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改要点解读----安全环保部第3--7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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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共共10条,其中新增条,其中新增1条,修改条,修改0条。

条。

新新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注注释:

新增内容。

新增内容。

对生生产经营单位被派遣位被派遣劳动者的者的权利利义务的的规定,定,强调“同工同酬同工同酬”,主要,主要目的目的是配合是配合劳动合同法的合同法的贯彻落落实,在安全生,在安全生产领域域进一步保一步保护生生产经营单位被派遣位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者的合法权益。

益。

新增项新增项第四章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共共17条,其中新增条,其中新增2条,修改条,修改2条。

条。

新新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患,应当及时处理。

注注释:

原法第:

原法第53条的修改,关于政府及安全生条的修改,关于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督管理部门的的职责,是履行本法第,是履行本法第8条条规定定职责的的具体化。

具体化。

新新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注注释:

对原法第原法第52条的修改。

是关于条的修改。

是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门履行监督督检查职责时,所享有的,所享有的现场调查取证权、现场调查取证权、现场处理权和采取查封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处理权和采取查封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的规定。

权力的规定。

新新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新增项新增项注注释:

新增内容。

是关于:

新增内容。

是关于对存在存在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隐患患的生的生产经营单位位强制停止生制停止生产经营活活动的的规定,并在定,并在具体具体实施中施中应当注意事当注意事项:

严格格实施条件、施条件、严格按照程序、严格按照程序、严格解除条件。

严格解除条件。

新新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注注释:

新增内容,是关于:

新增内容,是关于负有安全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管理职责的部的部门建立安全生建立安全生产违法信息法信息库的的规定。

主要定。

主要是是针对实践中一些企践中一些企业特特别是上市公司是上市公司“不怕不怕罚款怕曝光款怕曝光”的情况,建立安全生的情况,建立安全生产诚信制度,加大信制度,加大生生产经营单位的位的违法成本。

法成本。

新增项新增项第五章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与调查处理共共11条,其中新增条,其中新增2条,修改条,修改3条。

条。

新新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信息系统。

注注释:

新增内容,是关于国家:

新增内容,是关于国家应当加当加强生生产安全事故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建急救援能力建设和建立和建立统一的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急救援信息系统的的规定。

定。

新增项新增项新新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并定期组织演练。

注注释:

新增内容,是关于:

新增内容,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纳入体系,以及定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纳入体系,以及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的规定。

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的规定。

新增项新增项新新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运输单位以及矿山、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和物资,并,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注注释:

原法:

原法69条的修改,是关于高危行条的修改,是关于高危行业的生的生产经营单位建位建设应急救援急救援组织和配和配备必要必要设备的要求,的要求,以保障从以保障从业人人员在事故在事故发生生时能及能及时得到救得到救护,以尽可能减少事故造成的人,以尽可能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亡和财产损失。

失。

新新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注注释:

原法第:

原法第72条的修改,是关于生条的修改,是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安全事故抢救救义务的的规定。

其中第定。

其中第2款是新增加款,款是新增加款,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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