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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

九龙江流域华安段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细化方案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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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龙江流域(华安段)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细化方案

为确保九龙江流域(华安段)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顺利推进,根据《漳州市强化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意见》的要求,按照《华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龙江流域(华安段)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各项整治任务工作方案。

一、关于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

(一)治理重点

1、坚决取缔禁建区内养殖场及屠宰点。

对禁建区内(九龙江干流两岸各1公里、支流两岸各500米范围内)的养殖场、屠宰点,全部予以搬迁、关闭或拆除。

2、加强禁建区外养殖污染治理。

禁建区外所有养殖场必须采取堵、截、抽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各乡(镇)开发区和县农业等有关部门加强对禁建区外的现有养殖场的监管,指导业主采取立体生态种养模式和“零排放”养殖技术,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在10月底前实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

对治理达不到要求的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并实现达标排放的,一律关闭。

新建50头以上的养猪场必须开展环评,经审批后方能建设,未批先建的坚决予以取缔。

家庭散养的养猪户,要开展“一池三改”(建沼气池、改圈、改厕、改厨),实行相对集中饲养、污染集中处理。

3、严禁随意丢弃畜禽尸体。

加强病死畜禽处置监管,充分利用现有的21口处理池,重点做好辖区内病死畜禽尸体的处理;严厉打击随意丢弃病死畜禽行为,一经发现,坚决依法予以罚款或拘留。

4、严禁在规定区域新建、扩建养殖场。

全面禁止在九龙江北溪干流两岸各5公里、支流两岸各1公里范围内新、扩建养殖场,一经发现坚决拆除。

(二)治理步骤

1、全面排查与宣传发动阶段(2月8日-2月15日)。

各乡(镇)、开发区要加大宣传发动工作力度,大力宣传省、市、县三级政府有关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具体部署和具体要求,使之家喻户晓;同时要组织力量对禁建区范围内的养殖情况进行深入细致调查摸底,登记造表,建立档案,并上报县畜牧兽医局。

2、集中整治阶段(2月16日-3月16日)。

各乡(镇)、开发区要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乡(镇)、开发区为责任单位,积极开展本辖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

针对这次搬迁、关闭、拆除时间紧、任务重,决定采取由近到远、先易后难、分步实施办法:

第一步:

2月25日前拆除禁建区九龙江干流两岸各150米范围内及县督导组认定应提前拆除的所有生猪养殖(户)及屠宰点;2月25日前搬迁、关闭、拆除禁建区九龙江支流两岸各100米范围内及县督导组认定应提前拆除、关闭的生猪养殖场及屠宰点。

具体要求:

拆除要求:

全部拆除建筑物及配套设施并清理干净拆除后建筑垃圾、杂物等;关闭所有养殖排污口。

关闭要求:

搬迁全部畜禽;拆除猪圈隔栏、排污管道、切断养殖水源和拆除可能继续养殖的配套设施;清理干净关闭后的建筑垃圾、杂物等。

散养要求:

在九龙江支流两岸各100米范围以内,每户养猪存栏5头以下(含5头),猪舍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已建或正在建设沼气池,污水不外排。

达到该要求的家庭散养户,原则上可予以保留。

第二步:

2月25日后搬迁、关闭、拆除禁建区九龙江干流两岸各151-1000米、支流两岸各101-500米范围内的所有畜禽养殖场和屠宰点。

此前,在此范围内的养殖场和屠宰点要先落实堵、截、抽等措施,严禁污染物排入九龙江。

生猪存栏按核实数据只能减少不能增加,为下一步拆除做好准备。

(三)验收阶段(3月16日-3月30日)

各乡(镇)要3月16日前向县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整治工作情况。

县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明查暗访、现场丈量、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等方式,对各乡(镇)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四)奖罚办法

1、凡属以下情况的分别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不低于全市的平均水平。

(1)2月25日前自行完成拆迁,按照建筑面积(丈量以建筑物的滴水位为界)每平方米预付奖金50元;

(2)2月25日前完成搬迁、关闭,且严格执行禁养规定的,按照建筑面积(丈量以建筑物的滴水位为界)每平方米奖励20元。

2、凡属以下情况的不予奖励:

(2)近期闻风抢建,一律无条件拆除。

3、虚报拆除、关闭面积,骗取奖励金的给予经济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党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经济处罚标准:

各乡(镇)上报拆除、关闭面积或领取奖励金,超过实际拆除、关闭面积或应领取奖励金总额3%以上的(按检查验收时抽查丈量的结果折算),给予扣发奖励金总额10%以上的经济处罚。

