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精选内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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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精选内容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年精选内容
1总则
1.0.3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其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1.0.4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2术语
2.0.1工程量清单:
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2.0.2招标工程量清单:
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对其的说明和表格。
2.0.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对其的说明和表格。
2.0.7项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2.0.8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2.0.9风险费用:
隐含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用于化解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内容和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费用。
2.0.11单价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12总价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16工程变更:
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的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
2.0.17工程量偏差:
承包人按照合同工程的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实施,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间出现的量差。
2.0.18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2.0.19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2.0.20计日工: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费用。
2.0.21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2.0.22安全文明施工费:
承包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在合同履行中为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护现场内外环境和搭拆临时设施等所采用的措施发生的费用。
2.0.27不可抗力: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签订时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
2.0.28工程设备:
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2.0.31费用: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2.0.33企业定额:
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机械装备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
2.0.34规费: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由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安工程造价的费用。
2.0.35税金:
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2.0.41单价项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计价的项目即根据合同工程图纸(含设计变更)和国家现行相关工程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应综合单价进行价款计算的项目。
2.0.42总价项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计价的项目即此类项目在现行国家计量规范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以总价(或计算基础乘费率)计算的项目。
2.0.44工程结算:
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在实施中、终止时、已完工后进行的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
包括期中结算、终止结算、竣工结算。
2.0.45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2.0.47签约合同价(合同价款):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包括了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的合同总金额。
2.0.48预付款:
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在开工前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用于购买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组织施工机械和人员进场等的款项。
2.0.49进度款:
发包人在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对付款周期内承包人完成的合同价款给予支付的款项,也是合同价款期中结算支付。
2.0.50合同价款调整:
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发生的合同价款调整事项,提出、确认调整合同价款的行为。
2.0.51竣工结算价:
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合同价款调整,是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
2.0.52工程造价鉴定: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人民法院、仲裁机关委托,对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工程造价争议进行的鉴别和评定,亦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3一般规定
3.1计价方式
3.1.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3.1.2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3.1.3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规范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
3.1.4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3.1.5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1.6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2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3.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下简称甲供材料)应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规范附录L.1的规定填写《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写明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
承包人投标时,甲供材料单价应计人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签约后,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扣除甲供材料款,不予支付。
3.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的安排,向发包人提交甲供材料交货的日期计划。
发包人应按计划提供。
3.2.3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如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交货地点及交货方式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应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3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3.3.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经检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立即要求承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应由承包人承担。
对发包人要求检测承包人已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工程设备,但经检测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4计价风险
3.4.1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冈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3.4.2由于下列因素出现,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
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
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应按本规范第9.2.2条、第9.8.3条的规定执行。
3.4.3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按本规范附录L.2或L.3填写《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作为合同附件;当合同中没有约定,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
应按本规范第9.8.1---9.8.3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4工程量清单编制
4.1一般规定
4.1.2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
4.1.3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或调整工程量、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4.1.4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以单位(项)工程为单位编制,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4.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
4.2.1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4.2.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o
4.3措施项目
4.3.1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
4.3.2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
4.4其他项目
4.4.1其他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暂列金额;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工程设备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3计日工;4总承包服务费。
4.5规费
4.5.1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社会保险费2住房公积金;3工程排污费。
4.6税金
4.6.1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营业税;2城市维护建设税;3教育费附加;4地方教育附加。
5招标控制价
5.1一般规定
5.1.1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
5.1.4招标控制价应按照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编制,不应上调或下浮。
5.1.6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同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5.2编制与复核
5.2.2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
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如是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应提请招标人明确;如是招标人编制,应予明确。
5.2.5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人综合单价;
3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4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5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
5.2.6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6条的规定计算。
5.3投诉与处理
5.3.1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5.3.8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大于±3%时,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
5.3.9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需要重新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其最终公布的时间至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应相应延长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6投标报价
6.1一般规定
6.1.3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6.1.4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
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6.1.5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应予废标。
6.2编制与复核
6.2.2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应提请招标人明确。
6.2.3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6.2.4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金额应根据招标文件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规范第3.1.4条的规定自主确定。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确定。
6.2.5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人综合单价;
3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4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
5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
6.2.6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6条的规定确定。
6.2.7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可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
当竣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
6.2.8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7合同价款约定
7.1一般规定
7.1.1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标、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
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
7.1.3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总价合同;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7.2约定内容(略)
8工程计量
8.1一般规定
8.1.1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8.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8.2单价合同的计量
8.2.1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
8.2.2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8.2.3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
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核实,并将核实计量结果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的,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的工程量应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8.3总价合同的计量
8.3.1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应按照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计算。
8.3.2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应为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8.3.3总价合同约定的项目计量应以合同工程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为依据,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计量的形象目标或时间节点进行计量。
9合同价款调整
9.1一般规定
9.1.1下列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1法律法规变化;2工程变更;3项目特征不符;
4工程量清单缺项;5工程量偏差;6计日工;
7物价变化;8暂估价;9不可抗力;
10提前竣工(赶工补偿);11误期赔偿;12索赔;
13现场签证;14暂列金额;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9.1.2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索赔)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应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9.1.3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索赔)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应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9.1.6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9.2法律法规变化
9.2.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9.3工程变更
9.3.1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该项目单价应按照本规范第9.6.2条的规定调整。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招标工程: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9.3.1-1)
非招标工程: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施工图预算)×100%(9.3.2-2)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9.3.2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
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计算。
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规范第9.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
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本规范第9.3.1条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
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9.3.3当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时,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应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
9.4项目特征不符
9.4.2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本规范第9.3节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9.5工程量清单缺项
9.5.l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丁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9.5.2新增分部分项T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成按照本规范第932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9.5.3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曲案提空发包人批准后,按照本规范第9.3.1条、第9.3.2条的规定调栏台同价款。
9.6工程量偏差
9.6.1合同履行期间,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且符台本规范第9.6.2条、第9.6.3条规定时,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
9.6.2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日,当因本节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节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l5%时,可进行调整。
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9.6.3当工程量出现本规范第9.6.2条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时,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洲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赞调减。
9.7计日工
9.7.1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作,承包人应予执行。
9.7.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仟何一项变更工作,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交下列报表和有关凭证送发包人复核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发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9.7.3任一计日工项目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2d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有计日工记录汇总的现场签证报告一式三份。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2天内予以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
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
9.7.4任一计日工项目实施结束后,承包人应按照确认的计日工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数量,并应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已标价丁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提出应付价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由发承包烈方按本规范第9.3节的规定商定计日工单价计算。
9.7.5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府按照本规范第10.3节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交本期间所有计日工记录的签证汇总表,并应说明本期问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计日工金额,调整合同价款,列人进度款支付。
9.8物价变化
9.8.l合同履行期问,因人丁、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之一调整合同价款。
9.8.2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当没有约定,且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
9.8.3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的价格调整:
l因非承包人原斟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Fl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9.8.4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不适用本规范第9.8.1条、第9.8.2条规定,应由发包人按照实际变化调整,列入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内。
9.9暂估价
9.9.l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丁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价格,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9.9.2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单价后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9.9.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节相应条款的规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应阻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9.9.4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