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对比分析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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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对比分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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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2015年76号公告

2018年23号公告

差异简要分析

法律依据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删除法律依据43号公告,因为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废止了43号公告。

优惠定义及内容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优惠,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税法授权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优惠事项。

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等。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惠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

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

1、该就是居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删除单独例举的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

《优惠事项管理目录》

第三条企业应当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

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

留存备查资料参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1)。

税务总局编制并根据需要适时更新《目录》。

第三条 优惠事项的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优惠时间、后续管理要求等,见本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

《目录》由税务总局编制、更新。

详见附件。

优惠享受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2),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证书、文件、会计账册等资料。

具体按照《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对《目录》列示的部分优惠事项,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联合补充规定其他留存备查资料。

第七条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

第八条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

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

企业享受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手续。

企业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或者某项税收优惠需要分不同项目核算的,应当分别备案。

主要包括: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减免项目,以及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等优惠事项。

定期减免税事项,按照《目录》优惠事项“政策概述”中列示的“定期减免税”执行。

第九条定期减免税优惠事项备案后有效年度内,企业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一)仍然符合优惠事项规定,但备案内容需要变更的,企业在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二)不再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企业应当主动停止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条企业应当真实、完整填报《备案表》,对需要附送相关纸质资料的,应当一并报送。

税务机关对纸质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后原件退还企业,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

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含一次性扣除)政策,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企业可以到税务机关备案,也可以采取网络方式备案。

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附送相关纸质资料的企业,应当到税务机关备案。

备案实施方式,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受理备案时,审核《备案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附送资料是否齐全。

具体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一)《备案表》符合规定形式,填报内容完整,附送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在《备案表》中标注受理意见,注明日期,加盖专用印章。

(二)《备案表》不符合规定形式,或者填报内容不完整,或者附送资料不齐全的,税务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补充更正。

企业对《备案表》及附送资料补充更正后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备案。

对于到税务机关备案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受理意见。

对于网络方式备案的,税务机关收到电子备案信息起2个工作日内告知受理意见。

第十三条对于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优惠事项,企业已经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予以调整。

第四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简称“以表代备”或“以报代备”,也就是不需要事前再去税务机关办理任何事情,直接申报即享受。

“放管服”管理方式还责利予纳税人,表面上减轻了纳税人负担或工作量,但是一切责任或后果纳税人自行承担,这将进一步加大纳税人企业所得税优惠享受的风险,这对财税专业服务机构来说是重大利好。

留存备查资料定义及其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

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目录》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

具体按《目录》来,特别关注其他留存备查资料需要由纳税人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这个该引起纳税人和专业机构重视。

汇总纳税留存备查资料的处理

第十四条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的优惠事项,按以下情况办理:

(一)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西部大开发、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深圳前海、广东横琴、福建平潭),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二)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见附件3),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优惠事项的备案管理,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八条 设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以及实行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居民企业的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负责统一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

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按照规定可独立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负责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同时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应在当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的备查资料清单送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汇总。

汇总纳税情形下留存备查资料并没有实质性变化,统一了具体处理方式。

纳税人法律责任

第六条 企业对报送的备案资料、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企业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纳税人自己承担法律责任和风险哈!

留存备查资料保留年限为10年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限期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明其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

企业不能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不能证明企业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税务机关追缴其已享受的减免税,并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享受优惠事项后10年。

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的优惠事项,保存期限为该优惠事项有效期结束后10年。

第十条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跟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之纳税申报表档案保存10年有效衔接。

未作备案的处理

第十六条 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企业发现后,应当及时补办备案手续,同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

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备案,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

删除

对税局优惠管理方式的要求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优惠事项,严禁擅自改变税收优惠管理方式,不得以任何理由变相实施行政审批。

同时,要全方位做好对企业税收优惠备案的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式管理优惠事项,严禁擅自改变优惠事项的管理方式。

行政审批到备案到“以报代备”,强调税局必须有效执行该管理方式。

后续管理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发现企业预缴申报享受某项税收优惠存在疑点的,应当进行风险提示。

必要时,可以要求企业提前履行备案手续或者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税务机关应当采取税收风险管理、稽查、纳税评估等后续管理方式,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条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发现企业已享受的税收优惠不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停止享受优惠,追缴税款及滞纳金。

属于弄虚作假的,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

在后续管理时,企业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管理服务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实享受优惠事项符合条件。

其中,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目录》“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清单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

强调软件及集成电路后续管理的不同,但是具体什么时间应该按清单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并没有明确。

自行调整补税情形

第十三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发现其不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自行调整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有问题不符合条件得自行调整补税并加收滞纳金。

未按要求留存备查资料的处理

第十四条 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及时有效准备好留存备查资料,否则将不能享受优惠,就算享受了也会被税局追回并将被会处罚。

适用时间及废止文件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履行审批、审核或者备案程序的定期减免税,不再重新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同时废止。

76号文全文废止。

如何衔接没有给予明确。

附件:

1、标题由“备案管理”修订为“事项管理”;

2、优惠事项由55项增加到69项;

3、主要政策依据根据近年新出台政策进行了增加,但是并不完整,随着4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的新7项减免税优惠政策落地执行后还需要进行修改;

4、删除“备案资料”列;

5、将“预缴期是否享受优惠”修改为“享受优惠时间”;

6、“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相应调整和完善;

7、尽管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也取消了备案,但是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目录》“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清单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

8、增加“后续管理要求”列,但是除了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外,都由省税务机关(含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

预期各省级税务机关要单独发文进行规范;

9、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及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12项汇缴享受外,其他全部优惠事项预缴享受;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6〕85号),其官方一直就木有公开发布过;

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事项得留存备查资料中删除了“3.若企业取得的是被投资企业未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还需提供被投资企业的最新公司章程;”增加了“4.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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