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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规章制度

南通正拓气体有限公司

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汇编

1、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3

2、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4

3、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6

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7

5、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8

6、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9

7、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11

8、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12

9、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及报告制度………………………………………………………………

13

10、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14

11、职业健康检查与诊疗管理制度………………………………………………………………

16

1、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提高员工对职业病的认识,切实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职业健康的管理水平。

制定本制度

1、各级领导和岗位员工都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的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

2、安全环保部要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

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职业病防治法规、条例树立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意识。

班组每季度在安全活动中安排一次职业卫生知识学习活动,并做好记录。

3、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熟练掌握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深入了解相关物料的性质以及对健康危害、相关设备操作和潜在危险等必备知识,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基本知识和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

4、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职工,上岗前必须接受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5、生产检维修前要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结合检维修过程中可能产生、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急性中毒事故,重点掌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技能。

6、培训内容包括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2、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为了做好公司职业卫生检测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安全环保部组织开展对本公司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和监督检测,建立本公司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档案,并妥善保存;监督检测由公司安全部每年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的设定和检测周期的确定应符合GBZ159-《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等规范要求,由安全环保部、检测人员共同确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检测一次,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3、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硫化氢、二氧化碳、碳酸钠、等毒物和粉尘、噪声、工频电场辐射等危害因素。

4、检测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委托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根据检测结果,比对国家有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标准做出符合性判定和评价并出具《监测报告》,安全环保部填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结果告知书》,将检测结果进行公示。

5、生产质量部接到《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结果告知书》后,应立即组织对检测结果异常的作业场进行整改。

对跑、冒、滴、漏引起的现场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必须采取有力的防护措施,责成专人处理,及时消除,杜绝事故的发生。

对暂时不能整改或整改后不能达标的作业场所,由公司组织进行整改。

6、在公司生产装置检修期间的密闭空间、受限空间、粉尘、焊接等作业场所,安全环保要按照部作业证的要求及时进行分析检测。

7、安全部环保将作业场所或岗位职业危害因素测定结果整理后存档

8、对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安全环保部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其采取相关的治理措施,限时整改,无有效改进方案时,要提出可行的个人防护措施并由安全环保部负责尽快实施。

9、安全环保部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检测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实施。

3、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了规范公司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维护劳动者权利,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1、公司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综合部与已进、新进公司的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3、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综合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昌盛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安全环保部负责在生产装置产生职业危害场所设置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警示标识,标识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综合部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的以及告知本人。

员工离开本公司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公司行政部门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6、接受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7、安全环保部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1、公司应当按照安监总局27号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如实申报职业危害。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2、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

1)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3、通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4、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

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5、我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

5、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安全环保部制定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

2、安全环保部防护设施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

1)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2)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3)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4)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3、生产质量部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4、安全环保部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员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5、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

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员工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6、职业病防护用品(具)管理制度

为了保障员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定期给员工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1劳护用品的采购应从具有相应劳护用品经营或生产资质的单位购买。

要与供应商签订购买合同,确保所购买的劳护用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的要求。

2、采购的特种劳护用品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标志和产品合格证。

3、安全管理人员联合生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标准对采购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方可申请入库。

4、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由安全环保部统一制定,劳动防护用品的领取,保管发放由生产质量部负责。

发放标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5、凡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按其主要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如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在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或在其他劳动环境中确定不能适用的,应另配或借用所需的其他劳动防护用品。

6、离开岗位学习、培训、病假、待岗3个月以上的员工,相应延长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时间。

7、对因工造成损坏的特种型防护用品,由安全环保部审批,更换。

对非因工造成劳动防护用品损失的,按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年限折价赔偿。

8、对涉及发放标准修改,新项目新涉及的劳动保护用品,由安全环保部审批。

9、免费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10、个人要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防护要求,认真正确使用,并妥善保管,部分公用劳保用品可由车间或班组统一保管。

11、特种防护用品中的安全帽、护耳器等应发放到个人,由个人专管专用,其余可发放至班组,班组保管,集体使用,保证应急情况方便使用。

12、员工进入生产装置或施工作业现场,必须按照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否则按照违章处罚。

13、有毒有害气体可能泄漏的作业场所,除对作业人员配备常规劳动防护用品外,还应在现场醒目处放置必需的防毒护具,以备逃生、抢救时应急使用。

14、对特种型防护用品如:

防毒面具等,要建立台帐,常用的防护用品应存放在公众易于取用场所,定点定人专管,做到防潮、防高温、防锐器等损坏。

15、对使用方法比较复杂的防护用品,如:

防毒面具、呼吸器等必须进行使用前学习培训,正确掌握其使用方法。

16、对安全性能高、正常工作时容易损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镜、面罩、呼吸器、绝缘手套等,应按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和有效使用期的要求,强制检验或报废。

17、对报废的劳护用品必须回收,统一处置。

7、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体现“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保证我厂建设项目的设计符合卫生要求,控制生产过程产生的各类职业危害因素,改善劳动条件以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更好地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职业病发生,制定以下制度。

