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6、7章加王泽鉴的物的分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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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6、7章加王泽鉴的物的分类.ppt

第六章非法人组织第一节第一节概述概述第二节第二节合伙合伙第三节第三节其他非法人组织其他非法人组织第一节概述一、概念民法从单一主体到多元主体的发展二、特征1、组织体(不同于法人的组织体)2、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3、不能完全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4、自行决定设置程序、财产数额、机构依法成立、具有相应的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但不能完全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三、非法人组织应具备的条件三、非法人组织应具备的条件1、须有自己的目的2、须有自己的名称3、须有自己能支配的财产或经费4、应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第二节合伙(Partnership)一、合伙的概念和类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非法人组织。

类型:

1、个人合伙2、合伙型联营3、合伙企业联营v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

v类型:

1.法人型联营2.合伙型联营3.合同型联营不参与经营的孙某是入伙吗?

TEXTTEXTTEXTTEXT赵赵某某与与钱钱某某经经口口头头协协议议,在在闹闹市市区区租租门门面面房房合合伙伙经经营营服服装装店店。

不不久久,房房主主孙孙某某同同意意将将门门面面房房折折价价22万万元元加加入入合合伙伙,但但不不参参与与经经营营,仅仅每每半半年年收收取取经经营营收收益益的的1010。

后后赵赵某某独独自自决决定定进进了一批童装,销售情况不佳,童装厂催款。

了一批童装,销售情况不佳,童装厂催款。

试试问问:

孙孙某某入入伙伙有有效效吗吗?

赵赵某某的的行行为为后后果果应应该由谁承担责任?

该由谁承担责任?

v“民通意见”第条:

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二、合伙的法律地位二、合伙的法律地位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1、合伙具有相对独立性。

例如可以起字号,以字号名义参加民事活动;某一合伙人死亡或退出并不当然导致合伙终止。

2、合伙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

例如合伙财产为合伙人共有,个人不得擅自占有、使用。

3、合伙利益的相对独立性。

合伙具有相对独立的整体利益,合伙人的个人利益并不等于合伙的利益。

4、合伙的民事责任的相对独立性。

例如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合伙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连带无限清偿责任。

*合伙人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三、合伙人的出资和合伙财产

(一)出资出资的种类:

资金、实物、劳务、技术、财产权利、信用等。

(二)合伙财产合伙人的出资+经营期间取得的所有收益四、合伙事务的执行四、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人有三种情况:

1、全体合伙人共同为合伙事务执行人全体合伙人共同为合伙事务执行人此时,每个合伙人都代表合伙,该合伙人在合伙协议范围内的行为,都是合伙的行为,由合伙承担责任。

2、几名合伙人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合伙负责人为合伙执行几名合伙人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合伙负责人为合伙执行人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合伙负责人应按诚信的要求处理合伙事务。

其他合伙人享有监督权、帐目检查权、撤销权(撤销合伙事务执行人或合伙负责人的权利)。

合伙协议中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目的在于保护交易安全,稳定社会交易秩序。

3、聘请第三人执行合伙事务聘请第三人执行合伙事务v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合伙人放弃债权,有效吗?

TEXTTEXTTEXTTEXT某某合合伙伙组组织织起起字字号号为为“通通达达商商场场”,由由甲甲、乙乙、丙丙合合伙伙经经营营,其其中中甲甲出出资资4040,乙乙、丙丙各各出出资资3030。

甲甲被被推推选选为为负负责责人人。

在在与与丁丁的的协协商商中中,甲甲放放弃弃“通通达达商商场场”对对丁丁的的债债权权55万万元元,乙乙、丙丙知知道道后表示反对。

后表示反对。

试问:

甲的这一行为的效力如何?

试问:

甲的这一行为的效力如何?

五、合伙内部的损益分配1、合同的约定;2、没有约定的,按出资份额的比例分享盈利、分担亏损;3、没有约定债务承担比例或出资比例的,可按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债务/平均分担;4、对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按其过错程度相应地多承担责任。

六、合伙债务的承担合伙债务的概念:

指合伙关系存续期间,以合伙名义所欠的一切债务。

承担债务的财产应以合伙财产和各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为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补充连带主义双重优先权规则(dualpriorties)七、入伙、退伙、合伙的终止

(一)入伙须经一致同意对入伙前的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1、退伙的形式:

(1)声明退伙v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v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第45条、第46条)

(2)法定退伙:

合伙人自身的主体资格消灭(继承人是否为合伙人?

);丧失偿债能力等。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合伙企业法第48条)(3)强制退伙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合伙企业法第49条)2、退伙的效力(三)合伙的终止、清算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v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1997年年4月,高亚光出资月,高亚光出资2万元购买二手汽车一辆,与邻居杨仲成商万元购买二手汽车一辆,与邻居杨仲成商定,由高亚光负责联系业务,杨仲成负责开车,两人合伙从事货运,所定,由高亚光负责联系业务,杨仲成负责开车,两人合伙从事货运,所得收入则按得收入则按5:

1的比例在高和杨之间分配。

的比例在高和杨之间分配。

1997年年8月月4日,杨仲成出车途中由于没有将货物盖好,导致大雨将日,杨仲成出车途中由于没有将货物盖好,导致大雨将货物淋湿,造成损失货物淋湿,造成损失1.2万元,货主李文鸣向两人索赔。

在与高亚光发生万元,货主李文鸣向两人索赔。

在与高亚光发生争吵之后,杨仲成于争吵之后,杨仲成于8月月10日退伙,并向高亚光交纳了日退伙,并向高亚光交纳了2000元赔偿费。

元赔偿费。

三天后,高亚光又与程志建达成协定,由程负责开车,仍按照三天后,高亚光又与程志建达成协定,由程负责开车,仍按照5:

1的比的比例在两人之间分配收入。

例在两人之间分配收入。

8月月15日,李文鸣和弟弟李武鸣在于高亚光交日,李文鸣和弟弟李武鸣在于高亚光交涉时,高亚光将李武鸣打成重伤,随后潜逃。

涉时,高亚光将李武鸣打成重伤,随后潜逃。

李文鸣兄弟找到杨仲成和程志建,要他们负责赔偿货物损失李文鸣兄弟找到杨仲成和程志建,要他们负责赔偿货物损失1.2万元万元以及医药费以及医药费7000元。

杨、程两人说他们只是替高亚光打工的,不能负责元。

杨、程两人说他们只是替高亚光打工的,不能负责偿还高亚光的债务。

李文鸣兄弟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偿还高亚光的债务。

李文鸣兄弟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问:

(1)杨、程二人在本案中的法律地位如何定性?

)杨、程二人在本案中的法律地位如何定性?

他们只是替高亚光打工的吗?

他们只是替高亚光打工的吗?

(2)1.2万元的货物损失、万元的货物损失、7000元的医疗费应由谁承担?

为什么?

元的医疗费应由谁承担?

为什么?

八、合伙企业法修订的合伙企业类型

(一)普通合伙企业1、概念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合伙人的限制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3、合伙财产的转让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一致同意同意。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通知其他合伙人。

(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v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v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v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对外,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其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对内,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有限合伙企业1、概念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成立条件v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v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v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v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3、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义务v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v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v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v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v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v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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