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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集体合同范本

浙江省集体合同范本

  篇一:

集体合同范本

  ×××单位平等协商集体合同要约书(样式):

  为建立企业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规定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

特提出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要约:

  一、平等协商会议的时间、地点

  1、时间:

年月日。

  2、地点:

在会议室。

  二、平等协商的主要内容

  1、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合同:

  

(1)劳动报酬;

  

(2)工作时间;

  (3)休息休假;

  (4)劳动安全与卫生;

  (5)补充保险和福利;

  (6)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7)职业技能培训;

  (8)劳动合同管理;

  (9)奖惩;

  (10)裁员;

  (11)企业商业秘密保护

  (12)集体合同期限;

  (13)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14)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

  (15)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16)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等;

  (17)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2、劳动报酬主要包括:

  

(1)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2)工资支付办法;

  (3)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

  (4)工资调整办法;

  (5)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

  (6)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

  (7)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3、工作时间主要包括:

  

(1)工时制度;

  

(2)加班加点办法;

  (3)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

  (4)劳动定额标准。

  4、休息休假主要包括:

  

(1)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办法;

  

(2)不能实行标准工时职工的休息休假;

  (3)其他假期。

  5、劳动安全卫生主要包括:

  

(1)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

  

(2)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

  (3)安全操作规程;

  (4)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5)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体检。

  6、保险和福利主要包括:

  

(1)社会保险的种类、范围;

  

(2)补充保险的种类、范围;

  (3)基本福利制度和福利设施;

  (4)医疗期延长及待遇;

  (5)职工亲属福利制度;

  (6)住房公积金。

  7、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主要包括:

  

(1)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2)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保护;

  (3)女职工、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

  (4)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登记制度。

  8、职业技能培训主要包括:

  

(1)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规划及年度计划;

  

(2)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3)保障和改善职业技能培训的措施。

  10、劳动合同管理主要包括:

  

(1)劳动合同签订时间;

  

(2)确定劳动合同期限的条件;

  (3)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续订的一般原则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4)试用期的条件和期限。

  11、奖惩主要包括:

  

(1)劳动纪律;

  

(2)考核奖惩制度

  (3)奖惩程序。

  12、裁员主要包括:

  

(1)裁员的方案;

  

(2)裁员的程序;

  (3)裁员的实施办法和补偿标准。

  13、商业秘密主要包括:

  

(1)商业秘密的内容和范围;

  

(2)商业秘密保护的措施和补偿

  三、平等协商代表

  根据有关规定,建议双方各派名协商代表。

职工方协商代表是:

  首席代表(工会主席)姓名:

职务:

其他代表为:

  企业方协商代表:

  首席代表(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其他代表为:

  请于协商会议前5日将你方集体协商代表名单报我会(或企业行政方)。

  为便于协商的顺利开展,请企业方向工会于应约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上一年度以下资料:

  1、企业销售收入情况;

  2、企业利润情况;

  3、企业资产负债表;

  4、企业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

  5、其他有关资料。

  工会方向企业提供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以上要约诚请企业(或工会)考虑,并于月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以便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要约方:

企业工会或企业行政(章)

  年月日

  篇二:

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XX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集体协商,是指劳动者一方与用人单位就签订集体合同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集体合同,是指劳动者一方与用人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通过集体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社会保险与职工福利等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包括综合性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和行业性集体合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兼顾双方合法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全体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劳动者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劳动报酬标准应当高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集体协商人员的培训工作,全面推进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地方工会、产业工会依法组织、指导、监督基层工会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集体协商

  第七条集体协商的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另一方不得拒绝,并应当在收到书面要求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商定集体协商时间。

  第八条已经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一方要求集体协商的,由工会代表劳动者一方向用人单位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用人单位要求集体协商的,向本单位工会提出集体协商要求。

  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一方要求集体协商的,由地方工会或者产业工会指导劳动者一方推举协商代表,向用人单位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用人单位要求集体协商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者直接提出,也可以向地方工会或者产业工会提出。

  第九条县级以下行业集聚或者小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行业工会或者区域工会代表劳动者一方,行业协会、商会或者企业家协会、工商联等企业代表组织代表用人单位一方,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另一方提出进行行业性或者区域性集体协商的要求。

  第十条参加集体协商的每方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三人,规模以上企业参加集体协商的每方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五人,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不得多于劳动者一方的协商代表,并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已经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一方的首席代表由工会负责人担任,其他协商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选举产生。

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一方协商代表在地方工会或者产业工会指导下由职工民主推举产生,并经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同意或者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首席代表从参加协商的劳动者代表中推举产生。

女性、残疾人劳动者较多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一方的协商代表中应当有相应比例的女性、残疾人代表。

  用人单位一方协商代表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选派,首席代表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

  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但受委托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

  集体协商代表不得兼任用人单位一方代表和劳动者一方代表。

  第十一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推举代表与劳务派遣单位进行集体协商。

  使用被派遣劳动者较多的用工单位,应当有被派遣劳动者代表参加集体协商会议,听取其意见建议,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劳动者一方的代表由行业工会或者区域工会选派,首席代表由工会负责人担任;用人单位一方的代表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企业家协会、工商联等企业代表组织选派或者协调区域内的用人单位,通过民主推选或者授权委托等方式产生,首席代表由用人单位一方代表民主推选产生。

  乡镇(街道)已经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根据本区域的实际情况,可以由三方机制中的劳动者一方代表和用人单位一方代表进行集体协商。