1、在我公司新建、改扩建、续建等建设项目的设计时,应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综合防护措施,防止有害因素对工作场所的污染,对于生产过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有害因素,也应采取综合预防、治理措施,尽量使设计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2、建设项目的设计时,安全环保部委托有资质认证的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卫生评价,当需要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和配置卫生辅助设施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使之符合卫生要求。

3、对一般职业危害场所建设项目要求:

⑴立项时要对可能产生的有害因素的种类及其分布、浓度等卫生标准规定的项目全面地做出预评价;

⑵设计时要充分考虑一般职业危害预评价的内容;

⑶在施工过程中做好控制效果的评价。

⑷建设项目竣工后要将项目中有关职业卫生防护要求的内容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

4、对主要职业危害场所建设项目要求:

除要做到上述一般职业危害场所建设项目的四项要求外,还须做好主要职业危害场所防护设施竣工后的验收工作。

8、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1.新员工录入后,综合办公室组织进行上岗前职业病体检,安全环保部将为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包括:

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与职业的资料。

3.这些资料将为员工的健康追踪、职业病诊断、有关健康损害责任划分以及职业病危害评价提供依据。

这些资料必须由安全环保部妥善保管

4.对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基本情况和日常监测情况,以及员工的详细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史、职业性健康检查结果等个人健康资料,分别记录在档案中,进行动态管理。

5.员工离职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公司将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9、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及报告制度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减轻职业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现场人员要立即向值班人员汇报值班人员要立即向总经理汇报。

2、事故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类别、伤害程度以及事故简要经过初步原因或直接原因的判断等。

3、事故报告要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对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和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一经查清除责成补报外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发生事故后立即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5、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抢险

6、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7、对遭受或者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8、配合上级行政部门、安全监察部门按照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

9、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职业危害事故进行调查并形成事故分析报告。

10、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后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处理结果进行通报。

11、安全环保部要建立职业危害事故台账事故调查的报告有关资料要存档保存。

10、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为增强公司职业病应急救援管理,及时处置重大职业病危害,最大限度保障职工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源编制导则》以及国家、企业等相关管理规定特编制此制度。

1.职责

1)公司总经理对公司职业病管理负主要责任。

2)安全环保部全面管理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现场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管理工作,负责职业病应急物资管理、维护保养工作监督;并对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全面监督;对职工进行职业病应急救援培训,应急物资使用等工作;对主要职业危害场所编制相应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发生职业危害时,作业人员可正确处置职业病应急事故。

3)综合部负责对职业病防治、预防、以及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进行采购。

4)财务部对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所需费用进行支付。

2、培训

安全环保部依据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对上述岗位职工进行职业病应急救援工作培训。

3、应急救援

1)应急救援原则先救人再救物。

2)发生职业病事故时公司依据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对职业病事故进行救援。

3)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时各救援人员在保证自身职业健康安全情况下去参与救援严禁无防护措施参与救援。

4、职业病应急救援管理

1)在发生职业病应急事故时,当班人员立即报告值班领导,由值班领导报告总经理。

2)总经理及时依据事故上报程序进行上报。

3)发生职业病应急事故时,应及时停车进行救援。

5、应急物资管理

1)应急救援物资由安全环保部进行专人管理.

2)装置区和罐区设有可燃气体检测仪、火灾报警装置等设备设施,定期检测或保养,可保障作业场所安全。

6、监督与处罚

1)对随意动用应急物资的,安全环保部进行处罚。

2)安全环保部监督对安全防护设施的维护保养,未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的进行处罚。

3)安全环保部制定职业防护标准,生产质量部进行配发职业防护用品个人未进行正确佩戴的,安全环保部进行处罚。

11、职业健康检查与诊疗管理制度

1、安全环保部负责本公司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疗管理。

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2、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1)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时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由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承担。

员工在接受职业健康检查或者复查或者医学观察期间视同正常出勤。

2)为了掌握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发现职业禁忌、分清责任,防止劳动者带病进入本公司,在招工前对应招者进行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不招用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3)为了及时发现健康损害和健康影响,对劳动者进行动态健康观察,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定的体检周期及项目组织劳动者进行定期岗间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的疾病或职业禁忌症,要填写“关于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报告”,交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监部门。

4)不得安排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该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安排治疗。

5)在劳动者离岗时组织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于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6)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即使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3、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治

1)发现疑似职业病例,要做进一步检查,由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2)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群体反应,可能与接触有害因素有关,要配合有关部门对作业环境进行卫生学调查和评价。

3)对患有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的劳动者,应当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意见安排治疗或疗养,并定期组织复查,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4)对不宜从事原有害作业的,应当调离原有害作业工作岗位,并填写“关于职业病与疑似职业病病人的报告”。

5)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工伤保险待遇由造成该职业病的用人单公司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管理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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