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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章程

重庆大学章程

序言

重庆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创办于1929年。

1942年,学校成为一所文理工商法医诸学科俱备的综合性大学。

1952年调整为以工科为主的多科性大学。

1960年被确定为全国重点大学。

改革开放后,学校进行了全面的恢复调整和改革建设,成为一所以工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的高校。

1996年成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1999年列入国家“985工程”重点建设高校。

2000年5月,原重庆建筑大学、重庆建筑高等专科学校与重庆大学合并组建为新的重庆大学,学校发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并全力向研究型综合性的高水平大学迈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治校,建立完善的现代大学制度,维护学校的正常运行和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登记名称为重庆大学,简称重大;英文译名为ChongqingUniversity,英文缩写CQU。

第三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

重庆市沙坪坝区沙正街174号。

学校有A校区、B校区、C校区和虎溪校区。

学校互联网主页为(略)。

第四条 学校是由国家举办、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的举办者、管理者依据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对学校实施宏观管理和监督,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基本保障条件,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学校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学,维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及其它合法权益。

第五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第六条 学校的办学宗旨是“研究学术,造就人才,佑启乡邦,振导社会”,校训是“耐劳苦、尚俭朴、勤学业、爱国家”。

第七条 学校办学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以建设“完备弘深之大学”、造就“行业精英、国家栋梁”为使命,培养能够适应和引领未来的高素质创新型人才。

第二章 基本功能及权利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八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培养高素质创新型人才为首要目标,以教育教学为中心工作,以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为基本要求,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是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第九条 学校依法开展下列教育教学工作:

(一)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并根据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规定和社会需求,自主制定本科生教育、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适时调整办学层次与类型结构;

(二)开展多种形式的留学生教育,提高学校的国际化程度,传播中国文化;

(三)适度开展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及学历和非学历继续教育、网络教育,为建设学习型社会、构建体系完备的终身教育提供支撑和服务。

第十条 学校学科以工科为优势,理工结合、文理渗透,多学科协调发展,涵盖主要学科门类。

学校根据国家、社会和学科发展需求,统筹制定学科专业发展规划,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学科专业设置和结构调整。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招生政策,按照社会需求、学校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订招生方案,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自主开展招生和录取工作,自主调节学科专业招生比例。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吸纳教师、学生、校友代表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

委员会按照其章程监督招生活动,裁断招生纠纷,维护招生公平公正。

学校招生工作主动接受教育行政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标准,自主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强化优质教学资源建设,改革教学管理制度,持续推进教学改革,完善质量评价机制,保障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 学校坚持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面育人,坚持教育教学与生产劳动、社会实践相结合,树立教学与科研有机结合的人才培养理念,激励教师创造性地从事教育教学活动,不断增强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实施以下有关事项,并按规定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一)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二)制定学业证书颁发条件,根据条件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或肄业证书;

(三)对符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四)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荣誉称号,对于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依照规定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二节 学术研究

第十五条 学校把学术研究作为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和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

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把学术研究优势转化为教学优势,用高水平的研究和成果支撑高质量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有组织的协同创新与教师自由探索研究相结合的学术研究机制,鼓励广大教师和研究人员从事学术研究,提升学术研究质量和效益。

学生科研与创新是学校学术研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建立健全相应的支撑体系。

第十七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

坚守学术诚信,维护学术道德,纠正学术不端。

第三节 社会服务

第十八条 学校牢固树立主动为社会服务的意识,积极履行社会服务职能,充分发挥知识源、思想库和智囊团作用,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第十九条 学校面向国家战略需求和新型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的需要,提供科技和智力支撑。

第二十条 学校面向生产实践的需要,为行业企业技术改造、产品升级换代及新产品研发等,提供成果转化支持。

第二十一条 学校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需求,积极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提供知识服务,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服务。

第四节 文化传承创新

第二十二条 学校把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民族振兴作为办学的重要使命。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致力于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吸收借鉴人类优秀文明成果,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第二十三条 学校坚持以先进的大学文化引领人才培养、学术发展及社会服务。

