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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00S调查管理规程

文件编号

SMP-QA-01-033-01

起草

审核

批准

起草日期

年月日

审核日期

年月日

批准日期

年月日

颁发部门

质量管理部

颁发数量

1份

生效日期

年月日

分发部门

质量管理部

1、目的:

用于规范质量控制部GMP相关的检验结果超标或超限出现异常的调查管理,保证出现检验结果超标或异常时得到全面分析和正确处理。

保证检验数据准确,从而保证产品质量。

2、范围:

适用于所有与GMP相关的检验控制过程(包括理化检验和微生物检验)。

任何时候发生的超出质量标准的情况;原辅料、成品检测中发生的OOS情况,这些检测包括成品、原辅料的放行,稳定性考察,工艺验证,产品投诉复查等;包括任何化学或物理性质的检查。

3、责任者:

QA主管、QC主管、检验员、质量管理部长及各部门相关人员。

4、程序内容:

4-1术语

4-1-1OOS(OutOfSpecification):

即超标结果,是指检验结果超出法定质量标准或企业内控标准规定的范围,包括稳定性研究中产品在有效期内不符合法定质量标准的结果。

4-1-2OOT(Out-Of-Trending):

即超限趋势结果,检验结果虽符合标准规定,但检验结果不在历史上典型检测值范围内。

即与前期大量检验结果相比较或在稳定性早期考察时间点都呈现出有超出限度的趋势。

检验结果典型值是在年度产品回顾中得到的,任何出现OOT结果的产品仍要被放行。

OOT只是用于公司内部管理控制的目的。

4-1-3OOE(Out-Of-Expectation):

即非期望结果,是指实验结果超过历史的、预期的或先趋势的一个或一系列结果。

这类结果并非超标,以下类型的结果均为非期望结果:

同一制备样品的重复检验结果或重复制备样品的检验结果显示不良的精密度。

基于对检验仪器、检验样品或检验方法的认识,检验结果超出正常范围。

4-1-4原始样品:

首次取样的用于实验室检验的样品。

它包括原始的测试溶液或初级制备物。

4-1-5原始测定值:

未形成检验结果之前,按照规定的检验方法得到的被检样品最初的所有检验数据。

4-1-6实验室误差:

分析过程中一步或多步不正确的操作造成的误差以及明显的实验室问题造成的,如仪器故障。

4-1-7过程误差:

生产过程中不正确的行为或操作造成的误差,以及生产设备的故障或由于进行设备、工艺等变更造成的过程误差。

4-1-8重新检验:

是指对原始样品的制备溶液进行再测定。

4-1-9原样复检:

是指对第一次所取的样品的一部分按规定方法重新制备,进行的实验分析。

4-1-10重新取样:

指对已出现不合格结果的样品,按规定的取样规程,从同一批号样品中重新另取的第二组样品,供另外增加化验使用。

目的是调查样品可能存在的问题。

4-2职责

4-2-1化验人员:

确保仪器使用时经过校准/校正并在设定的标准范围内;确保使用仪器时符合系统适用性标准;尽可能保存原始样品直到分析结果被认为可以接受;标准溶液和样品溶液没有丢弃前检查数据是否符合试验标准;确保试验过程中出现错误应立即停止试验;出现OOS/OOT时及时报告部门主管并记录,参与OOS/OOT调查;正确保存与OOS/OOT相关的样品等;按批准的调查过程进行附加的试验。

4-2-2质量控制室:

对检验结果进行确认,对可能的原因进行客观及时的评估;按照本规程保证调查及时、有效的进行并及时记录;负责开展初步调查来确定OOS的根本原因是否出现在实验室;确定OOS是否需要进一步调查;调查过程中如果必要的话需要提供复验方案、重新取样等;确定CAPA实施方案;出具并审核OOS报告。

4-2-3质量保证室:

负责给定OOS编号;对OOS进行跟踪调查,并对调查过程和相关记录进行检查;批准重新取样、复验等;对OOS调查结果进行评估;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跟踪物料/产品的处理;审核和批准OOS报告;对OOS进行统计,定期进行分析。

