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军支援救灾运作机制陈兴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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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军支援救灾运作机制陈兴杰
國軍支援救災運作機制
災害搶救科長陳興傑
一、前言:
國軍的基本任務為「保國衛民」,當國家有難(災難)時,軍人絕對無法置身度外,必需快速將兵力投注,協助政府穩定局勢,確保戰力資源。
「作戰」為國軍最終的任務,而「救災」如同「作戰」,其基本原理及可能面對狀況相似,故國軍宜平時從支援救災的手段,來「養兵練兵」,一則發揮「親民愛民」的精神,樹立國軍形象,二則瞭解政府其他機關及民間可利用資源,建構戰時可協助支援國防作戰的「民防」體系,落實「全民國防」的理念。
二、他山之石:
(一)美國:
田納西河養護、911恐佈攻擊、緊急應變體系、南亞海嘯、海地大地震…
(二)日本:
神戶大地震、東京都2000年20萬人大演習,斗大的標頭「台灣經驗」
(三)英國、法國、新加坡等國的做法
(四)中國大陸:
四川汶川大地震、清海玉樹大地震…(溫家寶的至理名言—你們是老百姓養的你們看著辦)
三、台灣九二一的經驗:
(一)明德營區百餘名兵力第1時間的支援
(二)驚慌中,協助救災指揮中心的開設
(三)07:
45蕭院長抵南投縣救災指揮中心
(三)9:
50李總統親臨救災指揮中心
(四)國防部、師、團三層級國軍救災指揮中心開設。
(五)分6分區(南投、集集、國姓、中寮、竹山、埔里等6個分區),自9/21~10/29日止,投注兵力111,461人次。
(六)支援救災項目:
1.人命救救2.空中支援3.軍醫支援4.道路搶修災區消毒5.毒化災外洩處理6.糧食物資運送7.物資支援(機具、器材、發電機、燃料用油、軍用帳逢、米、罐頭…)8.沐浴站開設9.爆破10.垃圾廢棄土清運11.拆除倒屋(含人力、機具)12.其他。
(七)動員的兵種:
國防部、陸軍軍團、師(19師、34師)、砲兵、工兵群、步兵旅、憲兵隊、摩步旅、通訊群、統指部、通資局、化兵群、軍醫院、福利總處、聯勤、兵整中心、衛生連、空軍救護隊、團管部…。
四、馬總統治國週記:
(一)總統指出:
國軍主動救災是安定民心的重要力量,政府已將災害防救列入國軍的中心任務,同時為加強對各種天然災害的應變,行政機關及全民應配合並落實平時防災演習,以提升災防意識。
(二)救災英雄嚴德發中將心得分享:
1.部隊第一時間出動後,即與地方警消、應變中心取得聯繫,在獲報136件災情後,便與民眾及警消人員一同處理,而無論在杉林、甲仙、六龜等地,民眾看到官兵們的馳援都非常安心。
2.無論震災或風災在第一時間通訊通常會中斷,因此必須由空中進行勘災,才能全面掌握災情。
3.當災害來臨,營區收容也都會完成整備,只要民眾願意且透過地方政府與國軍的安排,都可以進住營區。
4.兵棋推演,防救災狀況均納入推演,並在4、5月份漢光演習的科目中,進行實兵演練;5月份並將與地方政府針對防救災進行實兵演練,期能在汛期來臨前,完成相關的戰訓科目。
5.相關工兵、救生專業訓練在兵科學校也都開班施訓,同時除戰訓外,涵蓋救災的所有訓練,均納入國軍的主要任務。
6.救災裝備採購,國防部目前也統一檢討中。
五、狀況判斷:
(一)過去10年天災奪78萬人命
◎2000到2009年總計發生3852起重大天災
◎最嚴重的一起,是2004年底,地震引發南亞大海嘯,造成印度洋沿岸逾22萬人死亡
◎地震是為禍最重的天災,將近六成受害者是死於地震
◎暴雨洪潦是第二嚴重的天災,致死人數占總數的22%,第三則為極端異常天候,占11%。
◎2008年侵襲緬甸的納吉斯(Nargis)熱帶氣旋,導致13萬8千名緬甸人喪生。
◎2003年熱浪席捲歐洲,7萬2千人喪命。
(二)救災環境評估:
大災害發生時相關的災害應變工作鉅細靡遺,然,我們所面對的救災環境條件是:
人少、事多、時間短、資源缺的狀況:
而所面對的人往往是災民、長官、民意代表、媒體輿論、學者專家、圍觀民眾、監察委員、檢察官…等的苛責。
(三)未來發生重大災害的可能性增高,政府已將災害防救列入國軍的中心任務,國軍救災角色與任務勢必更加繁重,建立高效率的國軍支援救災機制已是當務之急。
六、國軍支援救災運作現況:
(一)依據「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第13點規定,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下設13個功能分組,其中「支援調度組」係由國防部主導,經濟部、交通部、內政部營建署、內政部消防署配合參與,辦理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整備體系及支援調度事宜。
