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守则河北城乡建设学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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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守则河北城乡建设学校
河北城乡建设学校学生管理制度汇编
第一章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守则
l、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立志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为人民服务。
2、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逐步树立无产阶级的阶级观念,劳动观点、群众观点、辨证唯物主义观点。
3、热爱专业,学好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
4、坚持体育锻炼,讲究卫生,积极参加劳动。
5、关心集体,爱护公物,勤俭节约,遵守社会公德。
6、诚实谦虚,尊敬师长,尊重职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7、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国家法令,保守国家机密。
8、听从祖国召唤,服从祖国分配,服从组织安排。
第二章学生文明行为规范
(一)口号
倡导文明,修身律己,提高素质,全面发展
(二)常用文明用语:
请、您好、谢谢、再见、对不起、别客气
(三)文明行为规范
1、说话有礼貌,用语文明,不带脏字,不讲污言秽语,与师长说话要客气,不随意打断别人的谈话,进办公室要喊报告,回答问题要起立,尊重他人人格,不起不叫别人侮辱性外号。
2坐、立、走姿态端正,举止文明,仪态端正,穿着得体、大方,整齐干净,不穿拖鞋,无袖背心,运动短裤及光脚出入公共场所,男生不留长发,不剃光头,不留怪异发型,女生不烫发,不农妆艳抹,不佩带首饰,穿衣要扣齐纽扣,不穿奇装异服。
3、遇来宾、领导、师长要主动致意,让路、开门或起立让座、对来校办事人员友好热情、积极帮助,同学之间互相尊重、团结友爱,正常交往,不搞小团伙,不恋爱。
4、讲究个人和公共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废纸、不隔窗倒垃圾,不乱倒污水和脏物,不乱扔剩饭剩菜,饭后及时清洗餐具,不随地便溺,教室宿舍卫生要及时清扫,个人用品衣服被褥等干净整洁、叠放整齐。
5、爱护公共财物,不乱涂乱刻乱画,不随意张贴,不折花踏草,不翻越门、窗、围墙护栏,爱护桌椅、电器设备和实验器材。
6、遵守公共秩序,在教室宿舍、餐厅、浴池、会场等公共场所不喧哗、不打闹、不起哄、不出怪调,不喝倒彩,打水、打饭、买东西主动排队,不夹塞、不拥挤,升旗时庄重、严肃。
7、遵守校纪,不打架,不骂人,不吸烟、不喝酒,不缺勤,考试不作弊,不乱串宿舍和教室,上自习在教室看书、午休和熄灯就寝后保持安静,不妨碍他人的学习和休息,不偷撕别人的邮票,爱护学校的图书报刊,不撕、涂、写、画。
8、恪守社会公德、家庭和睦、邻里友好,孝敬父母,尊老爱幼,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经常向父母汇报自己的学习、生活情况。
9、自尊、自强、自信、自立、为人正直、诚实谦虚,不搬弄事非,不在背后议论,讽刺、讥笑他人,有问题通过正当渠道反映,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守信守时,借人钱物按时归还,向人求助要虚心、帮助他人要诚恳,妨碍他人要道歉,得理让人不计较,不偷拿别人的财物,不参与赌博,不看色情、淫秽出版物,不迷信,不听唱庸俗歌曲。
10、生活简朴,勤俭节约,生日不请客,不搞老乡集会,珍惜父母的血汗,适度消费,节水节电,爱惜粮食,不攀比,不浪费,不摆阔气。
(四)课堂规范
1、上课铃响前进入教室坐好,静候老师前来上课。
2、老师走进教室,由班长喊:
“起立”,等老师还礼后再坐下。
3、上课后,由班长向老师报告出勤情况。
4、上课不迟到,不早退,有病有事要请假,不得中途退堂会客,迟到者,应在教室外喊“报告”经老师允许后方可进入教室。
5、进入教室衣着要整洁,教室内不准穿拖鞋、背心,裤衩、不准戴帽子、围巾、手套。
上课时,不做阻碍教学或与本课无关的活动,不随意出入教室。
6、上课专心听讲,坐姿端正,发言要先举手,等老师允许后,起立提问或回答问题,发言完毕经老师同意再坐下。
了、认真执行轮流值日,每日清扫教室,课间及时擦黑板。
保持教室内外整洁、典雅。
8、下课时,班长喊‘起立”,等教师还礼后,请老师先行,然后有秩序地离开教室。
9、按时上自习课,独立完成作业;不串座位,不做妨得他人学习的活动。
(五)集会、课外活动规范
1、按时出操、做到快、齐、静。
按照动作要领认真做操。
跑步时要步伐整齐,口号宏亮。
2、准时参加集会,听从大会指挥。
队形整齐有序,不擅自离队;不中途退场,散会时有秩序离场,不拥挤。
3、开会时注意听讲,不看书报,不吃零食,不开小会,不做与会议无关的事,保持会场清洁。
4、参加会议讲求礼节,不起哄,不乱鼓掌。
来宾进入会场时鼓掌欢迎,退场时鼓掌欢送,并待来宾退场后方可退场。
5、观看演出时要尊重演员,演出结束时要在演员谢席后方可退场。
6、课间活动不追逐打闹、不喧嚣起哄,不做不正当的游戏。
7、积极参加第二课堂活动,踊跃参加体育锻炼。
8、活动时要听从学校有关工作人员的教导,注意安全。
(六)教学楼(实验楼)规范
1、不准喧哗打闹。
2、不将篮、足、排、铅球等体育器材带入楼内。
不许在楼内打羽毛球乒乓球及滑旱冰等。
3、不随地吐痰,乱扔杂物和蹬踩墙壁。
4、室内不准乱挂。
5、不私动及损坏各项公共设施。
6、按时清扫和保持好楼内卫生。
7、不穿拖鞋、背心进入教学楼、实验楼。
(七)宿舍规范
1、学生必须按规定宿舍、床位就寝,不私自调换宿舍床位。
2、学生宿舍不私自留宿来客。
3、遵守作息时间,午休和晚上熄灯后,不做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
4、上课和自习时间,未经允许不在宿舍逗留。
5、要保持宿舍清洁,生活用品按要求摆放整齐,建立轮流值日制度。
6、爱护公物,节约水电,不私自安装、使用电器。
7、注意安全防范、防火、防盗,钱及贵重物品要妥善保存,要敢于向坏人坏事作斗争,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8、需外宿时要经管理人员允许,晚归时,须说明原因后方准进入,
9、未经允许不到异性宿舍逗留。
(八)文明餐厅规范
1、按规定时间就餐。
2、排队买饭、不插队、不代买、不拥挤,保持良好的就餐秩序。
3、尊重炊管人员。
4、进入餐厅不大喊大叫,杜绝敲盆、碗等不文明行为。
5、按学校指定地点就餐。
6、节约粮食,不在桌上、地上乱丢饭菜,剩莱倒在指定的泔水桶内。
(九)生活卫生规范
1、学生要穿戴整齐、朴素大方,男生不留长发,不蓄胡须;女生不浓妆艳抹,不佩戴首饰。
2、学生不准吸烟、喝酒、谈恋爱。
绝不听、学、唱黄色歌曲,绝不收看,收藏淫秽贴画。
3、艰苦朴素,生活节俭,不奢侈浪费,不乱花钱。
4、学会料理个人生活,自己的衣物用品要保持整洁,摆放整齐。
5、积极参加各项劳动,认真做好值日工作。
6、搞好环境和个人卫生。
