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在近代的产生与现代发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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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民法的形成与现代发展一、民法在近代的形成

(一)民法的意义

(一)民法的意义近代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民法成为独立的部门近代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民法成为独立的部门近代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民法成为独立的部门近代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民法成为独立的部门法,是在市民社会里才形成的。

法,是在市民社会里才形成的。

法,是在市民社会里才形成的。

法,是在市民社会里才形成的。

市民社会的法与其他以前社会的法是有区别的。

市民社会的法与其他以前社会的法是有区别的。

市民社会的法与其他以前社会的法是有区别的。

市民社会的法与其他以前社会的法是有区别的。

中世纪的法是等级的法、身份的法。

市民社会的法,中世纪的法是等级的法、身份的法。

市民社会的法,中世纪的法是等级的法、身份的法。

市民社会的法,中世纪的法是等级的法、身份的法。

市民社会的法,即民法只规定个人(市民)相互之间的关系,而不规即民法只规定个人(市民)相互之间的关系,而不规即民法只规定个人(市民)相互之间的关系,而不规即民法只规定个人(市民)相互之间的关系,而不规定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

定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

定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

定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

(二)近代民法的形成

(二)近代民法的形成11、封建社会不会产生民法、封建社会不会产生民法(11)在在自自然然经经济济中中,土土地地占占有有关关系系和和人人身身依依附附关关系系相相互互结结合合在在一一起起,人人的的关关系系融融合合在在土土地关系中,地关系中,农民与地主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农民与地主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2)从从政政治治上上看看,封封建建社社会会是是被被等等级级宗宗法法制制度度支支配配的的。

宗宗法法制制度度总总是是以以宗宗亲亲、家家族族为为核核心心的的。

宗宗族族、家家族族中中的的一一切切成成员员都都要要听听命命于于家家长长,其其他他成成员员处处于于受受族族长长、家家长长支支配配的的地地位位。

宗法制度等级森严,这与罗马法差不多。

宗法制度等级森严,这与罗马法差不多。

(33)在封建社会,宗教占支配地位,宗)在封建社会,宗教占支配地位,宗教权力与政治权力同等地支配人民。

在欧洲中教权力与政治权力同等地支配人民。

在欧洲中世纪,宗教力量甚至超过了政治力量。

中国虽世纪,宗教力量甚至超过了政治力量。

中国虽然没有宗教,但礼教的影响很大。

然没有宗教,但礼教的影响很大。

所以说,在封建社会没有独立、平等的所以说,在封建社会没有独立、平等的个人。

人们之间没有平等关系,只有依附关系。

个人。

人们之间没有平等关系,只有依附关系。

这种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表现在公法方面,就这种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表现在公法方面,就是公法关系。

封建社会没有个人与个人之间单是公法关系。

封建社会没有个人与个人之间单独的关系,即私法关系。

独的关系,即私法关系。

2、民法是近代社会的产物、民法是近代社会的产物近代社会中,(近代社会中,

(1)自然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每)自然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每个人成为独立的产品的生产者和所有者,都能自由进个人成为独立的产品的生产者和所有者,都能自由进入市场参与交换。

市场经济的发展解除了对农民的束入市场参与交换。

市场经济的发展解除了对农民的束缚,农民获得了自由,成为独立的个人;缚,农民获得了自由,成为独立的个人;

(2)宗法制度基本上解体了,家族、宗族对其成员)宗法制度基本上解体了,家族、宗族对其成员的支配力被大大地削弱。

个人的力量增强了,取得了的支配力被大大地削弱。

个人的力量增强了,取得了独立的地位;独立的地位;(3)教会的权力逐渐为政府的权力所取代。

在欧洲)教会的权力逐渐为政府的权力所取代。

在欧洲民族国家形成时,国王代表的政权与教皇的教权进行民族国家形成时,国王代表的政权与教皇的教权进行了激烈的斗争,结果政权战胜教权而取得了胜利。

了激烈的斗争,结果政权战胜教权而取得了胜利。

压在人民头上的几种势力被推翻,使每压在人民头上的几种势力被推翻,使每个人取得了独立、自由的地位。

它们之间发个人取得了独立、自由的地位。

它们之间发生了平等的关系,不再有人身依附关系。

这生了平等的关系,不再有人身依附关系。

这种个人之间的平等关系即为种个人之间的平等关系即为“私的关系私的关系”,这些自由的人所构成的社会就是市民社会,这些自由的人所构成的社会就是市民社会,后来发展成资本主义社会。

