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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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第七章工资法律制度工资法律制度第一节第一节工资概述工资概述第二节第二节工资构成和工资形式工资构成和工资形式第三节第三节最低工资制度最低工资制度第四节第四节工资支付保障工资支付保障第五节第五节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第一节第一节工资概述工资概述一、工一、工资的概念、特征和的概念、特征和职能能二、工二、工资分配的原分配的原则工工资是是劳动报酬的一种。

酬的一种。

劳动报酬有广酬有广义和狭和狭义之分。

之分。

广广义的的劳动报酬泛指人酬泛指人们从事各种从事各种劳动而而获得的得的货币收入或有价收入或有价物。

物。

狭狭义的的劳动报酬,是指酬,是指劳动者基于者基于劳动关系履行关系履行劳动义务而取得而取得的各种的各种劳动收入。

一般包括收入。

一般包括计时工工资、计件工件工资、奖金、津金、津贴和和补贴、延、延长工作工作时间的工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等。

一、工一、工资的概念、特征和的概念、特征和职能能

(一)工

(一)工资的概念和特征的概念和特征工工资具有以下特征:

具有以下特征:

工工资是是劳动者基于者基于劳动关系所关系所获得的得的劳动报酬。

酬。

工工资是用人是用人单位位对劳动者履行者履行劳动给付付义务的物的物质补偿,支,支付工付工资是用人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位的法定义务。

工工资量的确定必量的确定必须以以劳动法法规、劳动政策、集体合同和政策、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合同的规定定为依据,即必依据,即必须符合法定和符合法定和约定的工定的工资标准。

准。

工工资必必须以法定方式,持以法定方式,持续的、定期的支付。

的、定期的支付。

工工资的的职能能

(二)工

(二)工资的基本的基本职能能分配分配职能能杠杆杠杆职能能激励激励职能能保障保障职能能二、工二、工资分配的原分配的原则工工资分分配配的的原原则按按劳分配分配工工资总量宏量宏观调控原控原则在在经济发展的基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工上逐步提高工资水平水平同工同酬同工同酬一、工一、工资构成构成二、工二、工资形式形式第二节第二节工资构成和工资形式工资构成和工资形式工工资构成是指构成工构成是指构成工资的各个的各个组成部分。

我国法律成部分。

我国法律规定的工定的工资,一般由基本工一般由基本工资和和辅助工助工资两部分构成。

两部分构成。

(一)基本工

(一)基本工资基本工基本工资又称又称标准工准工资,是指,是指劳动者在者在约定或法定的工作定或法定的工作时间内内提供正常提供正常劳动所得的所得的报酬,它构成酬,它构成劳动者所得工者所得工资的基本的基本组成部成部分。

分。

(二)

(二)辅助工助工资辅助工助工资是指基本工是指基本工资以外的,在工以外的,在工资构成中构成中处于于辅助地位的助地位的工工资组成部分。

它主要包括成部分。

它主要包括奖金、津金、津贴和和补贴。

1奖金金奖金是指支付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酬和增收节支的支的劳动报酬,酬,是是对基本工基本工资的的补充。

充。

2津津贴津津贴是是为了了补偿职工在特殊工在特殊劳动条件下所付出的条件下所付出的额外外劳动消耗消耗和生活和生活费用而支付用而支付给职工的工的劳动报酬。

酬。

3补贴补贴是是为了保障了保障职工的工工的工资水平不受特殊因素的影响而支付水平不受特殊因素的影响而支付给职工的工的劳动报酬。

酬。

工工资形式是指形式是指职工基本工工基本工资的的计量方式。

目前,我国的基本工量方式。

目前,我国的基本工资形式主要有形式主要有计时工工资、计件工件工资和年薪三种。

和年薪三种。

(一)

(一)计时工工资计时工工资是按照是按照单位位时间工工资率(即率(即计时工工资标准)和工作准)和工作时间支付支付给职工的个人工的个人报酬。

酬。

计时工工资标准一般分准一般分为月工月工资标准、日准、日工工资标准和小准和小时工工资标准。

准。

(二)

(二)计件工件工资计件工件工资是在一定技是在一定技术条件下,根据条件下,根据职工完成合格工完成合格产品数量或工品数量或工作量,按作量,按计件件单价支付的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企酬。

企业计件工件工资制有以下六种制有以下六种形式:

全形式:

全额无限无限计件工件工资、超、超额无限无限计件工件工资、超、超额有限有限计件工件工资、累、累进计件工件工资、间接接计件工件工资以及集体以及集体计件工件工资。

(三)年薪(三)年薪年薪是指以企年薪是指以企业财务年度年度为时间单位所位所计发的工的工资收入。

在我国收入。

在我国适用于企适用于企业高高级管理人管理人员,如董事,如董事长、总经理等。

理等。

一、最低工一、最低工资概述概述二、最低工二、最低工资的立法概况的立法概况三、最低工三、最低工资制度的适用范制度的适用范围四、最低工四、最低工资的效力的效力五、最低工五、最低工资标准准第三节第三节最低工资制度最低工资制度最低工最低工资是指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或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的工作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企,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酬。

