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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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大学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和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合伙组织起来创业,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和《北京市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办法促进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京劳社服发[2006]54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经办银行是指与市、区(县)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签约、并承担本市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担保机构和商业银行。
第二章贷款担保对象、额度、期限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本市人员自谋职业依法开办的个体工商户(建筑、娱乐、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或自主、合伙创办的小企业(建筑、娱乐、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和批发、批发零售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
前款所称本市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本市户口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二、持有有效《毕业证书》,且尚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
三、持有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尚未就业的复员(转业)军人;
四、在乡镇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了转移就业登记,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北市市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证》的农村劳动力。
第二条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的,提供的小额贷款担保额度不超过5万元;借款人为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的,提供的小额贷款担保额度一般为20万元,或根据经营项目和安置本市城镇失业人员人数,按人均不超过5万元提供担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三条小额贷款担保期限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
第三章担保基金设立与管理
第一条北京市小额贷款市级担保基金由市财政局出资设立,初始规模为5000万元人民币,专项用于为自主、合伙创办的小企业提供小额贷款担保以及按照比例给予区县担保基金初始配额。
第二条区县级担保基金原则上由区县财政局出资100万元人民币作为初始额,市财政局根据区县担保基金初始额,按1∶1的比例从市级担保基金中给予配额设立,专项用于为自谋职业的个体经营者提供小额贷款担保。
根据担保业务发展需要,担保基金规模可适当调整。
第三条担保基金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
财政部门应建立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及时按规定补充担保基金。
第四条区县财政局将担保基金初始额存入经办银行专户,凭经办银行出具专户存款凭证,向市财政局申请区县级担保基金配额。
区县级担保基金可采取以下两种运作方式:
一、担保基金直接担保:
由区县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确定小额担保贷款的经办银行,签订委托小额担保贷款协议并直接将区县级担保基金存入经办银行,由担保基金直接为小额贷款提供担保。
二、担保机构担保:
由区县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确定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签订委托小额担保贷款协议,委托担保机构为小额贷款提供担保,并与市级担保机构签订委托担保协议或协调管理协议。
第五条在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各区县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牵头,与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组成协调小组。
其职责包括:
一、对小额贷款和担保业务进行指导、考核和监管;
二、审议、批准贷款担保业务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三、审议、批准弥补小额贷款代偿损失方案;
四、审议、核销小额贷款坏帐。
第六条小额担保贷款的风险控制
一、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应配合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保所为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建立信用档案,根据还款情况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定。
二、社保所、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应安排专人随时掌握借款人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和生产经营情况,及时清收贷款本金。
采取担保机构担保的,经办银行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向担保机构报送回收贷款本金报表。
三、担保机构、经办银行要定期对贷款项目进行检查和抽查,及时掌握小额担保贷款的使用情况。
四、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保所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掌握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展情况,建立健全小额担保贷款体系和风险控制体系,对小额担保贷款业务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市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七条担保基金日常管理
采取担保机构担保的,由担保机构负责担保基金的日常管理和小额贷款担保业务;采取基金直接担保的,由经办银行负责担保基金的日常管理。
日常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提请协调小组审议、核销坏帐和审议、批准弥补代偿损失方案;
二、负责对社保所开展小额贷款担保业务相关的培训和指导;
三、每季度向区县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及市级担保机构报送营业报告及其他有关报表和资料,做好担保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分析工作,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第八条财政部门按实际贷款本金1%的费率向担保基金日常管理机构拨付担保费或手续费补助。
第九条担保基金的监管
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应按照“定向设立、促进创业、安全运营”的原则,加强对担保基金的监督管理,并与签约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个季度召开例会,及时研究和解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每年组织或委托审计部门对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资金进行专项检查,对小额担保贷款中弄虚作假、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一条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应当向户籍或经营所在地社保所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推荐书》一式三份(社保所、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各一份)并提供下列文件:
一、借款人身份证件。
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再就业优惠证》、《大学毕业证》、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二、《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经北京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创业培训合格证及复印件,经创业培训机构审定合格的创业项目计划书或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四、《北京市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个人承诺书》;
五、经办银行、担保机构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二条借款人为自主、合伙创办的小企业的,应当向注册登记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一式三份,(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各一份)并提供下列文件:
一、创办人、合伙人或股东的《再就业优惠证》、《大学毕业证》、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注册验资报告》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证明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四、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章程及合伙协议书复印件;
五、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副本复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代理人的授权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贷款卡复印件及密码(或贷款卡查询结果复印件);
八、企业决定申请融资担保的股东会决议或合伙人会议决议;
九、当年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一十、企业一般情况及项目可行性报告;
一十一、拟提供的反担保措施;
一十二、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三条借款人应在贷款银行开立账户,且已用于项目经营的资金不低于贷款本金的30%;合法经营,资信程度良好,有偿债能力。
第四条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审批程序
一、已经建立信用社区的,按照《北京市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二、未建立信用社区的,由社保所在申请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其真实有效后,在《北京市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推荐书》上签署意见,并将资料送与区县签约的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可行性,自有资金,还款来源和反担保措施进行审核,确认符合贷款担保条件后办理担保手续,由与区县签约的商业银行经办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贷款业务。
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五条借款人为自主、合伙创办的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审批程序
借款人应当向企业登记注册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在申请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对小企业申请资料进行调查,在确认资料真实有效,项目可行后,在《北京市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将资料送市创业指导中心的“一站式”服务窗口。
市创业指导中心、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联合对企业的自有资金、还款能力、反担保措施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通过区县劳动保障部门通知申请人办理担保手续,经办银行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贷款手续。
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五章反担保措施
第一条借款人应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提供必要的反担保措施,包括:
保证金、抵押、质押、保证等。
担保机构在签订反担保合同时,应依法办理公证手续,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社保所根据担保机构授权协助办理。
第二条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的且在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免于提供反担保;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在未建立信用社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和借款人为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的,反担保风险控制金额一般不超过实际贷款额的30%。
第三条被保证人可根据担保金额大小及风险程度等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种或几种反担保措施。
一、被保证人可以采取保证金方式提供反担保。
保证金的管理由担保机构负责,主要用于被保证人不能按照合同或约定履行义务时的支付,如保证金支付后尚有余额,在保证期满后由担保机构退还被保证人。
二、被保证人(或第三人)以其合法财产提供抵押(质押)反担保。
抵押(质押)物的范围与条件是能够依法转让并可变现的财产及其他可以依法流通或转让的权利。
财产抵押(质押)物的条件应符合《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三、其他法人或自然人为被保证人提供信用反担保。
信用反担保的条件应符合《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在保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第一条借款人(被保证人)及反担保人应严格按照《委托保证合同》、《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要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按季度向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或社保所、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报送财务报表及项目进展情况等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提前落实还款资金,接受上述部门对其资金使用情况、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借款人(被保证人)或反担保人情况发生变化(如: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财产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等;自然人发生户籍、住址、联系电话、婚姻状况变更及财务状况变化等)时,应提前或于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通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或社保所、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并主动配合有关单位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条担保机构应制定规范、有效的担保评审和在保
监控管理措施及办法,设立专业部门专项负责小额贷款担保业务,履行担保管理责任。
要定期对担保项目及反担保物或反担保人进行检查或抽查,及时掌握贷款担保整体状况。
