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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办公用房标准

河南省办公用房标准

  河南省办园标准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的通知豫政办„2012‟169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编办、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文化厅、卫生厅制定的《河南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2月4日—1—河南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一、总则

(一)为全面提高全省幼儿园办园水平,积极改善办园条件,促进学龄前儿童健康成长,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是幼儿园规划、设置和管理的重要依据,是对幼儿园评估和督导的基本标准。

  (三)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幼儿园。

  各项办园指标,是我省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标准,已批准设立的幼儿园应创造条件逐步达到本标准。

  (四)本标准将幼儿园建设用地分为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将各类园舍分为必备指标和选配指标,考虑到各地经济条件和地域、城乡差异,必备指标又分为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

  农村新建幼儿园的建设用地不应低于Ⅰ级指标,其园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必备指标中的一级指标,城镇新建幼儿园的建设用地不应低于Ⅱ级指标,其园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必备指标中的二级指标。

  (五)本标准为试行标准,若国家有新的规定和标准,按国—2—家标准执行。

  二、设置与规划

(一)设置与规模1.幼儿园的设置应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方便接送的原则,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

  幼儿园设点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的地段。

  

(2)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输气管道、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站等。

  (3)不应与集贸市场、娱乐场所、网吧、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及污水处理站、通讯发射塔(台)等辐射污染源、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或易燃易爆物品等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

  2.原则上城镇每1万人、农村平原地区每3000-6000人设置1所幼儿园。

  新建5000人口以上小区应配套建设1所幼儿园。

  3.幼儿园规模一般以6-18个班为宜,农村地区可设3个班的幼儿园。

  —3—

(二)规划设计1.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园舍、场地,有围墙、大门和传达(安保)室,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

  2.幼儿园建筑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的规划、消防、抗震、安全、环保、卫生等有关规定,建筑形式和建筑风格应力求体现儿童特点。

  三、建设标准

(一)建设用地标准幼儿园建设用地包括园舍建筑用地、室外共用游戏场地和集中绿化用地。

  新建幼儿园应留有足够的发展空间。

  1.园舍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占地、四周道路及绿化带、分班游戏场地等用地,其中分班游戏场地人均面积不应低于2平方米。

  2.室外共用游戏场地宜集中设置,应包括活动器械场地、30米直跑道、玩沙玩水区等,部分场地宜与集中绿地结合设置。

  室外共用游戏场地人均面积不应低于2平方米。

  3.集中绿化用地应包括专用绿地和自然生物园地,人均面积不应低于2平方米。

  

(二)园舍建筑组成幼儿园园舍由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厨房等生活用房组成。

  1.活动及辅助用房主要指幼儿班级活动用房、共用活动用房。

  幼儿班级活动用房应包括活动室、寝室、盥洗室、卫生间,—4—盥洗室要相对独立。

  有条件的幼儿园每个班级尽量做到成套设置,其中活动室与寝室也可合并设置。

  由中小学校舍改建暂不具备成套设置条件的幼儿园,其幼儿活动室、寝室与卫生间应毗邻设置。

  共用活动用房主要指多功能活动室。

  有条件的幼儿园可根据幼儿兴趣和办园特色设置图书阅览室、科学发现室、美工室、建构室等专用活动室。

  2.办公及辅助用房包括行政办公室、教师办公(教研)室、图书资料室、玩教具及活动器械贮藏室、传达(安保)室和教工厕所。

  幼儿园必须设置保健室。

  3.生活用房包括厨房(主副食加工间、烹饪间、备餐间、主副食仓库)及辅助用房(开水/消毒间、炊事员更衣室)。

  严禁将幼儿园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三)园舍用房面积农村幼儿园生均建筑面积在6-9平方米左右;城市幼儿园6班(180人)、9班(270人)、12班(360人)生均园舍建筑面积定额分别为9.9平方米、9.2平方米、8.8平方米,有条件的乡(镇)幼儿园参照执行。

  幼儿园活动室使用面积应不低于45平方米,寝教合一的应按两者面积之和的80%计算。

  有关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及园舍建设标准见附件1、附件2。

  四、设施设备配备标准幼儿园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安全和卫生标准,适应不同年龄—5—儿童的生活能力、学习方式差异和行为反应水平,充分体现儿童积极探索、自主构建的主体地位,满足保育教育需要和儿童主动活动的需求,克服小学化、成人化倾向。

  

(一)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1.玩教具按照国家《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等有关要求配备。

  配备目录见附件3。

  有条件的幼儿园可依据本园办园特色增配相应的玩教具和器材,配备的玩具必须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

  2.室外设施配备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应设置活动器械以及玩水池、玩沙池、种植园地、饲养区等场地所需设施。

