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上市过程中劳动用工问题操作实务.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27275381 上传时间:2023-06-28 格式:DOCX 页数:20 大小:29.3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企业上市过程中劳动用工问题操作实务.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0页
企业上市过程中劳动用工问题操作实务.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0页
企业上市过程中劳动用工问题操作实务.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0页
企业上市过程中劳动用工问题操作实务.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0页
企业上市过程中劳动用工问题操作实务.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企业上市过程中劳动用工问题操作实务.docx

《企业上市过程中劳动用工问题操作实务.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企业上市过程中劳动用工问题操作实务.docx(2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企业上市过程中劳动用工问题操作实务.docx

企业上市过程中劳动用工问题操作实务

企业上市过程中劳动用工问题操作实务

 

一、企业上市过程中劳务派遣问题的处理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用工方式,在劳动密集型企业和某些加工类企业较为普遍,但该种用工方式可能会损害劳动者权益,方便企业规避相关社保法律,因此,在IPO审查中劳务派遣问题是证监会所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

(一)、劳务派遣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

劳务派遣法律关系涉及两份合同/协议,即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劳务派遣公司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

前者适用《劳动合同法》前四章的基本规定,以及“劳务派遣”这一节有关劳动合同固定期限以及劳动报酬的规定。

后者则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单位设立条件、劳务派遣协议内容等有关规定。

为了防范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形式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避相关的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岗位特点、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进行了限制,并且严禁用工单位通过自设劳务派遣单位的形式来向本单位或者数所单位派遣劳动者。

(二)、企业上市过程中劳务派遣相关问题

1、劳务派遣人员的披露问题

在上市过程中,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和法律意见书在披露时,一般不会将劳务派遣人员计入员工人数,但是会披露如下信息:

(1)劳务派遣员工情况;

(2)实行劳务派遣的原因;

(3)与劳务派遣公司签署协议情况,以及披露劳务派遣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协议的主要内容;劳务派遣费用;

(4)劳务派遣员工的社保缴纳情况;

(5)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还应当说明劳务派遣不会因为用工短缺而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劳务派遣员工亦非核心岗位员工,公司生产经营稳定;此外,中介机构发表意见,证明劳务派遣不违反劳动合同法,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股东亦会承诺承担可能存在的连带责任;

2、证监会审核关注点

证监会在审核劳务派遣问题时,主要关注如下几点:

(1)劳务派遣用工是否对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性、持续性存在不利影响;

(2)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社保缴纳是否合规;

(3)劳务派遣公司是否为关联公司。

3、农民工社保缴纳问题

在诸多上市企业的劳务派遣员工中均出现农民工的身影,农民工社保缴纳问题的规定散见于国务院相关意见或办法中。

(1)工伤保险: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十七)款:

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建筑施工企业同时应为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2)医疗保险: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十八)款:

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农民工也可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3)养老保险: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十九)款:

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用人单位要继续为其缴费。

(4)医疗保险新规定:

根据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中医药局《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68号)中规定:

“要做好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相关政策及经办服务等方面的衔接,既要保证人人能够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又要避免重复参合(保),重复享受待遇,推动三项制度平稳、协调发展。

”,即农民工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应不再为其缴纳医疗保险。

(5)住房公积金: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七条第(二十四)款:

招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

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农民工,用人单位和个人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工购买或租赁自住住房。

(三)、相关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对劳务派遣问题的解释与处理

1、常山药业(300255)

保荐人:

兴业证券发行人律师: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截至2010年12月31日,公司共有劳务派遣员工77名,占总数的21.45%。

常山药业与劳务派遣公司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为被派遣这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手续并交纳相应费用。

规范做法:

(1)阐述劳务派遣单位资质合法;

(2)2011年1月协议解除劳务派遣协议,同月与所有劳务派遣员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2、宜昌交运(002627)

保荐人:

华龙证券发行人律师: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截至2011年6月30日,正式员工1443人,内退266人,劳务派遣人员536人。

(1)对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的原因进行合理解释;

(2)两家劳务派遣公司满足相应资质且经营合法,且与宜昌交运无关联关系;(3)劳务派遣协议中对劳务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方面明确约定。

3、隆华节能(300263)

保荐人:

光大证券发行人律师: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1)农村户籍员工的医疗保险缴纳情况:

