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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补贴政策

就业创业补贴政策

 

就业创业补贴政策汇编

 

日照市岚山区劳动就业办公室

二〇一四年七月

一、职业介绍补贴

1.关于职业介绍补贴申领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人社办发〔2010〕103号)2

2、日照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摘要)

(日财社〔2011〕51号)5

二、职业培训补贴

1.关于职业培训补贴申领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人社发〔2012〕36号)8

2.关于印发日照市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2014—2018)的通知(日人社发〔2014〕9号)12

三、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1.关于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领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人社办发〔2010〕100号)22

四、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一)公益性岗位

1、日照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第64号令)26

(二)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

1.关于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申领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人社办发〔2010〕102号)32

(三)小微企业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1.关于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人社办发〔2013〕73号)36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摘要)(国办发〔2014〕22号)38

(四)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

1.关于就业困难人员申领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人社办发〔2011〕91号)40

2.关于提高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人社字〔2012〕83号)43

3.关于提高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人社字〔2013〕93号)44

(五)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摘要)

(国办发〔2014〕22号)46

五、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1.关于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和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人社办发〔2011〕103号)48

2.关于提高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人社办发〔2013〕74号)50

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3〕25号文件做好创业带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摘要)

(日政办发〔2013〕34号)51

4、日照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摘要)

(日财社〔2014〕19号)52

5、关于个体工商户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人社字〔2014〕93号)54

六、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

1、省财政厅关于积极利用财政贴息政策促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开展的通知

(鲁财金〔2010〕47号)56

2、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日人社办发〔2011〕58号)58

3、关于印发〈日照市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财企〔2011〕34号)62

4、关于进一步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日银发〔2012〕85号)72

5、转发省财政厅3部门《山东省小额担保贷款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财企〔2012〕29号)78

6、关于开展小额担保贷款阳光快易贷活动的通知

(日人社字〔2013〕88号)86

7、关于开展“创业助推金融行”活动的通知

(日银发〔2013〕65号)90

8、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

(日财企〔2013〕32号)95

9、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3〕25号文件做好促进创业带动

1、日照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摘要)

(日财社〔2014〕19号)140

2、转发省人社厅等8部门关于创建创业型街道(乡镇)社会区工作的通知

(日人社字〔2013〕97号)141

十、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税收优惠

1、政厅等4部门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税〔2014〕17号143

十一、资金管理办法

1、日照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日财社〔2011〕51号)148

2、日照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日财社〔2014〕19号)161

3、日照市市级大学生创业引领专项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日财社〔2012〕20号)169

4、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鲁财社〔2013〕75号)173

十二、扩大失业保险支出范围

1、关于延长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人社发〔2012〕50号)182

2、关于继续延长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人社办发〔2014〕8号)184

 

 

 

职业介绍补贴

关于职业介绍补贴申领拨付有关问题的

通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日人社办发〔2010〕103号

各区县、日照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社会职业中介机构:

 为促进城镇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以下简称“职业介绍服务对象”)就业再就业,根据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照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日财社〔2010〕15号),现就职业介绍机构申领职业介绍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领职业介绍补贴的范围和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成立的公共职业中介机构、社会办职业中介机构,按规定向持有《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免费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用工信息、政策咨询等服务,使其实现就业再就业,并与用工单位签订一年(含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用工协议、劳务协议)且办理就业登记的,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职业介绍补贴按照“谁提供中介服务、谁享受补贴”的原则执行,每名符合补贴条件人员,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且不得与失业保险的职业介绍补贴重复享受。

二、职业介绍补贴的标准及资金来源

对每推荐一名持有《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成功就业的,按每人12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介绍就业转失业人员到失业前原工作单位就业的,其失业登记时限应在2年以上。

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从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属就业转失业人员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职业介绍补贴申领、审核与拨付程序

  

(一)社会举办的职业中介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各职业介绍机构应于每年11月底前按职业介绍服务对象成功就业企业的隶属关系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当年度职业介绍补贴,并提交以下材料:

  1、《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和《职业介绍补贴人员名册》各一式3份;

  2、职业介绍服务对象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3、职业介绍机构开具的职业介绍推荐信存根及回执;

4、职业介绍服务对象《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原件;

5、职业介绍服务对象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

  6、《职业介绍许可证》复印件;

7、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复印件;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对已纳入财政补助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已由同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的不再给予职业介绍补贴;未纳入财政补助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暂按社会举办的职业中介机构申领职业介绍补贴的规定,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享受职业介绍补贴政策的执行期限不超过2011年底。

(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到申领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经查验基层平台信息管理系统核实无误后,在《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对职业介绍机构的申请情况进行汇总,连同申请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

  (三)财政部门收到申领材料30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在《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一份留存,两份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并将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申请单位账户。

