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哲学的人性论基础析休谟康德的道德哲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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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哲学的人性论基础析休谟康德的道德哲学
南开大学
本科生学年论文
中文题目:
道德哲学的人性论基础——析休谟、康德的道德哲学
外文题目:
ThebasictheoryofhumannatureinMoralPhilosophy
——TalkaboutHumeandKant’sMoralPhilosophy
学号:
____0911315_________
姓名:
____陈亚琢__________
年级:
___2009级______
专业:
哲学
学院:
___哲学院______
指导教师:
___王中田
完成日期:
____2012年4月17日_
摘要
摘要:
对道德判断基础的理解,影响着人们对道德、自我的认识。
休谟、康德对该问题持有不同的观点:
休谟认为,情感是道德判断的基础;康德认为,纯粹理性是一切道德的来源。
这体现了经验主义与理性主义之间的差异。
而二者的相似点在于,他们都反对单纯地以经验或理性来解释道德,都提倡以人性作为道德的最终依据。
休谟与康德的道德哲学所共有的人性论基础,是伦理学的研究重点。
他们的道德哲学理论为伦理学的发展提供了新的理论方向的同时,对当今社会发展也有着积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
经验主义;同情;道德感;纯粹理性;自由意志
ABSTRACT
Abstract:
Whatinfluencespeople’sperspectivestowardsmoralityandegoistheirunderstandingofthebasisofmoraljudgments.DavidHumeandImmanuelKantholddifferentopinionsonthistopic.InHume’seyes,emotionactsasthefoundationofmoraljudgments,whileKantmaintainsthateverykindofmoralityoriginsfrompurereason.Thedistinctionoftheirviewsreflectsthedifferencebetweenempiricismandrationalism;however,theydohavesomethingincommon.Bothempiricismandrationalismholdanegativeopiniondescribingmoralitysolelyinexperienceandrationality,andtheybothagreethathumannatureoughttobetheultimatebasisofmorality.Thetheoryofhumannature,whichisthecommonbasisofHume’sandKant’sphilosophies,istheresearchemphasisofethics.Thetwokindsofphilosophyprovideanewtheoreticaldirectionofthedevelopmentofethics,andtheyarepositivelyinstructivetothedevelopmentofsociety.
KeyWords:
empiricism;sympathy;moralsense;purereason;freewill
摘要I
ABSTRACTII
第一章引言1
第二章休谟与康德的道德哲学2
2.1休谟对道德判断基础的阐释2
2.2康德对道德片段基础的阐释7
第三章休谟与康德理论之间的联系及其现代意义13
3.1共同理论基础上的发展及其困境13
3.2共同的人性论基础15
3.3对现代社会发展的意义与价值16
参考文献19
致谢21
第一章引言
休谟是英国道德哲学的代表人物。
