作特困救助。

20032003年,民政部争取国务院政策和资金支持,国务院会议年,民政部争取国务院政策和资金支持,国务院会议未通过,没有实质性进展。

未通过,没有实质性进展。

最低生活保障(2007年7月至今)2007年7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通知,农村特困救助改为农村低保。

连续三次提标扩保:

20072007年,制度确立扩面;年,制度确立扩面;20082008年,提标扩保;年,提标扩保;20092009年年1212月至月至20102010年年33月,再次提标扩保。

月,再次提标扩保。

(四)我县城乡低保基本情况o2008年开始,城市低保步入动态管理。

o2007年起,农村低保开展年度核查。

o从2008年以来,每年都按不低于10的增幅提高保障标准,补助水平也是逐年提高。

目前,全县城市低保对象2183户4219人,保障标准每人每月440元,月人均补助水平295元;农村低保对象24249户50124人,保障标准每人每年2580元,年人均补助水平1680元。

o年度资金发放总量从2012年以来均超1亿元。

(五)操作程序o标准的制定:

标准的制定:

也即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确定,没有这条保障线,就没有执行的标准,保障资金就无从算起。

每年的年度核查前,民政部门首先要会同财政、统计、物价、扶贫等部门,通过联合调查,对上年城乡居民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柴、米、盐、油、水、电、取暖、穿衣等费用进行测算会商,会商结果报县政府研究批复,并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o资金的确定:

资金的确定:

由基本保障金和特殊困难对象增发补助金两部分构成。

1.1.基本保障金。

基本保障金。

按补差方式确定,即对照当年确定的保障标准,用保障标准减去全年的人均收入,即得家庭成员每人全年的补助水平(或资金),按月发除以12个月,按季度发除以4,再乘以家庭享受保障人数即得每月或每季度的补助资金。

2.2.增发补助资金。

增发补助资金。

如农村低保,特殊困难增发补助对象总体包括农村五保、重病人员、重残人员、计生“两户”、单亲家庭成员、老年人、在校学生和失地农民。

其中五保对象按保障标准的40比例计算增发金,其他7类按保障标准的20比例计算增发金。

o遵循的原则:

遵循的原则:

属地管理,按户施保,分类施保,动态管理,应保尽保,应退则退,公开、公平、公正o申请的条件:

申请的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财产、家庭收入。

凡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都可以申请低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人员。

主要包括:

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还在读本科及以下学校的成年子女)。

以户为单位申请,对符合条件的要按户施保,不能保人不保户、撒胡椒面。

o类别的划分:

类别的划分:

1.农村低保保障对象原则上分为长期、重点、一般三类实施管理:

长期类保障户主要是“五保对象”;重点类保障户主要是特困户,指家庭主要劳动力因病、因残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常年困难的特困家庭;一般类保障户,主要是其他符合农村低保保障条件户,指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收入低于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基本生活常年困难的家庭。

2.城市低保保障对象原则上分为A、B、C三类实施管理:

A类主要是“三无”人员;B类主要是家庭中70岁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贰级残疾等级含贰级残疾以上)、长期患重大(卫生部公布的重大疾病)病人、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在校学生;C类主要是其他符合城市低保保障条件的收入不固定困难人员o对象的认定:

对象的认定:

“三环节、十步骤”村级申请核评环节:

村级申请核评环节:

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一榜公示4个步骤乡级审核环节:

乡级审核环节:

乡镇民政办审查抽查、乡镇政府召开审核会议、二榜公示3个步骤县级审批环节:

县级审批环节:

县民政局召开会议评审审批、三榜公示、待遇批准3个步骤关键步骤:

关键步骤:

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o入户调查入户调查人员要求:

2人以上,乡镇干部和村干部组成,调查表上被调查人员、调查组人员共3人要签字认可。

内容要求:

被调查家庭基本情况(人口、成员构成)、财产状况(住房、土地、消费品、生产性固定资产)、收入情况(工资、农业经营、转移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生产费用支出情况,同时还有一些如医疗、教育、水、电、燃料等不计入低保口径的支出情况的调查。

工作要求:

没有相关人员签字的调查表视为没有开展入户调查,一支笔签过的调查表视为未按规定组织人员开展调查,没有通过入户调查直接进入民主评议步骤的,整个低保工作视为未开展,实则是“一票否决”。

o民主评议评议程序:

一是一是宣讲政策,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宣讲政策规定;二是二是介绍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介绍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三是三是现场评议,参会人员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四是四是投票表决,评议小组成员采取无记名方式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有效性投票;五是五是形成结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作出结论;六六是是签字确认,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评议结果。

召开方式:

民主评困是指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在乡(镇)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和指导下进行,并委派人员参加,通过召开民主评议小组会议,初步确定低对象。

o评议小组成员及组长,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总人数不得少于30人。

一般由村支“两委”组成人员、党员代表、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等组成。

其中,村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并保证每个村民小组都有代表进入。

o召开会议时必须有80%以上成员参加会议才有效,评议结果必须有80%以上参会人员同意方为有效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o单纯的老年保问题。

o残残疾人低保问题。

o计生“两户”低保问题o以评代查,完全以民主评议确定低保对象,忽视入户调查工作。

o平衡矛盾,消化问题,出现平均分配低保、保人不保户,甚至是合户保、产业保二、医疗救助政策

(一)

(一)概念概念是政府对因病住院治疗的困难家庭成员实是政府对因病住院治疗的困难家庭成员实施的一项托底性的医疗救助,是建立在农村施的一项托底性的医疗救助,是建立在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之上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之上的一项补充救助政策。

的一项补充救助政策。

(二)救助的对象和范围

(二)救助的对象和范围具有本县户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具有本县户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人员,可申请医疗救助:

保险的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人员,可申请医疗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2.20世纪世纪60年代初精简退职困难老职工;年代初精简退职困难老职工;3.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4.低收入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成员(城乡低保标准城乡低保标准2倍以内倍以内);5.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前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前12个月家庭个月家庭总收入的总收入的50%以上且因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以上且因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6.艾滋病人员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人员;艾滋病人员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人员;7.家庭经济困难的重性精神病人员和肇事肇祸的重性精神病人家庭经济困难的重性精神病人员和肇事肇祸的重性精神病人员;员;(三)如何申请救助?

医疗救助的申请。

由救助对象户主或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或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o1.申请书;o2.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o3.县、乡两级合作医疗管理部门、社保部门和保险公司提供的医疗费用报销凭证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费用结算凭证;o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收入证明或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收入证明;o5.信用社存折复印件;o6.申请临时医疗救助(即医前救助)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疾病证明书原件;精神病患者必须提供具有诊断精神疾病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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