  沙池深为0.3-0.5米,蓄水深度不超过0.3米,面积大小与办园规模相适应,池中沙(不得使用工业用沙)、水应保持清洁卫生。

  活动器械包括具有攀、爬、滑、钻、荡、平衡、投掷等功能的运动器械,3岁以下儿童以配备单一功能运动器械为主。

  禁止使用全封闭的滑梯和通道。

  运动器械上的装饰物,不能遮挡教师和儿童的视线。

  室外活动场地应具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3.室内设施设备

(1)活动室设施设备教学区配备幼儿桌椅、电子琴(或电钢琴)、黑板、钟表、电视机、DVD、录音设备等。

  活动区应配备足够的玩教具及各类游戏活动材料,并根据季—6—节变换、教育活动内容、幼儿发展水平等及时更新;有适合幼儿阅读的图书,人均5册以上,复本不超过5册,并且每年更新;玩具橱宜采用开放式,其大小、高度与幼儿人数、身高相适应。

  生活区应配备保暖桶(应设锁定装置)、水杯柜、衣帽储藏柜。

  每生1杯(无毒、不易碎、耐高温),并有明显区分标记。

  幼儿桌椅应单人单椅,与幼儿身高相适应,使用环保材质,无尖锐棱角。

  

(2)寝室设施设备配备供儿童午休的单层床,每生1床,小床长度应符合儿童身高要求,床间通道不得小于50厘米。

  新建幼儿园不得使用双层床,现有幼儿园逐步取消双层床。

  (3)卫生间设施设备与活动室配套设置的卫生间应包括盥洗室和厕所,并分间或分隔,通风良好,地面应防滑、易清洗,盥洗室配备与儿童的身高、数量相适应的梳洗镜、洗手盆和防溅水龙头。

  儿童每人1巾,毛巾之间要有合理间隔,并以安全方式悬挂。

  单独设置的卫生间(幼儿厕所)应采用水冲式,其蹲位设置应注重安全,方便且满足幼儿入厕需要,并配备流水洗手设施。

  (4)多功能活动室:

应具备艺术活动、体育活动、游戏活动、观摩教学等综合性功能,并根据需要配备音响设备、电钢琴(或电子琴)、舞蹈设施、桌椅等相应的设施设备。

  有条件的可配备多媒体设备及钢琴。

  —7—

(二)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1.办公设备应配备用于办公的桌椅、资料柜、储物柜、电话等必要设备,应配有数量充足的供教师使用的教学用书、用具和图书、资料,教师专业用书不少于15种,报刊杂志不少于5种,其中学前教育杂志不少于3种。

  农村地区3个班幼儿园,教师专业用书不少于10本,报刊杂志不少于3种,其中学前教育杂志不少于2种。

  有条件的可配备办公计算机、打印机、数码相机等教育教学设备。

  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见附件4。

  2.卫生保健设备应配备保健箱、常见外用药品及简易外伤处理器械、消毒液、温度计、手电筒、对数视力表等。

  保健室设备目录见附件5。

  3.生活设备包括卫生用具、幼儿寝室设施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备。

  有就餐儿童的应配备食堂必要的设施设备及防蝇、防鼠、防尘、防腐、消毒设施,并符合《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要求。

  4.有条件的幼儿园可以配置幼儿接送车辆,但必须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并严格遵守校车安全管理规定。

  5.按有关规定配齐安保防卫设施设备。

  五、教职工配备要求

(一)幼儿园应依据有关规定,配备园长、专任教师、保育员,专(兼)职保健员、财会人员、专(兼)职安保人员等各类—8—工作人员,满足幼儿园保教工作的需要。

  其中,每班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任教师和保育员。

  

(二)园长及专任教师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合格学历和教师资格;园长须经过岗位培训,持证上岗;保育员应具有初中毕业以上学历,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乙等以上,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其他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任职资格。

  (三)精神病及慢性传染病患者不得从事幼儿园工作。

  六、经费保障

(一)幼儿园举办者应为幼儿园保育和教育、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以及维修、扩建、设备设施添置等提供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保证幼儿园的正常运转。

  

(二)幼儿园经费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膳食费应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每月向家长公布账目。

  附件:

1.河南省幼儿园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指标2.河南省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指标3.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4.河南省幼儿园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5.河南省幼儿园保健室设备目录—9—附件1河南省幼儿园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指标幼儿园(所)占地面积指标单位:

平方米幼儿园校舍总建筑面积和生均建筑面积指标单位:

平方米—10—活动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单位:

间、平方米—11—生活用房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单位:

间、平方米注:

一级指标平面利用系数K=0.7,二级指标和选配指标平面利用系数K=0.6。

  —12—附件2河南省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指标一、儿童厕所:

每个厕位的平面尺寸为0.8米×0.7米,沟槽式槽宽为0.16米-0.18米,两侧用防滑砖;坐式便器高度为0.25米-0.30米。

  二、儿童盥洗池:

高度为0.50米-0.55米,宽度为0.40米-0.45米,水龙头间距为0.35米-O.40米。

  三、儿童通道:

在儿童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必要时可设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

  四、楼房建筑的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以下规定:

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应在靠墙壁一侧设儿童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米;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O.11米,当楼梯净宽度大于0.2米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米,宽度不应小于O.26米,棱角应为小圆角;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五、楼房走廊宽度应符合下列标准:

教学生活用房双面布房的不小于1.8米,单面布房的不小于1.5米;服务供应用房双面布房的不小于1.5米,单面布房的不小于1.3米。

  六、儿童活动用房宜为暖性、弹性地面,卫生间应为易清洗、不渗水并防滑的地面;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宜平滑、无棱角,在适宜—13—处设儿童专用拉手,不应设门坎和弹簧门。

  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小于1.2米。

  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

  七、活动室、音体室的窗台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O.6米,距地面1.3米内不设平开窗;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米,护栏宜采用垂直线饰,其净空距离不应大于0.11米。

  八、儿童经常接触的1.3米以下的室内墙面不应粗糙,室内墙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棱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圆角。

  九、建筑防火和抗震设防等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14—附件3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15——16——17—附件4河南省幼儿园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18—附件5河南省幼儿园保健室设备目录一、一般设备桌椅、药品柜、保健资料柜、流动水或代用流动水设施、诊察床、高压锅。

  二、体检设备体重计(杠杆式)、灯光视力箱或对数视力表、身高坐高计卧式身长计(供3岁以下儿童使用)。

  三、常用消毒用品紫外线灯、常用消毒液、高压消毒锅四、常用医疗用品常用医疗器械(镊子、剪刀、弯盘等)、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手电筒、压舌板、敷料、软皮尺五、常用药品1、外用药2、防治常见病的中西成药(非处方类)—19—河南省律师收费标准河南省律师协会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意见(2016年4月23日省律协七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河南省律师服务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行业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河南省司法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分类管理。

  我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按规定标准执行。

  在标准未公布之前,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三)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四)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除上述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他律师服务包括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代理仲裁、代理案件执行和申诉(指代理提起案件再审前的申诉活动)、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事务文书、办理专项法律事务、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数额和方式,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六条附件为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的行业指导标准。

  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本所的律师收费标准,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三)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人数和承办律师的业务能力;(四)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五)律师可能承担的执业风险和责任;(六)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七)办理案件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第八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九条计件收费是指以每一委托法律事务为基本单位,按规定的数额或在规定的范围、幅度、限额内具体商定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计价方式。

  第十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十一条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二条风险代理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只收取部分费用,其余服务报酬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应实现的目标、效果和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时间、比例、条件等先行约定,达到约定条件的,按约定支付费用;不能实现约定的,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原则上不得高于法律服务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第十三条计时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根据其提供法律服务耗费的有效工作时间,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按确定的每小时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计价方式。

  采用计时收费的,在结案后,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工作清单。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异地办案差旅费、跨境通讯费、专家论证费及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以下简称办案费),不属于律师服务收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但在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中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办案费可以由委托人直接支付,也可以由律师事务所代行支付。

  由律师事务所代为支付的,律师事务所可以预收办案费。

  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

  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五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律师事务所应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所有的律师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有关事项应当在双方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内载明,明确收费项目、收费的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数额、付款方式、时限、条件及争议的解决方法等。

  第十七条律师服务费和办案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

  律师个人不得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

  预收办案费必须出具书面确认单据,并严格按约定用途合理使用。

  委托事项办结后,应开列办案费使用清单,提供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与委托人结算,结余部分或不能提供票据的部分,已收取的相应的办案费应予以退还。

  第十八条办理涉外或涉港、澳、台法律事务,可以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或者其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第二十条律师事务所不得以排挤其他律师事务所为目的,通过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律师服务收费规定,但应当在法律服务合同中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本意见附件中的收费指导标准,系承办律师为一名的情形,如果两名或以上的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可以按照聘请律师的人数及情况分别计算收费。

  第二十三条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按约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本指导意见由河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河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一、刑事案件收费指导标准

(一)刑事案件收费按照各办案阶段分别计件确定收费标准。

  1、侦查阶段,每件收费3000—15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5000—20000元。

  3、一审阶段,每件收费5000—30000元。

  

(二)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申诉案件以及刑事自诉案件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三)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刑事案件涉及指控数额的,可以参照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收费。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取。

  二、民事案件收费指导标准

(一)民事案件按审判阶段确定收费标准。

  1、计件收费标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2000—10000元。

  2、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3000-5000元;1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3-5%;1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2-4%;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1-3%;5000万元以上部分,0.5—2%。

  按案件争议标的额差额累进计费。

  

(二)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原则上不得高于与委托人约定的财产利益的30%。

  (三)再审、申诉、执行案件分别参照一个审判阶段确定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三、行政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收费标准

(一)行政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以每个审判阶段计件确定收费标准。

  

(二)计件收费标准为每件3000—20000元。

  (三)涉及财产关系的,可比照民事案件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执行。

  四、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期间办理以上各类案件的,按照各类案件收费标准另行收取律师服务费。

  五、计时收费标准100元-3000元/有效工作小时。

  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必要的在途时间以及准备时间减半计入有效工作时间。

  六、下列法律服务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可按照不高于规定收费标准的5倍收费:

(一)涉及法律关系复杂,律师服务工作量明显多于同类业务的;

(二)涉及疑难或专业问题,对律师专业水平要求明显高于同类业务的;(三)重大涉外法律业务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法律业务;(四)其他重大、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

  河南省盗窃数额标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的通知全省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分)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郑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郑州铁路公安局:

现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结合我省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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