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行政诉讼法绪论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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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行政诉讼法绪论doc

第一章行政诉讼法绪论

第一节行政诉讼

第二节行政诉讼法

第三节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第一节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

诉讼指的是在法院法官的主持下解决争议的活动或制度。

在整个社会分工日愈细化的时代背景下,大陆法系的诉讼法学依照诉讼客体的不同性质即诉讼所解决的争议的不同性质,把诉讼分为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

至此,可知行政诉讼就是指在法院的主持下解决处理行政争议的活动或制度。

●行政争议有广狭两种概念。

广义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因行使行政职权而与另一方发生的争议。

主要包括

●1、行政机关之间因行使行政职权而发生的争议;2、行政机关与其所属的公务员之间因行使行政职权而发生的争议;

●3、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组织之间因行使行政职权而发生的争议。

●传统狭义的行政争议表述为:

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因具体行政行为而与相对人所发生的纠纷,行政相对人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即特定“官”和特定“民”之间的纠纷。

●与行政诉讼直接关联的行政争议是狭义的定义,把狭义的行政争议与诉讼的概念相结合,便可得出行政诉讼的概念。

●行政诉讼的概念可表述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国家审判机关即法院起诉,法院依行政诉讼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这一概念有五个层次上的涵义:

●1、行政诉讼起因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2、行政诉讼是在普通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的。

●3、行政诉讼适用不同于民事诉讼的独立的程序规则。

1.4、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主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1.5、行政诉讼是解决一定范围内的行政争议的活动。

●《行政诉讼法》第2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关于贯彻执行〈行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91年)一

(1):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第1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

(二)行政诉讼的特征

1.1、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争议是行政争议。

●2、行政诉讼具有司法监督的性质。

其通过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审查监督来实现对私权利的保护。

它是一个国家机关对另一个国家机关的一种外部监督,这种监督形式以审查被告的行为为特征,所以,行政诉讼在西方又被称作“JudicialReview”,译作司法审查或司法复审。

●3、行政诉讼的原被告关系恒定。

这是由行政诉讼的司法监督的性质决定的。

●4、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日本的机关诉讼、英美国家的执行诉讼、法国的处罚诉讼等说明了在国外,行政诉讼的原被告并不恒定,尤其是在德国,德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在某些类型的行政诉讼中,被告可以提起反诉。

根据行政法院法第89条规定,被告可以向“受诉法院”提起反诉,只要反诉请求权与起诉主张的请求权有联系,或者与针对该请求权而使用的防卫手段有联系。

反诉主要应用于公法合同的一般给付之诉,也可以应用于确认之诉。

●二、行政诉讼的种类

(一)在法国,把行政诉讼分为四类:

●1、完全管辖权之诉。

●2、撤销之诉。

●3、解释和审查之诉。

指行政法院解释一个行政行为的意义或审查其合法性的诉讼,有时也可能是解释行政法院自己判决意义的诉讼。

特点:

法官无权就某一行政决议作出判断(即无权作出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决定),而只能决定一个行政行为的意义,或审查其合法性。

●4、处罚之诉。

处罚之诉是行政法官对于违法的人,直接判决处罚的诉讼。

(二)德国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把行政诉讼分为三大类型:

●1、撤销之诉,它是指公民诉请撤销一个行政行为的诉讼,提起撤销诉讼的前提是,被诉的行政行为必须是已经作出尚未完成的行政行为,原告必须提出该行为侵犯了他的权利,而且行政复议程序也没有取得成果。

●2、强制履行之诉,它适用于行政机关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诉讼。

其诉讼目的是要求法院判令行政机关履行某种法定义务。

●3、确认之诉,是原告要求确认一个行政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者确认行政行为无效,它的作用是对原告既存权利的保障,判决没有给付的内容。

《联邦行政法院法》第43条规定:

“通过诉讼,可以要求确认一个法律关系的存在或不存在,或一个行政行为的无效,只要原告人及时确认拥有合法的权益。

●(三)日本把行政诉讼分为四大类:

●1、抗告之诉,是对行政厅的公权力行使不服的诉讼。

是日本行政诉讼的中心,《行政事件诉讼法》以抗告诉讼为主轴建起了日本的行政诉讼制度。

●2、当事人诉讼,可分为形式性当事人诉讼和实质性当事人诉讼两大类别。

●3、民众诉讼,包抱选举资格诉讼和无利害关系当事人要求国家或公共团体纠正行为的诉讼。

●4、机关诉讼,是指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等机关相互之间有关权限是否存在以及权限行使方面纠纷的诉讼。

其任务在于解决国家机关之间权限上的争执。

 

●形式性当事人诉讼是指确认或者形成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行政处分的诉讼中,根据法令的规定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成为被告的诉讼,而行政主体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实质性的当事人诉讼,是指公关公法上的法律关系的诉讼。

