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工室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及流程图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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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工室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及流程图模板
政工室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及流程图
一、责任单位
**县公安局政工室
二、责任人
政工室实行党委委员、政工室主任分管,教导员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教导员主持政工室工作,并对政工室工作负全面责任,室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
工作责任人为教导员、分管副主任、承办人。
三、权力行使及办理依据
(一)表彰奖励工作
1、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2、办理依据
(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公安部令第66号)
(2)《湖南省公安厅表彰奖励审核审批程序》(湘公部[2003]36号)
3、审核呈报范围
(1)局属各单位个人、集体嘉奖以上奖励的审核呈报;
(2)其它表彰的审核呈报。
4、表彰奖励审核呈报程序及时限
(1)单位申报
公安机关集体、个人工作成绩突出,根据有关规定应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予以表彰奖励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请奖意见,报政工室逐级呈报。
(2)汇总初审
政工室负责申报材料的受理汇总,在收到请奖材料后及时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分类整理。
(3)有关部门审查
政工室汇总整理请奖材料后,即将名单和有关材料送局相关警种征求意见,并及时送局纪委、督察、法制等部门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主任办公会研究审议
自接到请奖材料之日起,政工室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召开主任办公会议进行审议,并视情邀请有关参战部门和指导机关参加讨论,对表彰奖励的对象、等级等提出意见。
(5)考察
根据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的情况,对呈报表彰奖励对象、报记集体三等功以上的建制单位和案情重大复杂、记功等级高、记功对象较多的专案组进行考察。
考察组由政工室牵头组织,根据具体情况邀请纪委、法制、督察和相关业务部门参加,考察组一般不少于3人。
(6)局党委研究审定
审议、考察程序结束后,政工室主任将请奖事项提交局党委研究审定。
(7)公示
政工室负责将局党委研究决定的拟表彰奖励名单或向上级公安机关呈报奖励审批的名单,向全局和社会公示,公示时间7天。
公示期内,拟表彰奖励对象如有不良反映,经查证,确实不符或不宜表彰、奖励的,不予表彰、奖励。
(8)印发命令或报发奖机关审批
公示期满后,根据审批权限直接印发表彰奖励决定(命令),或将表彰奖励意见上报上级公安机关(其他发奖机关)审批。
5、监督检查
(1)公示。
表彰、奖励意见向全局或全社会公示,接受举报。
(2)相关单位参与研究。
主任办公会研究表彰奖励意见时要邀请相关参战部门或指导机关参与讨论,力求表彰、奖励对象、等级准确公正。
(3)纪委、督察、法制等部门审查。
受表彰奖励的对象要接受纪委、督察、法制等部门的严格审查,有不符合表彰奖励情形的,立即退回。
(4)接受本局纪委部门的监督。
(5)内部纪律规定。
6、责任追究
(1)过错责任内容
表彰奖励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①因工作失误,漏报漏评、错报错评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不良影响的;
②违反工作纪律,接受吃请、收受红包礼金,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③其他过错情形。
(2)责任主体认定
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①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②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③室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讨论最高领导为责任人。
④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领导责任。
(3)追责形式
①因工作失误,漏报漏评、错报错评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不良影响的,通报批评,公务员年度考核不得评优。
②有收受红包礼金或接受请奖单位、个人安排出入娱乐休闲场所的等情节的,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七条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廉政风险点
确定表彰奖励对象和等次,徇私舞弊或弄虚作假,导致被表彰对象不符合表彰要求。
8、防范措施
(1)召开主任办公会,并邀请有关部门参加,集体讨论决定表彰奖励对象和表奖等次。
(2)局纪委、督查、法制等部门对表彰奖励对象进行审查。
(3)对表彰奖励对象进行公示。
表彰奖励审核呈报流程及廉政风险识别图
(二)局机关工会经费、党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制度
1、权力行使依据
(1)《中国共产党党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3)《中国工会章程》
2、办理依据
(1)《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中组发[2008]3号文件)
(2)《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总工发[2009]47号
3、收缴范围及上缴比例
(1)党费
①局机关在职中共党员、离退休中共党员及职工党员、临聘人员党员。
②在职人员中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
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临时聘用人员(党组织关系在本局)参照企业人员的规定执行。
(2)工会经费
①局机关工会会员按每月工资的5‰缴纳工会会费;
②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
4、使用管理
(1)党费
全额上缴县委组织部门。
(2)工会经费
工会经费使用本着勤俭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把有限的经费用于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民警职工活动,努力提高使用效益。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
①职工活动支出。
指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②维权支出。
指工会直接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
包括工会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向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对困难职工帮扶、向职工送温暖等发生的支出及参与立法和本单位民主管理等其他维权支出。
③业务支出。
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
