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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7号令)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国家安全监督总局令第73号)等文件精神。

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我矿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经矿职业病防治领导组研究决定,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一、成立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

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的领导与安排下,根据“一岗双责”做好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规定,在申领、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如实向山西省煤矿安全监察局临汾监察分局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同时抄报平陆县煤炭工业管理局。

三、严格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与劳动者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当将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并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四、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维修保养,并将相关记录存入职业卫生档案;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1051)规定,为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提供符合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

五、职业病防治领导组定期、不定期组织对矿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整改落实,责任到人。

做到有安排,有落实,有检查,有结果并留有记录。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在平陆县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矿承担。

七、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根据监测、检测、评价结果,落实整改措施,同时将日常监测、检测、评价、落实整改情况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检测、评价结果向平陆县煤炭工业管理局和运城市煤炭工业管理局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八、制定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预案,落实人员、职责、资金、物品、药品以备急需,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九、加强职业卫生培训。

对于煤矿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煤矿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接受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

十、职责

1、职业病防治领导组职责

在组长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按照“一岗双责”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根据我矿机构设置,明确我矿人员职责。

(3)审核矿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督促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直接领导职业病防治工作,督促建立职业病防治办公室,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

(5)督促培训中心组织对煤矿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培训与宣传教育。

(6)经常检查我矿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及时解决。

(7)经常听取管理人员、职工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8)建立预警机制,对我矿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9)督促职业病防治科按规定完成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上报、建档等工作。

(10)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11)对本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责任。

2、矿长职责:

矿长是我矿职业病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我矿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1)矿长作为煤矿第一责任人,对本煤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者。

(2)  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3)组织制定和审批煤矿职业病防治管理相关的《管理制度》、《责任制》等。

(4)保证煤矿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以有效措施推动方针和目标的贯彻实施。

(5)领导和支持职能管理部门工作,赋予职业病防治管理部门权力,定期听取职业病防治工作汇报。

督促、检查本煤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件、事故隐患。

(6)设置与煤矿规模相适应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机构,建立职业病防治管理网络,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病防治管理人员,负责本煤矿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

(7) 矿长应在每月主持召开的一次矿长安全办公会议中,总结职业健康防治工作,研究和解决有关职业健康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布置下月的职业健康相关工作 。

(8)搞好职业危害前期预防工作和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

(9)发生事故时,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对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事故“四不放过”原则,坚持事故汇报制度。

(10)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11)根据“三同时”原则,对我矿建设或技术引进项目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2)负责审批我矿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3)参加矿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3、职业病防治科职责

(1)在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煤矿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

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具体执行,确保专项经费的投入使用。

(2)协助培训中心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并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

(3)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体检结果的告知工作,并建立职工健康监护档案。

负责疑似职业病病人的诊断资料的整理及申请报告,并做好职业病人诊断及鉴定资料归案。

(4)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结果的公示、上报、建档。

(5)负责制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并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必要时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7)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8)负责建立本矿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9)完成职业病危害的申报等工作。

(10)负责职业病人工伤保险及劳动能力鉴定相关资料的准备及归案管理工作。

(11)职业病防护设施台账的建立,并对防护设施维护、保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2)负责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制定。

(13)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领导安排的其他有关职业病防治的工作。

4、综合办公室

(1)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转岗时,配合职防科做好职业病危害告知。

(2)在职业健康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职业禁忌症人员,应及时调离接害岗位;对确诊的职业病病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安排,负责协调职业病伤残度等级鉴定、工伤保险、工伤赔偿的管理工作。

5、培训中心职责

负责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培训,做到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

6、通防科职责

负责开展职业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工作。

指导编制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对制度和规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技术科职责

(1)编制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2)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资料。

(3)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检查,做好维护保养、检修工作,确保安全运行。

8、机电科职责

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台账,并配合职业病防治科做好相关记录档案。

9、工会

(1)协助劳资部门做好职业病病人的后续治疗和疗养工作

(2)及时征求职工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职业病防治领导组。

(3)定期提供对职业卫生开展监督活动的相关记录。

十一、责任追究

1、在本矿发生重大事故时,未及时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安全检查中,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负有直接责任。

3、在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中,无论在哪个环节出现问题,都要根据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了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保护职工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特制定本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1、岗前告知

1、综合处组织员工签订合同时,必须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治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或单独签订告知书)。

2、职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二、现场告知

1、在矿井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职业危害因素种类及检测评价结果、职业病防治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防护措施等。

2、在生产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必须载明生产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1)可能引起尘肺病的粉尘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必须带防尘口罩”警示标识及粉尘职业危害警示说明;

(2)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噪声”、“必须佩带防护耳罩”警示标识及噪声职业危害警示说明;

