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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住宅小区的电力服务义务

论住宅小区的电力服务义务

 

住宅小区的供电设施设备及线路维护维修权责问题模糊不清,长期以来积累成了普遍的社会矛盾。

在当前法律法规不完善、国有垄断企业的定位不清晰的环境下,如何正确认识和理解电网公司的特性,从根源上化解住宅小区供电纠纷,回应老百姓呼声,本文尝试从多角度探讨分析了电网公司在住宅小区应承担的电力服务义务。

 

近年来随着老百姓法制意识逐步提高,以及国家对民生的重视,因小区供水、供电造成的用水、用电矛盾日益突出,人民群众对商品住宅小区供水供电服务“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反应愈来愈强烈。

早在2004年底,郑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就爆发了400多家物业管理企业联盟罢收水电费的维权事件。

类似物业企业(业主)抗议电网企业未抄表到户、不承担设施设备维护维修责任的事件各地时有发生。

 

时光追溯到改革开发伊始的1979年12月21日,广州东山区引进了港资建设中国第一个商品住宅区——东湖新村,这标志着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房地产市场正式启动。

香港企业“所投入的360万元港币改造民用供水、供电、排水等基础设施,并安装电话线路,建设商店、银行等,完善居民生活条件”,自此,开发建设单位筹资建设住宅小区供水、供电设施设备等伴随着第一个商品住宅的诞生,为日后开发的商品住宅小区水电基础建设起到了示范效应。

当年改革开放之始香港尚未回归,政府出让土地与港商交换商品房,并且通过谈判把水电等基础设施交由港商建设,为积贫积弱的政府节省了大量资金,确属利国利民之举。

然而令改革先锋们不曾想到的是,当初针对外商镏铢必较的智勇故事竟成了电网建设不进小区的起点。

商品住宅小区供水供电“最后一公里”服务涉及到政府、居民、供电及相关企业等多方面,加之历史遗留等多种问题存在,权属和服务界限问题一直模糊不清。

其中,电网企业作为电力服务的关键主体,因此,本文将从电力服务的经济、法规政策及公共管理三个角度来探讨电网企业在住宅小区的电力服务义务。

电力服务包括电力生产、电网建设、输配电服务及电能销售四个环节,本文主要探讨电网建设的义务。

一、住宅小区电力服务成本分析及其目前义务边界

1.住宅小区电力服务成本分析

除按用电量支付电费外,住宅小区业主还承担的用电成本有:

(一)供配电设施设备、线路采购及建设安装费用。

2014年武汉市物价局核定的新建住宅项目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即住宅小区供电共用设施设备、线路建设费用)标准,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费,每平方米130元。

房屋商品化,让所有的供配电建设费用都按购房面积分摊到业主购房款中,一个10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就达到1300万元。

(二)总分表之间的损耗(包括设备设施自身消耗的能源如变损、线损及电表误差产生的差额以及偷电损失等。

根据南方电网提供的数据显示,湖北省住宅小区总分表的损耗约占总用电量的6.9%);

(三)供配电设施设备、线路的日常维护保养费用(供配电设施设备的检测、维护保养成本)

(四)供配电设施设备及线路的维修费用;

(五)电表抄表、计帐、通知及催收的人工等费用(实行远程抄表和预付费电表的部分费用除外,部分地方仍存在由物业公司抄表代缴电费的现象);

(一)项为一次性支出费用,第

(二)至(五)项为长期使用开支。

在忽略第(三)至(五)项费用情况下,以武汉为例,按2017年武汉市城乡居民生活用电97.13亿千瓦时、人口1089.29万3、第一档电价0.573元/千瓦时、2013年人均住房面积35.38平方米、家庭人口3.02人、房屋使用寿命50年计算,每千瓦时的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分摊0.103元,电损分摊0.040元,合计每千瓦时分摊0.143元,即普通商品住宅的电费实际达到0.716元,高出物价部门电费定价的近25%!

在电网公司售电营业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如果把住宅小区业主电费外的用电成本转嫁给电网公司来承担,显然,电网公司是不愿意接受的。

这恐怕就是住宅商品化近40年以来住宅小区业主长期承担计量电费以外供配电成本的经济层面的直接原因。

2.关于现有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设备、线路的维护维修义务主体

目前电网企业的权利义务、日常运营的主要依据是《供电营业规则》(下简称规则,由电力工业部1996年颁布),营业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住宅小区红线范围内“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

住宅小区红线内的供电设施设备、线路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建设成本分摊到可售面积中,其产权当然归业主共有(或开发建设单位所有,下同),由产权人承担小区供配电设施设备、线路的运行维护管理,也完全符合民法规定。

目前,依据此规定,住宅小区的业主(委托物业公司)承担了住宅小区供电线路、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义务。

《物业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条例由国务院颁布于2003年,无论是法律地位还是效力明显优于规则,条例并非仅仅从规范物业管理的角度出发,而且还以社会管理的视野,力求化解住宅小区普遍存在

业主承担配电设施设备及线路维护维修义务的社会矛盾. 然而,既然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设备、线路的所有权归业主共有,则业主应承担相应的维修养护义务,条例把业主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后果强加于电网企业承担,有悖于法理精神,在住宅小区电力服务关系未理清的前提下,仅靠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必然难以得到有效落实,条例颁布15年以来事实亦如此。

3.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设备、线路维护维修义务之争的根源

基于上述分析,《供电营业规则》与《物业管理条例》对于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设备、线路维护维修义务分歧,关键点是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设备、线路的所有权。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水、电、气、热、通信等专业垄断经营性公共服务边界的统一制度,除竞争相对充分的电信服务基础设施设备进小区、服务入户外,其他水、电、气、热等基础设施建设均止于小区红线外。