他重视知觉与感性,形成了自己独到的、以人为中心的道德哲学理论。
他创造性地将人性作为道德哲学研究的中心,动摇了人们一直以来对“理性”的崇敬与依赖。
德国古典哲学创始人康德,在西方乃至世界哲学史上都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他通过提出“先天综合判断”,将经验与理念同列为知识的来源,第一次改变了经验论与理念论间完全对立的状态,开启了哲学发展的又一个时代。
伦理学,亦称道德哲学,是哲学的一大重要分支。
它的性质介于感性与理性,现实与抽象之间,是最具可感与实用性质的理论。
然而,正是由于这一特殊性质,我们很难将其本质划归经验领域或理性领域。
在讨论道德本质的问题上,休谟与康德都有自己独立的思考——休谟认为,道德来自“道德感”,根源是感性经验;康德则认为,道德来自于实践理性,道德即道德形而上学。
可见,他们关于道德的本质的观点是截然相反的。
然而,二者将“人”作为的问题的研究中心的做法却是相似的。
无论是休谟的“同情”,还是康德的“自由意志”,归根结底都是关于人性的研究。
人性论观点是具有发展性的观点。
它使英国工业革命背景下产生的休谟的道德哲学,以及在哲学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康德引领的德国古典哲学,在今天的时代背景下依然具有顽强的生命力。
本文将在分析休谟、康德的主要道德哲学内容的基础上,理解并突出研究人性问题的重要价值,以及对当今社会的意义。
第二章休谟与康德的道德哲学
2.1休谟对道德判断基础的阐释
休谟认为,道德判断的基础来源于“道德感”,而道德感的根源是同情。
这一论断为休谟经验论观点下的道德哲学提供了最终的架构,成为了休谟道德哲学的出发点与立足点。
在理解“道德感”的真正内涵之前,我们需要了解休谟哲学中关于理性与情感的基本观点。
休谟的道德理论与其经验论的哲学观点存在密切的联系。
他主张唯有感觉经验是真实可信的。
人的感觉器官既是生理特征,也是联系人与外部世界的唯一的直接手段。
当外界给予人一个刺激时,人的感官接受到了刺激信号,头脑中的某个记忆随即被调动,形成这一外界刺激的“摹本”。
然而,头脑中形成的摹本并没有达到“原始经验的力量和活跃性”。
对于同一件事,我们正在经历时的感受与经历后的回忆之间存在差别,回忆的刺激并没有亲历现场的刺激强烈。
休谟根据这一原理提出了观念与印象的不同之处——虽然它们同属人的知觉,但印象是强烈的、生动的,思想或观念是弱的、较不生动的,只有直接来源于外界刺激的印象才最贴近事实本身。
“最生动的思想与最迟钝的感觉相比,仍然是逊色的”。
由于印象直接来源于外界对人感官的刺激,我们能质疑“摹本”的真实性,却不能质疑印象的真实性。
因此,没有印象来源的假定的观念是被怀疑的。
“印象是天赋的、观念不是天赋的”,观念中对客观事物的描绘是与人脑中的记忆相联系后的描绘,不是对客观事物的直接描绘。
印象能作为判断的根本依据,思想与观念则不能。
然而,证明印象的真实性只是论证道德基础的第一部。
关于道德,我们还需了解情感——这一源于印象的道德哲学概念。
由于印象与情感的直接关系,印象的“真实性”在道德问题领域具有相同的意义。
情感是人通过印象产生的,与印象的本质相似。
当人通过感官接受一个刺激时,印象随即产生,同时也发生了针对于这一印象的情感。
情感将印象与脑中的记忆相联系,从而形成观念。
若将印象、观念与道德行为中的各要素相对应,那么我们可以认为,印象相当于情感,而观念相当于抽象的法则。
道德问题的实践性告诉我们,道德的行为及其各种体验,必然从经验中获得,因此,“道德的善恶只属于心灵的活动”,道德问题从来不是理性掌管的问题;且从情感的两大特点——对象与自我来看,每个道德问题仅与个人的内心活动和外在的对象之间有关。
情感属于个人的感受,但道德的评判标准是具有普遍性的;我们虽然可以确定道德问题与心灵相关联,然而由于这一论断并不能解释道德原则何以可能,即对道德法则的运行方式的解读。
经验以及情感体验不能直接解释道德法则的存在。
因此,不能简单地推断情感是道德判断的最终来源。
休谟认为,我们有必要探究的道德知识是“通过一连串论证和归纳获得”的,还是通过“直接的感受和精细的内部感官获得的”,关于道德判断的基础问题,需要进一步分析。
那么,我们究竟应该将道德问题归为理性问题还是感性问题?
