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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劳动法产假规定

【最新】劳动法产假规定

婚假

《计划生育条例》婚假规定第三十二条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实行晚婚(男子年满25周岁或者女子年满23周岁结婚),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指24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性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产假

产假及其生育津贴相关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产假98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

丧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丧假,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但享有丧假人员的范围和天数,未见相应的明确规定,所以只能参照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中,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的规定执行。

干货|____年新产假规定,赶紧get起来!

隆安律所上海分所劳动法实务

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删除了“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的条文,意味着职业女性有未婚生育、超生等违反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也不剥夺其享受产假的权利,但是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等单位工作的职业女性除外。

____年产假到底有多少天?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产假到底有几类?

1、必须休的产假

产假:

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工间休息:

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

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2、可请的假

产前假: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

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

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3、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产假98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

晚育假,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处理。

例如,广东省为15天,上海市为30天。

晚育假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4、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

每次单胎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

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该条文没有对产检次数进行限制,即只要是正常必要的产检,都应该计入劳动时间。

不能按病假、事假、产假、旷工等来算。

产检是各位准妈妈们必须经历的过程,只有定期做各项产检才能够保证母婴的健康。

了解产检假是进行产检时不可避免的事情,产检假国家规定____就介绍了最新产检假的各项产检。

根据____年4月14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该条文没有对产检次数进行限制,即只要是正常必要的产检,都应该计入劳动时间。

不能按病假、事假、产假、旷工等来算。

国家规定女职工怀孕后享有产检假规,在规定的范围内,孕妇去医院进行产检,算正常出勤对待,具体的规定如下:

怀孕第1-6个月,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以及健康培训等;

怀孕第6-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怀孕第8个月,每月可享受2天假期;

怀孕9个月以上,每月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____年产假的规定为:

不管是一胎还是二胎,女职工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

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

晚育是指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

产假期间,依法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

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当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如果本人工资标准高于社会保险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仍应由用人单位补足。

国家规定产假天数具体如下: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它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

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其实对于产假,国家是有总的规定的,然而各个省份又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不同的产假规定。

因此,在不同地方的劳动者所享受的产假待遇都是有区别的。

产假规定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根据国务院最新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相关规定)

劳动部还下发了一份《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女职工产假、产假期间待遇以及适用范围等问题更为详细的解释:

一、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_____年劳动法产假规定。

  二、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各省产假规定汇总

上海市:

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增加产假15天,男方给予假期3天。

享受3天假期的男方必须是初婚者或者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者。

女方15天假期应当在规定的产假后连续使用。

男方3天假期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使用。

(根据《上海市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33条)

北京市:

晚育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0条)

天津市:

实行晚育的,给予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奖励,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或者增加产假三十天。

(根据《天津市人口计划生育条例》32条)

四川省:

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即98天,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2条)

陕西省:

实行晚育的,享受国家规定及即98天,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

(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6条)

云南省:

实行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98天的基础上,给予女方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护理假七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详见《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6条)

贵州省:

实行晚育的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90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规定享受休假。

(详见《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52条)

重庆市:

实行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女职工晚育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

(详见《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

西藏自治区: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因西藏自治区没有地方规定,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的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已婚女职工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14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20天。

(详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9条)

广东省: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实行晚育者(24周岁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

(详见《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7条)

海南省: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已婚女性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晚育产假15日。

(详见《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0条)。

_____年劳动法产假规定。

  福建省: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假为一百三十五天至一百八十天,具体天数由用人单位规定。

(详见《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12条)。

江苏省: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

(详见《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1条)

浙江省: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晚育的,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详见《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37条)

湖北省: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

(详见《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7条)

安徽省: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

(详见《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9条)。

湖南省: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晚育的,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

(详见《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4条)

江西省: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晚育的增加产假30日。

(详见《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2条)

_____年劳动法产假规定。

  甘肃省: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实行晚育的,其产假为105天,产假期满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增加50天。