具有以下特点:

后来发展成资本主义社会。

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每个人都是独立、自由的主体第一,每个人都是独立、自由的主体(人格独立)(人格独立)每个人都是自由的人,都有自己的自由每个人都是自由的人,都有自己的自由意志,不受他人任意支配。

一方面,每个人意志,不受他人任意支配。

一方面,每个人可以决定自己的一切事务;另一方面,每个可以决定自己的一切事务;另一方面,每个人都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人都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在罗马法中,奴隶主对奴隶的行为负责;在罗马法中,奴隶主对奴隶的行为负责;在封建社会中家长对家属的行为负责;在资在封建社会中家长对家属的行为负责;在资本主义社会,每个人只服从自己的自由意志,本主义社会,每个人只服从自己的自由意志,对自己依自由意志从事的行为负责。

对自己依自由意志从事的行为负责。

第二,人与人是平等的(人格平等)第二,人与人是平等的(人格平等)个人不再像过去那样处于被支配的地位。

个人不再像过去那样处于被支配的地位。

任何人都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他人,任任何人都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他人,任何人也不能侵犯他人的利益。

如有侵犯,就何人也不能侵犯他人的利益。

如有侵犯,就要负法律责任。

在平等的个人相互之间,每要负法律责任。

在平等的个人相互之间,每个人都可以通过自己的意思与他人发生关系。

个人都可以通过自己的意思与他人发生关系。

第三,独立自由的个人只服从国家第三,独立自由的个人只服从国家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封建社会中支配个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封建社会中支配个人的种种力量只剩下了国家和法律。

国家对人的种种力量只剩下了国家和法律。

国家对个人之间的关系也尽量少予干预,最大限度个人之间的关系也尽量少予干预,最大限度地不干预。

地不干预。

表现在法律上,国家不干预私的关系,而表现在法律上,国家不干预私的关系,而是保护私的关系。

国家对私的关系有两种态是保护私的关系。

国家对私的关系有两种态度:

消极方面,是不干预私的关系;积极方度:

消极方面,是不干预私的关系;积极方面,是对私的关系加以保护。

面,是对私的关系加以保护。

(三)近代民法的精神(三)近代民法的精神私法自治私法自治1、私法关系完全由个人意思决定、私法关系完全由个人意思决定每个个人在私法关系中都是权利义务的主每个个人在私法关系中都是权利义务的主体。

私法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完全取决体。

私法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完全取决于个人的意思。

于个人的意思。

2、国家和法律的任务只是保护个人的意、国家和法律的任务只是保护个人的意思,而不是干预个人的意思思,而不是干预个人的意思

(1)国家只在个人有所请求时,才干预)国家只在个人有所请求时,才干预私法关系。

个人没有请求的,国家概不干预。

私法关系。

个人没有请求的,国家概不干预。

只在很有限的情况下,国家才会主动干预。

只在很有限的情况下,国家才会主动干预。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就在于此。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就在于此。

(2)即使国家对民事关系加以干预,也)即使国家对民事关系加以干预,也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

在民事诉讼中,这意味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

在民事诉讼中,这意味着民事诉讼的裁判范围只能以当事人请求的范着民事诉讼的裁判范围只能以当事人请求的范围为限。

如当事人没有提出的,法院不能作出围为限。

如当事人没有提出的,法院不能作出裁判。

民事诉讼允许当事人自己撤诉或和解,裁判。

民事诉讼允许当事人自己撤诉或和解,而刑事诉讼则不许可。

而刑事诉讼则不许可。

(3)国家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上承认仲裁)国家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上承认仲裁制度,允许当事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排除国家制度,允许当事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排除国家审判权。