我国现有电力法对电网规划、建设的边界规定过于抽象和原则化,电网公司利益最大化本是商业属性使然,凭借其国有垄断优势,电网建设止于住宅小区红线外,并且在住宅小区竣工、交付使用之前,不会产生居民业主对电网公司违法不作为、侵害公民普遍公平享受用电权益的质疑,以至于对于住宅小区电网建设不到位的社会问题长期以来未得到足够关注和解决。

多年以来,即便是履有发生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设备、线路维护保养义务之争,然而普通居民业主并未意识到,公民应享有的普遍公平用电公共服务,在电网公司不作为及商业利益的驱使下,被房地产开发商以市场自由的名义卖给了居民业主,电网公司虽在个别地方出现了接管住宅小区供电设施设备及线路的松动现象,然而始终无法撼动电网公司电网建设不作为的行业垄断壁垒。

二、电网公司的性质

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都是国有央企,他们以高度垄断形式投资、建设、运营电网业务,关系着国民经济命脉、国家能源安全与社会稳定大局,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电网公司虽列为商业二类企业,但绝非普通商业性企业,而是以政府名义从事电网投资、建设和运营的、从事公共服务的企业(电网公司下属从事竞争性业务的企业除外),国资委明确定性该类企业以保障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运行为总体目标。

各行各业都离不开电力服务,电能供应的中断和减少,将直接影响到国民经济各部门、各行业运行和人民生活;尤其是当前我国科技水平高速发展的时候没有电力的支持科技进步将无法成为现实。

电力服务是涉及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和国计民生的公用事业,属公共服务范畴。

电力服务作为基础公共服务,由国家统一规划、建设、运营,为公民及其组织提供从事生产、生活、发展和娱乐等活动必需的基础性服务,电力企业是行使政府赋予的职能,履行公共服务义务。

三、探讨电力服务的边界

(一)电力服务的特点。

对于住宅小区开发建设而言,商品住宅销售前业主是开发建设单位,但由于购买者是普通老百姓,购买房屋的目的是用于居住、生活使用,并成为社区居民,且所有的建设费用由全体业主分摊,电网建设止于住宅小区红线外,建设单位承担的建设费用终究转嫁由业主承担,造成了住宅小区业主无法享受到公平、基本的用电公共服务。

因此,电网作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必须覆盖到住宅小区。

 

(二)电力服务的边界。

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提出了“坚持保障民生。

结合我国国情和电力行业发展现状,充分考虑企业和社会承受能力,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的基本原则,指出了当前电力立法修法工作相对滞后,制约了电力市场化和健康发展的问题,近年来随着电网企业的改革不断深入,电力服务的边界在逐步明晰。

1.201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关于加快配电网建设改造的指导意见中指出,配电网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公共基础设施,必须增强供电能力、规范住宅小区供电、有效地服务民生,并提出:

一是要建立统一的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将住宅小区用电需求纳入配电网统一规划,规范设计、规范建设、规范运行维护,保证供配电工程质量,提升供电服务水平;二是加快老旧小区、使用临电小区的电网改造进程,厘清小区配电设施设备及线路资产权属、化解历史矛盾,落实一户一表,保障住宅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

意见从制度上明确了住宅小区电网属于重要公共基础设施,应纳入政府配电网统一规划,电网企业应按能源主管部门审定的电力规划,推进电网建设、保障规划落实,将以往住宅小区红线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的电网建设及电力服务分界点,延伸推移到终端用户电表,从源头上解决了业主承担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设备、线路建设、维护保养费用及承担总分表损耗的社会难题。

2.2016年,国资委及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企业功能分类考核的实施方案》中,明确电网公司承担政府赋予的部分公共服务职能,主要包括农村电网改造、电网建设与相关技术研发、生产调度和安全质量、普遍服务等,国家主管部门从电网公司的企业功能定位上,确定了住宅小区电网建设、供电普遍服务作为政府公共服务,是电网企业能承担的基本职能,因此电网公司应全面履行公共服务义务,把电网建设及供电服务覆盖到住宅小区。

3.国家发改委及能源局在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中,明确输配电定价成本包括折旧费和运行维护费,折旧费指按与输配电服务相关的固定资产原值和一定折旧率计提的费用,电网企业固定资产分类包括输配电线路、变电配电设备及其他设备、房屋等,运行维护费指电网企业维持电网正常运行的费用,包括材料费、修理费、职工薪酬和其他费用。

在居民业主承担住宅小区里的供配电设施设备、线路的建设、维护维修费用,以及总分表之间的损耗后,电网企业依据电力计量装置按规定的电价收取电费,是重复收费行为。

电力服务行业,电网企业作为大型国有企业,在电力市场处于市场前端、垄断、主导地位,为节省投资开支获取更大利润,利用其特殊的优势地位,设置前提条件、将电网建设拒于住宅小区之外,这种以电挟迫亿万业主自购供电线路及配电设施用电的行为,让电力服务已偏离了保障民生、服务社会的职能,背弃了基础建设和普遍公共服务的基本义务,剥夺了纳税人(住宅小区业主)平等享受电力服务的权力,违背了电网企业平等、普遍供电的法定义务,有悖法理、有违公平。

四、职能回归,电力服务覆盖住宅小区

鉴于改革开放的先例及历史经验,电力建设及服务应尽快回到基础建设、保障民生的道路上来。

建议:

一是能源部门应建立统一的住宅小区电网规划、建设标准;二是新建城市住宅小区的电网投资建设,应交由电网公司承担,并在交付使用前竣工完毕;已建成尚未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应由建设单位向电网公司移交小区供配电线路及设施设备产权;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应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将共用供电设施设备产权移交给供电企业,未移交电网企业的,业主共用的供配电设施设备及线路,维护维修及总分表之间的损耗由业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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