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6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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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6号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3]206号
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5085.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5562.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8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19217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
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1.4定义
下列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指医疗废物运送者(通常也为处置者)采用专用车辆(或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使用船只)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将医疗废物从医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206号
关于发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的公告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防治医疗废物在暂时贮存、运送和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发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
本规范为环境保护技术法规,请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有关事宜可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及国家环境标准网站查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址:
国家环境标准网址:
附件: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
医疗废物处置规范通知
抄 送:
卫生部
附件: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1.1目的和原则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防治医疗废物在暂时贮存、运送和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止疾病传播,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规范。
医疗废物处置应遵循环境健康风险预防、安全无害、废物减量的原则。
1.2适用范围
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表2中“危险废物”的“焚烧炉温度”和“烟气停留时间”指标。
本规范未规定的其他要求按《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执行。
废弃放射源的污染控制按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执行。
有关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和包装规范,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另行发布。
1.3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含的条文,通过本规范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文。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不设住院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如门诊部、诊所、医疗教学、科研机构,当难以设置独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库房时,应设立专门的医疗废物专用暂时贮存柜(箱),并应满足下述要求:
2.3卫生要求
2.4暂时贮存时间
疗废物产生单位直接送至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集中处置场所的过程。
指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将运达的医疗废物存放于本单位内符合特定要求的专门场所或设施内的过程。
指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将暂时贮存的医疗废物移交给废物运送者,并与运送者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上签字确认的过程。
盛装经密封包装的医疗废物的专用硬质容器。
该容器用于医疗废物运送车运送医疗废物,使经包装的医疗废物不直接和车辆厢体接触或直接暴露于外环境,或在发生包装袋破损时起到防止废物污染车厢和外环境的作用。
用于盛装除损伤性废物之外的医疗废物的初级包装,并符合一定防渗和撕裂强度性能要求的软质口袋。
指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按照规定的技术措施和要求,对医疗废物进行安全无害和减量处理的过程。
本规范是指高温焚烧、高温热解焚烧及其他类似的固体废物处置技术。
指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将经无害化处置后的医疗废物及其残余物进行安全填埋的过程。
第二章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
2.1库房
具有住院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专门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库房,并应满足下述要求:
暂时贮存库房专用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具体要求见附录A。
2.2专用暂时贮存柜(箱)
毒;厢体材料防水、耐腐蚀;厢体底部防液体渗漏,并设清洗污水的排水收集装置。
运送车辆应符合《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GB19217)。
(1)本规范文本
(2)《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
(3)《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
(4)运送路线图
(5)通讯设备
