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四宪法的回顾与反思.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27294931 上传时间:2023-06-28 格式:DOCX 页数:15 大小:30.4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五四宪法的回顾与反思.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五四宪法的回顾与反思.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五四宪法的回顾与反思.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五四宪法的回顾与反思.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五四宪法的回顾与反思.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五四宪法的回顾与反思.docx

《五四宪法的回顾与反思.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五四宪法的回顾与反思.docx(1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五四宪法的回顾与反思.docx

五四宪法的回顾与反思

五四宪法的回顾与反思

 

  

内容提要:

本文从政治、经济和文化三方面对五四宪法规定的内容进行了回顾。

同时,以宪法应当规定的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两大基本内容为起点,并利用社会学的观点对五四宪法进行了现实的反思。

在此基础上指出宪政是我国的必然选择,也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中国近代百年,是剧烈的社会变迁时期,是中华民族探索现代化的时期,更是一个百年宪政时期。

历经戊戌变法、辛亥革命和北洋军阀时期,以及后来的蒋氏统治,其间立宪运动频繁,或为欺骗民众,或为装点门面,始终未能找到一条真正的宪政道路。

而新中国的成立,不仅意味着革命的胜利,更意味着在制宪史上掀开了新的一页。

五四宪法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是百年宪政的一个转折点。

这部宪法的制定,从时间上看,从1953年1月成立以毛泽东为首的宪法起草委员会,到次年6月宪法草案公布开展在全民中讨论,再到9月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历时近两年。

从人员组成上看,宪法起草委员会以毛泽东为首,包括了田家英、陈伯达、胡乔木等党内人士以及宋庆龄等民主党派人士,可谓精英尽出。

从过程上看,1953年成立宪法起草委员会,参考了1918年苏俄宪法、1936年苏联宪法、1946年法国宪法等,经过反复修改,形成宪法草案,1954年6月公布在全民中讨论,收集到意见稿110多万条,参与程度之高可见一斑。

这部宪法在当时可以说凝聚了党和人民的智慧。

 “一切爱国的人民对于这个伟大的现实和它的伟大前途,该是怎样欢欣鼓舞啊!

”1 但是这部宪法通过之后,并未起几年作用,实际上从1956年下半年随着反右倾斗争的扩大化,这部宪法已经名存实亡了。

就现在来讲,五四宪法已属过去。

但是在半个世纪之后的今天,在把政治文明人权保障写入宪法的今天,回顾五四宪法厄运的成因,对于更好地推进宪政建设仍然具有重大的意义。

  历史的回顾

  首先,就在于这部宪法的纲领化。

这部宪法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它的使命就是在过渡时期实现社会主义,它是一个过渡时期的总章程,是为建设社会主义而奋斗的宪法。

“在经济上既有社会主义,又有资本主义。

……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相反的生产关系,在一个国家里面互不干扰地平行发展,是不可能的,中国不变成社会主义国家,就要变成资本主义国家,要它不变,就是要使事物停止不动,这是绝对不可能的。

……由此可见,我国走社会主义道路,是确定不移的,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的路可走。

……我们有完全的必要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前进一步,制定一个像现在向各位代表提出的这样的宪法,用法律的形式把我国过渡时期的总任务肯定下来。

……为了这样的目的,我们也有完全的必要制定一个比共同纲领更为完备的像现在向各位代表提出的这样的宪法。

”2 这就是五四宪法制定的历史背景。

制定这部宪法的目的是在四九年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在已经取得成就的前提下,进一步把现存的资本主义成分转变为社会主义性质,通过完成过渡时期的总任务,实现建设社会主义的目标。

五四宪法规定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序言)”同时详细规定了建设社会主义的政治基础、经济基础、过渡的步骤、具体的过渡形式以及完成过渡任务的领导力量等。

这部宪法实质上是政治任务的纲领化,就是通过立法的形式,用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把当时所确定的使命固定下来。