如行政上的损失补偿请求诉讼、公务员请求给与薪金诉讼等公法上的金钱支付请求诉讼,它相当于法国的“完全管辖权诉讼”。

●争点诉讼。

《行政事件诉讼法》第45条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如涉及行政处分是否存在或者其效力是否具备争议时,可以准用撤销之诉或当事人诉讼中的相关规定。

准用这些规定的诉讼在日本法律制度中被称为争点诉讼。

●(四)我国行政诉讼可以作以下分类

●1、一般诉讼与特别诉讼。

●2、确认之诉、撤销之诉、变更之诉、履行之诉、赔偿之诉。

●3、人身权、财产权、其他权之诉。

●4、不动产之诉和动产之诉。

●5、复议前置诉讼与选择诉讼。

●三、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

(一)二者的区别:

●从性质上,行政复议是行政救济,行政诉讼是司法救济。

●从主体上,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主持,行政复议由司法机关裁判。

●从审查标准上,行政诉讼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行政复议中,对被复议行为是否适当和合法进行审查。

●从法律效果上,当事人对行政复议不服可以起诉,行政复议对争议的解决不具有终局性,司法判决对争议的解决具有最终性。

(二)二者的程序衔接关系:

●1、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的,当事人应当先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提起行政诉讼。

如《海关法》第64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复议法》第30条。

●2、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的,当事人可以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也可以不经复议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关法》第六十四条

●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司考200885.某县地税局将个体户沈某的纳税由定额缴税变更为自行申报,并在认定沈某申报税额低于过去纳税额后,要求沈某缴纳相应税款、滞纳金,并处以罚款。

沈某不服,对税务机关下列哪些行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CD

●  A.由定额缴税变更为自行申报的决定

●  B.要求缴纳税款的决定

●  C.要求缴纳滞纳金的决定

●  D.罚款决定

●司考200749.下列哪些情形下当事人必须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A

●  A.县政府为汪某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杨某认为该行为侵犯了自己已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  B.高某因为偷税被某税务机关处罚,高某不服

●  C.派出所因顾某打架对其作了处罚,顾某认为处罚太重

●  D.对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处罚不服

●司考200882.肖某提出农村宅基地用地申请,乡政府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肖某收到批件后,不满批件所核定的面积。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BC

●  A.肖某须先申请复议,方能提起行政诉讼

●  B.肖某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为县政府的上一级政府

●  C.肖某申请行政复议,应当自签收批件之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  D.肖某提起行政诉讼,县政府是被告,乡政府为第三人

● 83.A市李某驾车送人前往B市,在B市甲区与乙区居民范某的车相撞,并将后者打伤。

B市甲区公安分局决定扣留李某的汽车,对其拘留5日并处罚款300元。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B

●  A.李某可向B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  B.对扣留汽车行为,李某可向甲区人民法院起诉

●  C.李某应先申请复议,方能提起行政诉讼

●  D.范某可向乙区人民法院起诉

●3、对于法律规定的终局行政行为,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公民出入境管理法》

●《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

●被公安机关处罚的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选择向上一级公安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的裁决就是终局裁决。

●4、对于复议前置诉讼,复议机关不受理当事人的复议申请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处理的,当事人有权直接提起诉讼,此时的被告为复议机关。

●5、对于选择诉讼,当事人不能既申请复议,又提起诉讼;如果当事人既申请复议,又提起诉讼,由最先受理的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机关与人民法院同时受理的,由提起复议或诉讼的当事人选择。

●6、对于选择诉讼,当事人申请复议后,经复议机关同意又申请撤回的,当事人有权在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

●2010年

●100.2006年5月9日,县公安局以甲偷开乙的轿车为由,向其送达1,0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书。

甲不服,于同月19日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6月8日,复议机关同意甲撤回复议申请。

6月20日,甲就该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BC

●A.对甲偷开的轿车县公安局可以扣押

●B.如甲能够证明撤回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对该处罚决定提出复议申请

●C.甲逾期不缴纳1,000元罚款,县公安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D.法院不应当受理甲的起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9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有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

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2012

●49.国务院某部对一企业作出罚款50万元的处罚。

该企业不服,向该部申请行政复议。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D

● A.在行政复议中,不应对罚款决定的适当性进行审查

● B.企业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可以口头委托

● C.如在复议过程中企业撤回复议的,即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复议申请

● D.如企业对复议决定不服向国务院申请裁决,企业对国务院的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四、行政诉讼的理论基础

