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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的裁判要旨怎么写刑事指导案例的裁判要旨

【案例的裁判要旨怎么写】_刑事指导案例的裁判要旨

2021

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出台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标志着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正式建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全国法院在审理与指导性案例类似的案件时,“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

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北京大学刑事法治研究中心组织编写、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领衔团队编纂的《人民法院刑事指导案例裁判要旨通纂》一书,是专家与法官携手研究案例指导制度的重要成果,为司法实务工作者更好的运用刑事指导性案例审判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

为此,《法制资讯》第10期特别摘编了《人民法院刑事指导案例裁判要旨通纂》一书序言.以飨读者.

积极推进案例指导制度发展完善

张军(中纪委副书记)

案例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后形成的司法产品,是总结审判经验、诠释法律精神的重要载体,具有宣传法治、教育群众和指导审判的重要作用.为了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充分认识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的意义,积极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和保障机制,推进案例指导制度稳步、健康发展.

一、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的实践和发展

案例指导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自人民司法制度建立以来,人民法院就一直重视案例指导,通过编发典型案例的方式指导审判工作.无疑,案例指导工作及其制度是随着国家法制建设发展历程逐步受到重视和发展起来的,大体可以分为以下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是案例工作探索起步阶段,从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至198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创刊.其主要特点是以法院文件内部印发案例.1956年在全国司法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提出分类分批汇编案例以适应“比照援用”的要求.1954年初最高人民法院起草《关于处理奸淫幼女案件的经验总结和对奸淫幼女罪犯的处刑意见》,发各地法院参照执行,1957年经充实完善和审判委员会通过后,修订为《1955年以来奸淫幼女案件检查总结》,以内部文件的形式印发各地法院执行,开启了用案例指导审判工作的实践.196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发《关于人民法院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之七为“总结审判工作经验,选择案例,指导工作”,并对案例选发程序等做了具体规定.1966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法制被破坏,案例工作也停滞.1978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继续以法院内部文件的方式,印发了刘殿清“反革命”案等9个典型案例,具体指导全国各级法院纠正“文化大革命”期间形成的冤错案件.20世纪80年代,随着《刑法》、《刑事诉讼法》等重要法律的颁布施行,案例工作有了新进展.为适应1983年开始的“严打”斗争需要,1984年5月、12月最高人民法院以文件形式印发了《刑事犯罪案例选编

(一)》和《刑事犯罪案例选编

(二)》,共印发34个案例,对当时的刑事审判、“严打”斗争加强指导,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二阶段是案例工作繁荣发展阶段,从198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创刊至2021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印发.其主要特点是开始公开向社会发布案例.198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开始向社会公布经特定程序编选、审查确定的各类典型案例,既以此形式宣传国家法制,又作为总结审判经验的特定形式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学习、参照.1985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破坏军人婚姻罪的四个案例》的通知,公开发布了徐某某、宋某某、熊某某、赵某某破坏军人婚姻罪的4个案例,更是起到了规范、指导具体案件审判的特殊作用.1988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向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所作的工作报告中指出,5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93个案例,主要是对审理改革开放中新出现的案件提供范例.1992年起,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辑《人民法院案例选》,国家法官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联合编辑《中国审判案例要览》,向海内外发行.1999年起,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庭相继编辑以案例研究为主要内容的审判参考和指导丛书.2021年,《人民法院报》开设“案例指导”专栏.2021年,《人民司法》杂志社开始编辑《人民司法·案例》.2021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文件形式印发了黎景全、孙伟铭醉酒驾车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两个案例,要求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应当参照执行.与此同时,各地法院也积极进行案例编选,提供审判工作参考,编辑出版了大量案例参阅刊物,进一步丰富了人民法院案例编选的内容和形式.

在案例工作空前繁荣发展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重视并开始着手案例工作的制度建设.根据党的十五大推进司法改革的要求,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1999—2021)》,提出编选典型案例,供下级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考.2021年,根据党的十六大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制定《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21—2021)》,第一次正式提出“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2021年12月,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工作部署,案例指导制度成为党和国家司法改革的一项内容.

第三阶段是案例工作规范发展阶段,2021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出台,形成以指导性案例为统领、参考性案例为基础的案例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发展新局面.202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依照规定公开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标志着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的确立,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案例工作进入新的重要发展阶段.