因此,使命的完成也是其生命的终点。

当1956年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提前完成,五四宪法已经失去了存在的必要。

这部宪法创制是党重视的产物,1宪法发挥作用的时间由党的思想事先确定,2它在实施中的命运由党的思想决定。

3一言以蔽之,五四宪法不是近代西方意义上的“权利契约书”,而是为完成国家阶段发展任务的保障书。

因此,五四宪法这种宪法的政治纲领化成为其惨遭厄运的首要因由。

  其次,五四宪法的厄运还在于其所规定的经济内容具有速变性的特点。

经济基础作为上层建筑的本源意义上的根基,因此经济内容就成为宪法必不可少的内容之一。

但问题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社会主义经济与资本主义经济并存,并且又急于消灭资本主义经济的情况下,五四宪法过于具体地规定了经济内容,而现实中这些经济成分又具有明显的变动性。

“关于我国现有的各种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分析以及国家关于各种所有制的政策,构成了宪法草案总纲的重要部分。

”4五四宪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在有下列各种:

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

”当时经济上是两种成分并存。

“在我们国家,一方面有了生产资料的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也有了合作社所有制;另一方面还有个体劳动者所有制,也有资本家所有制。

这就是说,社会主义的经济与非社会主义的经济现在是同时并存着的。

这就是我国过渡时期的基本特点。

”5五四宪法对不同经济成分的地位给予不同的规定。

第6条“国家保证优先发展国营经济”。

第7条“鼓励、指导和帮助合作社经济的发展”。

第8条“国家对富农经济采取限制和逐步消灭的政策”。

第9条“国家指导和帮助个体手工业”。

第10条规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鼓励和指导他们转变为不同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逐步以全民所有制代替资本家所有制。

”同时,对不同经济成分的过渡形式作了分别规定。

“在对农业和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主要的过渡形式是劳动群众部分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社,如像几年前来我国农村中已经开始发展起来的,以土地入股和统一经营为特点的农业生产合作社。

在我国的历史条件下,我们逐步地和广泛地运用这种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经济的过渡形式,就可以引导广大的个体劳动者比较顺利地走向劳动群众的集体所有制。

在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过渡形式是国家资本主义。

在我国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可能通过各种不同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逐步实现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6同时,五四宪法还规定了实现过渡的和平道路。

“……所有这些,即工人阶级的国家领导权和工农的巩固联盟,社会主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地位,国内统一战线的关系,并加上有利的国际条件,就是我国所以能够通过和平道路消灭剥削制度,建成社会主义的必要条件。

”7

  五四宪法这种对经济政策亦步亦趋的追随,不符合宪法规范稳定性、概括性的要求。

宪法的权威在很大程度上来自于宪法的稳定。

失去高度概括性之特点的宪法规范,面对现实经济生活的剧烈变动失去了应变能力。

而法律是一个保守的事物(培根语)。

列宁说,当法律与现实脱节的时候,宪法是虚伪的,当它们是一致的时候,宪法是真实的。

事实也确实如此,当1956年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五四宪法的有关经济制度的规定,尤其是对非社会主义的经济成分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部分,由于失去了调整对象,事实上已经停止了生命力,连宣示的作用也没有了。

  再者,五四宪法的厄运并不止于此,有关对公民权利的规定也并没有得到恰当的实施。

五四宪法规定了包括迁徙自由等政治权利和自由。

对于中国人民来说,这是第一次用社会主义性质且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来规定基本权利,毫无疑问,在中国历史上,这是一个前所未有的进步。

但是,宪法规定的权利必须在得到公民的行使时才有意义,否则,仅仅是白纸上的黑字,仅仅是一种无生命的宣示。

并且,更为重要的是,公民权利必须得到恰当有效的行使,否则,公民权利的滥用,对于国家来说或许是一种祸害。

  在这部宪法下,1959年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刘少奇为国家主席,全国人民举国欢庆,欢欣鼓舞。

同样是在这部宪法下,1967年,一群红卫兵把时任国家主席的他从家中揪出,对这位由他们当初亲自选举出来的国家主席进行了一次残酷的批斗。

“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席,你们怎样对待我个人,这无关紧要,但我要捍卫国家主席的尊严。

谁罢免了我国家主席?

要审判,也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你们这样做,是在侮辱我们的国家。

我个人也是一个公民,为什么不让我讲话?

宪法保障每一个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破坏宪法的人是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的!