四、监督管理

职业介绍机构申领职业介绍补贴,要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办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对职业介绍机构申报的材料要严格把关,通过基层平台信息系统逐一进行查验,在其《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已享受免费职业介绍”标记。

并通过电话、走访等方式对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对象进行核实。

用于职业介绍补贴的就业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拨付,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挪用。

对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追究责任;属民营职业中介机构的,吊销其职业介绍资格。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日照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摘要)

日财社〔2011〕51号

第十三条职业介绍补贴。

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可按经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人数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每位符合补贴条件人员,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且不得与失业保险的职业介绍补贴重复享受。

具体补贴标准按照每人150元标准执行。

(一)社会举办的职业中介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社会举办的职业中介机构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申报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经职业中介机构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已实现就业人员花名册及本人签名,《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复印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就业证明材料,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免费就业和创业服务的机构。

对已经纳入财政补助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根据其享受财政补助的编制内实有人数,并结合其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由同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包括设备购置、修缮和大型公共就业服务活动等项目经费)。

未纳入财政补助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暂按社会举办的职业中介机构申领职业介绍补贴的规定,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申报材料和拨付程序同上。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享受职业介绍补贴政策的执行期限不超过2011年底。

 

职业培训补贴

关于职业培训补贴申领拨付有关问题的

通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日人社发〔2012〕36号

各区县、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及各定点培训机构:

  为充分发挥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对提高培训质量和培训就业效果的促进作用,进一步加强培训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完善操作程序,根据日照市财政局、日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日照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日财社〔2011〕51号)规定,现就职业培训补贴申领拨付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可由个人或定点培训机构代为申领职业培训补贴。

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新录用四类人员,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到所在地已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支付职业培训补贴。

二、培训期限与补贴标准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根据不同的培训等级、培训专业(工种)、培训成本、培训质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关于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鲁价费发〔2005〕174号)的相关规定,合理确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

初级工:

C类工种600元,B类工种700元,A、D类工种800元;取得专项能力证书的,按600元补贴标准执行。

中级工:

C类工种800元,B类工种900元,A、D类工种按1000元;取得专项能力证书的,按800元补贴标准执行。

高级工:

C类工种1000元,B类工种1300元,A、D类工种1500元;取得专项能力证书的,按1000元补贴标准执行。

创业培训:

创业培训补贴为1000元;经培训后实现成功创业的,按1500-1800元/人标准执行。

首次申请补贴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80%拨付补贴;取得专项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60%拨付补贴。

第二次申请补贴时,根据培训后就业创业情况扣除首次拨付金额,支付剩余部分:

技能培训后实现就业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经创业培训实现就业的,按创业培训补贴的80%;培训前学员已成功创业的,按创业培训补贴的100%;培训后学员实现成功创业的,按1500-1800元标准执行。

四类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且不得重复享受失业保险中的职业培训补贴。

三、补贴程序及材料

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培训,后补贴”的办法。

培训费用由个人、定点培训机构或企业先行垫付,培训结束后,再由个人、定点培训机构或企业向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

个人和定点培训机构申请补贴,原则上分两次进行:

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后提出首次补贴申请;培训6个月内,根据实现就业情况,第二次提出补贴申请。

企业组织培训前,应事先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培训,培训结束后申领职业培训补贴。

个人、定点培训机构或企业向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后,经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分别支付给符合条件的申请学员、定点培训机构或企业。

(一)首次申请补贴

1、个人申领职业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

个人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应提供《学生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2、培训机构申领职业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

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培训人员名单、接受培训者本人与培训机构签订的代为申领职业培训补贴协议书、《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提供《学生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还应提供初(高)中毕业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3、企业申领职业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

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培训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二)第二次申请补贴

个人或定点培训机构应提交:

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就业或创业证明等相关材料。

四、加强监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培训补贴支出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并通过“就业政策与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审核审批,建立完善各项就业补贴资金信息数据库和发放台账。

对每期补贴申请的审核情况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具体补助人数、金额和标准等)。

各级财政部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的材料进行抽查复核,并根据抽查和公示情况按规定拨付资金。

对定点培训机构弄虚作假、骗取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全额追缴补贴款项,并取消其定点资格,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本《通知》下发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职业培训补贴申领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日人社办发〔2010〕111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关于印发日照市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

五年规划(2014—2018)的通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日人社发〔2014〕9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党群工作部、财政局,日照国际海洋城党政办公室、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定点培训机构:

为认真落实《关于印发<山东省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2014-2018)>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2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就业培训工作,现将我市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2014-2018)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14年4月22日

日照市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

五年规划(2014-2018)