休谟通过从这两个方面的讨论,发现了单纯将理性或单纯将情感作为道德根据都具有不合理性的事实。
首先,将纯粹的理性作为道德判别的最终依据缺乏合理性。
支持将理性作为道德判断依据的人往往将理性作为一般性的道德准则。
持该观点的人们认为,纯粹理性的存在正是人们之所以消减自身的欲望而遵循普遍的道德法则的原因。
然而,从理性的特质来看,追求一个确切的非真即假的答案是以抽象的理论上的讨论的特点。
这种判断对于数学、物理等抽象的学科而言是必须的,却不适用于道德领域。
原因在于,理性与情感的负责范围不同,道德问题并不是理性的问题。
理性判断与感性判断之间有着根本的差别——理性的作用通常在于判断事物的真伪,得出“是”或“不是”的结论;但就道德行为而言,无论是行为主体、对象,或是遵循的原则,都是真实可靠、有据可依的,因此不存在真伪的问题,有的只是对道德行为适当与否的判断,其结论表现为“应该”或“不应该”。
“心灵除了它的知觉以外,永远没有任何东西存在”,我们仅能保证不去怀疑根据知觉做出的那些判断,而不能保证抽象的理性所的出的判断是切实可靠的。
理性具有的共通性,即普遍适用性,是我们头脑中的一切知识所共有的性质;从理性的这种特性可以看出,它通过事物中某种与理性原则相适应的特征来作用于这些事物,而不是针对某个事物来做出判断。
因此作为思辨哲学的理性与作为实践哲学的道德掌管着不同的思维领域。
而事实上,道德判断直接影响我们的情感与行为。
在理性中寻找道德是虚无缥缈的,道德并不能由理性推论出来,“一个主动原则永远不能建立在一个不主动的原则上”。
道德原则的实践性源头必须追溯到情感的源头而非理性的源头。
试想一下,我们对某一行为进行道德上的评价,是分析它符合道德标准的程度,是在道德与非道德之间的区间内取一个值,而不是单纯地将其判断为道德或非道德。
真理适合这样的争论,但趣味(好恶)不适合。
从形而上学到日常生活的“自上而下”的从理性到感性的规定不适用于道德判断。
情感与理性隶属于人的不同官能,就如经验经过处理才能得到抽象的概念一样。
总之,“道德的区别不是从理性得来的”。
而另一方面,将道德问题归为情感的掌控范围,同样缺乏合理性。
以情感为道德判断依据,在休谟的理论前提上可以直接规定道德行为的各要素,但不能作为一般的道德准则。
“善是可亲的,恶是可憎的”,道德优劣与否直接与情感上的反应相对应。
使人感到愉快的,一定与善有关,使人厌恶的,必然不能与恶脱开关系,这是每个人都能直接感受到的。
然而,任何一种想象或者记忆都没有印象本身来的真切。
它们永远是印象的复刻,而不是印象本身。
所以情感是主观的,而非客观。
由于情感具有个体性与不确定性,依据情感做出的判断仅对产生这种情感的主体有效。
对某个人有利的行为,对另一个人或许是有害的,谁也不能肯定某个行为对所有的人都是有利的。
针对于个人的道德判断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道德判断。
道德判断是一般性准则,必须对适用于大多数人;而就情感的作用而言,具有实践性质的道德学,必须对我们的生活和行为起到规范作用。
这就希望道德判断具有一定的理性成分。
可见,无论主张道德从理性得来还是从情感得来,都有各自的合理性,但都不全面。
通过对哲学史的了解,我们可以发现,古代西方哲学家们更倾向于用形而上学方法讨论道德问题,却又不否认道德“从趣味和情感中获得”,因而形成了对立的局面。
针对以上问题,休谟寻找着二者的突破点,即道德判断的真正基础。
这还要从情感与理性相联系的契机说起。
休谟发现,若想建立起一个稳定的道德准则,“打动人类结构中的某种普遍的原则”是十分必要的。
由于作为理性动物的人的一切行为都可“在外界对象中发现”,因此在道德判断中起着基础作用的一定是某种情感而非纯粹的理性。
情感直接表现了人苦乐的主观感受。
但是,有这样一种情况,即当我们看到敌人的身上有某种高尚的品质时,心中依然会产生敬佩的感觉。
这种情形的存在使我们不能草率地断言道德的判断只取决于“个人”的苦乐感觉。
它是一种普遍的,对善本身的认同感;即使是同一个人在同一事件上,不同时期所表现出的感受也会有区别。
如果所有人都按照自己的好恶判断善恶,就不存在一个具有普遍适用性的道德准则了。
这迫使我们意识到,对道德行为起决定性影响的苦乐感觉并不能充分说明道德判断标准的产生原因。
我们所寻找的原因必定是产生于情感的,且是具有相对普遍性的。
针对个人情感与道德法则不可调和的现状,休谟提出,“道德的区别是由道德感(moralsense)得来的”。
所谓道德感,是基于人的自然情感的一种共识。
体现了对道德的敬佩的普遍情感。
同时,决定德与恶的另一个因素——在以个人苦乐感觉为基础的自然的德之外,存在着人为的德。
“人为”二字表明与自然的德的区别,它体现了社会中的人为了维持彼此间的相对利益,且带有某种契约性质的道德原则。
人为的德纠正了自然的德的片面性,表明了着种“德”由社会关系所产生,进而使个人甘愿牺牲自身的苦乐感觉而维护普遍道德标准的原因。
人为的德的作用原理在于,作为社会个体的人们,具有相似的,感受道德的能力。
所谓“道德感”必然包含自然的与人为的两种属性。
它为每个人所感知,又使所有人在一个道德问题上都有类似的感觉。
它解释了“为什么任何行为或情绪在一般观察之下就给人以某种快乐或不快”,并且解释了道德的普遍性,即道德感的产生原因。
既然道德问题来源于道德感,那么,道德感的基础究竟是什么?