”1可惜,他并没看到破坏宪法的人受到制裁,他只能寄希望于“好在历史是人民写的”。

这时,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连国家主席也保护不了了。

十年浩劫,宪法中有关权利的规范受到无情的漠视和践踏,总结历史,把原因归结为公民权利意识薄弱,终究是皮相之谈。

为何赋予的权利却成为国家遭殃的祸根,恐怕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

  梁治平先生一贯遵循“用法律去阐明文化,用文化去阐明法律”的思路,在其力作《法辨》一书中,探讨了法在中西方起源意义上的不同,以及法与权利、权力、自由等在中西方的不同关系,颇有见地。

法在西方,从起源意义上说,就有公平、正义的含义,与权利有密切关系。

“就法与权利的关系来说,西方法产生伊始,就被认为是确定权利的标志有效保障,恰似不同社会集团之间的‘政治契约’,因此能获得一体遵行的效力。

”2自由则是西方法的另一价值追求。

西塞罗说,我们为了自由的缘故,做了法律的奴隶。

在西方法律文化中,以权利指称的法在社会生活中处于支配地位。

“人只有在只服从法律的时候才会有自由,这就是说,当所有的权力都受到法律的支配,法律乃是至高无上的权威的时候,自由才可能存在。

当然这还有个前提,那就是法律本身应该是能够用做权利保障的。

”3而法在中国文化中,则完全不一样。

在起源意义上,法与刑相通。

而刑之始,盖所以待异族。

法是一种相互征讨的暴力工具,从来没有权利蕴于其中。

“古代中国,私法无由发达,这一点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文化原因,其中重要的一点是:

中国古代之‘法’原本与权利无缘,其固有观念不能容纳‘私法’的概念。

若着眼于更广阔的社会背景,我们还可以指出,中国古代社会并没有需要保护的公民权利一类东西,法律对于权利的分配和保障,自然也就无从谈起。

”4对于中国法有“平之如水”一说,有人据此认为中国法也有公平之意。

但蔡枢衡先生认为,这四个字是“后世浅人所妄增”,不足为训。

这里,水的含义不是象征性的,而纯粹是功能性的。

它是指把犯罪者放在水上,随水漂去,是一种惩罚。

5中华法系历经几千年的发展,就其本身发展形态来说,不可谓不发达,更不能否认其存在。

否则,就无法解释自《法经》以来历朝各代的法典。

这不是问题的症结所在,问题的关键在于中国法律文化中,始终没有权利的概念,法律始终缺少权利的底蕴,这成为中国法律文化的一个根深蒂固的传统。

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近代才开始有松动和变化的迹象,但是仍然没能形成西方法律文化意义上的固有权利意识。

在中国,如果说人们享有权利的话,更多的时候将其归功于官吏的廉洁和帝王的恩赐。

而绝对不是西方法所指称的不可剥夺的天赋人权。

宪法作为人民和政府通过妥协达成的权利书的概念,只在西方存在,中国传统上不存在这种思想产生的政治土壤。

近代以降,这种观念虽有改变,但是离真正的权利意识还相差太远。

正所谓,辫子可以一夜剪掉,但权利意识的形成决非朝夕之事。

至于公民权利的恰当行使,更是一件困难的事。

因此,五四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不仅没有达到期望的目的,更遗憾的是,却最终在混乱中为疯狂的政治激情所取代。

  最后,五四宪法的失败,不仅仅在于上述三方面的不适当,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

新中国的成立揭开近代中国发展史上新的一页。

刚刚建立的社会主义制度是对旧中国的抛弃,这种社会变迁中的骤然断裂,必然需要一个外在性宣示标志,五四宪法就是一个与传统告别的标志。

政治革命的年代,奉行的是打破一个旧世界,建立一个新世界的激情。

革命的成功,要求与旧制度进行毅然决裂,以显示信仰的坚定和胜利的彻底。

而宪法作为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在当时无疑成了最佳选择。

因为即使是在城头变换大王旗,你方唱罢我登场的频繁更迭时期,当权者也不忘记制定一部宪法来寻求统治的合法性。

但是,宪法作为一种最高法,必然有其超然性的因素蕴于其中,这些因素置现实的政治运动之外,不因具体制度的更替而变化,成为宪法的内在精神,维系着宪法的成长,体现着宪法所应当具有的普适性价值,反映着不同国家的人们对自由、安全和幸福生活的共同追求。

