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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复习提纲

刑事诉讼法复习提纲

系统强化阶段刑事诉讼法复习提纲

复习科目:

刑事诉讼法

主要知识点: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重点)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1、公安机关:

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人民法院没有侦查权)享有侦查权的机关: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监狱、军队内部的保卫部门、走私犯罪侦查机关

2、检察机关:

检察、批准逮捕、自侦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决定逮捕(自侦案件)

3、法院:

审判权、决定逮捕权。

权力的行使具有专属性(其他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能行使);

三机关分别行使;依法行使。

二、审判公开原则:

1、应当不公开审理的情形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被告人为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的确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诉讼主体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其他侦查机关

刑事诉讼中的参与人:

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公安司法机关以外的所有依法参加刑事诉讼活动并且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参与人包括: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根据与诉讼结局的关系,诉讼参与人又分为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管辖

一、立案管辖:

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诉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五类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公诉转自诉的案件(举证;侵犯人身、财产权;向法院提交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侦案件(特点: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

(1)贪污贿赂犯罪。

(行贿;介绍贿赂)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六部委《48条》第6条)交叉案件,原则上分别管辖;涉嫌主罪的机关管辖,另外机关配合

三、地区管辖

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

四、专门管辖

1、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三类案件一律由军事法院管辖:

1)涉及军事秘密;

2)军人违反职责罪;

3)现役军人(包括在编职工)在服役期间犯罪在服役期间发现的

注意: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军队和地方互涉案件的管辖权争议问题,视不同情况处理:

(1)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下同)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管辖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2)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以下案件:

A.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犯罪的;B.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C.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D.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

2、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1)火车上发生的犯罪案件以及违反铁路运输法规造成重大后果的案件;

五、特殊案件的管辖

1.国际公约规定的罪行(抓获地中级法院)

2.中国船舶(最初停靠地)

3.中国航空器(最初降落地)

4.国际列车(协议;没有协议,最初停靠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

5.驻外领使馆(主管单位所在地或原户籍所在地)

6.领域外(离境前居住地或原户籍所在地)

7.外国人(入境地中级法院)

8.漏罪(原则上为原审法院;服刑地、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更为适宜的;由该地法院管辖)

9.新罪(服刑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脱逃的,在犯罪地抓获的,由犯罪地法院管辖;押解回监后发现的,罪犯服刑地法院))管辖不明的,由地方法院管辖。

 

回避

一、回避适用对象:

公安司法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二、回避的理由: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5.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体现程序优先)

6.在本诉讼阶段以前曾参与办理本案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本案的审理(发回重审的情形、调职、同一阶段的前后程序)(程序只能参加一次)

三、回避的决定权主体:

谁聘请谁决定(针对翻译人员、鉴定人员、书记员)

法院:

院长;审判委员会(与民事诉讼有别),只有院长的回避是审判委员会,其余的如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都有院长决定回避。

检察院:

检察长;检察委员会

公安机关:

负责人;检察委员会(同级)(负责人都是正职人员)

辩护与代理

一、辩护人的范围

1.可以担任辩护人的范围

律师;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监护人或亲友

注意:

外国人、无国籍人只能委托中国律师。

2.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1)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1、2、3为绝对排除)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5)本法院的人民陪审员。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注意:

4、5、6、7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是监护人,可以作为辩护人。

二、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拒绝辩护权、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人身权利保障、庭审言论豁免权、保密义务、律师与其他辩护人的区别。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三、辩护的种类;1.自行辩护

2.委托辩护(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

3.指定辩护:

指定辩护只发生在审判阶段;只能由人民法院指定;只能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

指定辩护又可以分为应当指定辩护和可以指定辩护两种情况。

(1)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是: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2、3款)

(2)可以指定辩护的情形是: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1款)

四、拒绝辩护的情形:

1、被告人拒绝辩护

A强制辩护时,可以拒绝一次,但最终必须有辩护人参加(拒绝指定辩护的,要有理由)

B其他情形时,可以拒绝两次,但最终是不允许委托辩护人(不需要理由)

2、律师拒绝辩护

委托事项违法,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隐瞒事实

五、刑事诉讼代理

1.刑事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

(代理人产生的时间:

移送审查起诉之日、权利(不享有会见权)—与辩护人基本相同)

2.自诉案件中自诉人的代理。

(代理人产生时间:

随时)

3.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

4.申诉案件的代理。

刑事证据

证据的法定形式

1.物证、书证

物证和书证的区别:

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如作案工具、指纹、脚印等等;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二者的重要区别在于:

书证以其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物证则以其物质属性和外观特征证明案件事实。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结论犯罪嫌疑人精神病的鉴定问题:

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6.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和物证的区别: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

它是借助高科技手段,以其储存的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

而物证则是以物品的外部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不需要借助高科技手段。

如果一个物品虽然表现为录音带、录像带、计算机磁盘等媒体,但不是以其储备的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它就不属于视听资料,而是其他证据

7.勘验、检查笔录

证据的分类:

原始和传来证据、实物和言词证据、直接和间接证据、有罪和无罪证据

证明对象:

1、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1)被告人身份;

(2)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3)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4)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

(5)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6)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7)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8)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2、不需要证明的事实:

(1)一般人共同知晓的事实;

(2)已为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启动再审程序除外;

(3)法律、法规;(外国法要证明)

(4)控辩双方没有争议的程序事实。

(5)根据法律所推定的事实;

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

证明责任分为公诉案件的证明责任和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证明标准在不同的阶段是不同的(立案,逮捕,侦查终结,审查起诉)

强制措施

拘传:

拘传与传唤:

1、对象不同,拘传的对象是没有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传唤的对象是当事人;

2、是否具有强制性不同,拘传具有强制性;传唤没有强制性;3、二者的关系,传唤不是拘传的必经程序

取保候审:

1、取保候审适用情形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4)对被拘留的,需要逮捕而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

(5)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

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8)持有效护照和出入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方法逃避侦查,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不适用取保候审。

【危害国家安全可以由国家安全机关取保候审。

】2、取保候审的方式

(1)人保

保证人的条件:

——与本案无牵连;

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没有被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外国人不能作为保证人——因为不享有政治权力)

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前提:

协助逃匿、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提供;民事连带;连带的范围:

仅限于保证前被害人提供的诉讼赔偿数额以内。

(2)财产保

注:

不能同时适用

3、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需要公安机关决定外,还需要决定机关(公安、法院、检察院)的同意】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特意联系)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监视居住:

监视适用对象、监视程序、监视居住人的义务监视居住人的义务有: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所谓“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的合法住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这里的他人是指与被监视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和聘请的律师以外的人。

被监视居住人如果要会见他人,必须经过执行机关批准方能会见。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拘留:

拘留适用的条件,拘留程序,拘留羁押期限

拘留的适用条件: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诉讼法》第61条)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于具有以下两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权决定拘留:

(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后,由公安机关执行。

逮捕:

1、有权逮捕的主体,

(1)人民法院有权决定逮捕;

(2)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有权决定逮捕;

(3)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决定有权审查批准;

(3)执行逮捕由公安机关负责

2、逮捕的程序,

1)决定期限(拘留的,7天;未被拘留的,15天,最长不超过20天)

2)检察机关审查后的处理:

批准与不批准(没有退回补充侦查)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如果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3)特殊的犯罪嫌疑人的逮捕程序(人大代表;涉及国家安全、政治外交的案件——市级检察院层报最高检,征求外交部的意见;其他的案件,省检征求省级外事部门,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涉外案件、自侦案件向上级检察院备案,接受监督。

)(《规则》第93、94条)

3、逮捕的变更

1)逮捕变更为其他措施

A可以变更或解除的情形(严重疾病;哺乳;(患严重疾病、哺乳的可以继续羁押);超过法定羁押期限(不能继续羁押))

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B应当变更或解除(一审判决为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羁押期限已到一审判处的刑期;不符合逮捕的条件)

2)其他措施变更为逮捕

对于被取保或者监视的人,如果有社会危险性;严重疾病、哺乳的情形消失之后,应变更为逮捕。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

1、以刑事诉讼成立为前提

2、原告人符合法定条件

3、有明确的被告人及具体的要求和事实依据

4、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附带民诉的赔偿范围和赔偿责任人的范围

赔偿范围:

物质损失,且是直接损失,包括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必然遭受的损失。

赔偿责任人的范围:

(1)刑事被告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3)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4)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5)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6)被告人被取保候审时的保证人。

(7)其他

侦查

一、侦查行为:

1、讯问犯罪嫌疑人

2、询问证人和被害人

(1)询问证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

(2)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

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提供证言。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

(3)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4)为了保证证人如实提供证据,询问证人时,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5)询问不满18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6)对证人的叙述,应当制作笔录,交证人核对或者向他宣读。

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证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证人请求自行书写证言的,应当允许

