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的争议问题.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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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若干争议问题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陆虹羽陆虹羽1.1采矿、地产项目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采矿权、探矿权、地产项目(土地房产使用权)(直接转让的问题:

法律法规禁止、税负等)裁判裁判观点:

观点:

在在民商法领域,法不禁止,皆可民商法领域,法不禁止,皆可为。

一般为。

一般认定有效认定有效维护了合同履行双方的公平。

维护了合同履行双方的公平。

实务操作,签订阴阳实务操作,签订阴阳合同合同:

阴合是确立股权转让双方权利义:

阴合是确立股权转让双方权利义务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有效。

务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有效。

阳合同无效:

价格、股权虚假意阳合同无效:

价格、股权虚假意思表示思表示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条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

(二)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三)探矿权属无争议;(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五)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第六条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1年;年;

(二)采矿权属无争议;(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七条第七条应当符合探矿权或者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或者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探矿权申请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

1.1采矿、地产项目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厂房张三房地产公司棉纺公司转让全部股权转让全部股权设备等资产100%股权股权土地(划拨)张三:

主张合同无效,名为股权转让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

房地产公司:

股权转让合同有效,并且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

1.2行政审批与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2007年1月,台湾友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邦公司”)与江苏省常州市河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海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一家合营公司。

2008年3月7日,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

协议约定,河海公司将其在合营公司中的全部股权以4.5万美元的价格转让给友邦公司。

其后,友邦公司交付了转让款,但河海公司却未协助友邦公司办理股权转让合同的批准、登记等手续。

友邦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股权转让协议有效,河海公司履行协助义务。

河海公司称,未经审批的股权转让协议应认定为无效,其无需履行协助义务,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友邦公司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修订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其转让无效。

1.2行政审批与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第一种意见认为:

合同未经审查机关批准,违反了国家有关股权转让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故河海公司的抗辩意见成立,法院应驳回友邦公司的诉请。

第二种意见认为:

合同未生效。

因此,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友邦公司无权要求河海公司履行协助义务,其诉请不应予以支持。

1.2行政审批与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第三种意见认为:

合同只要是第三种意见认为:

合同只要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就已成立。

但因表示,就已成立。

但因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能办理批准手续,故协议未生效。

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能办理批准手续,故协议未生效。

成立成立但未生效的协议对当事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遵但未生效的协议对当事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协议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来履行协助义务,从而保护交循诚信原则,根据协议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来履行协助义务,从而保护交易安全。

易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九条: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无权不能转移。

1.2行政审批与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外资企业的股权转让与行政审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第第一一条条当事人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等过程中订立的合同,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应当当经经外外商商投投资资企企业业审审批批机机关关批批准准后后才才生生效效的的,自自批批准准之之日日起起生生效效;未经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

当事人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前款所述合同因未经批准而被认定未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当事人履行报批义务条款及因该报批义务而设定的相关条款的效力。

1.2行政审批与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第第二二条条当事人就外商投资企业相关事项达成的补充协议对已获批准的合同不构成重大或实质性变更的,人民法院不应以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为由认定该补充协议未生效。

前款规定的重大或实质性变更包括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的变更以及公司合并、公司分立、股权转让等。

陈发树陈发树v.v.云南红塔云南红塔2009年,为响应相关部门“烟草企业退出非烟投资”的要求,云南红塔集团与陈发树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陈发树以22亿元收购云南红塔集团持有的云南白药集团约658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32%。

在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以货币方式全部支付给红塔集团。

股权转让协议的第三十条约定:

股份转让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须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方能实施。

陈发树等了近800天后,2012年1月17日,云南红塔集团主管单位中国烟草总公司以“为确保国有资产增值保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由,不同意上述股份转让。

2011年12月份,陈发树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正式起诉云南红塔集团。

从2009年9月10日红塔集团与陈发树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至今,云南白药的股价已从43.92元/股涨至最高价119元/股。

一审法院(云南省高院):

一审法院(云南省高院):

争议的焦点:

争议的焦点:

1、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的效力,陈发树诉请红塔有限公司全面履行合同是否成立?