4-2-3相应部门主管责任:

负责制定实验室检验过程调查的行动计划,完成检验调查表的相关部分。

4-2-3采购人员及其它相关部门责任:

负责扩展性调查

4-2-4质管部部长:

负责最终批准OOS重新取样、复验等;物料/产品的最终处理;OOS报告。

4-3OOS调查的目的:

在检验过程中一旦发生OOS结果,相关人员应按规定程序展开调查,调查目的是确认OOS发生的原因。

调查应当是全面的、及时的、不带任何偏见并被完整记录,书面调查报告应包括调查结果及改进措施。

实验室调查的目的是为了证实或否定原始的OOS实验结果,对于4-1项的调查应在原始实验结果产生的24小时内完成。

在某些情况下OOS结果是可以预期和接受的,如加速实验或破坏性实验,这时并不需要进行调查重新检验,但应进行记录和说明。

4-4确定OOS、记录和报告结果

4-4-1化验人员发现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标准时,应立即停止实验并报告QC主管。

检验过程中的样品、溶液、玻璃器皿和检验中使用的试剂应予以保存直到调查结束。

检验过程中使用的仪器在没有获得质量控制室批准再使用前应暂时停止使用。

4-4-2质量控制室主管与化验人员一起进行调查,包括(并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A、使用的方法来源

B、使用的检验方法是否验证并被批准。

C、与实验员讨论分析方法,确保实验员了解并正确执行分析方法。

D、系统适用性。

E、检查所有原始数据,包括计算、色谱图、光谱图,确认是否有反常现象。

F、检查实验操作步骤,包括样品的称重、制备、转移、测试的各个环节。

G、确认仪器的性能及保证处于校验合格期内。

H、检查使用的对照品、试剂是否符合方法的要求并在有效期内。

I、与取样人员和放行人员进行讨论,取样工具、样品袋是否有问题,取样是否有污染的可能性,分析物料均匀性及取样是否有代表性。

J、其他任何相关的因素。

4-4-3若是不是明显的实验错误(例如标准品纯度计算错误、样品重量输入不正确)等则不需要进行附加的实验也不需要开展OOS调查。

化验人员在检验记录上做说明,经质量控制部长签字确认后化验人员按照正确的数据计算过程并将结果记录在检验记录上即可。

4-4-4若是明显的实验错误(化验员操作错误、仪器设备或试剂、标准品、系统适用性失败等)造成的,保留原始记录并清楚注明检验结果无效,进行原样复检。

4-4-5如果在OOS发生之前已发现有明显的操作失误,如样品溅出或转移稀释错误,化验员应立即在检验记录中记录所发生的情况,并由主管批准后,申请新的原始检验记录填写复检结果,两份检验记录均应附在检验批记录中,此种情况不认为是OOS发生。

4-4-6若原样复检合格,则化验人员在此次不合格的检验结果处说明原因,因经质量控室主管签字确认后,化验人员将原样复检的过程及得出的数据记录在检验记录上,不启动OOS调查。

4-4-7对于以上找出根本原因后,质量控制室主管应采取相应的纠正预防措施来防止类似的错误再发生,具体参见《纠正和预防措施管理程序》。

实验室的这种错误应该是极少发生的,频繁的错误暗示一个错误,那就是分析员培训不充分、设备维护保养不完全或没有得到正确校正等。

4-4-8若检验不合格原因未找到,则评估为OOS,及时通知QA,同时启动OOS调查。

4-5OOS的编号原则

OOS的编号原则为:

OOS-XXYY-###。

是检验结果超标的英文的首字母,XX是发生OOS年份的后两位数字,YY是发生OOS月份两位数字,###指月度内发生的OOS的流水号,从001-999。

例如:

OOS-1303-005表示2013年03月发生的第5个OOS。

4-6OOS调查

4-6-1OOS调查分为两部分:

实验室内部调查、扩大范围调查(实验室外部调查)。

4-6-2实验室内部调查

4-6-2-1质量控制主管确认OOS后,及时通知QA并领取编号后的《OOS调查处理表》。

4-6-2-1-1化验人员、QC主管、质量控制主管会同QA一起按照《OOS调查处理表》中的调查过程进行详细的调查。

实验室内部调查分为理化部分和微生物部分,完成《OOS调查处理表》的第一部分实验室调查中的OOS描述部分和调查过程。

4-6-2-1-2当怀疑设备有故障时,重新检验可作为调查的一部分。

完成《OOS调查处理表》中的实验室调查结论部分,由质量保证主管批准后可重新检验。

4-6-2-1-3重新检验可说明问题与仪器是否有关,而排除样品或样品制备的问题。

Ø重新检验可由原分析员对原有样品的超标项完全的重新检测两次,指定第二个分析员或在分析是使用的对照品同时进行分析。

如果及时检测了所保留的样品制备液,可验证可能发生事故的假设(如稀释错误、设备故障等)。

色谱系统内在进样时带入了气泡是极有可能发生的情况。

Ø如果重新检验的结果与原检验结果相同——仍然超标,则重新检验结果和原检验结果均作为最终的报告结果,样品检测结果判定为不合格。

Ø如果重新检验结果符合标准,应对其历史趋势进行回顾,样品可判定为合格,重新检验结果和原检验结果均作为最终的报告结果。

Ø如果第二个分析员或使用对照样品同时进行分析时找出了原检验的实验室错误,则只将再检验结果作为最终的报告结果。

4-6-2-2当不合格原因怀疑是由于实验室差错造成的,原样复检可以作为调查的一部分。

完成《OOS/OOT调查处理表》中的实验室调查结论部分,由质量保证部长批准后可原样复检。

Ø原样复检旨在调查监测设备故障或确定样品处理上可能存在的完整性问题,例如可疑的稀释错误等。

Ø用于再检验的样品应该是最初收集检验的、出现OOS结果的样品的一部分,如果是液体,可以是液体成品的原始单位或液体成品的混合物。

如果是固体,可以是分析员制备的相同混合物的额外的称量。

Ø原样复检必须由另一名分析员执行,而不是原先的分析员执行。

重新配制标准、溶液、流动相等,用原方法重新测定。

Ø原样复检原则上只进行一次,重新的检验直到获得满意的结果是不允许的。

Ø在明确确定实验室错误的情况下,原样复检结果合格,再检验结果将取代最初检验结果,应该保留最初结果注明测定结果无效,在《OOS调查处理表》对行动完成确认项经过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完成实验室调查。

4-6-2-3若在原样复检中没有实验室错误或统计性错误的发生,怀疑是样品可能存在问题时,重新取样可作为调查的一部分,完成《OOS调查处理表》中的实验室调查结论部分,由质量保证部长批准后可重新取样。

Ø重新取样应按照检测原样品所使用的取样方法进行,由另外一个经过培训的人员进行复核。

另外一名分析员重新配制对照品、溶液、流动相等,用原方法重新测定。

重新取样复验原则上只进行一次。

Ø在明确确定了样品及取样过程错误的情况下,若重新取样复验结果合格,在检验结果将取代最初检验结果,应该保留最初结果注明测定结果无效,在《OOS调查处理表》对行动完成确认项详细记录并经过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完成实验室调查。

4-6-2-4对于微生物检验结果超标调查中如需再检验,应遵守以下要求:

Ø对于已在方法中或相应文件中规定了的再检验,则按其规定进行,不用启动OOS调查。

Ø如果控制菌检验结果出现不合格,则不再进行再检验,按一次检验结果报告。

Ø如果除控制菌以外的其他项不合格,则应进行再检验,再检验不进行全检,只针对不合格项重复检验两次。

再检验可由原分析员或由第二个分析员进行,最终结果以三次检最终结果以三次检验的平均值进行报告。

Ø统计学上的局外检验结果可用于微生物检验结果分析,表明检验结果超出其他数据的范围之外并且被作废。

局外结果不适用与化学检验结果的数据分析。

4-6-2-5综上所述,若调查结果显示OOS是实验室内部的错误引起的,质量控制主管、质量保证主管、质量管理部长对其进行评估:

此批产品是否能够检测放行、是否影响其他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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