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条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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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条例.ppt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张家口市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中心张家口市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中心第一条:

立法目的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第二条:

适用范围第一层:

第一层: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第二层:

第二层:

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

第三条事故第三条事故等级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人以下死亡,或者者50人以上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人以下重伤,或者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以下”不包括本数。

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第五条:

政府调查处理事故政府调查处理事故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局。

局。

第六条第六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第八条举报权举报权对对事事故故报报告告和和调调查查处处理理中中的的违违法法行行为为,任任何何单单位位和和个个人人有有权权向向安安全全生生产产监监督督管管理理部部门门、监监察察机机关关或或者者其其他他有有关关部部门门举举报报,接接到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九条:

事故报告第九条:

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安监部门的报告及通知义务第十条:

安监部门的报告及通知义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逐级上报时间第十一条逐级上报时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过2小时。

小时。

第十二条报告事故第十二条报告事故的内容:

的内容:

(一)

(一)单位概况;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失;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

及时补报的规定第十三条:

及时补报的规定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道路交通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

立即采取抢救措施第十四条:

立即采取抢救措施事事故故发发生生单单位位负负责责人人接接到到事事故故报报告告后后,应应当当立立即即启启动动事事故故相相应应应应急急预预案案,或或者者采采取取有有效效措措施施,组组织织抢抢救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第十十五五条条:

政政府府及及其其职职能能部部门门负负责责人人赶赶赴赴事事故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现场,组织事故救援事事故故发发生生地地有有关关地地方方人人民民政政府府、安安全全生生产产监监督督管管理理部部门门和和负负有有安安全全生生产产监监督督管管理理职职责责的的有有关关部部门门接接到到事事故故报报告告后后,其其负负责责人人应应当当立立即即赶赶赴赴事事故故现现场场,组组织事故救援。

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

保护事故现场第十六条:

保护事故现场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义务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义务事事故故发发生生地地公公安安机机关关根根据据事事故故的的情情况况,对对涉涉嫌嫌犯犯罪罪的的,应应当当依依法法立立案案侦侦查查,采采取取强强制制措措施施和和侦侦查查措措施施。

犯犯罪罪嫌嫌疑疑人人逃逃匿匿的的,公公安安机机关关应应当当迅速追捕归案。

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八条:

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第十八条:

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安安全全生生产产监监督督管管理理部部门门和和负负有有安安全全生生产产监监督督管管理理职职责责的的有有关关部部门门应应当当建建立立值值班班制制度度,并并向向社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管辖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管辖1、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3、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事故调查管辖第二十条事故调查管辖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日内(道路交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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