郫县农村发展局关于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项目实 施 方 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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郫县农村发展局关于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郫县农村发展局关于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郫县农村发展局关于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填报时间:

2008-03-20责任单位:

郫县农发局文  号:

郫农发〔2007〕59号

签发单位:

农发局

签发时间:

生效时间:

 

根据农业部令第67号《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和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医发[2006]8号)及农业部《关于开展动物防疫标识溯源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05]5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溯源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农业部及省上的要求,遵循“加强领导、密切协作,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确保质量,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的指导思想,统一领导,精心组织,扎实有效地开展我县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

二、工作原则

按照农业部和省上的部署,全县统一规划、管理和实施。

实行辖区管理,在我县的安靖、郫筒、德源、友爱、三道堰、古城6个镇,81个村进行溯源试点,以后逐步在全县范围内全面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

三、组织机构

郫县农村发展局成立郫县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农发局畜牧中心成立郫县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实施小组。

郫县动物防疫标识溯源工作领导小组由农发局局长骆开富任组长、农发局副局长熊开成任副组长,畜牧中心主任仲北平、副主任李红艳,动防站站长张建宇、副站长丁兴建为成员。

郫县动物防疫标识溯源工作实施小组,由动防站站长张建宇任组长,动防站副站长丁兴建任副组长,其他人员由德源片站站长袁锋、团结片站站长肖远红、古城片站站长任东华、安德片站站长郭侨和局上财务科副科长张琼华,动防站龚福林、杨腾军、季洋帆和各试点镇站长组成。

四、职责分工

郫县动物防疫标识溯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县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重大政策、建设规划、财政项目;统一安排、部署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并进行检查、督导。

郫县动物防疫标识溯源工作实施小组,负责组织落实有关文件的起草,督促检查,培训及信息宣传报道等具体工作。

(一)县级:

通过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网页录入相关的基础数据,做好二维码耳标的订购、收发,录入溯源设备使用人员名单。

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签收、验收溯源设备,并做好我县溯源设备的发放、使用、保管、督导及维护等管理工作。

落实试点区域内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基础数据的传报。

检查指导试点乡镇实施,试点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排除并上报。

(二)乡镇:

乡镇畜牧兽医站确定专人负责溯源设备的发放,做好溯源设备使用者的登记,将使用者名单上报到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溯源设备使用人员应做到熟练操作。

严格按照《使用说明》规范使用溯源设备。

做好二维码耳标佩带、防疫登记、产地检疫、屠宰检疫等相关工作信息的录入和传送。

在使用过程中,溯源设备出现故障需要返修或更换,应逐级上报相关情况。

五、进度安排

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动物防疫标识溯源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医办[2005]59号)、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医发[2006]8号)和《四川省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试点工作分为:

筹备、实施、总结三个阶段。

(一)筹备阶段

1、二维码耳标的佩带。

试点乡镇确保2007年5月20日前,新补栏猪二维码耳标佩带率达到100%。

2、设备的订购和发放。

按照农业部招标结果,我县按文件及要求向设备供应商汇款。

按照农业部《关于重庆和四川省动物防疫标识溯源信息系统建设试点示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农计函[2006]34号)的要求,我县识读设备50台,打印机等设备4月份到位,并发放给相关人员。

3、基础培训

(1)、4月份,每个试点镇选一名人员参加省上举办的溯源设备使用培训。

(2)、5月份进行全县溯源设备使用人员的培训。

4、耳标的订购和供应。

2007年在网上订购二维码耳标,全县均开始使用。

(二)实施阶段

1、佩带耳标。

2007年3月全县补栏的生猪或未佩带免疫耳标的生猪开始一律佩带二维码耳标,2007年6月30日前,按要求应挂标生猪的挂标率达100%,2007年7月1日起,未佩带二维码耳标的牲畜,不得进入流通环节。

2、设备使用。

2007年4月起,经培训的人员严格按照《使用说明》规范使用溯源设备。

使用人员按防疫、检疫、督察三大环节信息录入规范,及时录入和传送数据。

试点区域的防疫数据和二维码耳标数字信息通过移动智能识读器开具检疫证明并传报至中央数据库;屠宰检疫通过移动智能识读器检查产地信息、注销二维码耳标号码、开具产品检疫证明,并传报到中央数据库。

(三)总结阶段

按农业部溯源试点的时间要求,汇总、分析二维码耳标、防疫数据和检疫证明的数据应用以及检疫监管等情况。

六、工作方式

(一)做好培训,确保熟练操作

2007年5—6月,全县组织一次培训。

培训要做到每个环节有针对性,相关人员能熟练操作设备。

(二)做好数据的录入,确保上传率和准确性

按照农业部规范,防疫、检疫、监督三个环节的数据录入,做到及时,全面和准确。

试点乡镇防疫人员通过溯源设备做好耳标佩带和防疫登记工作信息的录入并上传中央数据库,上传率达100%。

试点乡镇使用识读器出具检疫证明,开展活畜检疫和标识注销信息上传至中央数据库,上传率达100%。

非试点乡镇以及缺少智能移动识别器的地方,按照2007年动物防疫工作的要求,做好二维码耳标的佩带和管理,详实填写免疫档案。

屠宰检疫时注销免疫耳标。

非试点乡镇检疫人员不得阻拦使用二维码耳标的牲畜。

(三)做好设备管理,充分发挥效能

确定专人负责溯源设备的签收、验收、培训、发放和使用管理等工作。

1、确定溯源设备使用人员名单。

3月底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通过动物防疫溯源信息系统门户网页录入溯源设备使用人员名单。

