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学13-14.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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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草原资源保护法一.草原资源及立法草原:
由草和其着生的土地构成的具有多种功能的自然综合体;分为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功能:
保持水土、防风固沙保护和养育草原动植物保持生物多样性、维持生态平衡提供生物副产品、生活饲料、燃料、工业原料草地分类草地分类草原草原草坪草坪草场草场我国草原状况我国草原状况牧场退化的影响:
牧场退化的影响:
(22)牧场退化严重的地)牧场退化严重的地区,还会使整个自然环区,还会使整个自然环境发生变化。
境发生变化。
(11)草群变得稀疏低矮,)草群变得稀疏低矮,产草量减少,草质变劣,产草量减少,草质变劣,即优良适口牧草减少,杂即优良适口牧草减少,杂草、毒草增多。
草、毒草增多。
一定面积牧场所能容纳(承载)牲畜的头数,一般以羊为标准,称为羊单位。
载畜量载畜量概念:
概念:
过量放牧会带来什么过量放牧会带来什么后果?
后果?
思考:
思考:
我国草原资源保护立法现状1960年,1956年到1967年去过农业发展纲要1985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93年10月;草原防火条例二.草原保护法的主要内容
(一)草原权属制度
(一)草原权属制度国家所有权:
由国务院代为管理,可以确定国企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核发使用权证。
集体所有权:
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并核发所有权证。
(二)草原保护、建设、利用统一规划制度规划主体:
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土地利用规划、水土保持规划、防沙治沙规划、水资源规划、林业长远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协调。
内容:
措施、功能分区、各建设部署、各项专业规划。
1.编制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原则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以现有草原为基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分类指导保护为主、加强建设、分批改良、合理利用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结合2.国家建立草原调查制度国家建立草原调查制度3.国家建立草原等级评定标准国家建立草原等级评定标准根据草场资源调查技术规程将草原划分为5个等和8个级。
一等1级的草地,为质量最好、产量最高的草地;五等8级的草地,为质量最劣、产量最低的草地。
4.国家建立草原生产、生态检测预警系统国家建立草原生产、生态检测预警系统(三)草原建设制度安排资金用于草原改良、建设、利用规划。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草原建设,谁投资谁收益鼓励农牧民加强生产生活的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草原水利设施建设,发展草原节水灌溉,改善人畜饮水条件加强草种基地建设,鼓励选育、引进、推广优良草品种、加强对草种生产、加工、检疫、检验的监督管理,保障草种质量。
对退化的草原应划定区域,进行专项治理。
(四)草原利用制度新的草原法规定:
1.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合理利用草原,不得超过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载畜量。
2.国家提倡在农区、半农区和有条件的牧区实行牲畜圈养。
3.草原主管机构应规定合理的割草期、采种期以及留茬高度和采割轮采。
4.进行矿藏和工程建设,应不占或少占草原。
5.征用集体草原,应对集体给予补偿;征用国家草原,应对经营承包者给予补偿。
(五)草原保护制度1.国家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基本草原:
重要放牧区,割草地,用于畜牧业生产的人工草地,退耕还草地以及改良草地、草种基地对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护水土、防风固沙具有特殊作用的草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草原草原科研、教学实验基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草地2.建立草原自然保护区代表性草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分布区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和经济科研价值的草原3.实行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制度4.限制性措施国家禁止开垦草原禁牧、休牧制度禁止开挖植物或者破坏草原植被禁止在草原上使用高毒农药禁止一般车辆在草原上行使5.草原防火制度建立草原防火管理体制推广先进的防火技术建立健全草原防火管理制度6.草原鼠害、病虫害的防治第四节渔业资源保护法一、渔业资源的概念一、渔业资源的概念概念:
是指水域中可以作为渔业概念:
是指水域中可以作为渔业生产经营对象以及具有科学研究生产经营对象以及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水生生物的总称。
渔业资价值的水生生物的总称。
渔业资源主要有鱼类、虾蟹类、贝类、源主要有鱼类、虾蟹类、贝类、海藻类、淡水食用水生植物类及海藻类、淡水食用水生植物类及其他类。
其他类。
渔业水域:
产卵场、索饵场、越渔业水域:
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场、养殖场等场所。
冬场、洄游场、养殖场等场所。
作用:
改善人类的饮食结构作用:
改善人类的饮食结构我国渔业资源的现状我国拥有广阔的海域和众多的湖泊,渔业资源相当丰富。
但不合理的开发利用使得许多渔业资源的遭到严重破坏,许多物种濒临灭绝。
视频一我国有关渔业资源保护的法律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海洋捕捞渔船管理暂行办法渔政管理工作暂行条例渔业法渔业法实施细则渔业水质标准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二.渔业资源保护法的主要内容
(一)渔业生产的基本方针国家对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
(二)渔业资源保护管理体制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并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对外方面: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外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
外国人、船进入我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活动,必须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三)关于养殖业方面的规定发展渔业养殖是解决渔业资源供需矛盾的重要途径之一发展渔业养殖是解决渔业资源供需矛盾的重要途径之一实行养殖使用证制度实行养殖使用证制度国家鼓励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充分利用适于国家鼓励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充分利用适于养殖的水面、滩涂,发展养殖业。
用国家水域、涂摊进行养殖的,必养殖的水面、滩涂,发展养殖业。
用国家水域、涂摊进行养殖的,必须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养殖证。
须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养殖证。