宪政作为实现宪法价值的实践过程,自然有其独特运行规律。

五四宪法作为历史的产物,一方面它是幸运的,见证了新旧社会的骤然彻底断裂。

但是另一方面,正因为此它又是不幸的。

本应担负起对1904年以来近代法制化成果的传承,却因现实政治运动的需要而充当了这种对以往的一切进行彻底决裂的宣示工具。

“暴怒和疯狂在半小时之内可以毁掉的东西,要比审慎、深思熟虑和远见在100年之中才能建立起来的东西还多得多。

旧制度的缺点和错误是看得见、摸得着的。

并不需要有什么才能,便可以指出它们来;而有了绝对的权力,只消一句话就可以整个扫除这些弊病和制度。

”1 因此,任何宪政运动都必须避开现实的政治热情,挖掘潜在因素,遵循宪政运动的内在规律。

  美国的建立以十三个殖民地为基础。

起初,这些殖民地情况复杂。

因各自目的不同可以分为三类:

殖民公司开发的旨在寻求新市场、原料和贸易的殖民地,如伦敦公司开发的弗吉尼亚等;为逃避宗教迫害、寻求宗教信仰自由而建立的政府契约说殖民地,如英国清教徒中喀尔文派建立的普利茅斯、康涅狄格等;还有英国封建贵族在新大陆以建立旧式封建制度为目的的殖民地,如马里兰、宾夕法尼亚、新泽西等。

2这些殖民地随时代的发展日趋相同。

私人性质的殖民公司因为财力有限,概归失败,清教徒建立的政治契约说的殖民地因清教徒革命而丧失意义,封建主式的殖民地也不再得到英国皇室的鼓励。

这些趋同化的殖民地最终不堪忍受英国的压迫而走上武力争取独立的道路。

革命胜利后,面对邦联条例下的种种弊端,为建立强大的中央政权,经过反复协商最终制定了美国宪法。

这部宪法是美国人民反抗英国殖民统治、争取民族独立的产物,同时也是北美大陆与英国决裂的标志。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部宪法的成功之处就在于对英国宪政传统的恰到好处的继受。

美国人民并不因为英国曾经对其的殖民压迫而否认英国宪政传统,而是在政治革命与宪政运动之间作出恰当的区分,理性地继受了英国宪政传统。

这体现的就是对宪政规律的遵从。

这种对宪政规律的遵从不仅表现在美国宪法对英国宪政传统精神的概括承受,同时还表现在美国宪法对英国宪政制度的直接吸取,将其直接转变为宪法条文。

“自然法自然权利说、社会契约说和革命权利说,在十八世纪美洲殖民地的政治家、律师和传教士的心目中,有日渐重要的趋势。

在新英格兰和其他殖民地,凡受过教育的人,无不熟读洛克、弥尔顿、普芬道夫等的学说,使其成为他们本身的中心思想,洛克的学说在一七四零年的美洲,尚属生疏,但对革命前夕的一代殖民者,无不家喻户晓,奉行领导的中心思想,形成对抗英国的法律基础,杰佛逊起草的独立宣言,正就是殖民时代酝酿而成的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理论的实践。

”1 在美国宪法的条文中,这种对宪政规律的遵循和对英国宪政制度的继受表现则更为明显。

“美国宪法的基础是英国宪政传统,宪法中许多宪政术语,基本上都是从英国宪政传统而来,如追溯既往的法律,褫夺公权的法律,正当法律程序等。

”2预算案作为国会的一项重要权力,美国宪法没有明文规定;宪法第一条第八款从第十二项到第十七项详细规定军事立法权,在各国宪法中本已少见,对于本来就很简要的美国宪法来说显得更不可思议。

按照李昌道先生的解释,前者是因为在英国的传统中,征税权包括了预算权,规定了征税权,就不必再提预算权了;后者仍是受英国的影响,英国一向视军队的设立为国会权力之一,非此不足以限制王权。

都是源于英国宪政传统。

3 美国人民并不因英国曾经对其的政治压迫而拒绝英国宪政传统,斩断随英国殖民统治而带去的宪政制度。

相反,殖民统治依照英国宪政传统建立的一些制度设置保存下来,成为独立后美国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美国宪法的创制产生重大影响。