的效力,陈发树诉请红塔有限公司全面履行合同是否成立?

2、红塔有、红塔有限公司是否构成违约?

陈发树诉请红塔有限公司立即采取完善申报材料、催请审批等补救措施是否成立?

限公司是否构成违约?

陈发树诉请红塔有限公司立即采取完善申报材料、催请审批等补救措施是否成立?

3、陈发树诉请判令红塔有限公司赔偿其损失是否成立、陈发树诉请判令红塔有限公司赔偿其损失是否成立?

1、双方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有效,但没有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009年1月4日,中烟总公司做出关于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转让持有的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事项的批复,并经公告的法定程序和充分协商后,双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股份转让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根据协议30条约定,目前没有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所以不予支持陈发树请求判令云南红塔继续全面履行股份转让协议的请求。

2、云南红塔在公司内部完成了报批义务,已经履行了合同相关股份转让的报批、信息披露手续,不构成违约。

3、因云南红塔不构成违约,故不须承担赔偿义务。

二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争议的焦点:

争议的焦点:

1、是否需要追加红塔集团、云南中烟、中烟总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是否需要追加红塔集团、云南中烟、中烟总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诉讼?

2、陈发树是否有权要求红塔有限公司继续履行、陈发树是否有权要求红塔有限公司继续履行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并承担违约责任。

并承担违约责任。

1、不追加。

本案的双方当事人是陈发树和红塔有限公司,争议标的是基于股份转让协议产生的股权转让法律关系,三公司是红塔有限公司的出资人,但不是协议的当事人,没有法律山的利害关系。

2、股份转让协议未生效。

股权转让协议依法属于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的合同。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鉴于红塔有限公司是国有企业,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所持有的云南白药集团的上市流通股份。

因此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办理报批义务。

并且股权转让协议中也进行了明确。

股份转让协议未得到有权机关批准。

财政部关于烟草行业国有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烟草行业产权转让的审批程序和权限予以明确。

“中烟总公司所属烟草单位向非烟草单位的产权转让,主业评估价值在1亿元以上(含)、多种经营在2亿元以上(含)的,由各单位逐级上报中烟总公司,有中烟总公司报财政部审批。

”因此,股权转让协议应当由财政部批准。

虽中烟总公司无审批权,但其根据国有资产监管规定,行使了股东重大决策权和国有资产出资人权利,其已出资人名义终结了报批程序。

以其所做决策认,定红塔集团违约没有法律依据。

中烟总公司云南中烟红塔集团云南红塔12.32%云南白药“国有”1、涉及国有企业的股权转让的必要程序。

2、国有企业的比较大的问题就是政企难分。

例如中烟,遇民事纠纷则成行政机构,遇行政复议或诉讼又成企业,难以界定。

3、注意股权转让协议中的生效要件、股权转让款支付、返还的条款。

因股权转让中,由于转让事宜会受到各种先决条件的限制,往往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

因而,在股权转让中,作为收购方,必须注意于股权转让协议付款前设定前提条件:

1)目标公司的资产清点、交割顺利进行,且未发现与提交材料不符的情况;2)目标公司董事会已通过决议,批准本协议所述的股权转让事宜;3)目标公司所涉外资股权变更已获审批机关批准同意文件;4)收购方的有权主管部门已批准本协议所述的股权转让事宜;5)目标公司的章程已进行了修订,本次股权转让已在章程及决议中载明;6)目标公司转让后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重新委任。

因上述六项前提条件成就时付款的基础,因而具体的付款只有条件没有具体日期,这对于收购方来说比较主动,只要任何一个条件不具备,则可行驶后履行抗辩权拒绝现行付款。

2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法律依据:

公司法71条(旧法72条)第2、3款(只是关于股权转让的程序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股权转让事项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2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法律依据:

公司法71条(旧法72条)第2、3款(只是关于股权转让的程序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股权转让事项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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