自愿选择新农合的农村户籍劳动合同工,公司为其报销参加新农合费用;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若因此被要求补缴或处罚或损失,将代发行人承担全部费用或在发行人先行支付的情况下及时全额补偿。

(2)申报时向发行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劳动派遣单位均具备相应资质,曾经雇佣没有劳动派遣资质的机构派遣的劳务人员,这一违规事项已经得到规范,没有对相关劳务人员的利益造成实际损害,没有产生法律纠纷;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若因劳务派遣事项发生法律纠纷,将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无条件全额承担由发行人所承担的所有相关款项和费用。

(3)主管部门出具相关不违法证明;

(4)考虑到农民工的流动性相对较强,且农民工对于缴纳住房公积金亦需要从该农民工工资中扣除相应部分作为个人缴费金额具有较强的抵触情绪,因此,发行人目前暂未为该等农民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而采取为具有实际需要的在职员工提供了职工宿舍的方式解决其住房保障问题。

(5)发行人未为退休返聘等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原因:

对于所聘用的在其他单位已退休的人员,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该等退休人员与原单位已终止劳动关系,发行人根据需要聘用该等退休返聘人员系与之建立相应的劳务关系,故发行人不需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

而对于发行人所聘用的在其他单位办理内退手续的人员,由于该等内退人员与原单位劳动关系依然存在,且由原单位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因此,发行人也不需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

(6)发行人未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原因:

与劳务派遣单位签署协议书,约定劳务派遣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因此未缴纳。

相关机构出具无违法违规证明。

(7)发行人共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如公司将来被任何有权机构要求补缴全部或部分应缴未缴的住房公积金和/或因此受到任何处罚或损失,承诺人将代公司承担全部费用,或在公司必须先行支付该等费用的情况下,及时向公司给予全额补偿,以确保不会给公司造成额外支出及遭受任何损失。

承诺人就上述承诺承担连带责任。

4、乔治白(002687)

保荐人:

华泰证券发行人律师:

国浩(上海)律师事务所

截至2011年12月31日,公司以劳务派遣方式雇佣的员工为983人,其社保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

(1)劳务派遣公司出具证明,证明劳务派遣公司已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发行人已依据双方协议书按时足额缴纳人事综合代理费。

(2)983名派遣人员出具《承诺函》:

确认劳务派遣方是均为真实意思表示,相关社保住房公积金等费用由劳务派遣公司和人员自身共同承担,不会因任何原因要求乔治白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关联方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同时保证不会因劳务派遣事宜向乔治白及其子公司发起诉讼仲裁。

(3)相关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截至2011年12月31日,发行人不存在因劳务派遣引起的纠纷及争议。

5、海欣食品(002702)

保荐人:

国金证券发行人律师:

北京市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原名为“腾新食品”,于2013年7月3日更名)

截至2012年6月30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为1029人。

(1)对采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原因进行阐述;

(2)与劳务派遣方约定:

因劳务派遣方违法给派遣员工造成损害的,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公司所有因此而产生的损失全部由劳务派遣方承担;(3)公司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书》,承诺若因公司采用劳务派遣公司派遣的劳务用工方式引致纠纷而导致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实际控制人无条件对公司给予全额补偿,并不要求公司支付任何形式的对价。

(4)报告期内发行人未曾发生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引起的纠纷。

作者:

瑛明律师事务所;来源:

计兮

二、企业上市(新三板)劳务派遣的合规性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六十六条有关劳务派遣员工的使用的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律师解读:

实践中,很多民营企业为了降低用人成本,生产一线员工使用劳务派遣的方式,根据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想通过使用劳务派遣的方式降低用人成本已经不现实,大部分正常经营的企业如需要使用劳务派遣比较可行的应该是辅助性工作岗位如企业的保安、清洁工、司机、厨师等等。

有一些企业的经营因为季节性的原因,可以使用临时性工作岗位的劳务派遣员工,如超市的促销员,农业企业在产品丰收的季节需要大量的人工。

也有一些企业因为不需要全日制的员工,可以招聘一些临时工,但是临时工必须在时间上符合法律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目前在A股上市的企业主要采用以下两种方式解决上述问题,新三板企业可以参考适用。