“初期美洲各种殖民的形式虽已逐渐归于消减,但遗留下来的政治制度,对日后美国的宪政组织却具有永久的重要性,美洲的殖民政府和开国后各州政府基本组织的形式,可说全是殖民公司的遗物。

政府契约说发源于教会组织契约说,封建殖民地的本身,对政治理论,虽少特殊贡献,但对英国议会制度的移植美洲,却担负了催生的作用。

”4

  五四宪法因其时代的特殊性,充当了社会变迁骤然断裂的政治标志。

经过非此即彼的政治较量,共产党领导的人民革命最终获得胜利。

在一个政治敏感的时期,宪法首要的使命在于充当新制度对旧制度胜利的政治宣言,确认政治成果和进一步巩固新生的社会制度。

至于宪法是否还是法,宪法是否还具有独立的价值追求,是否还要尊重宪政运行的内在规律,则放在一边,暂不考虑。

它只是一个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一个在革命胜利后确认民主制的根本法。

对以往的历史,必须将其彻底的打碎和抛弃,借以显示与旧时代断裂的决心。

蒋介石在大限将至的最后和谈中希望保住其统治时代的法统,“只要……中华民国的法统不止中断,军队有确实的保障……则我个人则无复他求。

”5但是,这在当时首先是个政治问题,然后才是法律问题。

同样,中国共产党也是首先将其当作政治问题来对待,而不考虑其中的法律因素。

中共中央对此发表了“八项主张”,其中明确提出“废除伪法统”。

接着,毛泽东批准了《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

这样,蒋介石尚未退出大陆,六法全书已被共产党人埋葬了。

二十世纪前半期艰难积累起来的极其微弱的近代法制传统,随着国民党政治上的失利,在政治热情中轰然倒塌。

但是,在革命热情中做出的摧毁旧法制的行动,却忽视了一个重要问题-摧毁的不仅仅是旧制度下制定的枯燥条文,也是孕育着深刻文化底蕴的法律条文。

而具有民族性的法律文化是人类共同的文明成果,是不应当被摧毁的,也是不可能被摧毁的。

  现实的思考

  宪法作为人类智慧的结晶,寄托着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对其所蕴涵的“普适性”价值的认同。

宪法从起源上说,总是由于人们对自由、平等、秩序等价值的追求,对人权保护的期待。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在不得不建立国家这台政治机器。

但是,政府常常成为自由的最大威胁,因此人们为提防这个万恶之源,就把希望寄托在宪法这个“高级法”上。

在漫长的历史演进中,形成了宪法的根本价值追求,这就是通过对政府公共权力的限制和制约,实现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这就构成了宪法的两大基本内容。

“如果说宪法只规定一项内容,那就是规定政府权力的范围,国家机关的设立,组织及其职权,以及各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如果要规定两项内容,那就是规定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

……从宪法精神上说,宪政的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保障公民权利首先要从规范政府权力入手,规定政府权力的范围就是为了防止政府权力为非,从权力危害的根源上保护公民的权利。

”1

  宪法是西方文化的产物,西方文化中始终有一种对人性不信任的幽暗意识,这种意识成为西方宪法的重要文化底蕴之一。

“野心必须用野心来对抗。

……用这种方法来控制政府的弊病,可能是对人性的一种耻辱。

但是政府本身若不是对人性的最大耻辱,又是什么呢?

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

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

”2因此,人们在把固有的权利交给政府时,又想尽一

  

切办法设计出一套钳制政府权力的制度。

“在传统上,西方宪政思想的突出主题是要设计一些政治制度来限制政治权力的行使。

”3而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则是宪法最根本的追求。

对自由、财产等人权的渴望一直是人类为之奋斗的目标。

根据启蒙思想家的观点,人最初生活在一个“自然状态”下,人们的行为受自然法的支配。

自然法以理性为基础,赋予人类一系列普遍的永恒的自然权利,即生存、自由、平等、追求幸福、获得财产和人身、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