在我们了解到道德感属于人类天生的特质的同时,一个新的问题摆在了我们面前,即对道德感产生根源的追问。
道德感与个人的情感之间,以及与道德律之间究竟是如何联系的。
对此,休谟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同情”,是使道德感具有普遍性的原因。
“同情是我们对一切认为的德表示尊重的根源”。
休谟形容同情为“均匀拉在一处的弦线,一条弦线的运动就传达到其余条弦线上去”。
情感也会在人与人之间传递。
当我们看到其他人面对一种情形时所表现出的声音以及姿态时,感官接受到了这些刺激,从而形成了对这种情形的印象,心灵随之产生了感情。
因此,没有与该情形形成直接接触并不妨碍我们能得到关于这一情形的情感。
同情所达到的情感效应,与前文所提到的情感作用有着明显的区别,后者通过与自我相类似、接近、或者有因果关系才能产生是狭隘与多变的,不足以成为道德感的真正内涵,同时也不是休谟笔下想要表现出的同情。
同情表现出的应是“打动人类结构中的某种普遍的原则”,它体现在人类的共同利益之上,体现在人们对正义的向往上,是人与人之间建立良好的契约关系的基础。
同情的作用不止在对道德感的论证问题上。
正是由于人类普遍的同情,人与人之间才能建立起彼此间的联系。
同时,作为保护大多数人利益的道德准则也得以实行。
道德问题的实质虽然属于情感,但人作为“有理性的存在物”,通过对自身欲望的消减,即对自我的调节,完全可以使单薄的感性经验变得更有“质感”与深度。
然而,人类的慷慨终究是有限的,任何情感的迁移亦或同情的作用都不能使人忘却自身的利益。
从关注个人利益到关注社会所有成员的共同利益,区别于人的“慷慨”的限度。
影响人的苦乐感觉包括“同情”与“比较”两个方面。
情感的迁移作用使我们能够感受到他人的苦乐,并将这份情感变为自身的经验,成为新的判断道德价值的标准;而当苦乐感觉遇到与他人比较时,就显得不那么确定了。
当一个程度一般的快乐感受遇到一个十分快乐的感受时,先前的快乐的程度就会降低,人就会认为后者才是快乐的;当一个身处困境的人看到比他还要困窘的人的情况时,自己的苦也就算不得什么了——可见,情感不仅是个人的、被苦乐感觉左右的,同时也是相对的,绝对的情感是不存在的。
因此我们判断善恶的标准也是相对的。
有限的慷慨源于人从自身判断问题的局限,从自身角度出发的爱,很难做到公正与客观。
从自身角度出发的同情,很难实现道德判断标准的作用。
为解释个人利益与他人之间的对立问题,休谟提出了“明智的旁观者(judiciousspectator)”。
它是休谟同情观的真正内涵。
“旁观者”表明了观察者在看待某件事物时,不将自己的利益带到事件当中,而“明智”表明了该观察者不是仅仅依靠自我感觉来判断其道德价值。
当不涉及个人利益时,由于同情心的作用,人能较为公正地将他人的情感迁移进来,以其作为道德的评判标准。
人性中的重要原则——同情,使得人与人之间可以形成共鸣。
虽然休谟将个人的感觉与印象作为人判断客观事物的唯一标准,然而,其理论下的思维常规被“同情”一词所打破。
作为明智的旁观者看到的不仅仅是自身的利益,他们以情感的迁移作为沟通他人、了解他人的手段。
同情的存在体现了人性的本质。
这种有限度的慷慨使我们做出一般道德判断时,同时考虑他人的相关利益。
正因为于此,我们才能接受有损自身利益的德性的要求。
人与人之间才能建立相互理解与信任的联系。
总之,正是由于同情,我们才会普遍关切社会中的,除自身之外的其他个体的利益,同情亦是道德判断得以可能的基础。
在同情的作用下,人们对某一事物拥有相似的好恶感受,对道德的判断也会趋于一致。