2、溯源设备、SIM卡和IC卡发放。

移动智能识读器、打印机、IC卡等溯源设备,按照省市要求,及时领取,及时发放给使用人员。

动防站、各片站、镇兽医站应做好发放登记。

动防站、各片站及镇畜牧兽医站确定专人负责移动智能识读器、打印机、SIM卡、IC卡等溯源设备的发放和登记。

使用人员应在发放登记表中签字,

(四)做好耳标佩带和注销,确保数据的录入和准确

1、牲畜耳标佩带。

动物防疫人员在牲畜出生后两月内加施牲畜耳标;30天内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牲畜耳标;从国外引进牲畜,在牲畜到达目的地10日内加施牲畜耳标。

猪、牛、羊在左耳中部加施牲畜耳标,需要再次加施牲畜耳标的,在右耳中部加施。

牲畜耳标严重磨损、破损、脱落,经动物防疫员或规模饲养场兽医人员核实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耳标,并按规定利用识读器记录新的耳标编码和同群畜防疫信息。

2、牲畜标识注销。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检疫、防疫人员及规模场的兽医人员实施牲畜耳标注销工作。

操作规范按农业部相关规定执行。

回收或废弃的牲畜耳标统一交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销毁,并做好记录。

(五)做好规模场的试点,确保数据的完整性

试点规模场应配备经当地县级防疫监督机构考核合格并报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核同意的兽医人员,承担本场的耳标佩带和固定信息录入和上传等相关工作,并接受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

七、保障措施

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系统建设是一项系统工作,这项崭新的工作涉及面广、法规性强、技术含量高、时间紧、任务重,因此应按照农业部及省市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有计划、有步骤的扎实推进。

(一)组织保障

建立和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可追溯管理制度,是加强兽医行政执法,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提升动物产品安全监管水平的重要手段。

务必给予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扎实做好各项试点工作。

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一把手是溯源试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负责人是溯源试点工作的具体责任人,要求具体组织实施。

确保试点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

(二)制度保障

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行领导负责制、岗位责任制、进度督察制、质量考核制、档案管理制度、溯源设备使用保管,建立重大事项审议制度、定期报告制度、信息沟通制度、督促检查制度等制度,抓好落实和督察。

保障资金、人员和设备到位,确保溯源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

建立重大事项审议制度。

对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涉及的有关政策、规划以及技术问题等,由实施小组提请领导小组召开全体会议审议决定。

全体会议由组长主持,组长不在时由副组长主持,实施小组组长,实施小组副组长列席会议。

议题由实施小组组长提出,组长不在时由实施小组副组长提出。

建立定期报告制度。

实施小组至少每个月向领导小组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以及相关工作建议。

根据工作需要,实施小组组长可随时召集有关人员研究讨论有关事宜,及时发现、报告、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建立信息沟通制度。

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立工作进展、情况应及时通报。

建立督促检查制度。

实施小组组织,根据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分析问题。

对违反有关法规规定的,工作进展缓慢的,及时调查处理,保证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顺利进行。

(三)政策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农业部令第67号《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动物标识溯源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05]59号)、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医发[2006]8号)和农业部制定的相关规范,为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

农业部《关于2004年基层动物检疫监督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农计函[2004]58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下达2005年动物防疫项目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05]1866号)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下达2005年动物防疫项目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投资计划的通知》(川发改投资[2005]726号)等文件和配套的技术规范,为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四)经费保障

1、设备经费保障。

200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发改投资[2005]1866号”文件投资的126个县,每县投资22万,其中中央投资19万、县级配套3万。

资金用于移动智能识读器、票据打印机、IC卡等设备购置。

试点用移动智能识读器等所有溯源设备由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统一招标、采购。

2、牲畜耳标经费保障。

省财政将我省牲畜耳标经费列入了省级财政预算,2007年已预算经费3000万元,耳标免费领取,确保全县牲畜耳标的佩带率达到100%。

3、运行经费保障。

试点阶段,数据传输费用由农业部提供经费保障。

4、工作经费保障。

积极争取县财政投入相应的工作经费,如培训、督察、评比、表彰等经费,确保试点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队伍保障

参与试点人员应相对稳定,特别是经培训的具体操作人员应相对固定。

县、乡镇参加试点的人员必须是经批准掌管使用设备的防疫员、检疫员、监督员和经批准的其他人员。

操作人员要求责任心强,经过培训,能熟练使用设备,规范录入数据。

(六)技术保障

农业部制定的溯源工作相关管理办法和操作规范,为溯源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技术保障。

要认真学习领会,搞好试点区域防疫人员培训。

使用人员应掌握相关理论,熟练掌握设备操作。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在防疫检疫监督信息录入和传送、智能移动识读器、打印机、IC卡等设备基本操作中的问题,以便及时解决。

(七)宣传协调

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调动养殖场(户)、屠宰企业、畜产品贩运户等相关组织及人员参与试点工作的积极性。

同时,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与交流,保证经检验合格、使用新型防疫标识动物及动物产品得到正常流通。

二00七年四月十五日主题词:

动物标识追溯体系实施方案

报:

省、市动防总站

抄:

县财政局、发改局、审计局

发:

局机关相关科室、各畜牧片站、试点镇站

郫县农村发展局办公室2007年4月15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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