(6)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名单与电话号码
(7)事故应急预案及联络单位和人员的名单、电话号码
(8)收集医疗废物的工具、消毒器具与药品
(9)备用的医疗废物专用袋和利器盒
(10)备用的人员防护用品
(1)医疗废物运送车辆必须在车辆前部和后部、车厢两侧设置专用警示标识;
2.5管理制度
第三章 医疗废物的交接
3.1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在接收医疗废物时,应外观检查医疗卫生机构是否按规定进行包装、标识,并盛装于周转箱内,不得打开包装袋取出医疗废物。
对包装破损、包装外表污染或未盛装于周转箱内的医疗废物,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应当要求医疗卫生机构重新包
装、标识,并盛装于周转箱内。
拒不按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包装的,运送人员有权拒绝运送,并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
化学性医疗废物应由医疗卫生机构委托有经营资格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置,未取得相应许可的处置单位医疗废物运送人员不得接收化学性医疗废物。
3.2医疗卫生机构交予处置的废物采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
设区的市环保部门对医疗废物转移计划进行审批。
转移计划批准后,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的日常医疗废物交接可采用简化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
在医疗卫生机构、处置单位及运送方式变化后,应对医疗废物转移计划进行重新审批。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一式两份,每月一张,由处置单位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人员交接时共同填写,医疗卫生机构和处置单位分别保存,保存时间为5年。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的格式见附录B。
3.3每车每次运送的医疗废物采用《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管理,一车一卡,由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人员交接时填写并签字。
当医疗废物运至处置单位时,处置厂接收人员确认该登记卡上填写的医疗废物数量真实、准确后签收。
《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格式见附录C。
3.4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填报医疗废物处置月报表,报当地环保主管部门。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填报医疗废物产生和处置的年报表,并于每年1月份向当地环保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产生和处置情况年报表。
医疗废物处置月报表格式见附录D,医疗废物产生、处置的年报表格式见附录E。
第四章 医疗废物的运送
4.1运送车辆要求
为了保证盛装医疗废物的周转箱(桶)在发生意外落水事故后不致沉入水底,周转箱(桶)的载荷比重应小于1×103kg/m3。
装载医疗废物专用船只不得搭乘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装载或混装其他货物和动植物。
4.5运送人员专业技能与职业卫生防护
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对运送人员进行有关专业技能和职业卫生防护的培训,并达到如下要求:
(2)运送车辆驾驶室两侧喷涂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名称和运送车辆编号。
4.2运送要求
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为每辆运送车指定负责人,对医疗废物运送过程负责。
对于无住院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如门诊部、诊所,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至少2天收集一次医疗废物。
4.3消毒和清洗要求
医疗废物运送专用车每次运送完毕,应在处置单位内对车厢内壁进行消毒,喷洒消毒液后密封至少30分钟。
医疗废物运送的重复使用周转箱每次运送完毕,应在医疗卫生机构或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内对周转箱进行消毒、清洗。
4.4水域运送的特殊要求
水域运送医疗废物应遵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关规定和以下要求:
水域运送的感染性医疗废物必须在产生场所就地消毒处理,确认达到卫生部门规定的消毒效果后方可运送。
处置厂距离工厂、企业等工作场所直线距离应大于300m,地表水域应大于150m。
5.2处置厂的设施要求
(1)熟悉有关的环保法律法规,掌握环保部门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
(2)熟知本岗位的职责和理解本规范的重要性;
(3)熟悉医疗废物分类与包装标识要求,装卸、搬运医疗废物容器(如包装袋、利器盒等)、周转箱(桶)的正确操作程序;
(4)在运送途中一旦发生医疗废物外溢、散落等应急情况时,知道如何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
(1)了解医疗废物对环境和健康的危害性,以及坚持使用个人卫生防护用品的重要性;
(2)运送人员在运送过程中须穿戴防护手套、口罩、工作服、靴等防护用品;
(3)运送人员体检:
2次/年,必要时进行预防性免疫接种。
4.6应急措施
得联系,请求当地公安交警、环境保护或城市应急联动中心的支持。
同时,运送人员应采取下述应急措施:
(1)立即请求公安交通警察在受污染地区设立隔离区,禁止其他车辆和行人穿过,避免污染物扩散和对行人造成伤害;
(2)对溢出、散落的医疗废物迅速进行收集、清理和消毒处理。
对于液体溢出物采用吸附材料吸收处理;
(3)清理人员在进行清理工作时须穿戴防护服、手套、口罩、靴等防护用品,清理工作结束后,用具和防护用品均须进行消毒处理;
(4)如果在操作中,清理人员的身体(皮肤)不慎受到伤害,应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并到医院接受救治;
(5)清洁人员还须对被污染的现场地面进行消毒和清洁处理。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其简要经过;
(2)泄露、散落医疗废物的类型和数量、受污染的原因及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名称;
(3)医疗废物泄露、散落已造成的危害和潜在影响;
(4)已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和处理结果。
第五章 医疗废物高温热处置
国家推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现阶段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应采用高温热处置技术,该技术适用于除化学性废物以外的所有医疗废物。