二、充分认识案例指导制度的重要意义

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是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是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新需求、新期待的重要举措,是推动法律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要载体,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方面.

(一)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方面

随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不断推进,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任务更为艰巨,司法机关确保法律实施的任务更重,确保公正司法的要求更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责任更大.法律的实施有赖于公正高效权威司法的保障,而案例指导制度正是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提升司法权威的重要路径.案例指导制度用已决案例指导待决类似案件的裁判,在“抽象到具体”的法律适用中,增加一个“具体到具体”的参照,有利于统一裁判尺度,促进司法公正;通过案例总结、积累和运用案例中的司法智慧,有助于及时解决疑难复杂案件,提高司法效率;通过案例宣传和弘扬法治,还有助于引导和规范公众的行为,教育当事人和公众自觉服从、认同和支持生效裁判,同时案例本身及其指导下产生的新案例也成为司法公正的生动证明和“形象代言”,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平与正义的认同感和信任感,从而维护和提升司法权威性,促进公正高效权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设,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实施.

(二)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是满足人民群众司法新需求、新期待的重要举措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人民群众对通过司法解决纠纷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既要公正司法,又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既要处理好个案,又要平衡好类似案件处理.近年来一些个案的裁判公正性问题,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呼声很高.深化司法改革,建立案例指导制度,进一步健全确保法律适用统一的工作机制,有利于司法机关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司法新需求、新关切,应对新时期出现的新问题、新挑战.

(三)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是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机制

案例指导制度是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手段.通过发布案例,弘扬法治,惩恶扬善,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指引,促使人们自觉地调整自己的行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案例所确立的同类案件的处理规则,为人们树立了依法办事的标杆,促使诉讼当事人理性诉讼,自行和解或自愿接受调整,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案例通过确立裁判规则,引导、促进相关社会管理主体依法创新和完善社会管理机制,改进管理工作,堵塞管理漏洞,完善管理制度和方法,提升管理能力和水平,从而从根本上有效化解和消除社会管理中的矛盾和纠纷,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和谐.

(四)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是统一法律适用、促进司法公正的有效手段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迅猛发展、社会结构深刻调整和变革的转型期,司法领域不断拓展,案件数量及其复杂疑难程度与日俱增.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受到更多关注.由于我国各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平衡、司法人员司法能力差异等多种原因,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件处理结果大相径庭的现象仍然存在,影响司法的统一性和公信力.案例指导制度要求对类似案件的法律适用基本统一,处理结果相对一致,由此通过创新和完善司法业务指导方式,不仅可以培养司法人员正确统一的法律思维模式和裁判方法,而且能够对自由裁量权予以必要规范和限制.

(五)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是发扬和借鉴古今中外法律文化与经验的重要成果

在中国古代司法传统中,秦有“廷行事”,汉有“决事比”,宋、元有“断例”,清有“律例、条例、则例、会典”等案例编撰形式.比照成例断案,是中国法律文化与司法传统的有机组成部分.新中国成立后,最高人民法院一直以不同方式印发案例,指导和规范办案工作.当今世界,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在司法制度和工作机制层面,亦呈现出相互借鉴、相互学习和相互融合的发展趋势,“判例制”早已不是普通法系国家的“专利”.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是对中华优秀法律文化的继承和发展,也是对其他国家有益法治建设经验的合理借鉴.

(六)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是宣传法治、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载体

案例是向公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活教材”,可以给人以启示和教育,使公众从案例中直观领悟法律的原则和精神,自觉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案例为法学理论研究提供了良好的素材,其本身所蕴含的法治信息,所提出的司法理念,往往成为法学研究创新和理论发展的重要源泉.反过来,理论界关于案例的逻辑推理和法理诠释又为立法和司法解释提供新的思路和视角,从而形成实践丰富理论,理论指导实践的良性互动局面.案例的公布,也使得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大大增强,司法人员和当事人在相当程度上可以预期案件的处理结果,案件办理变得更为顺畅,司法环境为之改善,人民群众对法律和司法机关的评价进一步提高,从而增强了司法的公信力.

三、积极推进案例指导制度健康发展

制度贵在落实.为了保障案例指导制度规范有序运行,充分发挥案例指导作用,我们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进一步努力.