(五)有关要求

1、财政局要做好奖励资金的筹措,2月18日前筹措200万元,并拨付到各乡(镇);2月23日前再筹措200万元,并按拆除、关闭进度拨付到各乡(镇);不足部分在拆除、关闭结束后一周内拨付。

环保局、农业局要及时转拨,不得截留拖延。

相关乡(镇)要做好奖励资金发放工作,不得挤占挪用奖励资金。

2、各乡(镇)要在搬迁、关闭、拆除养殖场(屠宰点)前,将所要搬迁、关闭、拆除的养殖场(屠宰点)的户主、地点、面积、养殖数等详细情况登记造册,以村为单位进行公示,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同时,留下影像记录资料,以备县核查组审核验收。

3、各乡(镇)、村(居)要深入细致的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讲究工作的方式方法,帮助解决具体困难,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确保社会安定稳定。

4、从即日起,各乡(镇)每天要据实上报拆迁、关闭养殖场和屠宰点的具体数据。

乡(镇)长和四个督导组的组长要分别在上报的数据上签名,以示负责,以备日后倒查。

5、县纪委、监察局、财政局、农业局要组成核查组,按一定比例抽查丈量核实各乡(镇)上报的数据,严厉查处虚报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行为,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关于工业企业污染整治工作

(一)成立领导小组。

成立九龙江流域华安片区工业污水治理领导小组,对九龙江流域华安片区工业企业企业污水处理问题进行全面跟踪督查,加强工作领导。

(二)分片区责任到人。

分成四大片区,由县经贸局安排四组人员挂钩,建立责任制,明确责任范围和具体工作责任,负责对我县境内的所有工业企业进行跟踪检查。

第一片区:

丰山镇挂钩领导:

李连华

挂钩人员:

黄来兴、林西水、阙森林

第二片区:

沙建镇挂钩领导:

杨天伟

挂钩人员:

张彩霞、童泗水、胡淑敏

第三片区:

新圩镇、高车乡挂钩领导:

李天宝

挂钩人员:

李朱如、林俊、刘素玉

第四片区:

仙都镇、湖林乡、华丰镇挂钩领导:

刘清能

挂钩人员:

林原兴、黄清辉、苏维平

(三)整治工作的时间与重点

1、集中整治阶段(2月6日至2月28日)

制定工作方案,成立领导小组,落实工作任务,细化工作责任。

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和召开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会议,组织对沿江所有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核查,督促企业制定污染治理措施,签订整治污染责任书,强化工业污染企业的治理和监督管理。

2、督查整改阶段(3月1日至5月底)

加强工矿企业污染整治力度,对沿江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善或排放未达标的工业企业,根据环保部门的意见,通知供电公司对违反规定的企业停止供电。

对九龙江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高耗能、高污染企业或“十五”小企业,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九龙江生态保护规划》的规定,坚决依法关停。

加大对片区内排放氨氮的工业企业排查治理力度,责令企业停产治理,减少氨氮排放,避免加重水体污染负荷。

合理规划华安玉加工厂、竹凉席加工厂的产业布局,对治理无望的,坚决给予取缔关闭。

坚决取缔“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切实做到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施。

3、总结提高阶段(6月1日至7月底)

对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情况及取得的成果进行总结,并不定期到各工业企业督查。

同时,坚持可持续发展,强化对项目建设的引导,新建工业项目要符合九龙江生态发展要求。

加强对流域内工业项目引进建设的引导,对沿江工业区内的新建项目,以低污染、可治理为原则,禁止新建、扩建化工、造纸、电镀、制革等重污染工业项目。

三、关于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家园清洁行动工作

(一)工作目标

1、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到2009年,建成华安县北区污水处理厂,逐步完善污水收集系统,北区污水厂日处理能力达到4000吨,污水处理率达60%以上。

到2010年,建成华安县南区污水处理厂,完善污水收集系统,南区污水厂日处理能力达到2000吨,建成后污水处理率由60%提高到90%以上,日综合处理能力由4000吨提高到6000吨。

2、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到2009年5月,建成城关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并报省市验收,垃圾日处理能力达30吨。

进一步完善城区垃圾清运收集系统,到2010年,城区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日处理能力达到50吨。

3、开展农村“家园清洁行动”

2009年省级重点治理镇、村将列入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和县长环保目标考核内容,县级重点治理单位将列入县委、县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

全县要完成3个乡镇、30个村庄(其中市级重点治理村11个、省级重点治理村14个、省级重点治理库区移民村5个),具体任务如下:

  类别

镇区

省级重点治理乡镇

省级重点治理村

省级重点治理

库区移民村

市级重点治理村

丰山镇

1

4

2

沙建镇

2

1

1

新圩镇

2

1

仙都镇

2

2

华丰镇

1

4

1

湖林乡

1

1

2

高安镇

1

1

高车乡

1

1

马坑乡

1

合计

3

14

5

11

4、县城饮用水源整治

根据《城市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保证自来水公司供水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

(二)主要任务

1、推进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认真组织编制城区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专项规划;落实国家、省关于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政策,拓宽资金渠道,加快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制定污水和垃圾处理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按时按质完成建设任务。

2、推进乡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1)重点治理区域。

“两线一江”(省道金上线、省道漳华线、九龙江);重点治理任务要围绕重点区域进行安排,其他乡镇也应将任务安排在沿河流、主要道路两侧;要把全部水源保护区作为重点治理区域。

通过整治,进一步达到连线、连片治理整体效果,实现我县农村村容村貌的大改观。

(2)基础设施建设。

各乡镇要根据县域垃圾专项规划,建设相应的垃圾处理设施,要根据市家园办《关于加强乡镇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质量和日常运行监管的通知》([2008]9号)的要求,加强选址工作,加快设施建设;村庄至少要建设3个垃圾收集池,按标准配备清运、保洁车辆等设备。

(3)建立长效机制。

要积极推动农村环境卫生工作步入制度化、常态化轨道。

每个乡镇、村确保做到有一套合理有效的卫生费筹措制度、有一支精干的常年保洁队伍、有必要的公共基础设施、有一份公共卫生公约、有一个村容整治理事会、有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并制定一套工作方案的“六个有”机制,积极探索多种渠道筹措资金,解决经费保障,促进农村卫生保洁转入长效运行轨道。

(4)开展家园整理。

家园整理是在开展农村“家园清洁行动”的基础上,拆除村庄内废弃房屋、猪圈、旧厕(旱厕),清除乱堆放,硬化村庄道路、铺设污水管道、建设水冲式公厕、实现人畜分离,并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对土地进行整理,开展绿化、美化等工作。

特别是今年11个市级重点扶持治理村要按照家园整理的标准进行治理,提升人居环境水平。

 (三)工作要求

1、成立机构,加强领导

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做到早部署、早安排。

要按照项目管理分工负责制的原则,继续落实责任制,将污水、处理垃圾设施建设列为年度重点建设项目。

要贯彻落实主要领导负责制度,层层签订责任状,层层分解落实任务,确保工作到位。

要切实强化对污水、垃圾项目的督促检查,确保建设工作有序进行、按期完成。

加强水质检测工作,及时准确检测水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及时处理。

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已经列入省、市党委、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各乡镇要切实按照“市里指导、部门支持、主抓靠县、关键在乡镇、行动在村庄”的工作要求,明确责任,落实措施,确保省、市、县政府为民办实事的任务完成。

2、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要坚持多方位筹集整治资金,及时申报、积极争取国家、省级专项资金和污染防治资金支持,落实县级配套资金投入,确保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抓好城市污水管网、垃圾配套设施建设,加强和完善污水处理费及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效益。

按照《福建省村镇环境整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省配套资金使用管理。

今年市政府给予的省级重点治理镇(乡)、村启动资金和市级重点治理扶持村整治补助,乡镇主要用于垃圾处理设施和公厕建设补助,村庄主要用于建设垃圾收集池、水沟硬化、巷道硬化、拆除露天粪坑和家园整理等补助。

3、加强制度建设,积极开展“家园清洁行动”

(1)落实巡查制度。

完善县、镇、村三级巡查网络,明确县、镇、村三级的巡查责任,建立县月查、镇周查、村日查巡查制度,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落实,逐步消除垃圾反弹回潮。

对反弹回潮严重或整改不力的,要加大曝光力度,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完善报表制度、加强信息交流。

各乡镇家园办要及时收集、按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认真完成上级布置的其他数据、资料等上报任务。

继续办好农村“家园清洁行动”简报,加强信息交流,及时总结、推广好的典型和经验。

(3)建立协作机制。

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协作,继续开展“保护母亲河·家园清洁青年行动周”及“农村巾帼示范活动”等专题活动;把农村“家园清洁行动”与新农村建设示范联系点工作相结合;与库区移民村建设相结合;与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活动相结合;与创建文明村、卫生村、环境优美乡镇等活动相结合。