3、勘验、检查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检查,如果有必要可以强制进行。

但对于被害人的人身检查,应征求本人的同意。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和医师进行。

4、搜查

(1)搜查只能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对公民人身和住宅进行搜查。

(2)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公安机关的搜查证,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

人民检察院的搜查证,要由检察长签发。

但是侦查人员“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3)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4).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5)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5、扣押物证、书证

6、鉴定

7、辨认

8、通缉

通缉对象为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只有公安机关有权发布通缉令,对于超出其辖区范围的报其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检察院自侦案件的由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通缉的决定。

二、侦查终结:

侦查终结的条件,侦查终结后的处理,侦查羁押期限

补充侦查:

1、审查起诉阶段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由检察院自行侦查,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一次一个月,检察院自行侦查没有次数限制,但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

变更管辖前后的总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退回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2、法庭审理阶段,补充侦查一般由检察机关主动提出,但合议庭发现被告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合议庭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但最终决定权在于检察机关。

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应当由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

补充侦查限于两次,每次补充侦查的期限是一个月,期限届满,未移送人民法院的,视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在审查批捕阶段,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而没有补充侦查。

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的内容、步骤与方法、期限: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如果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中止审查,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通缉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逃犯罪嫌疑人应当中止审查,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

中止审查应当由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

中止审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查起诉的期限。

提起公诉:

提起公诉的条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不起诉

1、不起诉的种类

(1)绝对不起诉(刑诉15条)

(2)相对不起诉

(3)存疑不起诉

2、不起诉的程序

3、不起诉的救济程序

审理中特殊情形的处理:

1、延期审理:

(新的证据(1个月,不算在办案期限内);补充侦查(重新计算计算);回避(暂停计算);变更辩护人(10天,不算在办案期限内);变更、追加起诉的(重新计算))文书:

决定,需要向法院申请

2、中止审理(暂停计算)文书:

裁定中止审理的理由都不需要向法院申请;期限计算不同

(1)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

(2)案件起诉到法院以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3)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4)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文书:

决定)期限:

重新计算

3、终止审理(刑事诉讼法15条的2-6

自诉:

自诉案件的审理特点

(1)审理程序公诉转自诉不适用。

(2)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

公诉转自诉不适用。

(3)可以自行和解。

(4)可以撤回自诉。

(5)被告人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两类)(反诉的对象是自诉人;与本案有关的行为;反诉的案件属于自诉;在自诉一审宣告前提出,否则另行起诉)注:

与附带民事诉讼不同,附带民事诉讼在二审中提出时可以调解。

(6)自诉案件具有可分性(被告人的可分性;自诉人的可分性)

《解释》第193条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

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

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

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

(7)按撤诉处理的情形:

两次合法传唤或中途退庭(部分撤诉,不影响其它的审理)

(8)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的合并(可以)

(9)自诉案件的强制措施(调解或和解,应立即解除)

(10)审理期限(普通程序被告人没有被羁押的6个月,必要时可延长3个月;简易程序:

20天)、

被告人认罪案件:

1、适用的范围下列案件不适用:

(1)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2)可能判处死刑的;(3)外国人犯罪的;(4)有重大社会影响的;(5)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6)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本意见审理的;

(7)其他。

2、程序的提起:

检察院建议、法院建议(双方建议,三方决定(检、法、被))

3、审理的程序(程序可以简化,但不能省略;酌情从轻)

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基层法院、一审)简易程序较之普通一审程序,体现为程序上简化的特点,包括:

(1)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2)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3)简化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4)期间和送达方式上更加灵活(5)一般当庭宣判。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在何种审判形式中,被告人必须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并作最后陈述。

因此,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被告人也必须出庭。

判决(有罪和无罪)、裁定(程序性和实体性)和决定(回避;是否立案;有关强制措施;实施各种侦查行为;撤销案件;延长羁押期限;起诉或不起诉;开庭审判;延期审理;抗诉;提起再审程序等)

第二审程序

二审程序的提起主体:

1、上诉的主体

(1)独立的上诉主体:

除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其余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非独立上诉主体:

被告人的辩护人及其近2、抗诉的主体

(1)抗诉主体:

提起抗诉的原审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抗诉的是二审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

(2)申请抗诉的主体:

被害人(针对对象:

只能是判决,对裁定只能等裁定生效后申诉;时间:

5天,检察院5天内决定是否抗诉)

二审程序的审理原则:

1、全面审查原则

1)既要审查一审判决认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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