(二)縣市災害應變中心由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派員進駐,地方政府有救災需要派遣兵力支援時,則需依程序向國防部申請調派各地軍團支援。
七、國軍派駐地方政府災害應變中心連絡官作業暨工作執行要項(951106)
(ㄧ)支援救災項目
1.主要項目:
人員疏散(搶救)、埋困救助、災民安置、砂包堆放、毒化災應變及淹水地區積水清除
2.次要項目:
道路清理、環境消毒、道路橋樑搶修、(含便橋搭設)及巨石爆破
(二)救災時空因素
1.連絡官:
接獲申請後,30分鐘內完成兵力申請、調派及回報
2.救災部隊:
接獲救災命令後10分鐘內出發,車型移動速度每小時以12公里計算。
(三)先期整備階段
1.連絡官應先期確實掌握轄內可徵調(用)救災車輛、工程重機械、動力舟、艇及抽水機具等編管資料暨人員聯絡電話,以協助地方政府災害應變中心執行救災車、機具、物資徵(租)用緊急應變處置作業。
2.各作戰區(防衛部)應主動提供連絡官救災兵力統籌預劃分配。
(四)災情評估作業
各作戰區(防衛部)旅級單位平時應蒐整責任區各種可能災害(難)發生來源,瞭解地區特性及威脅性質,預判淹水、土石流潛勢位置,並建立相關救援參數與能力。
八、國軍執行災害防救辦法(草案)介紹
(一)為強化國軍迅速主動支援救災機制,期能掌握時效,降低傷亡與財物損失,確保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國防部除與內政部擬具「災害防救法第34條文修正」,其內容除於(原災害防救法第34條如附件一)
1.第三項尾段增加「但發生重大災害時,國軍部隊應主動協助防災」。
2.增加第四項「國防部得依前項災害防救需要,運用應召之後備軍人支援災害防救」。
3.增加第五項「第四項有關申請國軍支援或主動協助救災之程序、預置兵力及派遣、指揮調度、協調聯絡、教育訓練、救災出勤時限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定之」等內容。
(二)此次法案修訂目的之一,即因災害防救已納為國軍中心任務之一,遂於重大災害發生時,國軍部隊應可不待申請,主動協助支援,並考量常備部隊兵力無法滿足需求,國防部得運用應召之後備軍人等措施,支援救災任務,這是政府授權國軍主動參與救災的法源規定。
(三)為強化國軍迅速主動支援救災機制,國防部將救災程序、預置兵力、指揮調度、協調聯絡、教育訓練、救災出勤時限、各級政府防災機關配合事項、災民收容、醫療救助、防救災費用負擔等事項,會同制定「國軍執行災害防救處理辦法」,強化救災專業技能,以落實工作執行成效。
(四)國軍已將災害防救列為中心任務之一,於災害發生前本「超前部署、預置兵力、隨時防救」的原則,在全面精進災害防救作為部分,從主動救災、救災整備、災情蒐整、救災程序、預置兵力、指揮調度、協調聯絡及教育訓練等各方面,結合編裝任務,納為戰訓重點,並爰依災害防救法第34條第6項之授權規定,擬具「國軍執行災害防救辦法」草案,共計18條(如附件二)。
九、如何發揮國軍支援救災功效
(一)落實災害防救基本精神
1.災難發生→災時應變對策執行→復原重建→減災→危險評估→預防→整備→下一次災害。
2.協調與整合。
3.墨菲定律
4.機關內緊急應變小組
(二)落實三合一會報功能(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災害防救會報、戰力綜合協調會報)
(三)掌握情報,發揮專長,出擊致勝。
(四)主動積極,以戰養戰。
十、老兵對國軍支援的期待
(一)快速針對交通中斷地區投射,協助完成災情蒐報與評估。
(二)及時協助搶通救災走廊
(三)協助災區治安及交通的維護
(四)協助重災區重建指揮體系
(五)研定國軍支援救災的作戰準則,統一作法
(六)加強平時與戰時的連貫
十一、結語
「國軍支援救災」曾經有過一段「曖昧尷尬」期,如今已列入國軍的中心任務,對人員訓練、裝備充實、支援救災都明正言順,我們應掌握契機,從災害防救、全民防衛、戰力綜合協調等層面著手,協調整合,建構最有效率的「平時災害防救」,「戰時全民國防」機制,而這個責任就寄託在各位的身上。
921大地震,個人非常懷念張中將、馬將軍、孫營長…還有許多協助救災的弟兄,也希望各位未來都是讓民眾安心、百姓懷念的偉大軍人。
附件一:
災害防救法第34條修正(草案)
原條文
修正草案
鄉(鎮、市)公所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縣(市)政府應主動派員協助,或依鄉(鎮、市)公所之請求,指派協調人員提供支援協助。
