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法律法规(POP).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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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法律法规质量法律法规讲义概述

(一)产品质量法的发展分三步:

1、1986年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2、1993年颁布实施产品质量法,惩治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3、随后相继修改刑法、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调整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产品质量的立法目的(见第一条规定)1、加强质量监督管理;2、提高产品质量水平;3、明确产品质量责任;4、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5、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三)新修改的产品质量法的有关内容共8个方面修改:

1、进一步明确并扩大了法律调整的范围;2、加强了地方政府对产品质量工作的领导,明确了质量责任制,要力克地方保护主义;3、补充了产品质量的社会监督内容;4、明确规定了企业是产品质量责任的主题,要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制度;5加强了对行政机关、有关技术机构、中介机构的约束、自律机制。

6、增加了行政监督的强制措施,完善了产品质量监督制度;7加大了行政处罚的力度;8、加强了产品质量法的可操做性;(四)产品质量法规体系法规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范围,分成若干法的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相互协调的统一体。

产品质量法规体系是指以产品质量法为龙头,以配套法规、规章为主要内容,分类组合而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相互协调的统一体。

产品质量法规体系

(2)如按法的效力等级:

分为质量法律、质量行政法规、质量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等等。

如按法律管理的内容:

分为产品质量一般法律规定,只要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均受该法律、法规、规章调整。

特殊产品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如在药品、食品卫生、计量器具、种子、建筑工程等方面,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或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产品质量责任方面的法律,如消法、工业产品责任条例、刑法等。

产品质量标准方面的法律,如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

产品质量监督和管理方面的法律,如军工产品质量管理条例、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等。

产品质量检验方面的法律,如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实施条例,质量检验和质量坚定的有关法律规定。

(五)产品质量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相关法是指与产品质量法存在关联、适用的特殊性方面联系的法律。

1、法律效力等级原则;2、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3、前法与后法的关系;4、原则规定的普遍适用要求;六)产品质量法的框架产品质量法共6章74条。

分别对立法的一般规定、产品质量监督和管理、产品质量义务、责任作出了规定。

产品质量法的框架一般规定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原则产品质量监督和管理监督和管理的体制监督和管理的制度产品质量法的框架

(2)产品质量义务和责任产品质量义务生产者四项义务销售者四项义务产品质量责任民事责任违约责任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内容条款产品质量立法一般规定1立法宗旨第一条,5项2适用范围(包括:

产品、管理的经营环节、地域、时间等)第2条,73条,74条3条,61条,62条3、原则第4条,5条,6条,10条,11条产品质量监督和管理内容条款产品质量监督和管理1体制

(1)质量监督和管理的主题第3条,7条,8条,9条

(2)行政强制措施第18条(3)行政监督的分工(与质量管理区别)第8条,70条,3条(4)行政机关、技术机构、中介机构的约束、自律机制第11条,1517条,20条,21条,25条,14条,19条(5)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第10条,2224条2监督和管理制度(共8项)

(1)产品质量激励引导措施第6条

(2)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第14条二款(3)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第14条一款(4)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第15条17条,24条(5)产品质量社会监督第10条,22条,23条(6)政府产品质量领导责任制第7条,第9条(7)企业内部质量管理制度第3条(8)产品安全监控制度第12条,13条四、产品质量义务和责任分类内容条款产品质量义务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保证产品内在质量义务(三项)第26条

(2)生产的产品其标识符合法律规定(五项)第27条(3)特殊产品包装的义务第28条(4)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义务第29条32条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义务第33条

(2)保持销售产品质量的义务第34条(3)标识的义务(同生产者)第36条,27条(4)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义务第37条39条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民事责任(一般违法)

(1)违约责任(瑕疵担保责任,也称三包责任)第40条

(2)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产品责任)第4146条产品质量行政责任(对社会有危害,但不构成犯罪)