如发现资金损失或担保风险加大,应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并通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或社保所、经办银行,共同控制风险。
第三条经办银行要简化手续,为借款人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加强借款人在本机构结算账户的管理,出现借款人透支和不能按期支付利息等情况,及时通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或社保所、担保机构,共同维护贷款和担保基金的利益。
要确保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所需的资金和额度,掌握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定期与借款人联系,对有证据证明借款人有可能或已经恶意损失贷款的,应停止支付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同时通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或社保所、担保机构,最大限度使贷款免受或减少损失。
第四条社保所要加强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的培训和管理,积极协助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对借款人进行监督管理,及时掌握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督促借款人按约履行义务。
第五条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了解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并及时通报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共同防范、控制风险。
指导社保所完善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借款人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对在保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贷款利率与贴息
第一条市财政部门对从事微利项目的个体经营、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的借款人发生的小额担保贷款利息据实全额贴息,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执行,不得向上浮动。
微利项目由市财政和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情况定期确定公布。
第二条从事微利项目的个体经营和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的借款人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申请、审批程序、贴息期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的申请、审批程序、贴息期限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北京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管发[2004]172号)、《北京市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办法》(京财金融[2004]1997号)执行。
第八章小额担保贷款的代偿与追偿
第一条经办银行对已到还款期限未及时归还的小额担保贷款,应及时向借款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借款人,由经办银行通知担保机构和社保所,由社保所协助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履行追索责任;对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的借款人,由经办银行通知担保机构和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由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协助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履行追索责任。
追索期为自贷款期限届满或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之日起15个工作日止。
第二条追索期结束后,借款人仍未偿付贷款本金的,采取担保机构担保的,经办银行向担保机构出具《代偿通知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担保机构应在收到《代偿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经办银行办理代偿资金拨付手续,担保代偿资金从担保基金本金中垫支;采取基金直接担保的,经办银行直接从担保基金本金中垫支,同时报签约财政部门备案。
代偿内容限于尚未清偿的贷款本金。
第三条担保机构或经办银行对小额担保贷款代偿后,
应依法对借款人行使追偿权。
追偿措施包括:
一、督促借款人制订还款计划,尽快收回贷款;
二、依法处置贷款抵押(质押)物;
三、依法提起诉讼。
追偿收回的资金属于冲减担保资本金部分的调增担保资金本金;属于财政补偿资金部分的,作为以后年度市财政补偿担保代偿损失的资金来源,单独记账管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一条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条各区县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相关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精神,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县相应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此前己发文件与本办法内容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出台前已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仍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1:
北京市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推荐书
一、贷款申请表
借款人姓名
申请金额
人民币元
贷款期限
年月
贷款用途
担保方式
□反担保
□信用担保
基
本
信
息
身份证号码
《再就业优惠证》号码
出生
日期
年月日
性别
□男性
□女性
最高
学历
□博士□硕士□本科□大专
□中专及以下
婚姻
状况
□已婚□未婚
子女
人数
户籍
地址
邮政
编码
现居住
地址
□同户籍地
□另列于右
邮政
编码
住宅
权属
□自有□租赁
□其他
住宅
电话
移动
电话
电子
信箱
通讯
地址
□同户籍地□另列于右
□同现居住地
邮政
编码
配偶资料
姓名
出生日期
年月日
身份证号
工作
单位
电话
最高
学历
□博士□硕士□本科
□大专□中专及以下
经营情况
实体
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营业场所地址
邮政
编码
电话
经营范围
总投入
资金
人民币万元
本人年收入
人民币万元
申请时附送文件:
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再就业优惠证》、《大学毕业证》或退伍(转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创业培训合格证及复印件;4.创业(贷款)计划书或可行性分析报告;5.个体经营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6.自有资金证明;附送文件材料一式三份。
声明事项:
一、借款人声明,本申请书所填各项及所附文件资料均属事实,并同意贵单位向有关部门、个人查证核实。
二、本人同意贵单位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将本人资料透露给其他部门或有关机构,以收集进一步资料。
三、借款人所附申请文件,无论本贷款申请核准与否,本人同意由贵单位处理,无须退还本人。
四、借款人知悉贵单位保有本贷款申请核准与否的权利。
借款人签章:
社保所经办人签章:
年月日
二、贷款申请核准情况
贷款
申请
审核
人员
意见
一、借款人资格:
二、贷款项目的市场前景分析、可行性分析:
三、借款人信用情况:
四、担保调查员意见(是否担保、担保金额、期限及其他):
审核人签字:
年月日
街道
或乡
镇社
保所
意见
单位盖章:
年月日
担保
机构
意见
单位盖章:
年月日
本表一式三份,社保所、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