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不随地泼倒污水、垃圾。
(十)爱护公物规范
1、不在墙壁、门窗、玻璃、桌凳上乱涂乱刻乱写乱画。
2、开关门窗时,必须随手扣好挺钩,插好插销,要关窗,销门。
3、爱护清洁工具,使用后放回原处。
4、爱护学校的花木。
5、爱护图书、不在书上乱画。
弄坏应及时修补,不得长期占用或转借。
6、爱护体育器材,爱护实验仪器和教具。
7、不浪费水电,用后要关闭水源和电源。
8、借用公物必须经管理人员批准同意,使用后须及时归还,放回原处。
9、对任何损坏公物现象,要敢于斗争,损坏公物者照价赔偿。
(十一)礼貌待人规范
1、尊重师长、团结友爱,在校内外见到老师和同学要主动打招呼,礼貌谦让,互相尊重,说话举止要大方庄重。
2、对师长及同学使用‘您、请、谢谢、再见、对不起、请原谅、没关系、别客气”等文明用语。
3、进入办公室要喊,报告”,得到允许,方可入内。
未经同意不进入他人房间,不动用他人物品,不截留和私拆他人信件,不偷看他人日记。
4、不打架、不骂人、不参与封建迷信、赌博活动。
尊重他人人格,不起侮辱性绰号,发生矛盾,多作自我批评。
5、待人热情,起立迎送。
不打扰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妨碍别人要道歉。
6、守信守时,答应帮助别人的事要按时作到,作不到时表示歉意,向他人借钱、物时,应说明理由,并及时归还。
(十二)校外规范
1、遵守交通规则,听从民警指挥。
2、乘公共汽车不抢上抢下,见到老、弱、病、残、孕要主动让座。
3、遵守公共秩序,购物时要排队,对营业员有礼貌,观看电影、戏剧、比赛时要做文明观众,不起哄滋扰,要协助维护秩序。
4、爱护公共设施和文物古迹,爱护花草树木,保护珍禽异兽。
5、对外宾不围观、不尾随,不向外宾讨礼品,与外宾相处态度友好热情。
6、见义勇为.敢于向破坏社会治安的行为作斗争;
(十三)实习规范
1、服从现场指导,听从师傅、老师及班干部、实习组长的指挥,
2、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不违章蛮干,杜绝差错发生,确保人身和生产安全。
3、坚守岗位,不擅离职守,遵守考勤制度。
4、爱护国家财物;爱护工具设备,不私拿实习现场的物品。
5、在校实习的学生,要严格遵守学校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
6、讲文明礼貌,要尊敬现场领导和师傅,要尊重老师,团结同学;实习要勤学勤问,谦虚认真,说话要和气,方便让人。
7、作到艰苦朴素,不乱吃乱花,不穿戴特殊,上班时穿着必须符合本专业要求。
8、注意和实习单位及工作人员搞好和睦关系,学雷锋树新风,从平凡小事做起,积极主动参加现场义务劳动。
9、搞好卫生,保持工作场地和公共场所清洁,主动担当清整工作。
第三章河北城乡建设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合法权利和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河北城乡建设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对患有疾病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一月内到财务处缴纳学费等费用,交费后以班级为单位到学生处注册,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由班主任及本人向学生处请假并说明情况。
无故逾期不能注册者,视为自动退学。
第六条学校在新生入学后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由学生处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学籍档案转到就业单位;没有就业单位的学校予以保存两年,两年后学生仍未能就业,学籍档案将转到生源所在地人事部门或按主管部门相关政策办理。
第二节成绩考核
第七条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
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的学生成绩,考核成绩立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八条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四级制(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等记分评定方式。
学生学业考核成绩一般按学期记载。
第九条每学期或每学年考试和考查的课程门数,按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
考试题目和方法,由学校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
第十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合格者应补考;对不同体质的学生应有不同的要求。
因患有某些疾病或生理缺陷,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经医生证明和教务部门批准,可减少考查项目或免考。
第十一条学生自学某门课程,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按教学计划要求考核,成绩达良好以上可以免修。
某些课程获得其他中等职业学校或自学考试的单科结业证书后,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查,可以免修。
但免修课程门数不得超过本专业所设课程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二条考核成绩的评定,考试课考核期末考试卷面分占60%,平时成绩占40%;考查课考核期末考试卷面分占40%,平时成绩占60%。
实习及课程设计均应进行考核,考核成绩按四级制评定。
第十三条学生因病,特殊事故而不能参加考核,须持有关证明,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缓考。
考试期间请假,若学生不能参加考试,由学生提出申请,班主任把关签字,教学校长批示后,在教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学生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但给予补考机会。
第十五条擅自缺考者、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参加正常补考,考试作弊者(含作弊双方),给予记过处分;作弊行为严重,态度恶劣者,给予留校查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对确有悔改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准予毕业前补考一次,但在补考成绩后注明“补考”字样。
再次作弊者,作退学处理。
第十六条凡考核成绩不及格或因请假缺考的学生,在假期或下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补考。
