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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征信行业分析报告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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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

 

一、全球征信模式一览4

1、美国个人征信模式:

市场主导4

2、欧洲个人征信模式:

政府主导4

3、日本个人征信模式:

会员制5

二、美国个人征信业运行情况7

1、美国个人征信行业发展历程7

2、美国征信市场的格局9

3、美国个人征信法律框架10

4、美国个人征信体系产业链12

5、美国个人征信行业三巨头13

(1)益百利13

(2)益百利、艾可菲和环联公司的对比20

6、信用评分巨头:

FICO21

(1)FICO评分系统简介21

(2)FICO盈利情况23

三、德国个人征信业务发展情况23

1、德国个人征信行业发展历程23

2、德国征信机构格局25

3、德国个人征信法律框架26

4、德国征信机构的信息采集27

(1)采集来源27

(2)采集原则28

(3)正面信息对信用行业的发展具有越来越重要的意义28

5、代表企业:

SCHUFA29

四、日本个人征信发展情况30

1、日本个人征信行业发展历程30

2、日本征信机构格局31

3、日本征信行业法律31

4、代表机构:

CIC31

 

个人征信是互联网征信、消费金融等的基础。

个人征信是互联网金融、消费金融等金融模式的基础,只有拥有了合适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这些新型的金融模式才有降低成本、实现盈利的可能。

因此,发展个人征信业务势在必行。

一、全球征信模式一览

1、美国个人征信模式:

市场主导

美国征信业的发展大体经过了四个阶段——快速发展期、法律完善期、并购整合期及成熟拓展期,现在已经形成了成熟的法律环境和产业链模式。

美国个人征信产业链主要由四个环节组成:

数据收集—数据标准化—数据处理—形成数据产品—产品应用。

其中,数据处理和形成数据产品是产业链里面的关键环节。

在美国益百利、艾飞克和环联三家征信公司占据了70%的份额,而FICO评分系统则是信贷领域评分的佼佼者。

2、欧洲个人征信模式:

政府主导

德国社会信用体系包括公共征信系统、私营信用服务系统、行业协会三部分:

公共征信系统主要包括德意志联邦银行(德国中央银行)信贷登记中心系统,以及工商登记信息、破产法院破产记录、地方法院债务人名单等行政、司法部门的信息系统。

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依法向私营信用服务系统提供信息服务,成为私营征信机构信息的重要来源之一;私营信用服务系统主要包括私营信用服务公司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建立的企业与消费者信用数据库及其提供的信用服务,主要的企业代表是schufa;以行业协会为主体的会员制模式是由协会建立信用信息系统,为协会会员提供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互换平台,通过内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征集和使用信用信息的目的。

3、日本个人征信模式:

会员制

日本的征信体系采用的是会员制征信模式。

个人征信大体上可划分为银行体系、消费信贷体系和销售信用体系,分别对应银行业协会、信贷业协会和信用产业协会。

协会会员包括银行、信用卡公司、保证公司、其他金融机构、商业公司以及零售店等。

例如日本银行协会建立了非营利的银行会员制机构,即日本个人信用信息中心。

信息中心的信息来源于会员银行,会员银行在与个人签订消费贷款的合同时,均要求个人义务提供真实的个人信用信息。

这些个人信息中心负责对消费者个人或企业进行征信。

该中心在收集与提供信息服务时要收费,以维持中心的运行,但不以营利为目的。

个人征信是互联网金融、消费金融等金融模式的基础,只有拥有了合适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这些新型的金融模式才有降低成本、实现盈利的可能。

因此,发展个人征信业务势在必行。

2015年1月,央行发布了《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允许腾讯征信等8家公司进行征信的准备工作,并与3、4月份和7月份对8家公司进行了中期和终期审核,但是正式的征信牌照仍然还在途中。

待首批正式征信牌照下发后,我国的个人征信市场将一改只有央行征信中心一家的局面,出现多家市场征信机构的局面。

本报告正式基于这样的背景下完成,其中第一篇主要对于国外主要的征信模式进行介绍,第二篇将主要介绍我国征信行业的发展历史和腾讯征信等8家公司的征信模式。

根据主导运营模式,征信模式可概括为三种:

(1)美国的市场主导型,由民间资本投资和经营,完全市场化经营;

(2)欧洲的政府主导型,以中央银行建立的“中央征信系统”为主体,兼有私营征信机构;

(3)日本的会员制模式,采用以行业协会为主建立信用信息中心的会员制模式,为协会会员提供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互换平台,通过内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来进行信息共享。

二、美国个人征信业运行情况

1、美国个人征信行业发展历程

美国征信行业的兴起源于消费的盛行,在近一个世纪,美国的GDP、消费支出和信贷规模均保持约7%的复合增长率,为征信行业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美国的征信行业现在已经形成了较完整的征信体系,其征信业的发展大体经过了四个阶段——快速发展期、法律完善期、并购整合期及成熟拓展期。

快速发展期始于20世纪20年代,一方面,居民消费支出不断提高,导致对信贷的需求也日益膨胀,再加上信用卡的诞生,更是极大推动了信贷行为;另一方面,由于经济的大萧条,个人违约率不断上升。

这些因素叠加起来,驱动着征信市场开始快速发展。

法律完善期始于20世纪60年代,在这个阶段,包括《公平信用报告法》、《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平等信用机会法》、《诚实租借法》等17部法律相继出台,奠定了征信市场的法律基础,其中一项《信用控制法》在1980年代被终结。

此外,这一时期VISA、MasterCard等卡组织相继诞生,信用卡的适用范围和规模得到极大扩展,为征信发展注入强大动力。

并购整合期始于20世纪80年代,随着银行的大规模整合和全国化进程,征信行业也进入了整合期,机构数量从2000家减至500家。

在这一阶段,技术的进步起到了关键作用。

2000年至今,美国征信市场逐步进入成熟稳定期,这一阶段的特点是专业化和全球化,各大征信机构开始积极进行海外布局,扩大市场,并致力于开发更多的征信应用。

从美国征信行业的历史发展路径来看,先是野蛮生长,然后理智整合,在这个过程中,应用场景的拓展、技术的进步和法律法规的完善起到了关键性的推动作用。

2、美国征信市场的格局

目前,美国征信体系分为机构征信和个人征信,机构征信又分为资本市场信用和普通企业信用。

资本市场信用机构有标普、穆迪、惠誉等,普通企业信用机构有邓白氏等。

个人征信机构包括益佰利、爱克非、环联等。

此外,美国还有400多家区域性或专业性征信机构依附于上述七家机构,或向其提供数据。

3、美国个人征信法律框架

美国的征信立法是“自下而上”的,始于20世纪70年代,由于私营征信机构快速发展,产生了监管需求。

美国的法律体系以《公平信用报告法》(FCRA)为核心,包括《诚实租借法》、《信用卡发行法》、《平等信用机会法》、《公平信用结账法》、《房屋抵押公开法》、《社区再投资法》、《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甘恩-圣哲曼储蓄机构法》、《银行平等竞争法》、《公平信用和贷记卡公开法》、《房屋贷款人保护法》、《金融机构改革-恢复-执行法》、《格雷姆-里奇-比利雷法》等17部法律,其中《信用控制法》在20世纪80年代终止使用。

美国征信行业发展领先于欧洲,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美国为征信行业立单独法并且将重心放在促进征信行业发展方面,例如在信息采集方面的限制较少,在信息使用方面采用正当理由原则,并在历次相关法律修订中逐渐扩大了正当理由的范围。

此外,美国把保护个人隐私权放在第二位,制定了多部专业法律来保护个人权利。

美国是全球最早为信用征信活动或机构单独立法的国家,目前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征信法律框架体系。

在美国,征信行业是完全市场化的,政府不参与其中,只是对市场秩序进行协调,进行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同时其本身也成为商业性征信公司的评级对象,这样就保障了征信公司能确保其独立性、中立性和公正性。

4、美国个人征信体系产业链

个人征信产业链主要由四个环节组成:

数据收集—数据标准化—数据处理—形成数据产品—产品应用。

其中,数据处理和形成数据产品是产业链里面的关键环节。

在第一环节数据收集中,数据来源于多种机构:

金融机构(免费提供数据)、第三方数据处理公司(对公共信息进行简单处理)、征信公司(信息共享,收取一定的费用)、相关企业和个人工作地(征信公司主动调查,自己承担相应费用。

第二环节是数据标准化,美国信用局协会制定了用于个人征信业务的统一标准数据报告格式和标准数据采集格式—Metro1及Metro2。

这种标准是征信行业发展的非常重要的里程碑

产业链的核心在于第三、四环节—数据的处理并形成产品。

数据处理需要数据库技术(核心技术主要掌握在Oracle、IBM、SAP等手中)、个人数据配对处理及特征变量技术(核心技术主要掌握在三大征信局手中);建立评分模型、形成信用报告等产品需要数据库分析技术(核心技术主要掌握在FICO、Vantage手中)。

征信公司在对外服务过程中大多数是以特征变量的形式提供。

最后一个环节是产品应用,将数据运用到各种场景中,比如办理贷款业务、个人租房等,主要客户有金融机构、授信机构、雇主企业、公共服务机构、个人等。

5、美国个人征信行业三巨头

在美国个人征信行业,益百利、艾飞克和环联三家征信公司占据了70%的份额,其余几百家区域性或专业性的机构都是依附于上述机构,或向其提供数据。

在这三巨头中,以益百利的营收规模最大。

(1)益百利

企业发展概况

益百利公司是全球领先的公司和消费者信息解决方案提供商,通过提供信息、解决方案和信息处理服务,帮助消费者了解、管理和保护私人信息和财产,帮助各公司发掘、发展和管理可获利的客户关系。

如今,益百利已和全球各行各业的五万多个客户合作,行业涉及政府部门、金融服务、电信、医疗保健、保险、零售和商品邮购服务、汽车、制造业、娱乐休闲、公用事业、房地产及电子商务。

益百利是GUS有限公司属下的附属公司,在英国诺丁汉、加利福尼亚的柯斯塔梅莎均设有总部,在36个国家共拥有员工14,000多名,业务遍布60多个国家,年销售额逾35亿美元。

企业业务模式

益百利的商业模式是一个“数据、分析平台、专家、客户与消费者”形成的闭环,其凭借全球的影响力吸引本地和全球的客户。

益百利依靠规模优势投资更多的新产品并集约化、标准化,从而减少成本支出,同时不断优化运营模式,重视资源集中配置和再投资,从而达到股东权益的不断增值。

近三年经营情况

益百利近三年总资产、股东权益缓慢增长,ROE和ROA基本稳定在24%和8%的较高水平。

益百利近三年总营业收入保持了5%左右的稳定增长,净利润在2014年大增105%,销售净利率维持在14%的较高水平。

各项指标较为平稳证明了行业处于成熟期,厂商与产品之间的竞争手段逐渐从价格手段转向各种非价格手段,如提高质量、改善性能和加强售后维修服务等。

在行业成熟价段,行业增长速度降到一个更加适度的水平,行业新的增长点大多来自技术创新。

业务种类

益百利的业务分为信用服务、决策分析、市场服务、消费者服务四个部分,其中信用服务收入占比47%,决策分析收入占比12%,市场服务占比19%,消费者服务占比22%。

信用服务

在信用服务中,贷款人和其他会员提供信贷申请和还款历史数据,公司再添加诸如公共记录等信息后,然后通过对数据的汇总、整理,形成信用报告。

信用报告帮助贷款人做出更好地决策,建立新的账户和更有效地管理现有客户。

报告因国家而异,但主要包括以下信息:

身份、交易记录、过去和现在的信用记录、法院判决、破产记录、涉嫌诈骗性申请记录、募集款、以前的地址等,对于企业而言,还包括公司登记信息和所有权。

各国关于数据管理和获取的法律不尽相同,如果某公司需要检查一个人或企业的信用记录,必须有合法的理由,并且通常需要正式将其意图通知申请人。

公司不做出贷款决定或提出任何建议和意见,而是向贷款人提供真实的信息,以帮助他们决定是否提供贷款。

公司实行全周期的安全计划以保护数据,从收集到转换和使用,再到储存和销毁。

决策分析

决策方法包括:

公司自己获取数据、从客户和第三方机构获取数据;提供分析模型和软件将原始数据转化为可用的信息。

公司采取协商的办法与客户进行合作,帮助他们找出问题,重点关注公司价值的提升和投资回报率的提高。

公司的平台帮助客户进行复杂的活动,如编制、标准化和检索数据,管理决策过程和管理业务流程。

公司开发评分规则,模型和软件,当发现客户的一些共性问题时,会制定相应的行业解决方案。

市场服务

帮助客户制定有效的营销活动,以确定他们的最佳客户,了解他们的动机和行为,并找到新的类似的客户。

营销人员基于个体的偏好,与不同领域的人进行交流、做出相应方案。

公司利用自身在数据管理方面的优势来创建客户资料,包括各种来自市场调查,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和杂志订阅的数据,以及客户的专有数据。

这些资料帮助营销人员更好地了解客户,通过他们对环境的偏好和线下线上的行为。

一旦客户了解了他们的消费者,他们可以进行接触。

公司帮助客户执行他们的营销活动、与客户互动、评价活动的效果等。

营销渠道包括寄信、发邮件、可寻址电视、社交媒体、互联网和移动设备。

这种以数据为主导,以客户为中心的方法,使客户能够得到更大的投资回报率和得到更多的客户。

消费者服务

一个人的信用报告包含了他们完整的信用偿还历史,是他们信用评分的基础。

这一评分衡量了他们偿还贷款的可能性,被贷款人用来在房贷前评估风险。

而信用报告数据来源于公司的信用服务业务线,所以个人可以看到贷款人所看到得信息。

通过使用公司的互动工具,个人可以监视自己的信用情况、确定如何提高信用评分的方法。

公司还提供身份保护服务,为人们提供识别身份盗窃检测等服务,监测个体信用报告中的信息异动。

如果出现欺诈情况,我们给人们提供了一个专门的防欺诈服务,并与保险公司进行合作进行损失赔偿。

公司还推出SafetyWebcom产品帮助家长监控孩子的网上活动,推出DataPatrol产品进行实时网络和社会网络的监测,用来在事前避免身份欺诈问题的发生。

地域布局

益百利的收入主要来源自北美、其次是欧洲和爱尔兰、再者是拉丁美,最后是亚洲。

客户分类

益佰利的客户主要是金融机构,占比31%,其次是消费者,占比22%,再次是零售商,占比10%,然后是其他数据处理机构、公共机构等。

公司战略目标分析

公司通过关注“新客户群、地域扩张、产品创新和经营效益”来实现业绩的提升;目标是通过利用在数据和分析方面的优势,通过投资或者收购的方法,进行新客户拓展、地域扩张和产品创新,从而实现利润增长。

(2)益百利、艾可菲和环联公司的对比

在基本情况方面,益百利的分布最广、规模最大,艾可费的基于产品较为丰富,净利率较高;益百利和环联都已开始涉及中国业务,益百利开展业务更早;三者经营方面也各有特,益百利擅长数据分析、艾可菲产品更加丰富且能对无信用消费者进行信用评估、环联在风险管理上存在优势。

在客户分类方面,益百利的主要信息来源是金融机构,其次是消费者、零售商,其他来源占比较少;艾飞可的信息来源更加广泛,除了金融机构外,还包括抵押贷款、消费者、雇佣者等。

在地域分布方面,益百利更加全球化,国内国外的业务平分秋色;艾飞可主要业务布局还是集中在美国本土。

6、信用评分巨头:

FICO

(1)FICO评分系统简介

19世纪40至50年代,为了快速大量处理信贷申请,有些银行开始研究关于信用评分的方法。

在这种背景下,FICO于1956年成立,成为世界上第一家提供信用评分数学模型的专业化公司。

之后,随着信用卡业务的发展,以及银行对风险控制的强烈需求,FICO的业务水平和规模不断提高,于19世纪70年代为WellsForgo银行开发出世界上第一套信用行为评分模型,80年代末,FICO又为资信银行开发出世界上第一套信用报告评分模型。