包括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学习和培训所需教材资料和讲课酬金等;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组织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协作活动;召开工会代表大会、委员会、经审会以及工会专业工作会议;开展外事活动、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大型专题调研;经审专用经费、基层工会办公、差旅等其他专项业务的支出。
④资本性支出。
指工会从事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⑤事业支出。
指对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⑥其他支出。
指工会以上支出项目以外的各项开支。
如用会费对会员的事业支出,特殊困难补助、由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
5、使用审批程序
(1)党费开支审批管理
无
(2)工会经费开支审批管理
工会经费开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开支集体研究决定。
①集体活动开支审批:
严格执行预算审批制度。
②工会活动:
应根据当年工会工作计划需要,提交活动计划及经费开支预算,经机关工会委员会集体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③2000元以下的日常开支由局工会主席直接审批;2000元以上的开支,须提交机关工会委员会集体审议。
④专项经费开支审批:
经局工会委员会集体审议通过开支预算后,由工会主席审批。
6、监督检查
(1)县总工会、局纪委和局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局工会经费的审计监督。
(2)特困补助、慰问金的呈报审批的全过程受局属各单位和全体会员(家属)的监督。
(3)建立呈报审批工作流转情况登记制度,对所有材料呈报、流转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7、责任追究
(1)过错责任内容
在工会经费、党费收缴和使用管理过程中的违反《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或《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有以下情况的,必须追究责任:
①贪污、挪用工会经费或党费;
②工会经费没有做到专款专用的;
③工会经费没有严格执行审批程序的;
④其他违反程序规定的情况。
(2)责任主体认定
在工会经费、党费收缴和使用管理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①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②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审批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③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机关委员会领导为责任人;
④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3)追究形式
对违反工会经费、党费收缴和使用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8、廉政风险点
(1)工会经费、党费使用管理专款专用。
(2)工会经费的报账审批。
9、防范措施
(1)严格遵守财务制度。
(2)充分发挥局机关审计部门监督作用。
(3)依靠全体工会会员、全体党员进行监督。
局机关工会经费、党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工作流程
及廉政风险识别图
局机关工会经费、党费收缴和使用管理
工作流程图
附: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总工发[2009]47号
为规范和加强基层工会经费的收支管理,充分发挥基层工会为职工服务、为发展工运事业服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原则
1、遵纪守法原则。
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所在地方政府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2、经费独立原则。
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应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3、预算管理原则。
工会经费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4、依法收缴原则。
基层工会应依法收缴工会经费,并按规定留成上缴。
5、服务职工原则。
工会经费使用要突出重点,保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6、勤俭节约原则。
工会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7、民主管理原则。
要依靠职工管好、用好经费,定期公布账目,实行民主管理,接受会员监督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二、工会经费收入范围
工会经费收入包括:
1、会费收入。
指工会会员依照规定向工会组织缴纳的会费。
2、拨缴经费收入。
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依照规定向基层工会拨缴的经费,或上级工会委托税务代收后按规定比例转拨基层工会的经费。
3、上级补助收入。
指基层工会收到上级工会补助的款项。
4、行政补助收入。
指所在单位行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的补助款项。
5、事业收入。
指工会附属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6、投资收益。
指基层工会对外投资发生的损益,如购买国债或企业债券取得的收益。
7、其他收入。
指基层工会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如银行存款利息、接受捐赠收入等。
三、工会经费支出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
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其他有关文件精神,应当由各级财政和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行政方面承担的费用,不得由工会经费开支。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基层工会要按照所在省级工会确定的经费分成比例,及时足额上解经费。
留成经费支出包括:
1、职工活动支出。
指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基层工会应将会员缴纳的会费全部用于会员活动支出。
职工教育方面,用于工会开展职工教育、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职工教育所需资料、教师酬金;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奖励;工会为职工举办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等。
文体活动方面,用于工会开展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等各类活动;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费与维修;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及奖励;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等;用会费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等。
宣传活动方面,用于工会开展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会等宣传活动;工会组织技术交流、职工读书活动、网络宣传以及举办展览、板报等所消耗的用品;工会组织的重大节日宣传费;工会举办的图书馆、阅览室所需图书、工会报刊以及资料费等。