充分发挥、整合各有关部门力量,共同推进农村“家园清洁行动”。

4、加强宣传教育,形成良好的氛围

继续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调动广大干部群众参与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合力。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使水环境综合整治深入民心。

经常邀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公众监督,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氛围。

(四)工作安排

1、华安县北区污水处理厂及配收集管网建设

(1)华安县污水处理厂建设领导小组

组长:

林慧聪(建设局局长)

副组长:

黄岩峰(建设局副局长)

成员:

钟育邹南发周桂勇詹艺冰陈惠娜

(2)华安县北区污水处理厂及配收集管网建设进度

2008年11月10日-30日完成征地5.343亩;2008年12月完成厂区三通一平;2009年3月1日前完成厂区及管道施工图设;2009年3月15日前完成工程招投标(或BT签订)工作;2009年3月中旬进水泵房开工;2009年3月中旬进厂主管道开工(2008年已完成平湖小区管道施工,投资350万元);2009年3月中旬生物池开工;2009年3月中旬二沉池开工;2009年8月1日设备开始安装,8月30日完;2009年9月1日-30日通水试运行;2009年10月1日通水运行。

2、华安县垃圾处理场建设

(1)华安县垃圾处理厂建设领导小组

组长:

林慧聪(建设局局长)

副组长:

黄岩峰(建设局副局长)

成员:

钟 育陈来才刘莲玉汪顶清林巧勇

(2)华安县垃圾处理场建设进度安排

总投资1200万元,目前,已完成1000万元,完成征地50亩;抓紧完成防渗设施、污水处理施工及在线监控设备的安装调试,计划2009年5月报省、市联合验收。

3、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工作

(1)宣传发动阶段(1月15日-2月28日):

积极利用各种宣传媒体,进行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发动,扩大农村“家园清洁行动”的影响,形成浓厚工作氛围。

(2)重点整治阶段(3月1日-7月10日):

广泛发动群众积极投工投劳,集中力量,全面开展道路、河道、陈年垃圾清理大行动。

深入清除村庄周边、桥头桥尾、房前屋后、背街小巷等处的陈年垃圾,彻底清理池塘、水沟淤泥和乱堆乱放的土头、石头、木头等杂物;加强拆除村内乱搭盖、旱厕、废弃禽舍、猪圈、旧房屋等建筑物拆除力度,整理空闲土地、禽畜集中圈养、进行绿化美化,保持村容村貌整洁。

(3)检查验收阶段(7月11日-9月30日):

8月中旬,各乡镇要按照省验收标准先行自查验收;9月上旬,县将对各乡镇上报的合格单位进行抽查验收,迎接省市的抽查验收。

(4)总结表彰阶段(10月1日-12月15日):

县和各乡镇要在省验收的基础上,认真总结本年度开展农村“家园清洁行动”经验,对验收不合格的乡镇、村要作出书面检讨,采取有力措施,限时整改;对治理成效显著的乡镇、村及在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进行通报表扬。

4、城关饮用水源综合整治

(1)华安县自来水公司水源整治及预防甲藻污染领导小组。

组长:

陈育平

副组长:

郑移庆、郑少忠

成员:

林秀梅、徐风雷、李奕敏、李文彬、李兰花

(2)实施饮用水源保护工程。

对一级泵房周边进行清理整治,拆除搭盖物,整理及绿化周围环境;在一级取水口增设四道防护网,其中两道彩条布,一道过滤网,深度为1—1.5米(用两道竹排形成)。

一道尼龙干网及吸油毡长65米,深度3米,防止甲藻进入取水口;租用渔船一艘,负责清理取水口江面杂物,保持取水口水面清洁;在二级制水工艺反应池上增设一个1立方米的漂白粉投加池,一旦出现藻类进入,立即启动系统进行投加;在重力式无阀滤池增加活性炭过滤,一旦出现藻类进入,立即启动加入过滤池,以确保水质达标;新建一个观察池5.2平方米,加强源水水质监测。

增加对原水和出厂水的11项指标检测频率,对水质的实时监测,以确保饮用水的安全。

5、拓宽建设资金

(1)积极探索城镇污水处理与垃圾处理建设和运营体制,实行主体多元化,鼓励社会资本和外来资金以BOT、TOT或BT的方式投资。

责任人:

林慧聪(建设局局长)

成员:

黄岩峰(建设局副局长)

钟育邹南发詹艺冰

 

(2)加强和完善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林慧聪(建设局局长)

副组长:

黄岩峰(建设局副局长)