(一)、通过品牌推广合同或者联营合同解决劳务派遣问题

案例一:

奴迪路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证监会反馈意见:

请保荐机构、律师补充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通过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含其子公司)劳动用工人员包括总部员工及直营店营销人员。

发行人的门店分为直营店和加盟店两种形式,其中,直营店店员按联销合同确定人员委派及管理方式,分为发行人(含其子公司)直接委派、联营方等合作方委派两种用工方式;加盟店店员均由加盟商自行聘用并委派。

经核查,发行人(含其子公司)总部员工以及发行人(含其子公司)直营店中由发行人直接委派的员工均为发行人或其子公司的员工,与发行人或其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不存在发行人(含其子公司)通过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含其子公司)与北京万煌宝嘉科贸有限公司、南宁普尔波安服饰有限公司等14家合作方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由上述合作方协助发行人在相关区域的品牌推广等工作,并负责委派相关门店员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合作涉及57家直营门店,合作方委派的员工246人。

根据发行人(含其子公司)与该等合作方分别签订的《CANUDILO品牌推广合同》及其补充合同或《联营合同》,发行人负责合作区域的“CANUDILO”品牌店铺开设、日常管理和销售,所有收入及管理费用也归发行人拥有或承担;相关合作方根据合同约定协助卡奴迪路“CANUDILO”品牌及其系列产品在合作店铺内的品牌推广、市场宣传等事项,委派合作方的员工参与所在店铺“CANUDILO”品牌产品的日常销售服务工作,合作方委派的人员由发行人统一培训,服从发行人的统一规范管理;发行人与合作方按合同约定进行营销考核与提成。

经核查,发行人(含其子公司)与合作方签署的《CANUDILO品牌推广合同》及其补充合同或《联营合同》均真实、合法、有效。

根据公司说明,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对合作方委派员工的有关费用支付采用两种方式:

(1)合作方同时为发行人(含其子公司)直营店的联营方的(包括南宁普尔波安服饰有限公司、新疆大地商贸有限公司和广州睿杰名店管理有限公司等3家单位),相关费用已包含在联营分成中,由联营方在当月销售结算时直接扣除;

(2)合作方为非联营方的(包括北京万煌宝嘉科贸有限公司等11家单位),由发行人或其子公司依双方签署的相关协议按月支付,并列入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当期销售费用。

根据14家合作方于2011年6月20日至2011年6月22日分别出具的《声明函》,合作方均确认“合作方与发行人签订的合同真实、合法、有效,且正在履行中,双方对合同的内容及履行均不存在任何争议。

合作区域的‘CANUDILO’品牌店铺开设、日常管理和销售均由发行人负责,所有收入及管理费用也归发行人拥有或承担。

合作方委派员工参与所在店铺‘CANUDILO’品牌产品的日常销售工作,该等员工的劳动关系归属于合作方,与合作方签署劳动合同,并由合作方依法承担该等员工的工资发放及购买社会保险。

合作方依法保护合作方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况,也未因此收到过相关政府部门的处罚。

截止目前,该等员工与发行人及合作方均不存在任何纠纷及争议。

”合作方并确认,“该等员工因劳动法或与合作方的劳动关系引发的任何纠纷及争议,均与发行人无关,概由合作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前述由合作方委派员工的直营门店的人员均由相关合作方聘用并委派,发行人与合作方之间的合作关系也并非单纯的委派用工关系,系根据合同进行的包括商场关系维护、员工委派、品牌推广、市场宣传等多项内容在内的商业合作关系,该等合同并非《劳动合同法》中提及的劳务派遣协议,相关合同内容合法有效。

因此,就该等合作方委派员工的直营店,发行人(含其子公司)也不存在通过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含其子公司)的加盟店是根据发行人或其子公司与相关加盟商签订的《“CANUDILO”特许经营合同书》,由相关加盟商进行经营和管理的门店,发行人(含其子公司)的加盟店的所有员工均由相关加盟商自行聘用并委派,与发行人(含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存在发行人(含其子公司)通过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情况。

(二)、通过专业的营销渠道公司解决劳务派遣

案例二:

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专业做销售终端营销服务的上市公司

根据其招股说明书的介绍:

终端销售团队管理业务的盈利模式是发行人按照客户确定的标准发放终端销售团队人员费用(包括工资、保险及其他费用),并向客户全额收回;同时按照当期应付的终端销售团队人员费用(包括工资、保险及其他费用)的一定比例或终端销售团队人员数量的一定比例收取服务费。

发行人的主要业务之一为终端销售团队管理业务,其业务实质是劳务派遣。

发行人与客户签订服务合同约定为其提供终端销售团队管理服务,同时发行人与销售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发行人按照客户确定的标准向终端销售人员支付薪酬,然后向客户全额收回。

如果客户提前解除与发行人签署的服务合同,发行人无法安置上述人员时,在明确约定排除客户责任或者在未约定客户承担相应责任并且客户拒不承担的情况下,发行人对上述人员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即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从而对发行人造成不利的影响。

由于销售团队为客户提供长期销售服务,其服务质量和团队的稳定性将直接影响客户的产品销量和品牌形象,客户更换销售团队的成本较高,因此,客户的粘度较高,公司设立以来,未发生客户提前与发行人解除合同的情形。

当发生客户提前解约的情况时,发行人能够通过项目之间人员互相调剂的方式对员工进行安置,从而降低上述风险。

序号

客户名称

管理的终端销售团队人员数(个)

覆盖的城市(个)

1

中国惠普有限公司

11,226

120

2

多美滋婴幼儿食品有限公司

21,180

327

3

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832

81

4

百加得洋酒贸易有限公司

444

30

5

喜力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337

32

6

3M中国有限公司

211

40

7

曼秀雷敦(中国)药业有限公司

185

48

8

中粮酒业有限公司

175

22

9

AMDinternationalsales&serviceLtd

107

32

1、2010年1月,华谊伽信营销与索尼爱立信签署《服务协议》。

约定:

华谊伽信营销将就在若干零售渠道和分销渠道进行的索尼爱立信常规市场推广活动,提供执行、检查、报告等服务,华谊伽信在索尼爱立信指定城市,在索尼爱立信要求的时间里为索尼爱立信提供临时品牌推介服务,服务内容以双方根据具体项目要求确定的为准,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推介、展示,发放宣传单页、了解客户需求。

索尼爱立信向华谊伽信营销按照约定费率支付常规市场推广活动费用以及品牌推介服务费。

协议自2010年1月1日起生效,直至2010年12月31日止。

2、2010年1月,华谊伽信营销与多美滋婴幼儿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美滋”)签署《促销服务协议书》,协议约定华谊伽信营销根据多美滋的要求,为多美滋提供优质的促销推广服务,负责多美滋南区、北区销售网络覆盖城市内1100个门店中的长期促销事宜,以及根据多美滋的要求进行销量统计和报表等全面服务。

多美滋按照协议约定向华谊伽信营销支付服务费,协议自2010年1月1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至2010年12月31日。

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双方若无异议,合同期限则自动延长1年,并依此类推。

3、2009年12月15日,华谊信邦营销与明尼苏达矿业制造(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3M”)签署《促销服务协议》,为提高3M公司相关产品和3M公司的知名度、改进3M公司相关产品在商场的陈列,推动3M公司相关产品的销售增长,3M委托华谊信邦营销为3M第八组产品进行促销服务。

服务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4、华谊伽信营销与李锦记(中国)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李锦记销售”)签署了《项目外包服务合同》,李锦记销售委托华谊伽信营销在全国范围内的指定卖场、超市内,提供华谊伽信营销的工作人员作为李锦记的“美食顾问团”,由固定某一“美食顾问”长期稳定地在指定卖场、超市内,全天候现场提供产品介绍、推介导购及货架陈列管理等服务。

李锦记销售按照合同规定向华谊伽信营销支付服务费,期限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5、2009年12月15日,李锦记销售与华谊伽信营销签署《项目外包服务合同》,李锦记销售委托华谊伽信营销按照其要求组建和提供理货服务团队,在各指定城市、地区的相应卖场、超市、市场内提供日常理货服务,服务期限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6、百加得洋酒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加得”)与华谊葭信劳务签署了《劳务派遣协议书》,协议约定华谊葭信劳务根据百加得需要向其输出劳务人员,并提供项目管理等服务事项。