(一)坚持案例指导工作原则,确保工作健康开展

根据案例指导制度的性质和特点,开展案例指导工作,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原则,确保正确司法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案例指导制度科学发展的重要指南.我们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动摇,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头脑,指导案例工作健康开展.

二是坚持维护法律权威原则,确保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成文法是我国的法律渊源,是处理案件的依据,必须维护法律的权威性.案例,包括指导性案例不是法律渊源,不能突破和违反法律的规定.必须时刻牢记,只有尊重法律、遵从法律、遵照法律,案例指导制度才有广阔的舞台和发展空间;只有坚守法律底线、恪守法律原则、遵守法律规定,案例指导制度才有旺盛的生命力和权威性.

三是坚持客观性原则,确保案例运用的准确和权威.案例来源于生效裁判,应当客观真实地反映案件实际情况,而不能脱离原生效裁判文书进行主观分析和评价,更不能“无中生有”,从而确保案例运用能够得到法官等法律工作者的信赖,得到当事人的信服,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

四是坚持指导性原则,确保案例指导的良好效果.应当以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为目的,通过对案例的认真研究和深入发掘,在尊重原裁判的基础上进行必要整理和适当完善,对法律问题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提出合法、合理、明确和具体的裁判规则,并将政策、道德、社情民意等因素融入其中,而不能机械地照抄照搬原裁判文书,从而真正展现案例中的司法智慧和法律贡献,确保案例符合社会和谐、发展和稳定大局的需要,得到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普遍赞同,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五是坚持必要性原则,确保案例指导的质量.编发案例应当以解决社会经济发展中的疑难法律适用问题为重点,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认真解决群众关切的亟待解决又缺乏明确具体法律规范调整的问题.编发案例,必须坚持质量第一,走“精品”路线,精益求精,宁缺毋滥,确保每一个案例都能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群众的检验.

(二)要准确把握编选标准,增强案例指导价值

从浩如烟海的案例中挑选具有指导性的案例,可谓沙里淘金,准确把握编选标准尤为重要.要坚持围绕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服务和保障民生作为编选案例的出发点,把深化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作为编选案例的结合点,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编选案例的落脚点,关注人民群众关心的权益保障、公平正义、社会治安、反对腐败等突出问题,积极着眼于回应群众关切,着眼于明确裁判尺度,着眼于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选择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例,从而切实提高案例的典型性、可用性和权威性.

(三)要注重参照借鉴,切实发挥案例的作用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案例的生命力在于应用.要注重案例的实际应用,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让大家学习借鉴案例,并参照指导性案例,公正高效地审理相关案件,从而切实发挥它对司法工作的指导作用,对法制宣传的教育作用,对矛盾纠纷的预防作用.各级法院要切实维护指性案例的权威性,建立回应当事人采纳指导性案例与否的说明、背离指导性案例的报告和说理等监督机制,以统一裁判尺度,实现审理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要完善保障性机制,促进案例指导顺利开展

要从提高司法人员职业素质,增强裁判文书说理等方面,为案例指导工作的开展提供保障.要加强案例指导的组织建设,配备和培养一支“观察敏锐、认识深透、严谨细致、精益求精”的案例工作队伍,并建立激励机制,组织动员办案人员,把所办案件升华为案例精品,以此为契机提高制作、编选和应用案例的司法能力.要注重裁判说理,注重对法律条文的实质内涵以及如何适用做出充分阐释和说明,展现裁判文书的逻辑分析、推理过程和裁判依据,充分体现裁判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使之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符合人民群众的公正观和正义感,努力做到典型、争议性案件处理中天理、国法、人情的统一,从而让当事人和群众发自内心地认同裁判结果,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五)要加强制度建设,推进案例指导工作规范化

制度建设是工作规范化的前提和基础.要建立案例尤其是指导性案例的发现、遴选、推荐、审查、讨论、发布、编纂等相关配套工作制度,科学确定案例的编选标准,统一规范编写体例和工作程序,使每一个步骤和环节都有可供遵循的标准和规范.要建立案例的发现、培育和推荐机制,对典型案件、影响性案件进行跟踪,对具有指导作用的,要更加精心认真审理,制作精品裁判文书.要通过建章立制,以更加健全的制度、更加完善的机制,确保“广泛选择、充分论证、精心编写、审慎发布、严格参照指导性案例”,使案例指导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和制度化轨道.

