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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案例完整版

《企业纳税管理与筹划实务》案例分析题(共5道题每题20分)

欧阳光明(2021.03.07)

【案例分析1】:

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A公司,销售部王经理与2011年6月与外省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B公司的采购部刘经理初步商定由A公司向B公司销售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率17%),价税合计1170万元,A公司和B公司正在协商签订(尚未正式签订)的《购销合同》中约定:

(1)在买方付清货款前货物所有权属于卖方;(2)卖方在取得采购方的货款时,再就实收采购方的货款数额按不含税(不含增值税)口径向买方开具17%销售发票。

问:

1、上述两项合同约定是否合法有效?

依据是什么?

2、现行税法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与其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否一致?

3、A公司能不能通过结算方式的选择进行增值税节税筹划,现行税法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人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解析:

1、上述两项合同约定中的第一项(或前一项)约定合法有效(1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分)

上述两项合同约定中的第二项(或后一项)约定不一定合法有效(1分),是否有效要看购销合同(或购销双方)约定的结算方式是什么;(1分)

2、现行税法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与其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2分),即专用发票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2分)

3、A公司可以通过结算方式的选择进行增值税节税筹划(1分),现行税法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人销售货物增值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规定如下: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1分)

(2)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当天;(2分)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1分)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1分)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1分)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1分)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1分)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1分)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倡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1分)

(7)发生本细则《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同》规定的(或相关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1分)

【案例分析题2】:

具有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的国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强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金属结构件产品的生产与安装,兼营日用食品及其他免征增值税商品购销。

2012年5月5日、5月6日国强公司分别与A公司、B公司(A、B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国强公司向A公司销售一批免征增值税的货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585万元,向B公司销售金属结构件产品并负责安装,产品与安装费合计1170元,结算方式均为分期收款,其中销售A公司免税商品的第一期货款结算日为2012年5月8日,国强公司如期收到A公司银行转账支付的第一期货款117万元,国强公司财务据此向A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假定本案例中国强公司销售金属结构件产品适用17%的增值税率,不考虑未来建筑行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收政策变化因素)

问:

1、国强公司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规吗?

现行税法规定哪些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必须开具专用发票吗?

2、国强公司销售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分别就其货物销售收入和安装收入适用17%的税率计缴增值税和适用3%的税率计缴营业税的税法适用条件是什么?

3、请简述税务筹划最核心的一项原则及计税依据筹划的基本方法。

解析:

1、国强公司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合规。

(1分)现行税法规定以下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1分)

(2)销售免税项目(1分)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1分)

(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1分)

(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1分)

(6)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1分)

(7)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注: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有不同的新规定的除外)。

(1分)

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1分)

2、国强公司就其自产货物销售收入和安装收入适用17%的税率计缴增值税和适用3%的税率计缴营业税的税法适用条件是:

(1)国强公司(或货物出售方)销售的货物必须是自产货物(1分)

(2)国强公司(或货物出售方)能够取得并向建筑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公司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的证明(1分)

(3)国强公司(或货物出售方)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1分)

3、税务筹划最核心的一项原则是合法性原则(1分)。

计税依据筹划的基本方法是:

(1)税基最小化,税基最小化即通过合法降低税基总量,减少应纳税额或者避免多缴税,在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筹划中经常使用这种方法(2分)

(2)控制和安排税基的实现时间,一是推迟税基实现时间,推迟税基实现时间可以获得递延纳税的效果,获取货币的时间价值;二是在适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税基均衡实现可实现边际税率的均等,从而大幅降低税负;三是在减免税期间税基提前实现可以享受更多的税率减免(3分)

(3)合理分解税基,合理分解税基是指把税基进行合理分解,实现税基从税负较重形式向税负较轻的形式转化。

(2分)

【案例分析题3】:

张三李四各出人民币10万元投资新设一家注册资本为2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1月11日到当地工商管理部门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并投入生产、销售,当月实现销售收入5万元,截止2012年3月20日国税部门根据工商部门转来的工商登记信息,对该公司实施税务检查时,该公司仍未办理税务登记,也未向国税部门提交过任何纳税申报,经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检查后发现,该公司2011年度共实现铝合金门窗加工制作销售收入59万元(含税),一直在利用已经作废的财政部门的收款收据代替发票开具使用,购进的原材料凭证也没有正式发票。

问:

1、该企业违反了《税收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法》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哪些规定?