但是由于自然状态存在的一些弊端,人们通过订立契约,从自然状态走向国家状态。

但是订立契约的目的不是放弃原来固有的权利,而是寻求一种结合的方式,克服自然状态的缺陷,更好地保护其权利。

这种结合的形式就是国家。

“寻求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护卫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想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个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

”4

  从各国宪政实践来看,对宪法中国家权力的限制方式有两种:

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有权力的人们使用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

”1来自公共政府的权力从其产生之日起,就具有内在的“恶”性,传统上认为政府的公权利与公民的权利是此消彼长的关系。

政府权力的无限扩张必然导致公民享有的权利范围的缩小。

因此,必须有相应的约束机制将权力限制在一个可以控制的范围内,以免对超过必要的界限,损害权力的行使本来应当促进的价值。

“权力行使是实现西方制度理论家的社会价值的关键;他们所关心的是这样一个问题,即要保证政府的权力行使受到控制,以便政府的权力行使不致摧毁政府权力有意促使的价值。

宪政倡导的……这一重大主题一直坦诚地承认政府在社会中的作用,与此相的是要使政府受到控制并对权力加以限制的决心,有多种理论试图解决这一两难问题,其中,分权学说在现代一直是最重要的,无论是从智识上说,还是就其对制度结构的影响来说都是如此。

”2因此,以权力制约权力成为限制权力的一种基本方式,这种思想成为近代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虽然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形式,但是这种思想始终贯穿各国宪政实践之中。

3

  第二种方式就是以权利制约权力。

这种理念来源于启蒙思想家的人民主权学说。

启蒙思想家的学说认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下拥有不可剥夺的天赋权利,为了更好地保护权利,通过订立契约这样一种结合的方式,把自己的自然权利让渡给国家,成立政府。

但是,人们仍然保留最后的决定权,政府按照代表人们公共利益的“公意”来行使权力。

“公共力量就必须有一个适当的代理人来把它结合在一起,并使它按照公意的指示而活动;?

这就是国家之中所以要有政府的理由;?

政府和主权者往往被人混淆,其实政府只不过是主权者的执行人。

”4人们作为真正的主权者,政府是他们的执行者。

如果他们的自由权利在政府那里得不到正确的保护,甚至被政府粗暴地剥夺时,他们就理所当然的有权取消契约,推翻政府,用暴力重新取回固有权利。

“创制政府的行为决不是一项契约,而只是一项法律;行政权力的受任者决不是人民的主人,而只是人民的官吏,只要人民愿意就可以委任他们,也可以撤换他们。

”5这就是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思想基础。

随着宪法的发展,成为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为近代宪法所确认。

  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权力制约原则和人民主权原则,是各国宪法的指导思想,虽然在各个国家有不同的具体形式,但得到制宪者的一致承认和接受。

可以说,自从启蒙思想家提出这些思想后,这些理念成为宪法的核心精神。

不论是在成文宪法国家还是不成文宪法国家,无一例外获得一致的遵从。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决定宪法渊源的形式和内容的前提,承载着宪法的价值追求,并且要求得到明确概括的表达,从而保证宪法的在实施过程中的稳定和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权威,以及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统帅地位。

由此反思五四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呢?

不错,五四宪法是规定了一些条文,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2条),人大选举和罢免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等(第27、28条)。

但是,毛泽东在总结当时起草的宪法时说,这个宪法得到大家的拥护,原因有两条:

正确恰当地总结了经验;正确恰当地结合了原则性和灵活性。

因此,这就成了五四宪法的基本精神。

当时人们由此出发认为五四宪法的精神有以下几条:

历史经验和现实经验的结合,本国经验和国际经验的结合;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革命性和科学性的结合。

6而对于权力分立、人民主权等原则并没有人提出来,这就是导致了五四宪法的致命缺陷-没有基本原则,或者说五四宪法所确认的基本原则是含糊其词的。

可以说,到目前为止,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都是存在较大分歧的。

  就宪法的第二项内容来说,宪法必须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

列宁说,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宪法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是民主事实的法律化。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资产阶级要求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但是这一要求受到封建阶级的否定。

当人权对资产阶级来说成为一种普遍性的需求时,他们必然用暴力的手段争取这些权利,然后用宪法这个“高级法”予以确认和固定下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幼儿教育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