因不及格而补考者,其成绩要注明“补考”字样,及格者按60分计,不及格者按实际成绩计。
第十七条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期末考试或补考,视为旷考。
对于旷考者,不予正常补考。
期末考试旷考者,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凡补考旷考或毕业前补考仍有科目不及格者,缓发毕业证,一年后准予补考,补考通过后补发毕业证。
一学期旷考两次及以上或累计旷考次数达五次者,作退学处理。
第十八条学生在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后,经考核成绩及格者(经补考后不超过二分之一门数不及格者),准予升级。
第十九条同一学年内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准予补考,补考后仍有二分之一门数不及格者或在校学习期间补考后考核成绩累计达五门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级。
第二十条留级的学生,原则上随本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如遇没有继续招生的专业,可作以下处理:
1、视情况调到其他学制相同或相近的专业。
2、如无学制相同或相似专业,可随原年级试读一年,试读期间无不及格课程,可编入原年级,试读期间又出现不及格课程,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一条留级生留级前某门课程考核成绩达到良好以上,本人提出申请免修时,学校教务部门可根据该课程的具体情况予以审批。
未经批准的,仍须重修。
第二十二条学生在校期间留级以一次为限,留级生应向学校交付重复培养费,其标准按本专业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学生有下类情况之一者,由学校批准,可勒令其退学或准其退学,并通知家长或有关单位,报省教育厅备案:
(一)学年内补考后考核成绩仍有三分之二课程不及格者或在校期间补考后考核成绩累计八门以上(含八门)不及格者。
(二)实行学分制的专业,学生学习期间,一学年内取得的学分低于规定总学分的三分之二者,两学年以上低于规定学分二分之一者。
(三)留级次数超过规定者。
第二十四条允许有实际需要的学生工学交替。
根据学习情况,经学校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期限或分阶段完成学业,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五条学生考勤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任课教师严格执行教学活动中的考勤制度,教务处根据任课教师填写的考勤卡统计学生出勤情况并进行通报。
(二)学生请假以有班主任或学生处签字的请假条以及校医务室的病假条为准,上课前由学委向任课教师出示。
(三)上课铃响至开课15分钟进入教室者为迟到一次,下课铃响前15分钟不请假走出教室者为早退。
迟到、早退超过15分钟者记为旷课1学时。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学生可以在入学后一年内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学校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3+2”办学模式和毕业年级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七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如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3十2”办学模式的;
(二)毕业年级的;
(三)应予退学的;
4、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九条学生转学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来成年人由家长或者监护人签署意见),经学校同意,在转入学校同意后,学校可为学生提供相应手续,并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条学生转学或转专业手续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四节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三十一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原则上不超过正常学制两年。
第三十二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并报主管教育厅备案。
无特殊情况,一般休学不超过两次、最长时限不超过两年,超过时限不能复学或两次以上(不含两次)休学者,按退学处理。
第三十三条休学学生应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三十四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三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学习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无不可抗力未请假连续两周以上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未成年人由家长或者监护人签署意见)退学的。
第三十六条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及家长或监护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学生在校期间非正常死亡、失踪或者被刑事拘留,学校应当及时向省教育厅作书面报告。
第五节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八条学校中等专业学制为:
初中起点的二年至四年,以三年为主;高中起点的一年至三年。
第三十九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结业后可以补考、重修,修完课程后颁发毕业证书,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一条学生操行评定以学校制定的学生行为规范为依据。
每学期评定一次,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