无论是社会的组成,还是维护社会的稳定,一致性原则都必不可少。
而“明智的旁观者”,使人们的道德评判标准并不会因自身的利益关系而出现变化。
道德的稳定性与普遍性因此得到巩固。
明智的旁观者意在表明,人的道德判断需要理性的协助,且这种协助是必须的。
它是道德原则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原因。
理性虽然不是构成道德判断的基础元素,但没有理性的支持,道德原则也不会真正起到作用。
这是人类区别于一般动物的特性之一。
同情作为道德的判断基础,属于情感问题的道德问题,源于感性经验,判断过程中经过理性的衡量与思考,最终形成了休谟理论下的,趋于统一的道德判断准则。
2.2康德对道德判断基础的阐释
康德的《实践理性批判》秉承了其形而上学体系中的“纯粹理性”概念,对纯粹理性的实践性,也就是讨论理性在道德问题上的作用问题。
何为道德原则的基础?
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一书中给出了明确的答复,即“道德原则责任源自于先天的纯粹而又实践的理性”。
道德并非出自经验,它是道德形而上学的体现,不是通过情感的好恶来判定的。
纯粹理性不同于一般的理性,它特指超越感性经验的,先于感性经验而存在的理性,是不可被直观的。
康德哲学中的“直观”包含着空间、时间等形式与客观的、普遍的感觉。
“直观”包含着普遍性,与情感的感觉相对。
情感的感觉属于心理学讨论的问题,是主观的,从个人角度出发的感受。
因此,康德只讨论形式的直观而非情感。
情感问题属于心理学范畴,并不在康德讨论的范围之内。
他提出,当我们观察客观中的某个事物时,必然是用我们内心既成的形式去认识。
这表明,若我们试图了解事物“纯粹”的本质,那么既不能从个人的角度去认识,也不能从他人的表述中认识。
然而,抛弃了人的视角与主观观念,人的认识活动就不存在了。
看似矛盾的结论恰恰证明了纯粹理性的先验性。
它超越于经验与情感、乃至于一般理性。
它是一切理性或感性行动的原因——这是纯粹理性实践性的体现。
因此,康德的整部《实践理性批判》都在讲纯粹理性如何实践的,也是研究人何以通过自由意志来达到道德原则的目的的问题。
牟宗三先生认为,自律是康德伦理学的中心。
自律一词所体现的是个人对自身的控制力。
即自由意志下的人对纯粹的道德律令的实践力。
自由意志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本性,我们只能知道自己是自由的,而不能察觉是什么产生的这种自由——自由意志的产生不需要解释。
从这点看来,自由意志与纯粹理性一样,具有先验性。
而这恰恰解释了道德判断的基础,以及道德法则何以运行的问题。
道德法则之所以是“法则”而非“准则”,是因为其对人的行为的掌管范围是不同的。
准则是针对于个人而言的,是对自己的要求;而法则是针对于大多数人的,具有较为普遍的效力。
道德对人的约束性属于法则的约束范畴。
人对道德法则的遵守来源于道德意志,并非同情的作用结果。
在摆脱感情束缚的同时,按照纯粹实践理性的规定形成的行为。
并且只有遵循了这一规定,人所做出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
“如果一个理性存在者应当将他的准则思想为这样一种原则,它们不是依照质料而是依照形式包含着意志的约定依据”,行为主体必须对道德原则保持敬重的心态,这种敬重表现为“了解自己的责任”,以及“排除个人喜好”两方面。