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該災害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主動派員協助,或依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請求,指派協調人員提供支援協助。
前二項支援協助項目及程序,分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定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得申請國軍支援,其辦法由內政部會同有關部會定之。
鄉(鎮、市)公所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縣(市)政府應主動派員協助,或依鄉(鎮、市)公所之請求,指派協調人員提供支援協助。
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該災害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主動派員協助,或依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請求,指派協調人員提供支援協助。
前二項支援協助項目及程序,分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定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得申請國軍支援,其辦法由內政部會同有關部會定之。
但發生重大災害時,國軍部隊應主動協助防災。
國防部得依前項災害防救需要,運用應召之後備軍人支援災害防救。
第四項有關申請國軍支援或主動協助救災之程序、預置兵力及派遣、指揮調度、協調聯絡、教育訓練、救災出勤時限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附件二
國軍執行災害防救辦法草案總說明
全球暖化所造成的氣候變遷與環境破壞,近年來發生重大災害之範圍及強度均超出以往程度,對人類生存的安全極具威脅性。
尤以我國於八十八年九二一大地震,造成超過三千人死亡,九十八年莫拉克風災造成國土大量流失,山河變色,國民死亡及失蹤達七百人,肇致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嚴重損失。
隨著全球氣候變化加劇,類此重大災害將更頻繁,所產生的災害並不亞於戰爭所造成的結果。
國軍面對國家安全的綜合性、複雜性和多變性的狀況下,必須同時具備遂行傳統和非傳統軍事行動的能力。
基此,國軍已將災害防救列為中心任務之一,於災害發生前本「超前部署、預置兵力、隨時防救」的原則,完成相關整備作為。
在全面精進災害防救作為部分,從主動救災、救災整備、災情蒐整、救災程序、預置兵力、指揮調度、協調聯絡及教育訓練等各方面,結合編裝任務,納為戰訓重點,以強化部隊災害防救專業技能。
歷來國軍對於支援各級政府災害防救均不遺餘力,發揮重大災害防救功能,已成為政府災害防救不可或缺的一環。
為強化國家整體災害防救效能,平時培養國軍災害防救之能力,災變時能積極投入執行災害防救工作,並周延相關法制規範,爰依災害防救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之授權規定,擬具「國軍執行災害防救辦法」草案,共計十八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授權依據。
(草案第一條)
二、本辦法之主管機關。
(草案第二條)
三、本辦法用詞定義。
(草案第三條)
四、國軍執行災害防救平時應辦事項。
(草案第四條)
五、國軍救災情報整備作為事項。
(草案第五條)
六、國軍執行救災之程序。
(草案第六條)
七、國軍預置兵力及派遣作業。
(草案第七條)
八、國軍指揮調度及運用後備軍人支援災害防救事宜。
(草案第八條)
九、國軍與地方政府應建立協調聯絡管道。
(草案第九條)
十、國軍災害防救之教育訓練,強化救災專業知能。
(草案第十條)
十一、國軍救災出勤時限,爭取救災時效。
(草案第十一條)
十二、各級政府災害防救主管機關須配合事項。
(草案第十二條)
十三、國軍運用營區規劃災民收容開設作業。
(草案第十三條)
十四、國軍醫療單位協助災害地區醫療救助事項。
(草案第十四條)
十五、國軍人員執行災害防救之敘獎及撫卹、慰問事宜。
(草案第十五條)
十六、國軍執行災害防救費用之負擔事項。
(草案第十六條)
十七、國軍接受慰問應注意事項。