操行评定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第四十二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一经查出,不予颁发毕(结)业证书;已发的毕(结)业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三条毕(结)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节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四条对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五条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四十六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
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五种。
第四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受到处罚,情节严重的:
(三)屡次违反校纪校规或情节极为严重的;
(四)受留校察看处分,一年内再次违反校纪校规的。
第四十八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九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并告知其家长或者监护人。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条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五十一条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如有异议可向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由申诉委员会做出相应处理。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五十二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中诉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并在15个工作日内重新研究决定。
第五十四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从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五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十六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在处分下达之日起两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开学校。
第五十七条受开除学籍以外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后,可以撤销其处分。
撤销处分的决定,学校书面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或者监护人。
第五十八条学校的奖励、处分材料,均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章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与认证
第五十九条在学生学习期满,成绩达到毕(结)业要求,学校将给学生颁发毕(结)业证书,并在省教育厅进行电子注册与认证。
第六十条毕(结)业证书注册的主要内容为:
(一)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学习起止年月;
(二)层次、毕(结)业;
(三)专业、学习形式、学制;
(四)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
(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区分证书类别)。
第六十一条学生在毕业实习期间应与班主任或实习指导老师保持稳定的联系,在学校作毕业信息采集时能迅速联系到学生本人。
如届时因学生本人原因,使学校无法与学生联系,导致延误毕(结)业证书的电子注册工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四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河北城乡建设学校。
第六十三条学生学籍异动(留级、退学、转学、转专业、休学及复学)、开除学籍学生的备案手续与新生注册备案同时办理。
第六十四条本管理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
我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第六十五条本管理办法由河北城乡建设学校负责解释。
第四章助学政策
第一节关于免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的实施办法
根据财教[2012]376号、财教明电[2012]3号、冀财教[2012]224号精神,为加快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促进教育公平和劳动者素质提高,制定我校免学费政策实施办法,内容如下:
一、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二、根据中央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我省享受免学费政策中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范围按扣除涉农专业学生后在校生数的10%确定,具体评选标准参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三、申请免学费的学生,应在新学年开学时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河北城乡建设学校国家免学费申请表》,并递交以下证明材料:
本人及户主户口页原件复印件。
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免学费时,需另外提交低保证原件复印件或者有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和县区级民政部门加盖公章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学校评审委员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受理学生的申请,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评定。
评审委员会审核后,将初审合格的学生名单在学校进行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五、本办法解释权归河北城乡建设学校免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工作小组。
第二节河北城乡建设学校国家助学金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