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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类高危场所消防安全告知书

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告知函

机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

 

    近年来,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对养老服务的需求也日益增加。

但由于养老服务机构居住的老年人消防安全意识不高,逃生自救能力弱,加之建筑内生活、护理物品存放多而杂、电气线路老化问题突出、消防设施配备短缺、建筑年代久远且消防安全防护等级较低,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人员群死群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等现行消防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养老服务机构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各岗位消防责任人员,建立逐级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认真履行消防岗位职责。

二、严禁采用夹芯材料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彩钢板搭建有人居住或者活动的建筑。

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减少安全出  口、疏散出口的数量及其净宽度,影响安全疏散畅通。

三、建筑内的供用电线路均应安装漏电保护开关。

开关应选用合格电气产品。

四、供用电线路均应根据国家电气技术标准,采取穿金属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者绝缘阻燃PVC电工套管保护措施。

五、消防设施应保持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六、建筑内部严禁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或充电,一经发现必须立即清理。

七、不应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场所使用明火,不应在起居室、疗养室、病房内吸烟、使用明火、烹饪或使用电热毯、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气设备。

八、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或示意图,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并应当设置专(兼)职疏散引导员,疏散引导员应当熟知负责区域消防安全情况。

九、培养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并宜结合服务对象的身体、心理健康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教育。

十、严禁使用未经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的建筑、场所。

因历史遗留因素无法申报消防行政许可的,应加强火灾防控措施,保障建筑的消防安全状况良好。

    公民发现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96119”举报电话或者通过有效途径,向公安机关举报。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函告。

“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告知函

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

    “三合一”场所即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场所,排烟、疏散条件差,可燃、易燃物多,消防设施简陋,经常存在住宿与非住宿部分未做防火分隔的现象,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人员群死群伤,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危害!

为了加强“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的管理,依据广东省地方技术标准《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技术要求》(DB44/T1591-2015)、《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三合一”场所业主、主管单位、物业管理单位或受委托的单位应在承包、租赁、委托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使用方应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三合一”场所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将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严禁使用夹心泡沫彩钢板隔断,防止火势烟气蔓延、扩大。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难以完全分隔时,不应设置人员住宿。

三、电动自行车不得停放楼梯间、室内充电。

四、楼道、通道、阳台及安全出口不得堆放杂物影响人员疏散。

五、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金属栅栏和防盗网确实需要的应设置易从内部开启的应急出口。

六、电器线路、灶具须由专业人员安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维修。

电线要穿管保护,不准私拉乱接、超负荷用电,灯具、插座、大功率电器等应远离可燃物。

七、严禁非法生产存储销售危险化学品,严禁违规动用明火、电气焊、金属切割等作业,不宜使用瓶装石油液化气。

要教育监管小孩不要玩火柴、打火机和烟花爆竹。

八、自动喷水、火灾报警、消火栓等设施严禁遮挡,要保持完整好用。

要按标准配置轻便消防水龙、灭火器、疏散标志、应急照明、防毒面具、救生绳等器材,并及时维护,熟练操作使用。

九、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宜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和简易喷淋装置。

十、离店或睡前要全面检查,熄火断电关燃气,防止遗留烟头、香烟、蚊香等火种。

十一、发现火灾要立即拨打119电话报警并组织人员有效处置,迅速逃离火场,切勿盲目跳楼或返回救人、取物。

十二、要自觉接受公安、消防部门和镇街、社区(村)居委会的检查,要及时改正火灾隐患,逾期不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特此函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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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宿制学校消防安全告知函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

    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各类寄宿制学校迅速发展,但由于寄宿制学校宿舍居住的多为未成年学生,消防安全意识薄弱,逃生自救能力弱,加之宿舍内物品存放管理混乱、电气线路乱接乱拉、安全疏散通道堵塞、部分年代久远的学校耐火等级低等诸多消防安全问题,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人员群死群伤。

为预防寄宿制学校火灾,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寄宿制学校消防安全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供用电线路均应安装漏电保护开关。

开关应选用合格电气产品。

二、供用电线路均应根据国家电气技术标准,采取穿金属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者绝缘阻燃PVC电工套管保护措施。

三、保持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紧急逃生通道畅通。

外墙设置防盗铁栅栏一律拆除,居住类场所确需安装的,应设置长宽净尺寸不小于1米、0.8米且向外开启的紧急逃生口,并设置缓降器、逃生软梯等辅助疏散设施。

四、不得违规住人,一经发现必须彻底搬离。

五、建筑(场所)内部均严禁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或充电,一经发现必须立即清理。

六、建筑(场所)内部均严禁使用彩钢板、聚氨酯泡沫等易燃材料,一经发现必须强制拆除。

七、严禁未经消防审核、验收或备案就开工建设、投入使用。

八、学校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各岗位消防责任人员,建立逐级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认真履行消防岗位职责。