(详见《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5、27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晚育的增加产假14天,产假期间领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4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详见《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11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女职工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0天产假(详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5条的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晚育者增加产假三十日(详见《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1条)

青海省: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30日(详见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9条)

现在我国正式实施的产假标准依据____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

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

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

新劳动法关于产假工资发放标准的规定。

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产检假

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

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要求老师去学生家里家访,这都是正常工作之内的,不能算加班,中学老师上晚自习,还有上早操,这都是工作性质所定,算下来一天时间超过国家规定8小时了,但这都不能是加班来算的。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待遇--产假工资发放标准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二、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

三、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

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维权

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权利受到侵害时,女职工可采取下列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是向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申诉。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该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部门提出申诉。

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需要注意的是应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之内。

三是对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决定或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A.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

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B.难产、多胞胎:

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

  湖南省产假工作计算:

《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____年10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以179号令发布)和《关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生育补助金的暂行规定》(湘劳社政字[____]4号)和《娄底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娄劳社发[____]96号)规定:

一、用人单位男职工的配偶生育第一胎,其配偶无工作单位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区上年度平均生育医疗费用的50%。

二、申领生育一次性补助金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县市区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证明(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

2、夫妻双方身份证。

夫妻双方不在同一统筹区参加生育保险的,还需提供对方已参加生育保险或不属参保范围的证明材料;

3、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异地住院生育的医学证明需经当地生育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并出具该医疗服务机构属定点医疗机构的证明;

4、失业女职工,还须提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有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证》;

5、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的,提交其配偶居住的村委会或城市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和结婚证;

6、受委托代为申领的,除本条第1至第5项规定的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7、省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自受理申请起在15个工作日内,对职工享受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的条件审核完毕。

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及时支付;对材料不齐全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补齐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和申领人。

  广州生育保险拟减60天产假津贴:

广州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征求社会意见,或将奖励性津贴改为夫妻双方用人单位负责

今后,包括独生子女奖励35天产假、晚婚晚育奖励15天产假的生育津贴、男配偶10天看护假期工资和分1000元、____元两个档次的一次性营养补助,以及到一、二级医院分娩补助300元这些奖励性假期待遇、津贴,将通通不再由生育保险基金负责发放。

昨天,由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订的《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正式对外征求社会意见。

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原先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由5项减少到2项,这将为广州生育保险基金节省3.8亿元的支出,以确保基金日后的正常运作。

当然,新办法也并非全部是降待遇,变发放口径。

对于特定人群,待遇是提升了。

比如参保男职工的配偶,没有参保或失业,也能享受一定的产检、生育医疗费补助等待遇。

在穗就业的老外,新办法执行后,也能享受最多不超2次的生育保险待遇。

据悉,在此次拟订的新版本生育保险办法前,广州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在全国各城市中足以傲视群雄。

市人社局公布的数据显示,目前广州全市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已达到400万人以上,总体待遇水平达到每人次2.3万元(含人工流产等),如果是单纯生育的,人均享受待遇则达到3.2万元,全国领先。

在极端的危重症产妇中,单笔花费超百万的抢救案例,广州的生育保险基金也承担了下来。

唯一的不够人性化的一点在于,产妇需要在穗连续参保缴费一年以上,才能享受到这项待遇。

这样的待遇标准,不仅比原省直参保单位的待遇高出一筹,比中央驻穗单位的生育保险待遇也高许多。

也正是因为待遇高,当初广州将该项保险放开给外来工群体时,基金压力一下子变得很大,所以缴费系数也就从一开始的0.7%,提升到了0.85%。

按照《办法》中规定,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缴费基数定为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缴费标准根据基金收支测算确定为0.85%。

____年实际缴费基数为4332.09元/月,以此测算,人均缴费约37元/月。

此外办法明确,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规定,本市在生育保险基金出现收不抵支时,由各级财政给予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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