其他活动方面,除上述支出以外,用于工会开展的技能竞赛等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
2、维权支出。
指工会直接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
包括工会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向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对困难职工帮扶、向职工送温暖等发生的支出及参与立法和本单位民主管理等其他维权支出。
3、业务支出。
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
包括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学习和培训所需教材资料和讲课酬金等;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组织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协作活动;召开工会代表大会、委员会、经审会以及工会专业工作会议;开展外事活动、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大型专题调研;经审专用经费、基层工会办公、差旅等其他专项业务的支出。
4.资本性支出。
指工会从事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等资本性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在行政方面承担资本性支出的经费不足,并且基层工会有经费结余的情况下,工会经费可以用于必要的资本性支出。
5.事业支出。
指对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6.其他支出。
指工会以上支出项目以外的各项开支。
如用会费对会员的特殊困难补助、由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
工会经费必须及时、足额收缴。
不得截留、挪用,不得用于非职工服务和工会以外的开支;不得支付社会摊派或变相摊派的费用;不得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拆借、经济担保和抵押。
工会经费开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开支集体研究决定。
四、附则
1、各级工会可根据本办法和上级工会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2、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1998年9月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制定的《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中组发[2008]3号文件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
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
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六条 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
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七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八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九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
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
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
具体办法是:
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
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二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
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
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
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中央。
上缴中央的党费应当于次年4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十六条 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二、党费使用
第十七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八条 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第十九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培训党员;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二十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一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
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
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
第二十三条 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
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
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
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
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
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
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党费。
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每年4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中央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
报告内容是:
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党组织收缴、使用和管理党费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三)**县公安局精细化考核管理制度
1、考评依据
《2011年**县公安局精细化管理考核实施方案》。
2、考评对象
局属各单位及全体在编在岗民警、职工。
局属单位分实战部门、综合部门和单列部门三类进行考核。
实战考核单位是指各派出所、刑事侦查大队(不含内设刑事技术中队)、禁毒大队、治安管理大队(不含内设处巡警中队)、经侦大队。
综合考核单位是指矿业治安管理大队、国内安全保卫大队、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指挥中心、政工室、纪检监察督查大队、法制大队、刑侦大队刑事技术中队、治安大队处巡警中队。
单列考核单位是指看守所、拘留所。
3、考评程序
(1)月考
局考核办和成员单位结合日常队伍管理和业务工作,每月对本单位被考核项目和本单位考评项目及时进行考核,并报考核办登记。
(2)年考
①业务工作考核:
由局考核办组织,实行网上考核和现场检查相结合,对年初制定的业务工作逐项进行考核,有争议的问题集体研究。
②队伍建设考核:
由考核办对局属各单位报来的队伍建设扣分进行统计汇总。
③公共评价:
由考核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