对道德的敬重来自理性的实践活动,而非病理学上的分析。
所谓“责任”就是告诉自己必须做什么,是对自身行为的约束,是个人与理性之间的“沟通”。
康德的道德判断基础下产生的道德判断标准,是值得我们进一步讨论的问题。
针对休谟笔下所重视的个人的苦乐感觉,康德强调“一个人越是处心积虑地想得到生活上的舒适和幸福,那么这个人就越是得不到真正的满足”。
由个人偏好产生的行为并不具有道德价值。
原因在于,这样做仅满足了个人的目的,照顾了自身的利益,而没有遵循最高的道德法则。
人作为具有“理性”的动物,最高理想只有一个,那就是对道德律的遵照与服从,以至于达到最高的纯粹理性;而基于个人偏好且仅对行为主体负责的行为,是“低级的欲求能力”的表现,即便这种做法在个人利益方面有着不可忽视的价值,那它也不能被称为具有“道德”上的价值。
就像感性经验的杂多性会使它远离理论的统一性一样,人越是强调行为动机从个人角度出发,那么这一行为就越远离普遍性。
个人偏好只会拉远行为主体与崇高的纯粹理性目标之间的距离。
对道德价值近乎严苛的规定,源于康德伦理学上对道德律,即道德法则的敬重。
对法则的敬重,实际上源于康德对义务的敬重。
为此康德区分了“合乎义务”的行为以及“出于义务”的行为。
前者具有合法性而没有道德性,而后者具有道德性。
准则是规定意志的唯一方式。
具有合法性的合乎义务的行为即便的到了一个符合道德原则的结果,也不具有道德价值;即使一个出于义务行为没有达到符合道德标准的结果,它也具有道德价值。
道德价值的产生,必然出于义务而发生,或仅仅为了法则而产生。
这一判断的理论根据在于,纯粹理论理性与具有知性的对象打交道,因此这种由知识对象提供的直观是必须的——真理不是统一的;而实践理性是对诸对象能够实现出来的能力打交道,也就是对支撑这种能力的某种根本性的意志打交道,因此无所谓道德行为的表现方式如何,当且仅当人们依据道德法则做出的行为,才真正拥有道德价值,属于道德行为。
正因为这一观点,人们普遍认为康德是纯粹的义务论者。
坚持义务论的优势在于,当一个社会的全体成员都依照法则行动时,我们不必担心一个对我有利的行为是否暗藏着对我有害的因素。
基于这种状态下的形成的社会,人与人之间能够形成稳固的信任关系,道德准则也会空前地统一。
同时,由于法则的纯粹性,它对于每个人都有相同的执行力,对法则的遵守不仅是对法则实践性的体现,亦是人的自由意志的体现。
人们之所以会对敌人所具有的德性产生敬佩之情,是因为从他们身上看到了道德律,而相比之下,自己对道德律的实践并没有达到他们对道德律的实践程度——对自我的否定性使我们产生了敬佩的感情。
我们并不是因为那个被我们敬佩的人本身而敬佩他,而是这个人身上体现出的道德律。
康德为此举例:
“当众多平庸的倾慕者相信他们从另外什么地方得知了一个这样的人物(如伏尔泰)的性格上的劣迹时,就不在对他有任何敬重了,但真正的学者却至少着眼于他的天才而仍然总还是感到这种敬重,因为他本人局纳入某种事物和职业中,这就使对这人的模仿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他的法则”。
然而,针对同一个法则,人与人之间的实现方式也有所差别。
在自律状态下的自由意志,有权选择道德亦或幸福来达到实现道德的目的。
人与动物的根本差别就在于人是有“理性”的。
“一个有理性的东西必须把自己看做是理智,而不是从低级力量方面,把自己看做是属于感性世界”。
康德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