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背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和账户设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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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背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和账户设立
违背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及账户设立
治理行为行政惩罚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
市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法规科
责任人:
承办人(A、B)、科长、主管主任
二、惩罚权利行使依据
国务院2002年《住房公积金治理条例》第六章罚那么第三十七条:
违背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超期不办理的,处1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惩罚范围和标准
(一)惩罚范围
1.调查询问笔录。
2.催促缴存记录、设立账户通知单。
3.承办银行出据的缴存记录,职工账户设立情形证明。
4.中心系统监测报告。
(二)惩罚标准:
违背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及账户设立治理行为行政惩罚标准(见附件2)。
四、惩罚程序
一样程序
(一)立案
执法人员检查发觉或接到举报违背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或账户设立的行为,3个工作日内由执法人员填写立案申请报告,中心法规科接到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派指定专人查办,并填写立案申请表,由主管主任批准后予以立案。
案件未查清前,不得随意撤销或中止。
(二)调查取证
承办人员对案件情形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搜集有关证据; 案件调查终结后,在立案5个工作日内,由承办人员填写《案件调查报告》、《行政惩罚决定审批表》,提出惩罚依据及量罚意见。
(三)审查
法规科组织3人以上有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等进行合议,并填写《案件合议记录》。
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依法提出行政惩罚意见;对能够不予惩罚、从轻、减轻行政惩罚或从重惩罚情节的,提出不予惩罚,从轻、减轻行政惩罚或从重惩罚意见;组成犯法的,在提出行政惩罚意见的同时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或存在程序缺点的,提出补充有关证明材料或重新调查的意见;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提出撤案申请,并填写《撤案申请表》,报主管主任审批,未经主管主任审批不得销案。
(四)告知、复核与听证
1.对违法行为拟实实施政惩罚的,由承办人(A、B)起草《行政惩罚事前告知书》,经法规科科长审核后,报请中心主任办公会通事后,由主管主任签字,并加盖中心公章。
2.承办人(A、B)将《行政惩罚事前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作为行政惩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由中心法规科对陈述及申辩内容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需要组织听证的,由法规科在15个工作日内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
(五)审议与决定
审查终结,由承办人(A、B)填写《行政惩罚审批表》,经科长审核后报主管主任审批。
(六)制作并送达行政惩罚决定书
承办人(A、B)起草《行政惩罚决定书》,经法规科科长审核后报主管主任签发。
并盖中心公章。
由承办人(A、B)负责将《行政惩罚决定书》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在《行政惩罚事前告知书》送达3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的,法规科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出《行政惩罚决定书》,由承办人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给当事人。
无法送达,那么公告。
(七)执行
对当事人超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拒不履行惩罚决定的,由法规科牵头,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了案归档
承办人(A、B)将了案的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五、惩罚决按时限
行政惩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置决定,并将处置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
六、公布公示
本制度原文及相关材料示范文本在齐齐哈尔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期发布。
依法作出的行政惩罚决定在该网站公告很多于7个工作日。
七、监督检查
执行《齐齐哈尔市建设局关于执行标准权利运行制度监督检查方法(试行)》。
八、责任追究
执行《齐齐哈尔市建设局关于违背标准权利运行制度责任追究方法(试行)》。
附件:
1.违背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及账户设立治理行为行政惩罚工作流程图
2.违背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及账户设立治理行为行政惩罚标准
违背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及账户设立
治理行为惩罚工作流程图
违背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及账户设立
治理行为行政惩罚标准
(一)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及
法定处罚标准
具体情形
具体裁量标准
1
不
办
理
缴
存
登
记
2002年(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
违法情节轻微,能够积极配合检查,主动办理缴存登记且补缴的
责令限期办理缴存登记,给予警告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限期仍不办理的,职工人数在10人以下的
责令限期缴存登记,处1万元罚款
限期仍不办理的,职工人数10~50人之间的
责令限期缴存登记,处2万元罚款
限期仍不办理的,职工人数在50~100人之间的
责令限期缴存登记,处3万元罚款
限期仍不办理的,职工在100~500人之间的
责令限期缴存登记,处4万元罚款
限期仍不办理的,职工人数在500人以上的;或再次被限期办理,再次受罚的
责令限期缴存登记,处5万元罚款
违背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及账户设立
治理行为行政惩罚标准
(二)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及
法定处罚标准
具体情形
具体裁量标准
2
不
为
职
工
设
立
账
户
或
乱
设
立
账
户
2002年(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六章罚则三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的能主动配合,按要求设立并补缴的
责令限期设立帐户,予以警告
限期仍不设立的,职工人数在10人以下的
责令限期设立,处1万元罚款
限期仍不设立的,职工人数在10~50人之间的
责令限期设立,处2万元罚款
限期仍不设立的,职工人数在50~100人之间的
责令限期设立,处3万元罚款
限期仍不设立的,职工人数在100~500人之间的
责令限期设立,处4万元罚款
限期仍不设立的,职工人数在500人以上的;或再次限期设立的,再次受罚的
责令限期设立,处5万元罚款
弄虚作假,虚设账户骗取贷款,并偷税漏税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