普及科学知识、彰显科学精神,繁荣哲学社会科学,奉献文学艺术精品,传承创新民族文化。

第二十四 条学校坚持文化育人,传承和建立体现时代特征、社会特点和大学特色的校园文化;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第二十五 条学校积极开展对外文化交流,为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和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推动人类文明进步作出积极贡献。

第三章 治理结构

第一节 管理体制与组织结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以中国共产党重庆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决策与领导体制,建设和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学校党委会和常务委员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

学院实行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学院党政联席会是学院决策机构。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经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或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党的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

学校党委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依法设置、变更或者撤销相应工作机构和党委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党委部门的职能。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可批准设立二级党组织(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支部委员会)。

学校党委可批准二级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党支部。

第三十条 学校按照科学规范、精简高效和促进改革发展的原则,依法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学校内部行政管理机构和直属单位,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其职能。

其增设和调整由相关部门提出、研究论证后,提请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核批准。

第三十一条 学校以一级学科(群)为主要依据设置学院,也可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需要设置单科性特色学院或研究院,并根据需要适时调整。

其增设及调整由相关部门研究提出,学术委员会组织咨询论证后,提请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核批准。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办学职能的需要,设置研究院、所(中心)、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科研机构或学术组织。

学校承建的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学校可以与社会机构或个人合作设置教育机构、研究机构或学术组织,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管理。

学校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学术管理体系。

学校设立学校学术委员会;学院设立学院学术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学校根据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的需要,设立重庆大学监督委员会。

监督委员会由党代会代表、纪委委员、工会、教代会代表、民主党派、学生代表等组成,对学校的决策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成立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重庆大学委员会、学生会、研究生会,并支持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设立校务委员会、理事会、校友会等组织机构。

第三十七条 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根据各自章程规定的建设目标和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节 学校党委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支持校长依法自主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与服务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相关决议,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与服务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设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

(四)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

(五)领导学校的工会、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等;

(六)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学校党委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决策原则。

学校党委全委会是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全校党的工作、执行党的决议的最高决策机构。

全委会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出席人员为党委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可指定相关人员列席。

全委会会议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

第四十一条 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党委职权,主持党委日常工作,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全委会的决议,对党的委员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出席人员为党委常委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根据会议内容可指定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在征求校长及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

常委会会议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未到会常委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

干部推荐、任免、党内奖惩等的决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逐个表决,必须有常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常委会委员同意方为通过。

第四十二条 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根据有关规定产生。

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的全面工作,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围绕“教育、制度、纠风、监督、惩处”等重要关口,着力关键部门、重点岗位的风险防范,整合校内监督,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三节 校长

第四十四条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领导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行使职权。

其主要职权是: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设行政管理机构和直属单位的设置方案,按照干部任免权限任免其行政负责人,推荐副校长人选;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五条 校长、副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遴选任免。

总会计师协助校长管理学校财经工作,其职责及任免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的主要职责是学校行政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决定,研究和解决学校重要行政事项,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的方案。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副校长召集并主持,按照相应议事规程开展工作。

校长办公会须一半以上应到会人员出席方能举行。

校长于必要时可指定其他它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或相关人员列席校长办公会。

第四十七条 学校内设行政管理机构和直属单位是学校的办事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相应的教学科研服务、管理和保障职责。

第四十八条 学校设校务委员会,由现任校领导、卸任校领导代表、资深教授代表等组成,按照其相关规程对学校重大事务进行咨询评议。

第四节 学院

第四十九条 学院(研究院,下同)是学校履行学校各项办学职能的主要实施机构。

学院可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设置若干系及内设机构。

第五十条 学院接受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学校赋予学院履行职能所需的自主权。

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人才培养方案、专业教学计划和相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交流和学生教育与管理;

(三)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按规定负责学院人事聘任和管理;

(四)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负责学院资产和财务管理;

(五)学校赋予的其他自主权。

第五十一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工作原则,按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施办法》的规定召开。

第五十二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各自章程或有关规定开展工作,负责决定、审议其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事项。

第五十三条 学院根据办学需要,设置和调整基层教学研究组织,并依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节 学术体系

第五十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独立行使对学校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

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立学科建设、教学指导、科学研究、教师聘任和学术道德等若干专门委员会。

第五十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及学科专业设置与调整,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等。