(六)要加强调研和学习,不断提升案例指导水平

要把案例研究作为应用法学研究的重点,围绕如何贯彻落实案例指导制度、如何保证案例指导符合我国司法实践的需要和司法规律,加强调查研究和经验总结,为案例指导工作提供理论指引、经验支撑和智力支持,并研究和总结出先进的司法理念、公正的裁判规则、科学的裁判方法,不断提高案例指导工作水平.要面向案例指导实践,注重加强学习和培训,强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准确把握政策要求和立法原意,了解社会经济文化发展需要,培养以广阔的视野、高远的境界和敏锐的政治眼光分析研究案例的素养,善于学习、发现、培养、编选和应用案例,切实提高司法人员适用法律、把握政策、应用案例的技能,提升公正司法、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

案例指导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有赖于全体法律人的共同支持和精心呵护.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北京大学刑事法治研究中心组织编写、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领衔的团队为主编纂的《人民法院刑事指导案例裁判要旨通纂》,是专家与法官携手研究案例指导制度的有益尝试,对于促进法学理论和司法实务工作者共同话语的增加和歧见的减少,进而促进案例指导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创新有利于维护法制统一的法的解释体制和适用机制,促进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设,都将发挥重要作用!

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意义深远

胡云腾(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案例,通常是指法院处理过的案件或案子.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发布对全国的检察工作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例,公安机关也可以发布对办案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这与其他国家的案例仅指法院的案例有所区别.除了特别制作的情形以外,案例的主要载体是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案例与裁判文书的关系似乎难以说清楚,在我看来,案例来自于裁判文书,但不同于裁判文书.从广义讲,案例包括一个案件的所有裁判文书和证据资料,它们都可以成为案例研究的对象;但从狭义讲,案例是指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如其他国家和我国的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案例都是指生效的裁判文书,至于生效的裁判文书是哪一级法院作出的,可以不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指导性案例不是裁判文书,而是根据裁判文书编写的类似于案例分析的文稿.一般讲,人们对案例的看法和态度,或者说案例的价值和命运,因其所在社会的治理模式而异,就像法律的价值和命运一样.在不重视法治的社会中,案例所能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只有极少数案例,能够通过老百姓的口耳相传演绎为侦探故事和戏文的题材,反映人民群众崇尚正义、鞭挞邪恶的善良愿望,如《窦娥冤》、《铡美案》等.而绝大多数案例,都只能成为历史学家的研究史料,用以评价特定时代统治阶级的社会管理能力和治理业绩,或者揭示统治阶级处理社会矛盾纠纷的方法和态度.但在重视法治的社会中,案例则变成了社会发展建设的成果和资源,其价值和作用会不断增大.政府、学者和公众对案例的兴趣,也不再局限于文学艺术、宣传教育或历史研究的层面,而是把它们当作实践法治甚而推进法治进程活生生的载体,人们更加关注案例的解决规则或者裁判结果对公众利益和法治进步的积极价值.

当今社会,可以说是我国历史上最重视法治的时代,所以也是案例大放异彩的时代.我认为,当下的案例对于社会生活和法治建设的作用非常重要,我们对案例的发掘与研究应有更广阔的视野和更深入的思考.打几个比喻:

如果说法治社会是一条长河,那么人民法院每年审理的上千万件案例,就是铺垫这条大河的河床,对案例的研究就是淘出最具价值的金子;如果说法治社会是一维长空,那么案例则像散落的星辰,对案例的研究就是找出那些发亮的星星;如果说法治社会是一条大路,那么案例就是公民和法人长途跋涉的脚印,对案例的研究就是追寻指引前行的启迪;如果说法治社会是一台大戏,那么案例就是精彩纷呈的剧情,对案例的研究就是分享演职员们的智慧、欢乐与悲伤.总之,不论你是干什么的,你从哪个角度观察,案例都可能成为你关注或感兴趣的对象,因为案例往往是一个发人深省的故事,或者是一个与你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件.