5.1处置厂选址
处置厂的选址应遵守国家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3)高温焚烧处置装置应设置二燃室,并保证二燃室烟气温度≥850℃时的停留时间≥2.0s,烟气中氧浓度含量6%-10%(干烟气)。
(4)烟气净化系统应包括:
控制二恶英再生成的急冷装置,控制酸性气体的装置和除尘装置,除尘装置优先采用布袋除尘器。
(5)医疗废物焚烧设施的排气筒高度、焚烧效果与焚烧(热解焚烧)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中的相应要求。
(6)医疗废物焚烧设施的烟气自动连续监测装置应能监测CO、烟尘、SO2、NOX项目,在线监测记录系统与当地环保局联网并保证处于正常状态。
5.6 焚烧残余物的最终处置
5.3 医疗废物的接收和记录
5.4 暂时贮存
必须附设污水收集装置,收集暂时贮存库房清洗、消毒产生的污水。
5.5 处置技术要求
(1)原则上,地级或地级以上城市建一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厂;经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建两座,特大型城市可建三座。
(2)对每个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厂,其正常运行的焚烧(热解焚烧)炉数量不应超过三台。
(1)自动投料,不得损坏包装;
(2)设置温度、炉压自动控制及超温安全保护装置;
(3)设有运行工况(温度、炉压、CO、O2等)在线监测及记录系统;
(4)设有确保医疗废物不能绕过正常焚烧程序的控制系统;
(5)符合相关的职业卫生与安全标准。
(1)医疗废物在进入高温焚烧(热解)炉之前,任何人不得打开医疗废物包装袋取出医疗废物,应使医疗废物处于完好包装状态。
(2)医疗废物焚烧开始时,应确保当焚烧系统达到规定温度时,才开始运转、进料和处置医疗废物。
暂时贮存场所由专人使用0.2%-0.5%过氧乙酸或1000mg/l-2000mg/l含氯消毒剂喷洒墙壁或拖地消毒,每天上下午各一次。
6.2 运送和处置
运送时间应错开上下班高峰期,运送路线要避开人口稠密地区;运送车辆每次卸载完毕,必须使用0.5%过氧乙酸喷洒消毒。
5.7 运行参数、处置效果的监测与记录
烟气停留时间:
通过监测烟气排放速率和审查焚烧设计文件、检验产品结构尺寸确定。
5.8 操作人员专业技能与职业卫生防护
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对处置单位操作人员进行有关专业技能和安全防护的培训,并达到如下标准要求:
(1)处置设备的运行,包括设备的启动和关停;
(2)控制、报警和指示系统的运行和检查,必要时的纠正措施;
(3)最佳的运行温度、压力、污染物排放浓度、速率以及保持设备良好运行的条件;
(4)设备的日常或定期的检查、清洁、润滑等维护;
(5)发生设备故障、报警情况时,设备的操作及应采取的紧急措施,并及时报告;
(6)设备正常、异常以及紧急情况下的运行记录和维修记录。
(1)理解医疗废物对环境和健康的危害性,以及坚持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重要性;
(2)操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须穿戴防护手套、口罩、工作服、靴等防护用品,如有液体或熔融物溅出危险时,还须配戴护目镜。
5.9边远县(旗)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
边远县(旗)区单独建设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除采用高温热处置技术外,可采用其它经省级环保和卫生部门认可的医疗废物处理技术,处理过程中主要工艺参数的控制应达到处置设备的设计要求。
第六章 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处置特殊要求
在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24条第
(一)项中规定需要隔离治疗的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增加的其他需要隔离治疗的甲类或乙类(如SARS)传染病的病人、疑似病人在治疗、隔离观察、诊断及其相关活动中产生的高度感染性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适用于本章规定,本章未做规定的,适用于本规范其他部分有关规定。
6.1分类收集、暂时贮存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
运送车辆编号:
运送车辆负责人:
医疗卫生机构名称
感染性废物及其他
损伤性废物
医疗卫生机构交接人员签名
体积
(箱)
重量
(kg)
体积
(箱)
重量
(kg)
总计
6.3人员卫生防护
6.4应急处置要求
当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处置能力无法满足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处置要求时,经环保部门批准,可采用其他应急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增加临时医疗废物处理能力。
附加说明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归口。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
本规范委托以下单位起草: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标准研究所、广州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场所标牌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场所应设置医疗废物警示性标牌,样式如下:
要求:
1、材料:
坚固、耐用、抗风化、淋蚀
2、颜色:
背景色 黄色
文字和字母黑色
3、尺寸:
警示牌 等边三角型边长≥400mm
主标识 高≥150mm
中文文字 高≥40mm
英文文字 高≥40mm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格式
医疗卫生机构名称:
医疗废物处置单位:
时间:
年月
日期
感染性废物及其他
损伤性废物
医疗卫生机构交接人员签名
废物运送人员
签名
交接时间
体积
(箱)
重量
(kg)
体积
(箱)
重量
(kg)
处置厂医疗废物接收人员声明:
我声明,我已接收上述数量的医疗废物,包装、标识状态良好。
若有问题,在此注明:
接收时间:
年月日时分—时分
接收人员签名:
附录D
(规范性附录)
医疗废物处置月报表(年月)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盖章)
经办人:
审核人:
填表日期:
年月日
医疗废物
产生单位
感染性废物及其他
损伤性废物
体积(箱)
重量(kg)
体积(盒)
重量(kg)
合计
说明:
此表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按月报送。
附录E
(规范性附录)
医疗废物产生、处置年报表(20年)
报送单位:
(盖章)
经办人:
审核人:
填表日期:
年月日
月份
感染性废物及其他
损伤性废物
体积(箱)
重量(kg)
体积(盒)
重量(kg)
1
2
3
4
5
6
7
8
合计
说明:
此表由医疗产生单位、集中处置单位分别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