(草案第十七條)
國軍執行災害防救辦法草案
條文
說明
第一條(授權依據)
本辦法依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之授權依據。
第二條(主管機關)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
第三條(用詞定義)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1、重大災害:
指依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規定各類型災害一、二級應變中心開設之時機為準。
2、執行災害防救:
指本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之申請國軍支援或國軍主動協助災害防救。
3、作戰區:
指以陸軍軍團(或防衛部)為主組成,除指揮其編制與編配之部隊外,並作戰管制地區內之三軍地面部隊。
通常依任務需要,區分若干個作戰分區或守備區。
4、救災責任分區:
指以作戰區為主體,依救災任務需要,結合直轄市、縣(市)政府行政區域,區分若干個救災責任分區。
5、救災應變部隊:
指平時由各作戰區執行戰備、反恐、應變部隊兼任,遇無預警之災害發生時即轉換為救災應變部隊;遇有預警之災害來襲前,配合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國軍即依災害威脅種類完成預置兵力之部隊,亦屬之。
一、本辦法之用詞定義。
二、本法第七條第二項、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十六條所稱「重大災害」,均欠缺定義,肇生認定上之困擾。
為使國軍未來於重大災害發生時,得主動迅速投入兵力協助災害防救任務,爰參考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第九點規定,以各類型災害一、二級應變中心之開設時機為準,爰訂定第一款,俾利適用。
三、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得申請國軍支援。
但發生重大災害時,國軍部隊應主動協助災害防救。
」之規定,爰於第二款明定本辦法所定國軍執行災害防救之範圍,指申請國軍支援或國軍主動協助災害防救。
四、本辦法規定之作戰區、救災責任分區及救災應變部隊尚乏定義,爰於第三款至第五款明定之,俾利適用。
第四條(執行災害防救平時應辦事項)
國軍為執行災害防救,國防部於平時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訂定國軍災害防救計畫。
二、劃分國軍執行災害防救作戰區及救災責任分區,與跨區增援災害防救事宜。
三、指定作戰區救災應變部隊、任務及配賦裝備事宜。
四、建立國軍災害防救之指揮體系及資源管理系統。
五、督導國軍於作戰區及救災責任分區依計畫實施演練。
明定國軍執行災害防救平時應辦事項。
第五條(救災情報整備)
國軍各作戰區及救災責任分區應於災害潛勢地區,依災害類別、地區特性與威脅等級,完成災害兵要調查及災情蒐報研析,結合政府機關災害防救專責單位資訊,建置災害預判機制及能量,先期完成救災情報整備。
為提升國軍災害防救預判能力及任務遂行,爰明定國軍各作戰區及救災責任分區須於災害潛勢地區,先期完成救災情報整備。
第六條(執行救災程序)
派遣國軍執行災害防救,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向國防部提出申請;在地方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向所在地區後備指揮部轉各作戰區提出申請。
但發生重大災害時,國軍應主動派遣兵力協助災害防救,並立即告知直轄市、縣(市)政府災害應變中心。
前項申請以書面為之,緊急時得以電話、傳真或其他方式先行聯繫。
發生重大災害地區,由作戰區指派作戰及專業參謀,編成具備勘災能力之連絡小組,有效掌握災情並與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密切聯繫,適時投入兵力,達成立即救災任務。
直轄市、縣(市)政府災害應變中心於災害發生期間,緊急申請國軍支援時,作戰區應儘速核定,以電話先行回覆直轄市、縣(市)政府災害應變中心兵力派遣情形,並向國防部回報。
明定派遣國軍執行救災之程序、申請方式及主動協助救災之方式。
第七條(預置兵力及派遣)
國軍執行災害防救,以各作戰區為主,結合行政區域編組劃分救災責任分區,並依災害類別、地區特性與威脅等級,由作戰區統一規劃運用各救災應變部隊。