百加得按照协议约定向华谊葭信劳务支付服务费用。

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7、2009年3月6日,华谊伽信营销与AMDInternationalSales&ServiceLtd、(以下简称“AMD”)签署《服务协议》,协议约定:

华谊伽信营销为AMD提供活动的前期核对、活动的执行、活动的报告、供应商的审批、报销、当地执行、当地销售数据收集、AMD项目管理、对市场人员提供支持等服务。

AMD将根据每月具体的项目工作量与华谊伽信营销结算服务费用。

协议有效期自2009年1月1日起生效,至2010年12月31日止。

8、2008年7月1日,华谊葭信劳务与中国惠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普”)签署《标准服务协议》,协议约定华谊葭信劳务向惠普提供促销员、渠道发展业务、零售市场代表、培训师、供应商服务和运营的管理服务。

惠普向华谊葭信劳务支付报酬和报销费用。

合同有效期自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

2009年7月1日,华谊葭信劳务与惠普签署补充协议,约定服务期限延长至2009年12月31日。

截至本招股书签署之日,该项目仍在执行,项目协议正在续签。

9、2009年5月7日,华谊伽信营销与微软签署《微软供应商主协议》,协议约定:

华谊伽信营销向微软提供COEM产品销售、COEM渠道合作伙伴招募任务、执行当地COEM市场活动宣传、确保当地SBC正版大讲堂培训的邀请商户数量和质量,协助执行AP行动,完成PAM指定的其他工作任务等等服务。

微软向华谊伽信营销支付服务报酬。

协议生效日期为2009年4月1日,协议期限为自生效日起五年。

10、华谊信邦营销与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托罗拉”)签署《购买协议》,协议约定,摩托罗拉指定华谊信邦营销为其在中国境内提供下列产品的非独家供应商:

POSM设计制作、零售店装修(安装/维护)、赠品采购/制作。

华谊信邦营销向摩托罗拉收取费用。

协议从2005年1月1日开始生效至2005年12月31日,有效期一年。

协议在规定的期限到期后自动续展。

协议可以多次续展,但每次续展不超过十二个月。

11、华谊伽信营销与内蒙古金川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伊利’)签署了《推广代理合同书》,伊利委托华谊伽信营销负责、策划并实施2009年12月-2010年3月份举行的伊利优酸乳终端试饮活动,并向华谊伽信营销支付服务费。

12、2009年9月18日,华谊伽信营销与中粮食品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食品”)签署《促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

华谊伽信营销为中粮食品提供促销代理服务,中粮食品向华谊伽信营销支付服务费用。

协议有效期自2010年5月15日。

13、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华谊信邦整合营销签署《悦活蜂蜜推广代理合同》,华谊信邦营销负责在2009年12月至2010年6月实施双方协议约定的终端卖场品牌推广活动。

14、华谊葭信劳务与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想”)签署《委托服务协议》,协议约定华谊葭信劳务向联想提供员工服务,联想向华谊葭信劳务支付员工管理费、员工工资、员工社会保险费等。

合同有效期自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

(三)、解释劳务派遣的合规性

案例三:

晨光生物

反馈问题: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采取劳务派遣方式的具体情况,包括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的时间、劳务派遣合同签订时间、签订周期以及相关权利义务内容、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的员工数量及其占员工总数的比例、采用劳务派遣方式员工的薪酬支付方式、金额以及是否为劳务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1、发行人季节性用工情况

经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原材料采购的季节性导致了初加工生产的季节性。

在加工生产旺季,发行人存在临时用工情况。

临时用工由发行人统一招募,并根据实际情况将临时工调整到各子公司、分公司相关岗位工作。

发行人聘用的临时工全部为当地农民。

报告期内,发行人没有发生临时用工产生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经核查,大多数情况下,发行人对临时用工按月足额发放工资;少数情况下,如临时工被派遣到新疆的子公司时,由于路途遥远及汇款不便等原因,根据临时工的要求按生产季(即待临时工结束当期工作回到公司本部后)一次性发放当期工资。

2、发行人采用劳务派遣的方式用工的情况

为规范用工制度,发行人在车间生产、门卫绿化等部分岗位上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

2009年7月27日,发行人与邯郸市聚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资质证号:

职介证字冀介邯第030006号)签署《劳务人员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总结汇报 > 实习总结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