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合同争议和纠纷的解决.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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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国际贸易实务国际贸易实务P2第第1111章章国际贸易合同争议和纠纷的解决P3国际贸易合同中索赔条款1国际贸易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2国际贸易合同中的仲裁条款3本章核心要点本章核心要点P4案例引入案例引入v案例案例11v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与某国一公司签订了1亿条沙包袋出口合同,交货期限为v合同成立后的3个月内,价格条款为1美元CIF香港,违约金条款为:

如合同一方在合同履行期内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则必须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价3.5%的违约金。

中方公司急于扩大出口,赚取外汇,只看到合同利润优厚,未实际估计自己是否有能力履行合同,便与外商订立了合同。

而实际上中方公司并无在3个月内加工1亿条该类沙包袋v的能力。

合同期满,能够向外方交付的沙包袋数量距1亿条还相差很远。

中方无奈,只有将已有的沙包袋向外方交付并与之交涉合同延期。

外方态度强硬,以数量不符合同规定拒收,并以中方公司违约而要求按合同支付违约金。

双方协商未果,最后该进出口公司只得向对方支付违约金300多万美元,损失巨大。

请问:

我们应从中吸取什么教训?

P5案例引入案例引入v案例案例22v法国某公司与厦门某进出口公司于1990年5月19日订立一份买卖合同,约v定购买300吨芦笋罐头,每箱120斤,15.50美元/箱CIF马赛港,需方开立不可撤销信用证,由供方随时分批发运,至1990年10月25日需方要求供方于当年10月至11月交付150吨,每箱按16美元价格计算,剩余150吨于1991年5月之前交付,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

供方如约提供了150吨货,并收取了相应货款。

1991年4月,中国出口商品广交会1991年春交会远洋地区罐头出口价格表规定每箱单价不低于19.70美元,国家外贸部又正式通知最低出口价,并以此为据核发许可证。

供方向需方通知上述事实,要求变更价格,需方不同意,供方即以价格过低无法申领出口许可证为由,未再提供剩余罐头,需方向厦门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不能按约履行合同,造成原告以高出合同3美元/箱的价格购得同样的罐头,造成48000美元的经济损失,要求被告赔偿。

被告答辩称余下罐头未予履行是因为价格过低申领不到出口许可证,属不可抗力,不同意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另外,原告没有开出信用证,已先行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请问:

在本案例中出口商因为价格过低申领不到出口许可证属不可抗力吗?

P6案例引入案例引入v案例案例33v我方某出口公司与德国一公司签订出口某商品的合同,数量为100长吨,单v价为每长吨80英镑CIF不来梅,品质规格为:

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品检验局品质检验证书为最后依据。

但在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对方寄送样品,合同签订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品检验局检验签发了品质规格合格证书。

货物运抵德国后,该外国公司提出,虽有商检局出具的品质合格证书,但货物的品质却比样品低,卖方应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因此要求每长吨减价6英镑。

我方以合同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而仅规定了凭规格交货为理由,认为所交货物符合合同规定,因此不同意减价。

于是,德国公司请德国某检验公司进行v检验,出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据此向我方公司提出索赔600英镑的请求。

我方出口公司则仍坚持原来理由而拒赔。

德国公司拟提请国外仲裁机构仲裁,但因合同中未规定仲裁条款,争议发生后双方就仲裁又达不成协议,德国公司遂请求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协助解决此案。

此时,我方出口公司进一步陈述说,这笔交易在交货时商品是经过挑选的,因该商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比样品低7%。

我方出口公司留存的样品已遗失,对自己的陈述无法加以证明。

请运用所学知识对该案例进行解析。

P711.111.1国际贸易合同中索赔条款v11.1.1索赔与理赔v1.索赔与理赔的含义v

(1)索赔的含义v索赔指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违约致使其遭受损失而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要求损害赔偿的行为。

v

(2)理赔的含义v理赔指合同一方对于对方提出的索赔进行处理的行为。

索赔与理赔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P811.111.1国际贸易合同中索赔条款v2.买卖双方常见的违约情况v卖方违约的常见情况买方违约的常见情况v

(1)不交货或不按时交货;v

(2)交货的品质、数量、包装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合同的规定;v(3)不交单据或不按时交单据;v(4)所交单据不符合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等v

(1)无理拒收货物或拒收单据;v

(2)不按时接货;v(3)无理拒付货款;v(4)不按时开立信用证;v(5)不按时付款或不足额付款等P911.111.1国际贸易合同中索赔条款v3.索赔和理赔应注意的问题v

