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业务操作规程时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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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业务操作规程时限
附件1.1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信贷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完善贷款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下同)在信贷业务活动中应遵循的基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程中的经营社是指有权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县级联社(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制联社,下同)及其分支机构(含农村商业银行分支行、基层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
管理社是指省、市地联社(含办事处,下同)。
各级农村信用社要成立信贷审批(咨询)机构,其中,信用社成立信贷审批小组(以下简称贷审组);县级联社成立信贷审批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省联社及市地联社成立信贷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委会)。
第二章基本程序
第四条贷款业务基本流程。
信贷业务操作流程:
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贷款审查→审批与咨询→签订合同→放款审核与支付→贷后管理→贷款回收与处置。
(一)经营社权限内的贷款业务,从受理客户申请到贷款收回各环节全部在经营社完成;
(二)个人客户以足额存单、国债等权利质押方式申请贷款(具体额度由法人机构确定)以及不需上报咨询的贷款,在调查核实、办理止付通知等手续后,由经营社直接办理;
(三)经营社须上报审批(咨询)的贷款业务,在自身完成审议程序后,按省联社制定的上报咨询规则执行。
第五条流程办理时限。
信用社同意受理信贷业务到调查结束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个工作日;县级联社审批权限内信贷业务自信用社上报至审批完成原则上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市地联社审批权限内自县级联社上报至审议咨询完成原则上不得超过七个工作日;省联社自市地联社上报至审批咨询完成原则上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第三章信贷业务的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客户申请。
客户需要借款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信用社的信贷业务管理部门提出借款申请,其主要内容包括客户基本情况、申请贷款的品种、金额、期限、用途、支付方式、担保方式及还款来源等。
第七条贷款业务的受理。
信贷客户经理负责接受贷款业务的申请,对客户基本情况、信用等级、授信额度和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及项目可行性等情况进行初步调查,认定客户是否具备借款的基本条件。
对同意受理的通知客户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条客户申请办理贷款业务需提供的资料。
(一)法人客户提供的资料:
1、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
2、法人营业执照,特殊行业的企业须提供有权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及其年检证明;
3、合资、合作的合同和验资证明;
4、人民银行颁发的有效贷款卡,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5、公司制企业法人的公司章程;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
若为有限责任客户、股份有限客户、合资合作客户或承包经营客户,要求提供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申请授信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
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
企业注册资金及资金来源;
6、近三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业主权益变动表以及销量情况。
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的报表。
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7、本年度及最近月份存借款及对外担保情况;
8、现金流量预测及营运计划;
9、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和近二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
10、中长期贷款项目,应提供各类合格、有效的相关批准文件,预计的资产负债情况、损益情况、项目建设进度及营运计划;
11、中长期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12、新客户还需提供印鉴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式样;
13、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个人客户需提供的资料:
1、个人身份证明。
主要包括夫妻双方身份证明、婚姻证明、实际居住地证明资料;
2、个人及家庭收入明细、家庭资产证明等;
3、借款人贷款用途证明材料。
主要包括各类合同、协议以及自有资金筹集的渠道与存储情况,贷款资金使用计划情况等;
4、各类授权文件。
主要包括查询借款人本人、合伙人以及拟提供保证的自然人个人信用报告的书面授权;
5、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农户客户需提供的资料:
1、二代有效身份证、户口、结婚证明(结婚证缺失,无法补办的,要由信贷客户经理调查,村委会主任及村民两人以上签字证明夫妻关系,信用社主任审批同意)等;
2、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及其他重要生产资料权属证明;
3、抵(质)押物或保证人收入等;
4、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担保人需提供的资料:
1、保证人提供的资料:
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保证意见书》、财务报告等;国家公职人员及教师为保证人的,需提供工资证明及工资卡明细。
2、抵押人提供的资料:
身份证明,抵押物所有权证书,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抵押意见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的抵押函等。
3、质押人提供的资料:
身份证明,质物鉴定和价值评估报告,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质押意见书》等。
第四章信贷业务的调查
第九条信贷客户经理负责对客户及担保人相关情况进行尽职调查,贷款调查人员必须两人或两人以上。
超过信用社审批权限的信贷业务,县级联社信贷业务管理部门要采取查阅信贷管理系统、银行信贷咨询系统信息及其他有关资料、实地调查(包括与客户管理层会谈、与客户主管部门会谈)、核实报表等方式,对信用社上报材料进行复查核实。
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客户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客户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1、查验客户提供的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否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
2、查验客户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是否真实、有效;
3、查验客户申请书的内容是否真实、齐全、完整;
4、查验客户在信用社开立账户情况。
(二)调查客户的基本情况
1、客户主体资格、历史沿革、地理位置(包括注册地)、产权构成、组织形式、职工人数和构成、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等;
2、经营者素质,包括经营者个人品质、学历、经历、能力、业绩等。
(三)调查客户信用及品行状况。
1、客户及其担保人生产经营是否合法、正常;
2、客户目前借款、其他负债和提供的担保情况,对外提供的担保是否超出了客户的承受能力等;
3、客户法定代表人及财务、销售等主要部门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能力和业绩,是否有个人不良记录等。
(四)对客户及其担保人的资产、生产经营状况和市场前景情况进行调查,分析贷款需求、还款能力和还款方案等。
1、查阅客户及其担保人财务报告、账簿等资料,对客户及其担保人的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所有者权益、收入、支出、利润等情况进行分析;
2、分析客户及其担保人生产经营的主要产品技术含量、市场占有率及市场前景等情况;
3、分析贷款需求的原因及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合法性;
4、查验商品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
5、分析还款来源和还款时间的可能性;
6、判断客户提供的担保是否符合担保条件,并确定其担保能力;
7、测算贷款的风险度。
第十条对个人客户,应调查分析其个人家庭的经济收入是否真实、稳定,是否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有担保的,还要对担保人的经济收入和担保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
其中农户贷款调查按照《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调查时,要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做好面谈记录,面谈记录包括文字、图片或影像等。
通过对借款人的面谈,可以有效核实借款人的真实身份,同时了解借款人的贷款金额、用途、期限、还款来源和还款意愿等,收集全面、准确和完整的借款人信息。
通过对担保人的面谈,可以有效掌握担保人对借款人贷款情况的了解及担保意愿等。
第十一条对中长期项目贷款由有权审批社按规定程序要求客户评估或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可行性评估,并撰写可行性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依据企业客户信用等级的评定办法,测评企业的信用等级。
按照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的规定,测算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十三条调查人员在尽职调查后必须撰写贷款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为:
客户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申请贷款的种类、金额、期限、利率、用途、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和限制性的条款;客户的财务状况、经营效益及市场分析;贷款的综合效益分析;提出贷与不贷、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和利率的建议。
调查人员要在调查报告上签字。
第五章信贷业务的审查
第十四条信用社应设置专职或兼职(信用社主任兼职)贷款的审查岗,重点对信贷客户经理尽职情况进行审查。
县级联社风险管理部门对信贷业务管理部门复查或现场调查后的信贷业务进行审查。
各级审查部门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员的尽职情况及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
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基本要素的审查。
客户及担保人有关资料是否齐备。
贷款调查资料是否齐全;
(二)主体资格的审查。