(二)审议学校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以及对外推荐国家、省部级优秀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三)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以及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等。

(四)评定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五)审议学术评价、学术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等。

(六)知晓学校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战略规划,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等事项。

学校在就上述事项作出决策前应听取其咨询意见。

(七)学校有关规定及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务。

第五十六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裁决学术纠纷;对涉及本校教师、学生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学术评价组织,进行认定,做出校内终局裁定。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直接做出撤销或者建议学校撤销当事人相应学术称号、学术待遇的决定,同时,可以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对当事人的处理建议。

第五十七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含副教授)及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且含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组成,每届任期四年。

具体人员构成按照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程序产生。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特别委员。

第五十八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基层学术组织,在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按其章程独立统筹行使对学院相关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和审议权,每届任期三年,不定期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规章开展学位培养与授予相关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学校学位授予规则、学位教育招生标准、培养方案及授位标准等。

(二)审定授予及撤销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名单;负责提出拟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人员提议名单。

(三)审定教师招收和指导研究生资格标准。

(四)制定学科、专业人才培养及学位授予质量评估标准;审定学位点新增调整方案。

(五)审议和审定与学位培养和授予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工作,并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十条 学校主要根据学科门类及学科建设与评价关联性等标准设置学部。

学部是受学校委托进行学术事务分类管理的平台。

学部可设立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学术组织,以发挥其在交叉学科规划、跨学科平台建设、新兴学科人才引进、人才培养改革等方面的统筹、组织和监督作用。

第六节 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六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教职工代表和负责人由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五年,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其执行委员会行使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第六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有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四)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五)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三条 学院、学校机关、学校直属单位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五年,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对涉及本部门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以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应进行讨论,通过后本部门方可组织实施。

第六十四条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履行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项基本职能。

学院、学校机关、学校直属单位建立分工会。

第六十五条 学校工会与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采取两会合一的组织形式。

分工会与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采取两会合一的组织形式。

第六十六条 共青团重庆大学委员会通过其书记参加学校校务委员会或列席学校党委的有关会议及其他合法途径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六十七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

学生代表由学校全体学生按其章程民主选举产生。

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为学生委员会,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为行使职权。

第六十八条 学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规定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六十九条 其他群团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或工作职责规定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七十条 学校教职工和学生个人可通过各种正当渠道对学校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一节 组成

第七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七十二条 教师由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的人员担任。

教师应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为人师表,以知识传递、科学创新和优良学风教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坚持以教师为办学主体,为教师履职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七十三条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以服务办学为宗旨,不断提高服务意识和专业技能,为学校办学提供专业化的技术支撑和保障。

第七十四条 管理人员按照学校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在部门职能和岗位赋予的职责范围内,遵循规范、高效、创新的原则开展管理服务工作。

第七十五条 工勤人员以服务办学为宗旨,不断提高服务意识和业务技能,为学校办学提供辅助和保障。

第七十六条 离退休人员是学校办学的重要资源,享受相应政治、生活待遇。

学校执行国家离退休有关政策规定,为离退休人员关心和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创造必要条件。

第二节 权利与义务

第七十七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人才培养、学术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学校管理和保障服务,按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退休等待遇;

(三)公平获得职业发展和职务晋升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学校有关处理或者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和申诉;

(七)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八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二)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节 职业发展

第七十九条 学校建立符合职业发展规律的现代大学人力资源制度。

顺应发展改革要求,结合各类人员的岗位特点,构建灵活、多元化的聘任制度,建立退出机制。

鼓励和促进各类人员各司其职、各展其长。

第八十条 学校实行人力资源分类管理制度,健全以质量提升为导向的教学评价与考核体系;建立符合学术研究规律、与国家和学校科技发展相适应的科研评价与考核体系;完善面向服务对象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评价与考核体系。

第八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职业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教职工知识、能力、技能培训体系,促进各支队伍不断发展。

第八十二条 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和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权益救济机制,依法受理和处理教职工提出的异议和申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八十四条 学校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制度。

第五章 学生

第一节 组成

第八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接受学校培养的受教育者。

分为具有学校学籍的学生和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学生。

第八十六条 对于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学生,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节 权利与义务

第八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其他资助。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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