●1、人权理论。

●2、法治理论。

●3、权力分立与制衡理论。

第二节行政诉讼法

●一、行政诉讼法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诉讼法这一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行政诉讼法即规范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具体言之,指规定人民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法律监督机关进行行政诉讼活动,调控他们之间在诉讼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行政诉讼法,则是指具有专门、完整法律形式的行政诉讼法典。

●行政诉讼法的特征有:

●1、从形式上看,行政诉讼法是有关行政诉讼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

●2、从内容上看,行政诉讼法是有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及其诉讼行为规则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

即行政诉讼法的内容具有广泛性。

●3、从功能上看,行政诉讼法既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和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保障法,也是对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政的监督法;既是审判机关、监督机关及诉讼当事人的行政程序规则,也是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法。

●4、从地位上看,行政诉讼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和独立的调整手段。

●二、行政诉讼法的内容与形式

●行政诉讼的内容大体包括:

1、行政诉讼的指导思想与原则;2、行政诉讼法的适用范围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3、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与职权;4、诉讼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权利与义务;5、行政诉讼的各项制度(如管辖制度)与程序(一审程序、二审程序);6、人民检察院在行政诉讼中的监督地位与工作程序。

●行政诉讼法的形式,指的是行政诉讼法律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也称行政诉讼的法渊。

各国行政诉讼法的形式存在差异:

●有的国家以纯粹的行政诉讼法规形式出现,如日本1962年制定了《行政案件诉讼法》;

●有的以行政程序法规形式出现,如美国1946年《联邦行政程序法》包括了对行政行为进行的司法审查;

●有的国家以法院组织法的形式表达行政诉讼法的内容,如法国没有行政诉讼法,但有1945年制定的《最高行政法院组织法》和1973年《地方法院法》,德国《联邦行政法院法》充当着行政诉讼基本法的角色。

●我国行政诉讼法作为规范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范围是广泛的。

主要包括7种法律规范。

●1、宪法中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3、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

4、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5、各单行法律中的规定。

1994年《国家赔偿法》

●6、法律解释中的规定。

1999年《若干解释》、2002年《行诉证据规定》、2008年《撤诉规定》和《管辖规定》、2010年《许可规定》、2011年《信息公开规定》。

●7、有关行政诉讼的国际条约。

●三、行政诉讼法的效力

●1、空间效力。

●2、时间效力。

●3、对人的效力。

《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70条的规定,凡是在我国领域内进行行政诉讼的当事人都适用《行政诉讼法》。

作为原告,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在中国境内的进行行政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

作为被告,包括各级各类实施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以及得到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作为职权主体,包括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和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

●4、对事的效力。

行政讼讼法对事的效力,实际上就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问题。

对此,我们另设专章详述。

●四、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

(一)保证人民法院及时正确审理行政案件

(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行政诉讼的目的

●一、行政诉讼目的的概念及主要学说

●行政诉讼目的,就是以观念形式表达的国家进行行政诉讼所要期望达到的目标,是统治者按照自己的需要和及于对行政诉讼及其对象固有属性的认识预设的关于行政诉讼的理想模式。

●关于行政诉讼目的的主要学说有:

●1、保护说。

●2、监督说。

●3、双重目的说。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并认为二者不是对立的而是统一的,二者不可偏废。

●4、三重目的说。

●5、依法行政说。

认为行政诉讼的目的应当是行政诉讼制度设计者和利用者共同的目的,之所以将目的概括为依法行政,是因为它既体现了立法者的意图,又符合了利用者的需要。

●此外,还有纠纷解决说,程序保障说和多重目的说等等。

●二、从实现行政诉讼目的的角度看中国的行政诉讼实践:

问题与对策

(一)存在的问题

●1、维持判决占结案总数的30%,绝对数仍较大,高出撤销和变更判决的总和。

可见在此点并未很好地实现行政诉讼的目的。

●2、近年来,人们对行政诉讼的热情开始降温。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诉讼失去信心,反证了我国行政诉讼实践未能很好地实现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目的。

●3、法院办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案数量过多,甚至远远超过行政争议案。

实际上他们与行政诉讼的目的基本不相关,使法院有不务正业之嫌。

●4、我国行政诉讼实践还存在明显的起诉少和起诉难的问题。

从受、结案数看,公民诉诸法院的行政纠纷为数甚少,以结案最多的1999年为例,全国各级法院审结一审行政案件包括赔偿案件共10万余件,而现有行政法官1.2万余名,每位法官年均审结8余件。

(2012年刑事996611件、民事7316463件、行政129583件)

●5、以原告撤诉、驳回起诉等非判决方式结案的比例始终很高。

2010年达到71.8%的历史最高。

在判决方式中,支持原告的判决在17%上下波动,总体上低于支持被告的判决。

最近几年,支持原告的判决不断下滑,到2010年跌至7.8%的历史最低点。

2012年行政案件一审案件情况统计

●收案:

129583

●结案:

128625

●维持:

12072

●撤销:

6980

●变更:

114

●履行法定职责:

1569

●确认合法有效:

266

●确认违法无效:

1296

●驳回诉讼请求:

13123

●赔偿:

222

●不予赔偿:

93

●驳回起诉:

8544

●撤诉:

64104

●移送:

5105

●终结:

548

●其他14314

●行政赔偿调解:

275

(二)问题存在的原因及对策

●1、实体行政法方面的原因。

目前,我国的立法尤其是行政立法相当混乱,立法中不协调和相冲突的现像很严重。

法制的不协调甚至恶法的存在必将导致行政诉讼的不知所措,因为法院无权对违法的行政立法行为作出裁判,相应地对依据违法的法律依据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就无能为力。

要切实实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诉讼目的,从根本上即应保证大量行政立法的良法化和统一化。

●2、行政诉讼本身亦有难辞之咎。

第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过窄,而且,只审查合法性,不审查合理性。

第二,诉讼当事人和参加人方面,法律对原告资格规定不够具体,造成有些地方、有些法院随意将某些行政争议排斥在行政诉讼之外。

第三,在起诉受理方面,法律关于起诉时效为3个月的规定显属过短,原告的诉权得不到真正的保障。

第四,法律规定的执行条款不够严厉,法院不应诉,不出庭,法院判决后拒不执行特别是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十分严重,对行政诉讼法有抵触的行政首长还很多。

对策在于规定更严格的、更具体的执行措施,将责任落到相应的行政首长个人,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人们的诉讼意识较为淡泊,老百姓不知告官、不敢告官、不会告官和告后怕报复的心态普遍存在。

解决问题的根子在于强化法制教育,提高法律意识,训练为权利为斗争的勇气,同时通过制度的改造和制度动作的展示增强民众对行政诉讼的信心。

●4、我国司法体制、行政管理体制中存在着许多问题,以及日益严重的法外干预现象阻碍了中国行政诉讼目的的实现。

对策在于推进中国的审判体制尤其是行政审判体制的改革。

●三、行政诉讼目的与撤诉

(一)撤诉的概念与种类

●撤诉是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宣告判决前,原告撤回起诉,不要求法院审理的诉讼行为。

目前行政诉讼法一审程序中的撤诉主要有三种情况:

1、原告主动申请撤诉;2、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撤诉;3、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视为申请撤诉。

此三种撤诉,都应经人民法院审查,获得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无论是否准许,都应作出裁定。

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在原告的撤诉问题上具有最终决定权,对原告撤诉申请进行程序和实体的双重审查,可以认定为具有浓厚职权主义的限制撤诉制度。

(二)限制撤诉制度与行政诉讼目的

●我国行政诉讼法中限制撤诉制度是“用心良苦的法律规定”,是为了防止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受行政机关的胁迫而撤诉,所以限制撤诉的目的应当理解为保护原告的利益。

●据了解,《行政诉讼法》施行至今,几乎没有法院在审查撤诉申请后作出不准撤诉的裁定。

现实中行政诉讼案件的撤诉率过高,这与行政诉讼法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目的背道而驰。

有学者将撤诉分为正常撤诉来非正常撤诉,后者是指原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非没有异议,原告撤诉也非自愿,而是受外力影响,撤诉时原告权益并未等到保护,法院对原告的撤诉申请“绿灯”放行。

尤其是2008年〈撤诉规定〉出台后,法院对于撤诉更是一种鼓励的态度,在可以提起撤诉的时间长也更为宽松,不仅在一审中可以申请撤诉,而且也承认了二审甚或审判监督中也可以撤诉。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09)》披露,“在2009年审结的行政诉讼案件中,通过加大协调力度,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和解后撤诉的案件达43,280件,占一审行政案件的35.91%。

”(2010年达到44.5%)

●高撤诉率的背后实际上隐藏着许多有悖于行政诉讼目的的东西。

撤诉审查制度在中国的现实问题中遭到的挫败,反映了整个行政诉讼制度面临的整体困境。

高撤诉率的主要原因有:

●1、相对人不能或不敢很好地行使自己的控诉权。

●2、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运行尚未形成良性循环,相对人对诉讼结果的公正性缺乏信心,纵使胜诉了,还存在一个执行难的问题。

●3、由于司法不独立,受理行政案件干扰大,一方面法院怕得罪行政机关,不愿受理行政案件,即使受理了也往往动员撤诉或偏袒被告。

另一方面,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轻视原告。

●4、在许多具体原因的背后,还是法律意识淡泊的问题。

包括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双方法律意识的问题。

●五、行政诉讼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一)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法

行政诉讼法是规范司法程序中审判权与司法活动的“司法法”;行政法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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