客户及担保人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
客户及担保人组织机构是否合理,产权关系是否明晰。
客户及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部门负责人有无不良记录;
(三)信贷政策的审查。
贷款用途是否合规合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
贷款用途、期限、方式、利率等是否符合农村信用社信贷政策。
客户贷款余额是否超过最大一户、最大十户占资本净额规定的监管比例;
(四)信贷风险的审查。
审查信贷客户经理尽职调查情况以及测定的客户信用等级、授信额度。
分析、揭示客户的财务风险、经营管理风险、市场风险、贷款风险度等;
(五)风险评价。
贷款风险评价应以分析借款人现金收入为基础,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估。
经营社应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记录和评价体系。
第六章信贷业务的审批与咨询
第十五条信贷业务审批
(一)信用社审批流程为:
信贷客户经理调查后移交审查岗审查,审查岗审查同意后报信用社主任审批,超信用社主任权限的报贷审组审批,风险监管员操作重点环节发放贷款。
(二)县级联社审批流程为:
超信用社权限上报县级联社信贷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信贷业务资料初审及现场调查(县级联社应区别贷款种类、方式以及信用社风险管控能力,明确现场调查下限额度),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或调查报告后,移交风险管理部门审查,审查同意后提交贷审会审批,贷审会办公室下发批复意见或组织超权限信贷业务上报咨询材料。
贷审会办公室设在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贷审会的日常工作。
县级联社理事长可列席贷审会,但不参与表决,对申报咨询的信贷项目可行使否决权,理事长行使否决权后,该项目不得实施,对贷审会咨询未通过的项目,理事长没有实施权。
第十六条信贷业务咨询或备案。
对超县级联社权限信贷业务逐级上报审议咨询或备案。
信贷业务咨询或备案是省联社、市地联社对县级联社实施纵向监督的一种方式,不改变县级联社信贷风险的责任。
(一)省、市地联社(办事处)成立贷委会,负责对县级联社须咨询贷款的审查,并提出咨询意见。
(二)省、市地联社贷委会主任委员分别由省联社、市地联社主任担任,委员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
贷委会办公室设在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贷委会的日常工作。
省、市地联社理事长可列席贷委会,但不参与表决,对申报咨询的信贷项目可行使否决权,理事长行使否决权后,该项目不得实施。
对贷委会咨询未通过的项目,理事长没有实施权。
(三)市地联社信贷业务咨询的流程为:
超县级联社审批权限的贷款,由县级联社信贷业务管理部门上报市地联社信贷业务管理部门审查,主要是对贷款档案资料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无异议后出具审查意见后移交贷委会办公室;由贷委会办公室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同意后组织材料提交贷委会审议咨询,并下发审议咨询意见或组织超权限信贷业务上报咨询材料。
(四)省联社信贷业务咨询的流程为:
超市地联社权限的贷款,须经市地联社信贷业务管理部门报省联社信贷业务管理部门审查,无异议后出具审查意见移交贷委会办公室,由贷委会办公室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同意后组织材料提交贷委会审议咨询,并下发审议咨询意见。
第十七条报备咨询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县级联社提请报备咨询的报告。
报备咨询报告必须是县级联社的正式文件,主要内容包括信贷业务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对报备咨询信贷业务的可行性评估情况,申请信贷业务的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县级联社贷审会对信贷业务的决策意见等;
(二)《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信贷咨询委员会信贷业务审议咨询表》;
(三)客户资料
1、客户贷款申请书;
2、客户法定代表人和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3、客户营业执照,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4、合资、合作的合同和验资证明;
5、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6、公司制企业法人的公司章程,符合公司章程的授权书;
7、经有权部门审计或认可的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申请贷款前一期的财务报表;
8、中长期贷款的项目立项、环保等批复文件,固定资产项目可行性报告。
(四)担保人资料
1.保证人提供的资料:
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保证意见书》、财务报表。
2.抵押人提供的资料:
身份证明,抵押物产权证书,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抵押意见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的抵押函。
3.质押人提供的资料:
身份证明,质物鉴定和价值评估报告,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质押意见书》。
(五)县级联社的审查报告。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法人机构对客户申请贷款的调查评估情况,对客户资料和信贷资料的审查情况,贷审会审议意见等。
第十八条贷审会(贷委会)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对提请报备、审批或咨询的信贷业务进行审议。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与会人员讨论、发表意见,最后由主持人综合与会人员的初步意见,组织投票表决。