作戰區針對救災責任分區易發生土石流及淹水等天然災害地區,應預劃適當之營區,先期完成預置兵力、機具整備,並於災害預警發布時,依令前推部署,遇狀況立即投入。
一、第一項明定國軍預置兵力及派遣事項,由作戰區統一規劃運用各專責應變救災部隊。
二、第二項明定作戰區針對救災責任分區易發生土石流及淹水等天然災害地區,應預劃適當之營區,先期完成預置兵力、機具整備,並於災害預警發布時,依令前推部署,遇狀況可立即投入,俾利爭取救災時效。
第八條(指揮調度)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指揮官應協調國軍執行災害防救,受支援機關(單位)應於災害現場指定人員,與國軍協調有關災害處理事宜。
國軍常備兵力不足時,得運用應召之後備軍人,編成後備部隊,納入作戰區指揮調度,執行災害防救任務。
國軍執行災害防救,調派兵力支援,應不影響國軍戰備、不破壞國軍指揮體系、不逾越國軍支援能力範圍。
一、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
「各級政府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後,指揮官於災害應變範圍內,依其權責分別實施下列事項,並以各級政府名義為之:
六、指揮、督導、協調國軍、消防、警察、相關政府機關、公共事業、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執行救災工作。
」,爰訂定第一項,有關各級政府災害應變中心之指揮官協調國軍執行災害防救之規定,俾利適用。
二、按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
「國防部得依前項災害防救需要,運用應召之後備軍人支援災害防救。
」之規定,當發生重大災害,而國軍常備部隊兵力無法滿足災害防救任務時,明定國軍得運用應召之後備軍人編成部隊,納入作戰區統一指揮調度,執行災害防救任務,爰訂定第二項。
三、第三項明定國軍執行災害防救處理,調派兵力支援,應不影響國軍戰備、不破壞國軍指揮體系、不逾越國軍支援能力範圍,以維持國軍建軍備戰,保衛國家安全之重責大任。
第九條(協調聯絡)
國軍依救災責任分區,平時即與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首長建立經常性協調聯絡管道,除由地區後備指揮部派遣連絡官進駐直轄市、縣(市)政府外,發生重大災害後,作戰區及縣(市)後備指揮部應主動派遣連絡官進駐直轄市、縣(市)政府瞭解狀況,即時通報災情。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災害防救任務期間,派遣連絡人員進駐作戰區災害應變中心及災害現場。
國軍平時應派員參加各級政府召開之災害防救會報,並指定專人負責協調聯絡。
一、第一、二項明定國軍依救災責任分區,平時即與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首長建立經常性協調聯絡管道,並於發生重大災害後,應形成雙向聯繫管道,俾利迅速傳達災害防救資訊及相關協調事項。
二、第三項明定國軍平時應參加各級政府召開之災害防救會報,並指定人員負責救災責任分區災害防救協調聯絡,俾利於重大災害發生時,相關人員能儘速傳達災害防救資訊及相關協調事宜。
第十條(教育訓練)
國軍各類型部隊應依災害防救任務與各階段軍事教育及部隊訓練所律定之災害防救課程持恆訓練,並結合戰備任務、年度兵棋推演及實兵演練,執行災害防救實作訓練。
內政部災害防救署應提供國軍災害防救師資培訓及訓練中心場地,協助培育國軍災害防救種子教官及專業部隊訓練,建立救援能量。
一、第一項明定國軍應依部隊任務類型,依據賦予災害防救任務與軍事教育及部隊訓練所律定之災害防救課程持恆訓練,並結合國軍戰備任務、年度兵棋推演及實兵演練,執行災害防救實作訓練,俾利精進災害防救能力。
二、第二項明定內政部災害防救署應提供國軍災害防救訓練場地及協助培育國軍災害防救種子教官與專業部隊訓練,俾利建立國軍災害防救能量。
第十一條(救災出勤時限)
當各縣(市)後備指揮部連絡官接獲直轄市、縣(市)政府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提出之救災兵力申請時,應儘速協助完成兵力申請、調派及核定作業。
國軍於災害潛勢地區先期完成預置兵力之救災應變部隊,應於受命後十分鐘出發執行救災任務,後續部隊於受命完成整備後立即出發,同時各作戰區應統籌三軍地面部隊投入救災任務,並由作戰區指揮官指派專人負責指揮及管制。
一、第一項明定各縣(市)後備指揮部連絡官接獲直轄市、縣(市)政府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提出之救災兵力申請時,應即時儘速協助完成兵力申請、調派及核定作業,俾利爭取救災時效。