九、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生教育课程,培养学生消防安全意识。

十、根据各自学校实际,因地制宜制定详细的应急疏散预案,并适时进行疏散逃生演练。

公民发现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96119”举报电话或者通过有效途径,向公安机关举报。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函告。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告知函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条件差,消防设施未正式启用、消防设施缺乏,施工现场可燃、易燃材料多,施工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宿舍设置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居住场所住宿与非住宿部分未做防火分隔,消防设施简陋,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人员群死群伤,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危害!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协助,并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严格执行。

二、施工单位应当确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

三、施工单位应制定并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施工单位应落实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五、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六、施工单位应加强初期火灾扑救和疏散演练。

七、施工单位应保证施工现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八、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配备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

九、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铺设临时消防供水管道,设置临时消火栓,保证消防水源;

十、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员工集体宿舍与作业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十一、施工现场的员工宿舍严禁使用彩钢板、聚氨酯泡沫等易燃材料。

十二、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十三、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或者违反规定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一经发现,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处责令停止施工。

特此函告。

小档口消防安全告知函

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

    “小档口”即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具有销售、服务性质的商店、营业性的饮食店、汽车摩托车修理店、洗衣店、电器维修店、美容美发店(院)等场所。

通常排烟、疏散条件差,可燃、易燃物多,住宿与非住宿部分未做防火分隔,消防设施简陋,一旦发生火灾,被困人员逃生困难,小档口亡人火灾问题十分突出,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危害!

为了加强“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的管理,依据广东省地方技术标准《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技术要求》(DB44/T1591-2015)、《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小档口消防安全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小档口供用电线路均应安装漏电保护开关。

开关应选用合格电气产品。

(二)小档口供用电线路均应根据国家电气技术标准,采取穿金属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者绝缘阻燃PVC电工套管保护措施。

电气设备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上。

(三)小档口均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紧急逃生通道畅通。

(四)住宿场所与其他生产经营性场所合一设置的,必须实施实体墙(砌至梁底部)物理防火分隔。

住人区域外墙设置防盗铁栅栏一律拆除,居住类场所确需安装的,应设置长宽净尺寸不小于1米、0.8米且向外开启的紧急逃生口,并设置缓降器、逃生软梯等辅助疏散设施。

(五)小档口均不得违规住人,一经发现必须彻底搬离。

(六)小档口内部均严禁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或充电,一经发现必须立即清理。

(七)小档口内部均严禁采用木质材料搭建阁楼,一经发现必须强制拆除。

(八)小档口内部均严禁使用彩钢板、聚氨酯泡沫等易燃材料,一经发现必须强制拆除。

(九)小档口内部均严禁违规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十)应设置足够数量的ABC干粉灭火器和应急照明灯。

(十一)要自觉接受公安、消防部门和镇街、社区(村)居委会的检查,要及时改正火灾隐患,逾期不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特此函告。

群租房消防安全告知函

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

  群租房通常存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数量不足或违章占用、堵塞、封闭,外墙门窗上设置铁栅栏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违规用火用电,防火分隔不到位,使用彩钢板、聚氨酯泡沫等易燃可燃材料,消防设施器材配置不齐全等问题。

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人员群死群伤,群租房火灾隐患不容忽视!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群租房火灾防范工作,切实降低火灾风险,确保消防安全,坚决遏制与预防群死群伤火灾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有关法律、标准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群租房消防安全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群租房建筑安全出口、疏散走道、楼梯间严禁堆放杂物和锁闭。

外墙门窗和阳台应设置逃生软梯、逃生缓降器、消防逃生梯或辅助爬梯等辅助疏散逃生设施;设置铁栅栏的,应设置紧急逃生窗。

  

二、电动自行车一律不得入楼入户。

严禁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为电动自行车或蓄电池充电。

  

三、群租房建筑电气线路的规格应当满足用电设备负荷要求,电线、电缆应当穿金属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者绝缘阻燃PVC电工套管保护。

严禁私拉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

  

四、群租房建筑明火厨房与其他部位间应采用不燃烧体隔墙实施防火分隔。

同一套间内应集中设置厨房。

除厨房外严禁使用明火,严禁使用、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

管道燃气已覆盖区域内的群租房建筑应采用管道供气。

  

五、群租房建筑内严禁设置生产、储存、经营等使用功能的“三合一”场所。

  

六、群租房建筑内消防设施器材应保持完好有效,严禁占用、损坏。

  

七、群租房所在建筑应配备消防安全楼长,楼长应由物业服务企业人员或出租人担任。

建筑或套间内同时设置10个以上出租床位的,应按每10人的标准,在居住人员中确定1名热心公益,经过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的人员作为管理人员定点看护。

楼长及管理人员应组织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八、群租房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二级,且不应设置在地上10层或者10层以上(用于出租的商品房除外)。

  

九、群租房应从严控制居住人数,每个住人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不包括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且每个居室实际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十、群租房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存在严重火灾隐患可能威胁公共安全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予以临时查封。

  

十一、楼长或群租房管理人员因疏于管理或者其它过失行为引起火灾,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群租房违反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函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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