从此,FICO逐渐巩固了这一领域的垄断地位。

三大信用管理局使用三种不同的FICO评分系统,分别是:

Equifax下的BEACON,Experian下的ExperianPFairIsaacRiskModel,TransUnion下的FICORiskScore,Classic。

FICO评分系统得出的信用分数范围在300-850分之间,分数越高,说明客户的信用风险越小。

一般地说,如果借款人的信用评分达到680分以上,贷款方就可以放心发放贷款,如果借款人的信用评分低于620分,贷款方一般要求借款人增加担保,或者寻找各种理由拒绝贷款。

如果借款人的信用评分介于620-680分之间,贷款方就要作进一步的调查核实,采用其它的信用分析工具,作个案处理。

FICO评分模型中所关注的主要因素有五类,分别是客户的偿还历史、欠款数额、信用历史年限、最近申请贷款次数以及新开立信用账户。

(2)FICO盈利情况

FICO近三年来总收入呈现稳中略有上升的态势,净利润维持在02亿美元左右,净利润率稳定在01%左右。

FICO评分系统的优势在于美国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公司拥有多年的行业经验、收录了全面有效的个人信用信息记录、依赖的是客观公正的计算机系统、创新能力强。

FICO一直对中国的巨大市场极其关注,于1998年5月首次进入中国,目前在中国已经有不同类型的银行用户。

三、德国个人征信业务发展情况

1、德国个人征信行业发展历程

于20世纪30年代就已开始出现征信机构。

和美国完全市场化的发展路径不同,欧洲大多数国家公共征信和民营征信共存,公共征信机构只对一定额度以上的贷款信息要求强制汇报,从而给私营征信机构留下了发展空间。

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欧洲银行资金充沛,大公司和固定客户很容易从银行获得融资款。

因此,市场对企业征信的需求量不大,主要是由公共征信系统采集公司和贷款数额较大的个人客户的信息,为中央银行更好地监督金融市场、防范金融风险服务。

20世纪80年代后,全球市场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间接融资地位下降,新兴产业不断崛起,征信又重新被投资人和金融家们加以重视,用来评估企业申请贷款和信用。

2、德国征信机构格局

德国社会信用体系包括公共征信系统、私营信用服务系统、行业协会三部分:

1、公共征信系统主要包括德意志联邦银行(德国中央银行)信贷登记中心系统,以及工商登记信息、破产法院破产记录、地方法院债务人名单等行政、司法部门的信息系统。

德意志联邦银行信贷登记系统供银行与金融机构内部使用,在使用范围上有明确的限制,而工商登记信息、法院破产记录和债务人名单均对外公布,并可查询。

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依法向私营信用服务系统提供信息服务,成为私营征信机构信息的重要来源之一;

2、私营信用服务系统是德国社会信用体系的主体。

私营信用服务系统主要包括私营信用服务公司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建立的企业与消费者信用数据库及其提供的信用服务;

3、以行业协会为主体的会员制模式以,由协会建立信用信息系统,为协会会员提供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互换平台,通过内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征集和使用信用信息的目的。

3、德国个人征信法律框架

完备的法律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保障。

由于私营的社会信用服务体系占据德国社会信用体系的主体,因而有关信用管理的法规散见于商法、民法、信贷法和数据保护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建立一部专门的信用管理法。

这些涉及信用管理的法律主要包括规范信用信息公开的法律、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规范催帐程序的法律、加强信用监督的法律四大类。

4、德国征信机构的信息采集

(1)采集来源

征信机构采集的信息包括消费者的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两方面,基本信息主要用于确认消费者的身份,这方面的信息主要来自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其中最重要的是每个人唯一的社会安全号;信用信息则主要来自金融机构、合作伙伴和私人部门等,比如德国的SCHUFA公司,其95%的数据来自合作伙伴,只有5%的数据来自法院、邮局等公共机构。