二、第二項明定國軍各先期完成預置兵力救災部隊,應於受命後十分鐘出發執行救災任務,同時各作戰區統籌三軍地面部隊,由作戰區指揮官指派專人負責指揮及管制救災應變部隊。
第十二條(各級政府災害防救主管機關須配合事項)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協調國軍支援災害防救時,應即時提供相關災情資訊、所需救災人員、裝備及機具需求等事項。
國軍執行災害防救時,無法支援之特種機具、重型機械、資材或操作人員等,由申請或受支援機關(單位)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規定,辦理徵調、徵用及徵購作業。
一、第一項明定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協調國軍執行災害防救時,應即時提供之事項,俾利爭取救災時效。
二、國軍執行災害防救時,無法支援之特種機具、重型機械、資材或操作人員等,除由申請或受協助機關負責調集運用外,另各級政府得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
「各級政府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後,指揮官於災害應變範圍內,依其權責分別實施下列事項:
四、徵調相關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及所徵用物資之操作人員協助救災。
五、徵用、徵購民間搜救犬、救災機具、車輛、船舶或航空器等裝備、土地、水權、建築物、工作物」之規定辦理,爰訂定第二項,俾利適用。
第十三條(災民收容)
國軍各作戰區依直轄市、縣(市)政府需求,就災害潛勢地區,檢討現有營區,完成居民撤離與災民收容安置規劃及開設作業。
明定作戰區依據直轄市、縣(市)政府需求,檢討提供接近災區之國軍營區,開設先期居民撤離及災民安置收容站,俾利配合直轄市、縣(市)政府安置及規劃運用。
第十四條(醫療救助)
災害地區附近之國軍醫療單位為因應救災需求,應協助災民。
但國軍醫療資源不足時,得協調行政院所屬醫療機構支援。
為因應部分國軍醫院裁撤後,有效因應災區醫療需求,協調行政院衛生署整合並運用行政院所屬醫療資源(包括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民醫院),發揮整體救災醫療支援任務效能,俾符實需。
第十五條(敘獎及撫卹)
國軍人員執行災害防救成效卓著者,除依陸海空軍勳賞條例、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敘獎外,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及中央災害業務主管機關辦理表彰及慰問事宜。
國軍人員執行災害防救致傷殘或死亡者,依本法第四十七條及相關法令辦理撫卹、慰問。
一、第一項明定國軍人員(含應召之後備軍人)執行災害防救成效卓著者之獎勵及慰問事宜,鼓勵國軍官兵執行災害防救任務。
二、第二項明定國軍人員(含應召之後備軍人)執行災害防救致傷殘或死亡者之撫卹、慰問作業。
第十六條(災害防救費用之負擔)
國軍執行災害防救時所需人員、裝備、機具及設施等緊急救災費用,得依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由國防部調整年度預算勻支;不足部分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或受支援機關(單位)支應。
國軍依本法執行災害防救,衍生災民安置及災後復原等相關費用,由各級政府依本法及相關法令辦理籌措支應。
必要時得由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負責協調。
一、按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
「實施本法災害防救之經費,由各級政府按本法所定應辦事項,依法編列算。
各級政府編列之災害防救經費,如有不敷支應災害發生時之應變措施及災後之復原重建所需,應視需要情形調整當年度收支移緩濟急支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爰明定國軍執行災害防救處理之所需費用,由國防部依上開規定自相關預算調整勻支;至不足部分參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