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单2物的担保.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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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单2物的担保.ppt

物的担保物的担保第四节抵押一.抵押的概念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优先受偿先受偿。

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物。

二、抵押物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担保法T37: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物的登记法定登记法定登记担保法T41: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登记是一种公示方法,什么权利需要权示,什么权利不需要公示?

上述规定合理吗?

担保法T42: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自愿登记自愿登记担保法T43: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甲甲(A物)物)乙乙丙丙1、甲乙未登记,甲丙登记、甲乙未登记,甲丙登记2、甲乙、甲丙均登记(有先后顺序)、甲乙、甲丙均登记(有先后顺序)3、甲乙、甲丙均未登记、甲乙、甲丙均未登记A物:

房屋、背投电视物:

房屋、背投电视三.抵押权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对其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优先受偿受偿的权利。

实例实例1995年10月,A电器公司因资金周转不畅,向某百货公司借款40万元,约定于1996年5月还清。

1996年3月,A公司与B电器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80台彩电的合同,总价款50余万元。

双方经协商约定:

A公司见货后先付货款15万元,2个月后还清其余货款35万元。

为保证债务的履行,A公司以两辆“桑塔拉”车作为抵押。

协议签订后,双方到区车管所办理了抵押物登记。

合同订立后,B公司交付了彩电80台,A公司付给B公司货款15万元。

由于A公司经营失误,1996年5月合同期满时A公司无力还清货款。

B公司依协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拍卖A公司抵押的两辆“桑塔拉”汽车受偿。

而此时,A公司向某百货公司的借款亦到偿还期,某百货公同在得知B公司起诉A公司一事后,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并经法院批准,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B公司提出,由于它是抵押权人,因此应就两辆汽车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某百货公司则认为,它的借款行为发生在先,应由它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法理与分析法理与分析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最重要、最基本的内容。

设定抵押权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

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相对于不享有抵押权的一般债权而言的,即有抵押权的债权优先于一般债权。

对于同一个债务人的多个债务:

物权优先于债权本案中,B公司、某百货公司与A公司间所订立的货物购销合同和借款合同均属合法有效,它们所享有的权利均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但A公司与B公司达成的买卖合同中包含有抵押条款,而某百货公司借给A公司的款项,在当初达成借款协议时并未设立担保,因此,它仅属于一般的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3条第一款的规定,B公司作为抵押权人,对于拍卖抵押物两辆“桑塔拉”车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因此,在拍卖两辆汽车所得的价款中,应由B公司优先受偿,剩余部分方可用于清偿A公司向某百货公司所借的款项,不足部分由A公司以其他清偿方式补足。

抵押权的特征不可分性抵押权担保债权的全部债权的全部并及于抵押物的全部抵押物的全部。

抵押物的分割、让与和部分灭失,不影响抵押权的存在,所担保的债权额也不因此而减少。

担保债权额变化也不影响抵押权的整体性。

从属性抵押权是主债权的从权利。

随主债权共存亡不移转占有性区别于质押。

特定性抵押物抵押物和其所担保的债权债权是特定的。

特定性常与公示联系在一起,这样,既能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又能保护其他第三人的利益。

优先受偿性抵押权的设定方式抵押权的设定有两大类:

法定抵押权(极个别)约定抵押权。

担保法T36: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在我国现行法上,法定抵押权极少,大部分为约定抵押权。

四、抵押合同主合同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的,不移转抵押物的占有,而以该抵押物作为担保主合同履行的书面协议。

抵押合同的特征是从合同。

是要式合同。

是补充性合同。

是诺成合同。

抵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4)抵押担保的范围;(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6)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7)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第五节质押一、质押的概念和分类债权人与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二、质押与抵押的区别标的不同抵押的标的传统上是不动产(现代立法,也包括部分动产),而质押的标的是动产与权利。

标的是否转移占有不同。

三、质权的特征是担保物权不同于用益物权之点。

质权的内容在于对质物交换价值交换价值的支配。

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与保全性四、质押合同债务人或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的,约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卖得价款优先受偿的协议。

出质人、质权人。

质押合同的特征补充性合同。

从合同。

双务无偿合同。

实践合同。

实践合同。

五、动产质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动产质押担保的范围:

原则上由当事人自由约定。

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当适用法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即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当事人约定质押担保范围的,可以小于法定担保范围,也可以不限于法定担保范围,只要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的。

质权随担保的债权共存亡。

动产质权人的权利留置质物的权利收取孳息的权利质权人有收取孳息的权利。

但质权人并不因此而取得对孳息的所有权,而仅取得对孳息的质权。

救济质权损失的权利担保法T70:

如果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优先受偿权。

动产质权人的义务保管质物的义务提存质物的义务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

返还质物的义务。

动产出质人的权利与义务对质物的所有权限制处分权出质人移转质物的占有,仍有权处分其出质的质物,但以不影响质权人的权利为限。

物上保证人的权利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移转质物占有的义务第六节留置留置权成立的要件债权人须根据合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该动产与被担保债权有牵连性。

占有人必须有债权必须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债权未在清偿期内获得满足在其他担保物权场合,债权未在清偿期内获得满足,是权利的实行要件,而非成立要件。

一、留置的概念和特征债权人按照特定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担保法T84: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留置的法律特征是合同权利人对合同财产的占有和支配留置是一种法定权利留置财产不是依据当事人的协商一致,也不需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它是依据法律规定的范围、条件而采取的单方担保措施不可分性和优先受偿性。

留置担保的范围保证、抵押、质押的担保范围允许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但留置权担保的范围不允许约定。

担保法T83: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留置权和留置物留置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留置权人享有的对留置物的权利,即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法T85:

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留置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占有标的物权优先受偿权拍卖、变卖权孳息收取权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不得擅自处分留置权的义务留置权的消灭留置权作为物权,适用物权的一般消灭原因,如标的物灭失、混同、抛弃、征收等。

留置权作为担保物权,适用担保物权的一般消灭原因。

债权消灭的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思考题思考题1、什么是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两者的法律效力有何不同?

2、质押与抵押有何区别?

3、试述留置权成立的要件。

练习甲向乙购买临街铺面房一间,成交后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

随后,甲以该房屋作为出资,与乙共同创办了一家合伙商店。

一年后,甲因私人债务与丙签订合同,将此房屋抵押与丙,乙提出异议。

对此案应如何认定?

A合伙企业成立和房屋抵押合同均为无效B合伙企业成立有效,房屋抵押合同无效C合伙企业成立和房屋抵押合同均为有效D合伙企业成立无效,房屋抵押合同有效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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