与案例结缘较早

由于时代的原因,我与案例结缘较早.我上的大学当年还没有法律系,只有一位老师教法律常识.这位老师名叫刘志正,20世纪50年代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大学期间就被打成右派,尔后回到河南老家当了22年农民.1979年右派改正后,刘老师已经53岁了,依然被当作法律人才引进到安徽师范大学教法律常识课.在当时没有统编教材、又缺乏法学著述的情况下,他便编选了一本《刑事疑难案例分析》权作课本,上课就给我们讲刑事案例和法律知识.正是通过对一些疑难案例或著名案例的学习与研究,我逐渐了解了法律并对之产生了浓厚的兴趣.我至今仍清晰地记得,通过关注举世瞩目的林彪、“四人帮”反革命集团案的审判,知道了什么是反革命罪以及怎样认定反革命罪的目的等;通过关注当年影响巨大的蒋爱珍杀人案,知道了什么是正当防卫,什么不是正当防卫,以及被害人过错对定罪量刑的影响等法律问题蒋爱珍杀人案发生于1978年,由于受到单位某些帮派成员的诬陷和迫害,蒋爱珍忿而持枪杀死其中3人.一审因此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具体案情被披露后,舆论普遍同情蒋爱珍,认为她杀人是由于名节受到极大侮辱且忍无可忍,强烈要求对其轻判.最终蒋被某地高级人民法院从轻判处15年有期徒刑.;再如通过对当时轰动全国的王守信贪污案例的关注研究,了解了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和相关规定等王守信案发生于1972年,她是哈尔滨市一个国有企业的负责人,从报道看,她从1972年起,伙同他人先后贪污了53万余元,这在当时是难以想象的天文数字.该案是新中国成立后继刘青山、张子善贪污案之后发生的影响最大的贪污案.在刘宾雁撰写的报告文学《人妖之间》的影响下,社会舆论一边倒地要求判处其死刑,王的下场也就不难预料了.现在,每当我回忆起大学期间学习法律知识的岁月,就会想起很多这样的案例,就像每当我们回忆童年的学习生活,就会想到小学课本中的童话故事一样.正是这些案例的启蒙教育,成为我后来之所以选择刑法专业并始终喜欢研习刑事案例的初始原因,更是我至今还乐于从事刑事司法实务工作的兴趣源泉.

或许也是出于对刑事案例和司法实务问题的研究兴趣,2021年我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调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工作.从此,研究案例特别是研究刑事案例成为我工作的重要内容.每天看的材料多是案例,研究的问题多因案例引起,研究的意见也多与案例有关.所不同的是,我在研究室研究的案例多数不是已决的案例,而是正在人民法院处理过程中因法律适用有疑难问题的案件.这些疑难案件,有的是下级法院请示上来的,有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业务庭对如何适用法律有分歧意见来征求研究室意见的.可以说它们都是鲜活的、待决的案例.对这些案例的分析、研究,使我对法律、法理和司法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和感悟.

2021年,我担任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与案例打交道的机会更多了.因为当时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的主要工作,就是负责编辑《人民法院案例选》.这部系列案例集从1992年就开始编辑出版了,是我国目前连续出版时间最长的案例出版物.先是每月出1本薄薄的小册子,一年出版12集.到我接手担任编辑部主要负责人时已经改为每年出版4集,每集约有30万字,此后,每个季度出版一集的做法成为定制,一直延续至今.我在这里必须提及的是,在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的几任所长和王观强、张慜、杨洪逵等著名专家型法官的辛勤努力下,《人民法院案例选》一度成为最受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欢迎的案例出版物,著名学者冯象先生曾经给予人民法院案例选特别是杨洪逵法官撰写的案例评语以高度评价冯象先生原话的大意是: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辑的《人民法院案例选》,是富矿,极有挖掘潜力.其中杨洪逵先生倾注了大量心血,当得上中国案例编纂评析的第一人.杨先生英年早逝,是人民法院(也是中国法学)的巨大损失.起码要四五位学识一流的法官全力以赴,才能顶得起杨洪逵先生一人的工作..按照惯例,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是《人民法院案例选》当然的编辑部主任,所以我便从2021年起主持了《人民法院案例选》的编务工作.当时我的主要关切,就是如何顺利地把《人民法院案例选》编下去且保证它的品质不继续下降.因为随着案例读物越来越多,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各业务庭编辑的审判参考系列纷纷出版,加上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的编写人员缺少等原因,《人民法院案例选》的社会影响和发行市场都在萎缩.为了重振这本案例集的名气和影响,我和我的同事蒋惠岭副所长等带领全国法院的通讯编辑们对案例的编选格式和流程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探索,其中最突出的改革就是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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