(1)索赔应注意的问题v根据公平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查明对方是否违约并使得我方遭受损失。

v索赔要求必须在合同规定的限期内提出。

v正确确定索赔项目和金额,备齐有关单证。

v

(2)理赔应注意的问题v认真研究对方所提出的索赔是否属实。

v仔细审核对方所提出的索赔单证和有关文件。

v如果我方确实应负赔偿责任时,应认真研究,提出赔偿办法或赔偿金额,与对v方协商确定。

P1011.111.1国际贸易合同中索赔条款v11.1.2关于索赔的法律规定v公约把违约分为根本性违约(FundamentalBreachofContract)和非根本性违约(Non-FundamentalBreachofContract)两类。

v公约第二十五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v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如果合同的一方根本性违约,则遵守合同的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采取补救措施,也可以撤销合同。

并且,无论要求违约方采取补救措施或撤销合同,遵守合同的一方都有权同时要求损害赔偿。

如果合同的一方非根本性违约,则遵守合同的一方只能要求违约方采取补救措施和损害赔偿,不能撤销合同。

v关于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根据公约的规定,赔偿金额应与因违约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但应以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可预料到的合理损失为限;并且由于受损害的一方未采取合理措施使有可能减轻而未减轻的损失,应在赔偿余额中扣除。

P1111.111.1国际贸易合同中索赔条款v11.1.2关于索赔的法律规定v关于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根据公约的规定,赔偿金额应与因违约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但应以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可预料到的合理损失为限;并且由于受损害的一方未采取合理措施使有可能减轻而未减轻的损失,应在赔偿余额中扣除v11.1.3索赔条款的签订1.异议和索赔条款2.罚金条款3.签订国际贸易合同中的索赔条款应当注意的问题P1211.211.2国际贸易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v11.2.1不可抗力和不可抗力条款的含义v1.不可抗力的含义v所谓不可抗力(ForceMajeure),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三方面。

v2.不可抗力条款的含义v不可抗力条款是指合同中订明如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的责任。

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对此要求损害赔偿。

因此,不可抗力条款是一种免责条款。

v英美法中将不可抗力事故称为“合同落空”(FrustrationofvContract)。

其意思是指合同订立以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自身过失,而是由于发生了双方当事人意想不到的事件,致使订约的目的受到挫折,造成合同落空。

vP1311.211.2国际贸易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v11.2.2有关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v公约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

”该“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即不可抗力事件。

也有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其中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P1411.211.2国际贸易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v根据公约和我国合同法规定,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其履约责任,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v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如小于法定范围,当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如大于法定范围,超出部分应视为另外成立了免责条款。

并且,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

国际贸易中,为了防止一方当事人任意扩大和缩小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围,或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在履约问题上提出不合理的要求,有必要在合同中订入不可抗力条款。

v不可抗力条款即指合同中明确规定不可抗力的范围,并规定免除遭遇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赔偿责任,允许其迟期履约甚至免除其合同义务的条款。

P1511.211.2国际贸易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11.2.3国际贸易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规定v不可抗力条款一般规定在合同订立后发生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

内容一般应包括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围、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不可抗力的通知以及不可抗力的证明文件等内容。

v1.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围v

(1)自然原因:

如洪水、暴风、干旱、地震等人类无法控制的非正常的自然界力量所引起的灾害。

v

(2)社会原因:

如战争、罢工、政府禁运等引起的不可抗力情况。

v2.不可抗力范围的规定方法v

(1)概括式v

(2)列举式v(3)综合式P1611.211.2国际贸易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v3.不可抗力事故的法律后果v

(1)延期履行合同v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只是使合同的履行暂时中断,以后还能继续,则只能暂时免除遭遇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的履约责任,待不可抗力事件消失后仍然应该继续履行合同。

v

(2)解除合同v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使合同部分或全部不可能履行,而且以后也不可能履行,则可以将遭受不可抗力事件一方的合同义务部分解除或者全部解除。

v4.不可抗力的通知以及不可抗力的证明文件v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能履约的一方要取得免责的权利,必须及时通知另一方,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并且在通知中应提出处理的意见。

v在国外,不可抗力的证明文件一般由当地的商会或合法机构出具;在我国,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其设在各口岸的分会以及国际商会中国分会出具。

P1711.211.2国际贸易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v5.在签订不可抗力条款时应当注意的问题v

(1)在规定不可抗力事故的法律后果时,最好明确规定不同后果的划分标准及处理的原则和方法等。

v

(2)合同中最好订明不可抗力通知的方式、通知的期限以及出具不可抗力证明文件的机构等。

P1811.311.3国际贸易合同中的仲裁条款v11.3.1仲裁的含义及特点v1.仲裁的含义v仲裁(Arbitration)又称公断,指买卖双方在争议和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在合同中订立书面条款或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规定自愿将争议提交双方所同意的第三方仲裁机构予以裁决,以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v在国际贸易买卖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不愿意请有关机构调解,又不愿意到法院诉讼的,可以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如果有)或双方在争议和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P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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