  第十三条协商代表的任期与集体合同期限相同。

  协商代表的罢免、更换和替补,按照协商代表产生的程序进行,并以书面形式向对方通报。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时间。

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资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劳动者一方协商代表在担任协商代表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

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严重违反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者一方协商代表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未经本人同意,用人单位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十五条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集体协商;

  

(二)收集集体协商有关情况和资料,在集体协商中充分表达本方的意见;

  (三)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听取本方人员的意见建议,回答本方人员的询问;

  (四)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五)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

集体协商会议召集人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担任。

  集体协商双方应当在举行集体协商会议的七日前,将拟定协商的事项和参加协商的代表名单通知对方,并按照对方要求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

  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共同确定一名记录员,做好会议记录。

双方首席代表应当对会议记录确认并签字。

  第十七条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

协商未达成一致的,经劳动者一方同意,可以中止协商,并商定下次协商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第三章综合性、专项集体合同

  第十八条集体协商双方应当就下列多项或者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综合性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社会保险与福利;

  (五)劳动安全与卫生;

  (六)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以及残疾职工的保护;

  (七)职业技能培训;

  (八)劳动合同管理;

  (九)劳动纪律和职工奖惩;

  (十)裁员;

  (十一)集体合同期限;

  (十二)变更、解除与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十三)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十四)违约责任;

  (十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专项集体合同与综合性集体合同不一致的,以专项集体合同为准。

  第十九条集体协商双方应当每年就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年度工资调整办法和年度工资总收入等事项进行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定额与计件单价;

  

(二)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和最低工资;

  (三)各个岗位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四)工资支付办法;

  (五)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

  (六)工资调整办法;

  (七)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

  (八)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支付办法;

  (九)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第二十条一个工资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一方可以提出增长工资的要求,与用人单位进行集体协商:

  

(一)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提高的;

  

(二)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的;

  (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难以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可以提出工资调整方案,与劳动者一方进行集体协商。

  第二十一条集体协商双方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的,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

  篇三:

公司集体合同范本

  集体合同

  本合同由公司与公司工会经协商一致后签订。

  第一条为保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合作共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企业与工会集体协商后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协商和签订本合同应当遵循依法办事、平等协调,合作一致,权利与义务统一和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利益的原则。

  第三条本合同由工会主席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并经工会和企业双方进行平等协商并达成一致。

  第四条本合同必须提交职工代表(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企业应向职工支付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为劳动者办理养老、工伤、医疗、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

  第六条企业执行国家和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的企业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职工在劳动中必须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第七条企业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职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的享受国家有关规定待遇。

  第八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专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九条工会有权参与伤亡事故和其他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条企业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而造成一定损失的职工可以给予处罚,给予职工的处罚应由企业行政征求工会意见后实施。

  第十一条企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第十二条女职工享受如下特殊保护:

  1、与男职工享有平等的权利;

  2、同工同酬;

  3、每一至两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生殖健康检查;

  4、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5、做好女职工的“五期”劳动保护,建立女职工卫生室,为女职工发放单人自用冲洗用具;

  6、禁止安排已婚待孕女工从事属于国家《有毒作业分级标准》第三、四级作业;

  7、禁止安排妊娠期间的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止从事的劳动;

  8、不得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及哺乳期的女职工加班和夜班;

  9、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享受产假(包括流产)、哺乳假;

  10、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未成年工享受如下特殊保护:

  1、与其他职工有平等的权利;

  2、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劳动范围的规定;

  3、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1)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2)工作每满1年进行一次;(3)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体检时间已超过180天。

  未成年工是指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

  第十四条企业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一)集体协商组织

  1、企业与企业工会双方成立工资集体协商组织,人员相等,双方各派人,并确定各自的首席代表。

  2、工资集体协商组织召开会议可由双方轮流召集,也可由工会方代表负责召集。

  3、工资协商会议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二)工资分配原则

  1、坚持按劳分配,同工同酬,效率优先,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

  2、坚持职工实际工资增长水平与企业上一年实现的利税增长相一致的原则。

  3、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三)工资分配制度与分配形式

  1、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执行每月不低于元的企业最低工资制度。

  2、企业职工的工资实行工资形式。

  3、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工资,每月日为工资发放日,遇节假日则提前。

  4、职工年工资增长水平不低于%的幅度。

  5、职工经企业同意参加社会活动,所占时间不影响工资标准和补贴,婚丧假和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产假工资按有关规定执行。

  6、劳动者患病期间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四)职工工资扣除的规定

  1、企业不得克扣职工工资。

  2、因职工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可按劳动合同约定,由职工赔偿经济损失,如果采用扣除职工工资赔偿经济损失的,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五)经济补偿与违约金支付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以及各种违约金支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建立和健全厂纪厂规。

  二、企业发生灾害、重大事故等紧急情况下有权采取紧急措施。

  三、认真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四、根据生产需要有计划地培训职工,特别是做好职工岗前、岗中及转岗培训。

  五、尊重和保障工会在企业的合法权益,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足额拨交工会经费。

  六、按照规定按时足额为本企业职工交纳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保险费。

  七、工会正、副主席任期未满,已到期的劳动合同应予以延续到任期满为止。

在任职期间未经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同意,不得随意调动工作。

  八、企业制订、修改或废除涉及职工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要听取职工意见,并经职工代表(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九、企业积极支持工会开展“安康杯”等社会劳动竞赛活动。

  十、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夯实安全卫生基础建设,预防事故发生,尽可能减少职业化危害。

  十一、企业出台涉及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决议,应与工会方进行平等协商。

  十二、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发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组织职工进行体检,并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第十六条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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