仲裁制度就是在国家司法权之外,当审判权。

仲裁制度就是在国家司法权之外,当事人自己谋求解决纠纷的一种手段。

所以,仲事人自己谋求解决纠纷的一种手段。

所以,仲裁制度与主权国家的司法权是冲突的。

裁制度与主权国家的司法权是冲突的。

(四)近代民法的性质(四)近代民法的性质个人本位的法个人本位的法个人本位是指个人是主体,一切以个人意个人本位是指个人是主体,一切以个人意思为出发点。

思为出发点。

权利本位的法权利本位的法权利本位就是一切以权利为出发点,整个权利本位就是一切以权利为出发点,整个民法就是规定个人权利的法。

民法就是规定个人权利的法。

(五)近代民法的原则(五)近代民法的原则1人格平等原则(主体平等)人格平等原则(主体平等)每个人都有完全的权利能力。

人格、每个人都有完全的权利能力。

人格、权利能力都是近代民法的产物。

在近代民法权利能力都是近代民法的产物。

在近代民法中没有特权阶级,也没有特权概念,每个人中没有特权阶级,也没有特权概念,每个人都是平等的。

这个平等表现在各个方面:

人都是平等的。

这个平等表现在各个方面:

人们可以平等地享有财产,按照各自的意思参们可以平等地享有财产,按照各自的意思参加交换,自由自主地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

加交换,自由自主地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

所以,近代民法是全民的法,而不再是某个所以,近代民法是全民的法,而不再是某个阶层的法。

阶层的法。

2尊重私的所有权的原则尊重私的所有权的原则“尊重私的所有权尊重私的所有权”原则也就是原则也就是“所有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权神圣不可侵犯”原则。

在封建社会,所有原则。

在封建社会,所有权主要就是家族的或宗族的所有权,以家族权主要就是家族的或宗族的所有权,以家族为本位。

只有到资本主义时期,才承认个人为本位。

只有到资本主义时期,才承认个人所有权。

所有权。

3契约自由原则(法律行为自由)契约自由原则(法律行为自由)契约自由即交换自由。

它包括两方面:

一是商品契约自由即交换自由。

它包括两方面:

一是商品交换自由,二是劳动力交换自由,这两者都要通过交换自由,二是劳动力交换自由,这两者都要通过契约的形式来实现。

契约自由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契约的形式来实现。

契约自由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订立契约的自由,即个人有决定是否订立契订立契约的自由,即个人有决定是否订立契约的自由。

约的自由。

选择对方的自由,即个人有决定与谁订立契选择对方的自由,即个人有决定与谁订立契约的自由。

约的自由。

契约内容自由,即双方当事人有在订立的契契约内容自由,即双方当事人有在订立的契约中约定权利、义务内容的自由。

约中约定权利、义务内容的自由。

契约方式自由,即当事人订立契约的方式可契约方式自由,即当事人订立契约的方式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

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

4自己责任原则自己责任原则自己责任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自己责任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个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因为每个人都是一个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因为每个人都是独立自主的,所以他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独立自主的,所以他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每个人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对别人的行为不每个人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对别人的行为不负责,这样就废除了封建的株连制度。

负责,这样就废除了封建的株连制度。

无行为则无责任。

这里的行为指的是无行为则无责任。

这里的行为指的是“自主行自主行为为”,因此对于精神病人的行为以及被强制而所作,因此对于精神病人的行为以及被强制而所作出的行为,行为人概不负责。

出的行为,行为人概不负责。

有行为无过失也不负责,这就是所谓的过失责有行为无过失也不负责,这就是所谓的过失责任原则。

任原则。

二、民法的现代发展

(一)现代社会中影响民法变化的因素

(一)现代社会中影响民法变化的因素11西西方方国国家家由由自自由由资资本本主主义义时时代代发发展展到到垄垄断断资资本本主义时代,再进入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时代。

主义时代,再进入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时代。

在在自自由由资资本本主主义义时时期期,为为了了实实现现反反封封建建的的目目的的因因而而提提倡倡自自由由,提提倡倡国国家家不不干干预预。

但但到到1919世世纪纪后后半半期期,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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