征信机构可以免费采集政府部门和法院的相关信息,但在采集邮局的信息时一般要向邮局支付费用。

采集私人部门的信息是否需要付费,一般由征信机构和信息提供者协商确定。

如果信息的提供者同时也是信息的主要使用者,则征信机构可以免费采集信息,但信息使用者使用信息时需要付费,比如德国的SCHUFA公司和信息使用者就采取这种方式。

(2)采集原则

信息采集遵循互利原则,即征信机构的信息使用者也应提供相应的信息。

由于征信机构的信息使用者同时也是信息提供者,这使得信息提供者能够并且愿意同征信机构在各个方面积极合作。

比如,德国SCHUFA公司为例,其与客户的信息交换大概95%是通过在线方式,而只有5%是通过手工方式(电话、传真或信件)。

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不仅方便客户使用、降低了客户的成本,更重要的是信息交换实现自动化,信息采集和利用的效率大大提高。

(3)正面信息对信用行业的发展具有越来越重要的意义

虽然欧洲一些国家(比如法国、西班牙)仍然只允许征信机构采集负面信息,但只采集负面信息不仅使征信机构的业务发展受到很大制约,而且也无法为金融机构的授信决策提供更多帮助,因为负面信息只能说明一个消费者过去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却无法判断消费者管理自身信用的能力。

德国允许征信机构采集正负两方面的信息。

全面信息的优势主要在三个方面:

一是可以防止消费者过度负债,从而更好地保护消费者;二是有利于金融机构进行风险控制,并为其拓展金融业务服务,降低贷款利率;三是有利于公平授信。

从世界范围看,目前绝

大多数国家的征信机构都可以采集正面和负面的信息,只有少数国家只允许采集负面信息。

在只允许采集负面信息的国家,有些国家(比如法国)也在考虑是否可以采集正面信息以更好地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5、代表企业:

Schufa

在德国,Schufa记录是被人们广泛接受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记录。

它归属于贷款人协会,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都处理,可以采取两种自愿方式之一参加。

一种是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都提供;另一种是仅仅提供、接受负面信息。

负面数据是指拖欠贷款情况,它将被通知给与该借款人有信用关系的所有信用局成员。

正面信息是指正常未偿贷款情况。

Schufa官方网站的数据显示,目前其保留着6630万个人信用记录和420万企业信用记录。

作为第三方资信调查与评估公司,Schufa收集的用户信用信息十分全面。

除了姓名、出生日期、住址等基本信息外,还包括人们的银行账户、信用卡、手机合同、租赁合同以及贷款等信用信息。

Schufa系统里的个人信用数据每季度更新一次,企业信用数据每天更新。

即使你搬离了原来的住址,或者改名换姓,你的信用记录也会像身份证一样如影随形。

此外,Schufa信用保障系统有着相当完善的评估体系。

它采用0至100的评分制度,分数越高信誉度越高。

该系统的信用数据对于个人和企事业单位都完全公开,可以随时在网上或者打电话查询。

当然,德国的SCHUFA系统并非尽善尽美。

各方面对于这套信用保障体系的批评也很多,比如有人质疑信息和数据的保护是否完备,会不会遭到泄露和盗用;还有人认为某些数据上的错误可能给个人带来巨大的利益损失。

四、日本个人征信发展情况

1、日本个人征信行业发展历程

日本个人征信行业经历了大致四个发展阶段:

(1)在亚洲,日本的企业信用管理发展较早,最早的征信公司出现于19世纪末期,大量企业和个人涌入,呈分散经营态势;

(2)20世纪60年代起寡头集中的趋势日益明显。

两家主要的征信公司帝国数据银行和东京商工所占据了60%-70%的市场份额,并将这一态势保持至今,呈现出集中垄断的长期性、稳定性。

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其智力劳动密集型、资料经验累积型的行业特征,需要大量的调查员、分析员;(3)20世纪70年代起,个人征信开始发展。

1973年,全国银行个人信用信息中心成立,1988年成立了整个日本银行个人信用信息中心(B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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