2、哪三类年应税销售额超过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市场主体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3、应申请而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有什么严重的后果?

解析:

1、该企业违反了以下的规定:

(1)未按规定自领取营业执照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2分)

(2)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2分)

(3)未按规定向材料供应商取得发票;(2分)

(4)未按规定向销货方开具销售发票;(2分)

(5)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2分)

(6)未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2分)

2、以下三类市场主体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2分)

(2)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2分)

3、应申请而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严重后果:

(4分)

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例分析题4】:

2011年8月10日,某市国税局稽查接到群众举报,称本市某工业制造企业收取现金不开票进行逃避纳税。

2011年8月12日,稽查局向该企业下达了《税务稽查通知书》,稽查局张科长等四人来到该厂找到了法定代表人王某,说明了来意,向该公司送达了《税务稽查通知书》,经稽查局局长签字,调取了该公司2009年1月1日到2011年7月30日期间的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张科长向账务科开具了收据,经查实,该公司偷税20万元,占应纳税额的10%,经过审理后,于2011年10月26日向该厂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追缴该公司所偷税款20万元,加收滞纳金48,500元,并处所偷税款0.5倍罚款,该公司对稽查局的行政处罚不服,拒绝缴纳罚款,并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稽查局败诉。

问:

1、稽查局的张科长等人在实施调帐检查的程序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

正确的程序是什么?

税法关于税务机关调取纳税人账簿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2、为何法院会判决撤销稽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3、如果该公司对《税务处理决定书》不服,能在缴清20万元税款和48500元滞纳金前,向法院起诉税务部门吗?

解析:

1、不符合规定(1分)。

正确程序是:

(1)出示稽查检查证件(2分)

(2)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2分)

送达经批准的《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开具《调取账簿资料清单》(2分)

经稽查局局长签字,只能调取调帐日以前年度即2009.1.1-2010.12.31期间的资料,并应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

(2分)调取纳税人当年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内退还。

(2分)

2、因为稽查局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处罚之前应告知该公司,即应向该公司依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2分)

3、不能(1分)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各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原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6分)

【案例分析题5】:

广东某金属公司(一般纳税人)成立于2011年1月,当年实现利润20万元(已作纳税调整,所得税已入库)。

2012年5月发现该公司接收外省虚开所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发票载明钢材110吨,价款385000元,税款65450元(已申报抵扣销项税额)。

经检查部门确认:

所采购的钢材已于2011年销售50吨,2012年3月销售60吨,成本已于销售当期结转。

检查部门根据上述情况作出了查补增值税,查补2011年所得税的处理建议。

问:

1、该公司2011年应查补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各是多少?

2、企业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定构成税法意义上的偷税行为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意义上的偷税行为是什么?

3、该企业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4、企业在销售活动中采取折扣销售促销应符和哪些条件才能获得按减除折扣额征收增值税的待遇?

解析:

1、应补增值税65450(2分),应补2011年企业所得税57750元=385000÷110×50×33%(2分)【注:

2008年企业所得税率已改为25%,则应补2011年企业所得税43750=385000÷110×50×25%】

2、企业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没有产生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后果,则不构成偷税行为(2分)。

偷税是指纳税人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为目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帐偷税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采取各种不公开的手段,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隐瞒真实情况,不缴或少缴税款,欺骗税务机关的行为(4分)

3、企业善意取得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无刑事责任(4分)。

4、企业在销售活动中采取折扣销售促销,应符合下列条件才能获得按减除折扣额征收增值税的待遇;

(1)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违法性质的回扣,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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