第十九条贷审会(贷委会、贷审组)在审议贷款时,要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三分之二(含)以上有表决权委员投“同意”票方为通过;“同意”票数和“复议”票数之和达到有表决权委员人数三分之二(含)以上,可以进行复议;“同意”票数和“复议”票数之和达不到有表决权委员人数三分之二(含)以上的,即被否决。
第二十条审议咨询结果的回复。
贷审会(贷委会)后,办公室要向上报单位下达审批(咨询)意见。
第二十一条省、市地联社、县级联社信贷业务管理部门要及时整理有关资料,形成贷款管理档案,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严肃信贷业务咨询纪律。
县级联社不得采取化整为零、多头放贷等形式规避咨询。
咨询的信贷业务未得到回复前,县级联社不得审批实施。
对违反规定的,按照省联社有关处罚规定严肃处理。
对下级上报审议咨询的信贷事项,被省联社信贷咨询委员会否决的,经营社要慎重考虑。
对违规违纪操作造成风险和损失的,将对责任人加重处罚,并依法追究其刑事及民事责任。
第七章签订合同
第二十三条审批(咨询)同意的信贷业务,信用社信贷客户经理填制有关的法律文书,并与借款人、担保人当面签订省联社统一制式的信贷业务合同,主要内容包括:
贷款种类、用途、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四条信贷合同由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组成,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主、从合同必须相互衔接。
第二十五条信贷合同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与贷款业务种类相对应的借款合同;
(二)担保或抵(质)押物种类较多时,原则上需使用主从分离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
(三)同一信贷业务签订多份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时,必须保证合同使用、内容及要素一致齐全。
签订多份借款合同包括但不限于:
借贷双方、担保人、抵(质)押登记、强制执行公证等。
(四)合同必须采用钢笔或黑色碳素笔书写或打印,内容填制必须完整,不得涂改;
(五)相关条款应与贷款业务审批的内容一致;
(六)风险监管员当场监督借款人、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在信贷合同上签字、盖章或按手印,核对预留印鉴,确保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
(七)新制式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印刷后,相关旧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停止使用。
第二十六条合同填制完成后,交有权签字人签章,并按顺序依次登记《信贷合同登记簿》。
第二十七条信贷客户经理就不同担保方式,要求客户、抵押人或质押人办理以下事宜:
(一)以抵押担保的信贷客户经理要与抵押人共同到相关的房管、土管、林业、车辆、工商行政等有权登记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他项权证交经营社保管;
(二)以权利质押的信贷客户经理要与质押人共同办理存单、国债、债券、保单、股票等权利凭证质押止付手续或证券登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三)动产质押担保的,要对质押物进行评估、鉴定,取得有关书面证明,质物交接应填制“质物交接清单”,信贷客户经理要与出质人共同签章办理质物交接手续。
第八章贷款的审核与发放
第二十八条信贷客户经理应依据“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品种、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结息方式、借款用途、贷款支付方式、合同生效日期等事项,在信贷管理系统的“放款管理”模块中,进行放款操作,放款信息录入后,提交“出账申请”进行审核。
第二十九条风险监管员重要环节操作。
(一)审核借款人身份,贷款合同要素、资料是否齐全;
(二)监督借款人、担保人及其配偶(或财产共有人)在相关法律文书上签字加按手印;个人和农户贷款要利用影像声系统采集影像声记录信息;
(三)打印放款通知书;
(四)授权发放贷款。
审核借款凭证要素和监督借款人在借款凭证上签字,无误后进行贷款支付。
第三十条贷款支付方式及标准。
(一)贷款支付方式。
应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1、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风险监管员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
审核同意后,授权综合业务柜员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
2、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由风险监管员授权,以转账方式将信贷资金划转至借款人在信用社开立的结算账户。
信贷客户经理应按借款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二)受托支付与自主支付标准。
1、固定资产贷款支付。
对于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五百万元的固定资产贷款的资金支付,必须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2、流动资金贷款支付。
对于流动资金贷款,除“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的情形要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外,明确采取自主支付方式的单笔限额不得超过五百万元(含),超过单笔限额的资金支付必须采取受托支付方式。
3、个人贷款支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1)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2)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3)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4、农户贷款支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贷款,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