(3)工作场所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化学品、放射性和有放射性物资的的材料上,应设置相应警示标识;

(4)警示标识应当醒目、保持完整。

三、检查结果告知

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时及时告知本人。

劳动者离开本矿时,可以索取本人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复印件。

矿井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印章。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为了规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申报内容

1、职业危害因素种类、职业危害因素的点数、检测结果、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人数、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配备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内容。

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二、申报部门

在申请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如实向山西省煤矿安全监察局临汾监察分局进行申报。

三、煤矿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提交资料:

1、煤矿的基本情况;

2、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管理机构情况;

3、煤矿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情况;

4、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监测人员及仪器设备配备情况;

5、职业病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情况;

6、煤矿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及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证明材料;

7、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症、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

8、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与告知情况;

9、煤矿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情况;

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煤矿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山西省煤矿安全监察局临汾监察分局。

五、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向山西省煤矿安全监察局临汾监察分局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煤矿工作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5、所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浓度、强度等有关数据必须为资质机构的检测结果。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

为加强和提高从业人员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煤矿内主管领导、相关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和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员。

2、宣传内容

充分利用宣传栏、黑板报、广播、电视等宣传手段,大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并危害因素防治》等知识,增强职工防范职业危害的能力。

3、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健康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健康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四、培训对象与方式

培训分为内部培训和外部委托培训,内部培训还可通过会议、公告栏、广播等形式进行。

1、内部培训

(1)新上岗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知识培训有我矿安全培训中心进行培训,培训率必须达到100%,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新上岗从业人员,职业健康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在职期间培训不得少于2学时。

新上岗人员岗前培训应包括:

①职业危害防治规律、法规,劳动卫生和职业健康防治基本知识;

②安全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情况;

③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权利和义务。

(2)实施新工艺、新技术、使用新设备、使用新材料以及矿内转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卫生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3)在岗期间日常培训

日常安全教育包括:

班前会、宣传栏、告知卡、警示标志及标语等多种形式。

班前会由区队长负责组织,在部署、安排生产的同时部署、安排安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每班必须提醒和交代安全健康保护注意事项。

2、外部培训

(1)矿井职业危害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应当通过相应资质的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接受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和管理能力。

(2)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通知,及时安排相关人员参加培训。

 

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为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管理工作,发挥防护设施的有效作用,控制或逐步消除职业病危害,特制定本制度。

一、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煤矿内部所有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二、职责:

1、机电科负责全矿防护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2、在购置防护设施前,要索取供应商家的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等,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3、各部门负责所管辖的防护设施的使用、维护工作。

4、机电科应对在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对防护设施的专题检查,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

5、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记录。

6、建立防护设施档案,收集整理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7、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8、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

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个人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保护劳动者的健康,预防职业病发生,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加强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煤矿内主管领导、相关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和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员。

二、内容与要求

1、应当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1051)规定,为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提供符合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

如防尘口罩、防噪耳罩、耳塞、防护面罩、防护眼镜、防震手套等,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防护用品要结合我矿实际,根据生产操作条件和操作条件的改变而调整。

2、免费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提供符合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根据各工种的劳动特点和条件确定,凡属于保护职工安全与健康的必须按规定发放,不得以货币形式或其他物品替代。

3、劳动防护用品由供应科采购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按规定入库,发放给劳动者,并填写《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台帐》,领取时需本人签字。

采购、更换、配备计划见附表。

4、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监督使用,并做到准确发放和指导正确使用,以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三、管理办法

1、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原则上每年审核调整一次,确保发放标准符合实际需求。

2、要按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放劳保用品,并设置台账记录。

3、劳保用品发放标准一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得额外领取劳保用品。

如确需用的,按劳保用品的实际价格,由领用人承担。

特殊情况,必须持由分管领导批准才能领用。

4、劳保用品必须严格按发放标准进行发放。

5、强化管理,每次发放完劳保用品后,必须认真记录发放台账,以备核查。

6、职工领用个人劳保用品后,在岗位生产操作过程中必须按要求正确佩戴和使用,

7、特种劳保用品(如防尘面具、防尘口罩,安全带、安全帽等)需设置劳保用品专用柜,指定专人保管,经常检查消毒,保证能随时安全使用。

 

附表:

职业病防护用品采购、更换、配备计划表

个人使用防护用品

发放工种

使用期限

防尘口罩

综掘系统:

掘进机司机、锚杆打眼工、清煤工、刮板输送机司机、胶带输送机司机、喷浆工、探水工、带班人员等工种。

3个月/个(破损或丢失后及时更换)

综采系统:

采煤机司机、胶带输送机司机、刮板输送机司机、支护工、清煤工、注水工等。

煤矿井下其他人员:

给煤工、瓦斯检查员、井下测尘工、搬运工、采掘机电维修工、变电工、水泵工等。

地面生产系统:

皮带工、筛分工、选矸工、装载机司机、磅工等。

地面辅助系统:

锅炉工、切割工、灌浆工等。

焊接眼面罩

电焊工

6个月/个

防毒面具

地面辅助系统:

锅炉工、井下水处理工、生活水处理工等。

备用

防振手套

井下:

采煤工、打眼工、喷浆工、注水工

地面:

切割工

3个月/付

防酸手套

井下水处理工、生活水处理工

3个月/双

防噪耳塞或耳罩

煤矿井下所有工种。

煤矿井上:

绞车司机、筛分工、空压机工、主扇司机等。

备用(破碎,丢失时更换)

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国家安全监督总局令第73号)等文件精神。

及时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程度及防护设施的的防护效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所有工作地点,通风科是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部门,需指定专人负责而整个矿区从事生产运行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检测、工作,并建立档案,妥善保存。

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

三、检测项目及周期

1、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2、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1)总粉尘浓度,煤矿井下每月测定2次或者采用实时在线监测,地面及露天煤矿每月测定1次或者采用实时在线监测;

(2)呼吸性粉尘浓度每月测定1次;

(3)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监测1次;

(4)粉尘中游离○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应当测定1次;

(5)对(换算成2)、、2每3个月至少监测1次,对H2S每月至少监测1次。

煤层有自燃倾向的,应当根据需要随时监测;

(6)煤矿应当配备2台以上噪声测定仪器,并对作业场所噪声每6个月监测1次。

四、检测点分布

1、煤矿进行粉尘监测时,其监测点的选择和布置应当符合表1的要求。

表1煤矿作业场所测尘点的选择和布置要求

采样地点

工种

检测点位

封闭式储煤场

铲车司机

落煤点下风侧

主斜井皮带机头

皮带机司机

皮带机头下风侧

煤仓下口

给煤机司机

煤仓下口下风侧

煤仓上口

皮带机司机

皮带机头下风侧

轨道下山工作面

耙渣机司机

耙渣机作业位

支护工

支护工作业位

10103运输巷工作面

综掘机司机

综掘机作业位

支护工

支护工作业位

皮带机司机

皮带机作业位

10101运输顺槽

超前支护工

支护工作业位

皮带机司机

皮带机作业位

刮板机司机

刮板机作业位

10101回风顺槽

超前支护工

支护工作业位

10101采煤工作面

采煤机司机

皮带机作业位

支护工

支护工作业位

刮板机司机

刮板机司机作业位

机电维修工

机电工作业位

2、煤矿作业场所噪声监测

噪声检测周期每季度一次。

噪声检测地点主要分布在:

通风机、提升机、空气压缩机、局部通风机、采煤机、掘进机、风动凿岩机、风钻、乳化液泵、水泵等地点;

表2煤矿作业场所噪音检测点的选择和布置要求

主通风机房

主通风机司机

主通风机设置地点

风机房作业位

压风机房

压风机司机

1#压风机作业位

2#压风机作业位

值班室作业位

主井绞车房

主井绞车司机

绞车司机作业位

绞车司机作业位

机修车间

机修工

机修工作业位

井下水泵房

排水工

排水工作业位

排水工作业位

10103运输巷掘进面

综掘机司机

综掘机作业位

支护工

支护工作业位

皮带机司机

皮带机作业位

轨道下山工作面

耙渣机司机

耙渣机作业位

支护工

支护工作业位

10101采煤工作面

采煤机司机

皮带机作业位

支护工

支护工作业位

刮板机司机

刮板机司机作业位

机电维修工

机电工作业位

10101运输顺槽

刮板机司机

刮板机司机作业位

皮带机司机

皮带机作业位

液压泵司机

液压泵司机

煤矿进行监测时,应当在每个监测地点选择3个测点,监测结果以3个监测点的平均值为准。

五、判定标准

1、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标准

粉尘中游离2含量

(%)

最高允许浓度/(/m3)

总粉尘

呼吸性粉尘

<10

10~<50

50~<80

≥80

4

1

0.7

0.5

2.5

0.7

0.3

0.2

2、煤矿作业场所主要化学毒物浓度标准。

化学毒物名称

最高允许浓度(%)

0.0024

H2S

0.00066

(换算成2)

0.00025

2

0.0005

3、煤矿作业场所噪声危害依照下列标准判定:

(1)劳动者每天连续接触噪声时间达到或者超过8h的,噪声声级限值为85(A);

(2)劳动者每天接触噪声时间不足8h的,可以根据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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