根据省、市相关政策规定,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2014—2018)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2号)要求,制定《日照市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2014-2018)》(以下简称“五年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构建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体系为统领,以服务产业转型升级、增强企业竞争力为主线,坚持提升技能、服务就业、终身培训的原则,统筹利用各类职业培训资源,建立面向城乡全体劳动者的终身职业培训体系,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完善建立政府补贴与培训成本、培训质量和就业效果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完善技能劳动者从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到技师和高级技师的成长通道,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

二、目标任务

2014年至2018年,全市组织各类城乡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20万人,其中,每年组织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3.5万人,组织开展创业培训0.5万人,培训合格率达95%以上,培训后就业创业率达85%以上。

三、突出培训重点,实施七项培训

进一步打破地域限制、部门限制。

对有就业创业愿望和能力的全体城乡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重点对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高校毕业生(含毕业学年大学生)、城乡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两后生”)、企业在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和即将刑满释放的服刑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非我市户籍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在我市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后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并在我市实现就业的,可在我市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按我市标准执行。

(一)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

对有就业愿望和能力的各类城乡劳动者开展就业技能培训,采取理论学习、实际操作和生产实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职业(工种)标准和岗位规范确定培训内容分类施教。

加强公共就业实训基地建设,更多地开展技能实训。

鼓励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毕业学年大学生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专业特点,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鼓励技工院校与高等院校相近专业间的相互合作,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创新办学方式,全面提高大学生从业素质。

(二)积极推进创业培训。

根据经济发展形势,结合培训对象特点,重点开展创业意识培训、创业能力培训、创业实训、创业项目指导和企业经营管理培训等,激发创业者的创业热情,强化创业意识,全面提高创业能力和水平。

健全创业培训与创业政策支持、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咨询、创业孵化等相结合的工作体系,提高创业成功率和成活率。

培训后,定点培训机构需为创业者开展上门指导、专家咨询、开展专场活动等后续服务,并建立服务台账。

强化培训补贴对定点培训机构提供后续支持服务的引导作用。

(三)加强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对企业新录用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可依托定点培训机构开展以基本技能、安全知识、操作规程、规章制度、从业素质、职业技能为主要内容的岗前培训。

鼓励通过以师带徒方式,对新录用的员工开展学徒培训,培训前企业需提交培训计划、可行性调研报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复后,师徒签订《师徒协议》,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

担任师傅的员工须具有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每个师傅只能同时带两个徒弟。

培训后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标准80%的定额补贴。

(四)积极开展技师和高级技师培训。

以国家十大振兴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重点传统产业领域的职业(工种)为重点,按照“谁培养、谁享受补贴”的原则,鼓励企业、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各类培训机构积极参与紧缺型技师和高级技师培养。

对参加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经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生产一线职工给予技师培训补贴,补贴资金由当地政府和企业共同负担,政府补贴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实施转岗技能提升培训。

对列入省市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计划范围,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企业,在实施“转、调、创”过程中,组织职工依托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转岗培训或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不向社会增加失业人员的,培训合格后,按有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六)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

为鼓励农民就近就地实现就业,对具有劳动能力和一定文化素质,有意愿从事二、三产业,有脱贫致富积极性的贫困农民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重点开展以农产品种养殖的市场行情、选种育苗、病虫害防治、种植管理及农副产品深加工技术等为主要内容的实用技术培训。

(七)开展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

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认定的高校、高职院校、技工院校等定点培训机构,承担全市普通高校毕业学年大学生的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每年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下达的培训计划,结合全市普通高校毕业学年大学生职业培训需求,开展以初级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为主要内容的培训。

四、加强培训管理,确保培训质量

围绕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改造和特色产业发展,摸清重点企业和新进大项目的企业用工需求、技能需求,鼓励培训机构因地制宜按需确定培训职业(工种),引导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全面推广“企业订单、劳动者选单、培训机构列单、政府买单”的四单式培训,切实加强培训机构认定管理和监督检查,提高师资水平和培训质量,确保劳动者职业技能得到提升,就业质量明显提高。

(一)建立培训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

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竞争择优、社会公示”的原则,鼓励符合条件的驻日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就业训练中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积极承担政府职业技能培训。

引导和鼓励驻日高校参加全市定点培训机构招投标,充分利用驻日高校和技工院校在师资、专业和设备方面的优势。

严格按照程序对培训机构进行招标认定,对中标培训机构进行公示后,认定为“五年规划”定点培训机构。

每年对定点培训机构进行绩效考评,对有严重违纪行为、绩效考评不合格的培训机构及时予以清退。

被清退的定点培训机构其应拨未拨资金,根据被清退的情形进行相应处理:

有严重违纪行为的,其未拨付资金不再予以拨付,已拨付到培训机构的资金按相关规定处理;对定点培训机构因年度综合绩效考评不合格清退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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