(1)产品质量检查不合格第17条

(2)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第4953、55条、56条(3)产品标识标注违法第54条(4)其他经营者违法(广告、仓储、运输、保管、广告、)和加重处罚(拒绝检查、对查扣物品不当处理的处罚)第59条63条、69条(5)职务违法和民事连带责任第57条、58条6568条(6)执法分工和民事责任优先原则第64条、70条产品质量刑事责任(对社会有危害,并构成犯罪的)分类同上,适用产品质量法和刑法注意:

货值金额、销售金额案件移送的问题第72条、第51条、53条相关法相关法1、节能法(加强环保产业发展意见)2、农资产品,包括农药、饲料及添加剂条例、种子、兽药、农业法3、气象法(避雷针)4、建筑法建材(准入证);工地能否检查;电梯;塔吊。

5、检测工作:

消防法(03年加强消防监督通知)、粮食收购条例6、电信条例:

入网标志7、清洁生产法8、水法9、工商:

生产、流通分工;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商标法及实施细则(名称地址、产地)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条例质量法与其他法的关系:

质量法与其他法的关系:

普通法与特殊法;上位法与下位法。

1、质量法为一般法,其基本原则要求,特殊法、下位法均应遵守。

2、考虑特殊性,国务院、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专门法。

具体有:

(1)法律:

药品、食品卫生、种子、节能产品、计量器、消防产品。

(2)法规:

饲料及添加剂、农药、危险化学品、兽药、医疗器械、图书、化妆品、注水肉3、具体适用。

(1)原则:

法律:

全部按专业法的规定执行;其中涉及我局的职能的,依法进行监督,检验。

如:

节能产品、计量器;消防产品检验。

03-5-25明确消防产品监督归我局。

法规:

A:

对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B:

我局具有抽查权。

(2)适用:

农药:

假、劣农药,我局能够依法处罚(国务院法制办批复)。

查处时,应当依据质量法(农药条例不一致时)兽药:

我局不能进行(国务院法制办批复)图书:

与新闻出版管理竟合,伪造厂名、厂址等于盗版。

图书多为推荐标准,因此,不查为好。

饲料及添加剂、医疗器械:

主要是有关部门执法,虽然也争取过。

我局执法,但仅凭执法,解决不了质量提高的问题,法规赋予其他部门执法,我局依据质量法70条不执法。

质量法调整范围(质量法调整范围(2条、条、73条)条)一、产品1、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排除:

建设工程;核设施、核产品(损害)产品责任;军工产品。

明确了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建筑用设备适用。

(1)在未形成房屋、建设工程前的情况下,可以进行监督;

(2)形成房屋、工程后,要根据情况而定;A:

多数情况下,不便监督。

比如:

水泥、钢筋已形成了建筑、工程的整体。

B:

在建设工程、建筑工程中仍然是动产的,可以监督,但必要性问题要多加考虑。

2、关于上建筑工地检查。

(1)93(382)号文曾明确,可以检查工地,9899年(技监局、建设部、建材局)发文也可以检查。

(2)要充分体谅、理解建设主管部门遇到的工程质量问题,政府、机关的监管目标应该是一致的,即提高质量。

要沟通、协作。

(3)发现问题的处理。

原国家局文不够准确(天津)。

A:

施工方自购的,可以处罚(62条或行、受贿采购);B:

业主干的,通告建设主管;C:

同时,作为线索,追踪生产、销售方。

3、建设工程概念大于建筑工程。

(1)建筑工程指土地工程及其附属的工程。

除此以外,铁路、输电、通信都有(建设工程)。

(2)专业工程,国家局可用设备监理的办法进行监督。

二、法的适用环节主要生产、销售环节。

包括监督环节,假冒伪劣走到哪里,监督、执法就走到哪里。

修改时意见,

(1)希望扩大范围;

(2)没有修改的理由。

三、地域:

领土、领海、领空;港、澳、台除外。

四、时间:

2000年9月1日监督管理体制监督管理体制概念:

是指政府有关监管部门,以产品质量监督权的划分为基础,所设置的产品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管理制度,以及质量监督管理方式和方法的总称。

包括:

1、行政监督的主体:

(1)政府;

(2)行政机关:

主管部门、行业部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构(3)行业协会、社会中介、检验及认证机构(4)生产、经营者2、监督管理制度,及其运作方式、程序3、行政强制措施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1、方式:

国家及地方抽查(主要方式);统检、定期、日常(执法)检查2、重点产品:

有目录,

(1)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

(2)关系国计民生(3)消费者反映有质量问题3、质量判定依据:

一般有强标,按强标;有明示标准,按标准;同时考虑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

4、样品:

(1)规定合理数量,不得多抽;

(2)地点:

工厂成品库,或流通领域;(3)是否无偿?

人大讨论,占万分之几(无偿)5、检验费:

计委财政92(323)号文件。

分为抽查、统一检、定期三类。

(2)6、不重复检查。

国家抽查后,地方半年内不得重复;省级检查,地、市县局3个月内不得重复。

国务院控制经济检查规定,一年不得超过2次。

7、监督检查的复验:

(1)不是复议:

是技术评价的救济。

(2)向谁提出:

行政(包括安排检查局及上一级局)(3)谁提出:

被检企业讨论:

相关人(如生产企业)可否请求复验?

(3)8、后处理工作:

(1)责令改正

(2)不改的,公告(3)公告后复查(4)仍不合格的,停业整顿(5)再不合格,吊营业执照。

实际操作中:

(1)一般项目不合格,限期改正;

(2)拒检的,危及安全的,公开曝光;(3)举办厂长、经理学习班,质量分析会,整改;(4)企业整改自查,提出复查申请;(5)2次抽查不合格,吊营业执照;复检仍不合格吊许可证、安全认证证书。

三、质量认证包括产品认证、体系认证、实验室评审、人员注册。

(一)起源和发展1、起源:

市场经济,第三方独立评价,英国BSI2、中国80年代开始,加入IEC和ISO3、认证的模式有8种

(1)型式试验

(2)型式试验加认证后监督市场抽样检验(3)同上,工厂抽样检验(4)同

(2),市场或工厂抽样检验(5)型式试验,质量体系(工厂),认证后监督质量体系复查加工厂或市场抽样检查(6)工厂质量体系评定(7)批检(8)百分之百检验4、认证管理体系

(1)政府主管部门(总局、认监委):

依法统一管理。

建制度,认证目录,批准认证机构、认可机构。

(2)认可机构:

建立认可规则,对认证机构的技术评审,人员注册。

(3)认证机构、检验及检查机构:

中介,独立法人地位。

负责开展认证工作。

(4)企业:

认证服务的对象,与认证机构订立合同。

(二)体系认证模式6,独立后形成。

1、概念:

(1)依据国际通用标准(ISO、GMP等);

(2)认证机构对企业体系审核(获认可);(3)通过颁发证书形式;(4)证明企业质量体系、质量保证能力;(5)符合相应要求的活动。

2、依据:

国际通用标准,多样式(视行业而定)3、体系认证程序:

(1)认证申请前的准备;

(2)认证申请;(3)申请的受理;(4)质量体系的评价;(5)审核与注册发证;(6)获证后的监督。

4、认证标志使用:

(1)不能证明产品符合标准;

(2)可以使用认可证书,宣传企业。

5、体系认证目的:

(1)合同项下:

提供质量担保;

(2)加强内部管理,使质量体系可控。

(三)产品质量认证1、概念:

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要求的活动。

分为:

自愿性、强制性认证;或合格认证、安全认证。

2、特点:

(1)依据是标准;

(2)对象是产品;(3)确认方式是允许使用证书和标志;(4)认证机构实施(获认可,独立的第三方)。

3、认证的目的:

(1)保证、提高产品质量;

(2)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扩大贸易;(3)提高企业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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