水产新品种保护制度水产新品种保护制度11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
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
22水产苗种的进出口、生产、转基因水产品苗种的引进,还必水产苗种的进出口、生产、转基因水产品苗种的引进,还必须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进出口还必须接受检疫。
须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进出口还必须接受检疫。
(四)关于捕捞作业方面的规定1.鼓励、扶持远洋捕捞业在财政、信贷、技术和税收等方面给予扶持或者优惠。
2.捕捞限额制度依据捕捞量低于增长量的原则。
3.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符合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海洋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内河、湖泊捕捞许可证的核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五)关于渔业资源增值保护方面的规定1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制度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制度统一规划、征收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统一规划、征收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2禁限制度禁限制度是禁止炸鱼、毒鱼;是禁止炸鱼、毒鱼;是规定禁渔区、禁渔期、禁用渔具和禁用的捕捞方法;不得在禁渔是规定禁渔区、禁渔期、禁用渔具和禁用的捕捞方法;不得在禁渔区和禁渔期进行捕捞,也不得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规区和禁渔期进行捕捞,也不得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是除经过特别动批准外,禁止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物苗种;是除经过特别动批准外,禁止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物苗种;是禁止围湖造田;是禁止围湖造田;是在鱼、虾、蟹洄游通道建闸、筑坝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建是在鱼、虾、蟹洄游通道建闸、筑坝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建造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设单位应当建造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是对进行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业严重影响渔业资源的,要求其是对进行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业严重影响渔业资源的,要求其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对渔业资源的损害。
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对渔业资源的损害。
3.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设立保护区。
未经批准,任何人和单位不得在种质区从事捕捞活动。
(4)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出现事故,依法严惩。
(5)实行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重点保护制度。
第一节土地资源保护法一.土地资源及其立法1.概念:
指在当前和可预见的未来对人类有用的土地。
2.我国土地资源的特点:
土地类型多样绝对数量多,人均耕地少山地多,平地少宜农地少,后备耕地不足3.我国已经制定的土地资源保护法:
土地改革法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关于帮助农业生产合作社进行土地规划的通知水土保持暂行纲要土地管理法第十四章非生物资源保护法二.土地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内容
(一)土地利用和保护的综合性规定土地利用与保护原则土地资源管理体制明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明确土地资源的权属制度1关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2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1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管理法规定,由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
2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类,对其予以分别用途和管理。
3对土地实行一系列的行政管制措施。
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利用还规定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制度、土地调查制度和土地统计制度,并且规定国家建立全国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而组织编制,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原则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用地占用农业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系统,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2、审批制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3、多种规划制度的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三)对耕地实行的特殊保护制度我国土地管理法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对耕地实行特殊的保护。
具体的保护措施包括:
1严格控制将耕地转为非耕地使用。
2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耕地总量不因非利用计划的原因而减少。
3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蔬菜生产基地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国务院规定应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4防止耕地破坏。
具体的措施主要包括第一,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地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对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为农用地。
第二,节约使用土地。
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行为;并且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并且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土地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田、还牧、还湖。
5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