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企业可以接受哪些税务机关的稽查管辖权争议如何处理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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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企业可以接受哪些税务机关的稽查管辖权争议如何处理资料

4.8、企业可以接受哪些税务机关的稽查?

管辖权争议如何处理?

税务稽查可分为机构管辖、地域管辖、共同管辖和级别管辖。

4.8.1、税务稽查管辖权的属地管理原则

我国的税务机构的设置分两种方式,地方税务局是按行政区域设置的,凡是有一级财政的行政区域都设有地方税务管理机构。

“税务案件的查处,原则上应由被查对象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

4.8.2、务稽查管辖权的分税征管权责原则

涉及到中央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的由国家税务局负责检查处理,而地方税则由地方税务局进行检查处理。

4.8.3、稽查管辖权的切实效能原则

我国幅员辽阔,经济发展不平衡,多种经济类型、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税务违法案件情况又及其复杂,有其涉及面广和作案手段多样等特点,因此划分税务稽查管辖不能绝对化,必须结合实防情况,本着提高效率,有利于案件查处原则行使案件管辖权。

如重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案件,重大偷税、逃税案件以及涉及到被查对象主管税务机关人员的案件等,可由上一级税务机关组织查处。

这样不仅可以及时、准确地依法处理案件,而且有力地打击了各类税务违法行为。

4.8.4、务稽查管辖权的地域管辖具体要求

根据税务机关的管理区确定其实施稽查权的地域范围,横向划分同级税务机关之间及其所属专门职能机构在各自管辖区域内实施稽查的权限分工。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15条规定:

税务案件的查处,原则上应当由被查对象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发票案件由案发地税务机关负责;税法另有规定的,按税法规定执行。

由被查对象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税务案件的查处的属地原则是与税务管理相一致的,这样做可以将日常的管理权和稽查权结合起来,便于开展税务稽查。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还规定,发票案件由案发地负责。

利用发票进行违法犯罪的,多数都是跨地区作案,具有流动性强,隐蔽性大等特点,所在地税务机关往往难于及时掌握,另一方面,利用发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有的是纳税人,有的则不是纳税人,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无法按照属地管辖原则来确定管辖权,因此,由案发地税务机关负责发票案件更为合理。

税法另有规定,要按税法规定执行的提法,主要是针对纳税人所在地与经常行为发生地不一致时作出的特殊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关于营业税的纳税地点做了明确规定,纳税人提供劳务的,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一经营行为发生地的管理原则也适用于稽查管辖;纳税人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则税务稽查也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

4.8.8、李洪斌诉被上诉人税务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一案

李洪斌,住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1998年李洪斌接受沈阳市苏家屯佟沟农村信用合作社及沈阳市苏家屯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委托,代理与哈尔滨市商业银行泰安支行存款纠纷诉讼案件,从1998年5月到2000年8月间共取得代理费7,877,000元(系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含税收入9,647,001.79元,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

2002年7月3日税务稽查局对李洪斌作出沈地稽税字2002第1201312236号税务处理决定。

李洪斌不服向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申请复议,2004年10月11日沈阳市地方税务局作出沈地税复决字(2004)第l号复议决定,决定维持税务稽查局对李洪斌作出税务处理决定。

2004年10月15日李洪斌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判决、维持税务稽查局于2002年7月3日作出的沈地稽税字2002第1201312236号税务处理决定。

上诉人李洪斌上诉称,上诉人不具备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等纳税人的主体资格,其居住地和营业地及大部分款项均发生在黑龙江,被上诉人没有管辖权,且上诉人与苏家屯信用社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由苏家屯信用社代缴各种税款,故一审判决不公,请求本院撤销原判,判令被上诉人返还税款并依法赔偿损失。

被上诉人税务稽查局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但在庭审中辩称,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上诉人具备纳税主体资格,上诉人受信用社的委托,其劳务行为应该在沈阳。

二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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