成员:

陈育平郑少忠邹南发詹艺冰

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林慧聪(建设局局长)

副组长:

黄岩峰(建设局副局长)

成员:

刘莲玉汪顶清林巧勇林宝辉

(3)加大农村“家园清洁行动”资金投入

对新启动的镇给予10万元启动资金,新开展的村给予3000-8000元不等的基础设施补助启动资金,按千人一员比例配备保洁员,每位保洁员每月由县财政补助300元。

同时鼓励和推动社会、企业支持村庄垃圾治理,帮助完善村庄环境卫生基础设施。

责任人:

林慧聪(建设局局长)

成员:

詹学能(纪检组组长)周桂勇

(4)及时申报、积极争取国家、省级专项资金和污染防治资金支持。

责任人:

林慧聪(建设局局长)

成员:

黄岩峰(建设局副局长)吴惠平邹南发詹艺冰

四、关于矿产资源滥采滥挖行为整治工作

(一)具体整治措施

1、县国土局负责组织监察大队、各国土资源所对九龙江流域沿江一重山范围内的采石(矿)场进行全面清查。

据清查,全县九龙江流域沿江一重山范围内的采石(矿)场共有10家,其中无证采矿8家,持证矿山2家,具体如下:

华安县九龙江一重山范围内持证采石(矿)场登记表

序号

证  号

采矿权人

矿山地址

有效期限

备 注

1

3500000510047

华龙公司

金山林场

200504-201104

已停产

2

3506290310006

杨相宏

湖林乡西陂村

200312-201212

已停产

华安县九龙江一重山范围内无证非法采石(矿)场登记表

序号

采矿人

矿山地址

备  注

1

赵明山

丰山镇前宅

已制止

2

杨明英

沙建镇建美

已制止

3

黄瑞章

华丰上雪金上线路边(九龙江支流温水溪)

已制止

4

黄春德

华丰芹岭金上线路边(九龙江支流温水溪)

已制止

5

郑大愚

沙建镇沙建村洋桃口

已制止

6

陈炳定

沙建镇下樟口桥头

已制止

7

邹南生

新圩东头旧沿江公路

已制止

8

胡佳典

华丰旧沿江公路边10公里处

已制止

在2009年2月25日前,完成对前一阶段清查工作的复查,防止漏报,并逐一登记造册。

责任领导:

郑木根(县国土局副局长),责任人:

杨志山(县国土局监察大队副大队长)。

2、严厉查处无证非法采石(矿)场。

对已清查登记造册并制止的8家无证采石(矿)场,要加强动态巡查,防止反弹;对新发生的滥采乱挖违法行为要立即给予制止、查处并取缔关闭,对当事人依法立案查处,涉嫌触犯刑法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领导:

郑木根(县国土局副局长),责任人:

杨志山(县国土局监察大队副大队长)以及各国土资源所所长。

3、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对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的2家合法持证采石(矿)场,限于2009年2月25日前停产,并按照省、市有关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要求和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整改;在整改期间,一律不得擅自开工生产;凡整改不合格的,一律给予关闭;对关闭的矿山则按照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实施生态环境恢复。

责任领导:

邹林旺(县国土局副局长),责任人:

李俊琦(县国土局矿业股股长)。

4、严格矿业权管理。

在九龙江沿江一重山范围内,不再设立新的探矿权和采矿权。

在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修编中,将九龙江沿江一重山范围划定为禁采区或限采区。

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修编工作于2009年3月底之前完成,由县政府公布实施。

责任领导:

邹林旺(县国土局副局长),责任人:

李俊琦(县国土局矿业股股长)。

(二)强化领导,落实责任

要认真部署,精心组织,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做到思想到位,责任到人,任务到点。

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单位,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对相关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追究纪律责任;对玩忽职守,因工作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五、关于水源整治及应急处置工作

(一)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

加强对九龙江流域(华安段)污染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加大综合整治力度,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统一指挥,属地管理,分级响应。

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协调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污染、放射性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水环境污染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

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

3、一专多能,充分利用现有资源。

积极做好九龙江流域(华安段)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建立健全九龙江(华安段)水环境综合整治长效机制。

(二)主要措施

1、加强工(矿)企业及养殖业污染的监管

(1)全面摸底排查。

为进一步强化工(矿)企业及养殖业污染治理和监督管理,2月15日前,对所有工(矿)企业及养殖业进行全面摸底排查。

摸底排查主要采取现场“拉网式”调查的形式,排查的内容:

辖区内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要求;辖区内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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