(一)农户生产经营贷款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或用于农副产品收购等无法确定交易对象的;
(二)农户消费贷款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
(三)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条件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贷款发放后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经营社信贷业务管理部门是贷款发放后管理的实施部门,负责客户贷款发放后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二条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的他项权利证明、质物交接清单及存单、国债、有价债券、股票等权利凭证,并按有价单证管理要求,填制有价单证入库保管凭证,办理入库保管手续。
第三十三条信用社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员,负责信贷档案资料的管理,保证信贷资料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
信贷档案要长期保管,档案管理人员承担档案资料的保管责任,并做好与信贷客户经理相关信贷资料的交接、登记及其保管工作。
第三十四条信贷业务管理部门在贷款发放后,要及时对贷款进行跟踪检查。
检查客户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信贷资金;对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应查明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五条信贷业务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客户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贷后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客户及其担保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是否正常,主要产品的市场变化是否影响产品的销售和经济效益;
(二)了解掌握客户及其担保人的资产、机构、体制及高层管理人事变化等重大事项,分析这些变化是否影响客户偿债能力;
(三)检查抵(质)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抵押物的价值是否受到损失,抵押权是否受到侵害,质押物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
(四)检查固定资产建设项目进展情况。
项目资金是否按期到位,项目贷款资金是否被挤占挪用,是否按招标规定进行,项目工程进展是否正常,项目是否能按期竣工,项目竣工能否达产等。
第三十六条信贷业务管理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影响信贷安全的重大事项,应立即采取防范和化解措施,同时报告信用社负责人或逐级上报有权审批社。
采取的主要措施有:
(一)对借款人挪用贷款行为执行加罚息;
(二)贷款期间,抵(质)押物价值减少的,及时要求借款人、担保人限期弥补;
(三)借款人违约使用贷款或违反其它合同约定事项,给信贷资金安全带来风险的,贷款人要提前宣布借款合同终止,并要求借款人、担保人限期还款;
(四)其它资产保全措施等。
第三十七条县级联社信贷业务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辖内信用社信贷管理工作的督导检查。
(一)县级联社对信用社贷款的检查至少半年一次,对超信用社权限审批贷款的检查至少每季一次;
(二)检查的重点:
各项信贷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贷款管理责任是否落实,贷款业务操作是否合规;有权审批社对贷款限制性条款是否落实;贷款发放后的检查制度是否落实,检查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报告,是否采取了相应的措施;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被检查部门要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情况。
第十章贷款到期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贷款业务到期前20天,要下达《贷款到期通知书》或者以公告等其他方式提示借款人、担保人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三十九条贷款到期归还时要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还款方式,由客户主动归还。
借款合同中约定直接划收的,信用社可按约定从客户的账户中直接划收。
第四十条客户还清全部贷款后,信用社应将抵(质)押的权利凭证交还抵(质)押人,并做好签收登记。
第四十一条到期后未归还的贷款列入逾期催收管理,并严格按照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进行管理,信用社信贷业务管理部门(或信贷客户经理)应填制一式三联《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进行催收,一联发送客户并取得回执,一联发送担保人并取得回执,一联留存备查。
会计结算部门从贷款到期的次日起计收贷款逾期利息。
第四十二条客户因特殊原因到期无力偿还贷款时,可申请办理展期:
(一)客户应在借款到期前一个月向信用社提交《贷款展期申请书》,原担保人应在《贷款展期申请书》上签署“同意展期,继续担保”的意见并签章;
(二)贷款展期的调查、审查、审批及审核与办理贷款的程序相同;
(三)贷款展期批准后,信用社信贷业务管理部门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借款展期协议书》,并由有权审批人签批;已展期贷款不得再次展期,展期贷款最高列入关注类贷款管理。
(四)信贷业务管理部门应及时书面通知会计结算部门办理展期账务处理。
第十一章信贷资产风险监管
第四十三条实行和完善信贷资产风险监管制度。
信贷业务管理部门负责贷款五级分类管理及不良贷款管理与处置、呆账贷款核销工作。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信贷风险资产分类结果进行审查和认定,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