理解最低工理解最低工资,应注意以下三点:

注意以下三点:

计算最低工算最低工资的的时间必必须是法定的工作是法定的工作时间和合同和合同约定的工定的工作作时间,而不包括延,而不包括延长的工作的工作时间。

最低工最低工资标准是由政府直接制定的,而不是准是由政府直接制定的,而不是劳动关系的双方关系的双方自愿自愿协商的。

商的。

劳动者必者必须提供了正常提供了正常劳动。

一、最低工一、最低工资概述概述

(一)最低工

(一)最低工资的概念的概念第一,根据第一,根据最低工最低工资规定定第第12条的条的规定,下列各定,下列各项不得作不得作为最低工最低工资的的组成部分:

成部分:

延延长工作工作时间工工资;中班、夜班、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和国家规定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者福利待遇等。

第二,企第二,企业对职工工进行培行培训的的费用,按国家有关用,按国家有关规定而定而发放放给职工的防工的防护用品,用品,职工所得的工所得的计划生育划生育补贴、特、特别困困难补助,因住助,因住房改革房改革发给的的职工住房工住房补贴均不属于最低工均不属于最低工资的的组成部分。

成部分。

第三,第三,劳动部关于部关于实施最低工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保障制度的通知规定,用人定,用人单位通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者的非货币性收入亦不包性收入亦不包括在最低工括在最低工资内。

内。

(二)不得作

(二)不得作为最低工最低工资组成部分的收入成部分的收入最最低低工工资的的特特征征(三)最低工(三)最低工资的特征的特征保障性保障性强制性制性宏宏观调节功能功能实行最低工行最低工资制度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

最先制度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

最先实行的是澳大利行的是澳大利亚于于1896年年颁布布试行的最低工行的最低工资法令,法令,该法令法令规定在定在6种行种行业中中委托委托产业委委员会决定最低工会决定最低工资率。

它于率。

它于1903年年经修改后被州修改后被州议会会通通过为正式法律,之后,其他各州也相正式法律,之后,其他各州也相继通通过了最低工了最低工资法。

法。

1909年,英国也制定了最低工年,英国也制定了最低工资法。

随后,德、法、瑞士、意大法。

随后,德、法、瑞士、意大利、美国、日本等国也先后利、美国、日本等国也先后进行了行了类似的最低工似的最低工资立法。

第一次立法。

第一次世界大世界大战后,最低工后,最低工资立法开始在各国盛行。

立法开始在各国盛行。

我国也确立了最低工我国也确立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在保障制度。

在劳动法法中中设“工工资”专章,章,明确明确规定定“国家国家实行最低工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保障制度”,并,并对最低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准的制定定权、制、制约因素和法律效力作了原因素和法律效力作了原则性性规定。

定。

2004年,年,劳动和社和社会保障部会保障部颁布了布了最低工最低工资规定定,对最低工最低工资作了更加具体和作了更加具体和完善的完善的规定。

定。

二、最低工二、最低工资的立法概况的立法概况我国我国最低工最低工资规定定第第2条条规定:

定:

“本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和国境内的企业、民、民办非企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和与之形成形成劳动关系的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位、社会团体和与之体和与之建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者,依照本规定定执行。

行。

”但一般下列范但一般下列范围的企的企业和和劳动者不适用最低工者不适用最低工资的的规定:

定:

公公务员、事、事业单位位职工和公益工和公益团体的工作人体的工作人员。

租租赁经营企企业或承包或承包经营企企业的租的租赁人或承包人。

人或承包人。

学徒、利用假期勤工学徒、利用假期勤工俭学的学生、学的学生、农民、民、军人、残疾人等。

人、残疾人等。

三、最低工三、最低工资制度的适用范制度的适用范围劳动法法第第48条条规定:

定:

“用人用人单位支付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者的工资不得低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准。

”出出现下列几种情形下列几种情形则不适用最低工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

准:

企企业下下岗待工人待工人员,企,企业按按规定支付其生活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生活费可以可以低于最低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准;职工患病或非因工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治疗期期间,在,在规定的医定的医疗期内由企期内由企业按有关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不能低于最低工准,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准的80%;劳动者在法定者在法定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内未提供正常劳动,如果是本人原因造成,如果是本人原因造成,则可支付低于最低工可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准的工资。

四、最低工四、最低工资的效力的效力最低工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准是指单位位时间的最低工的最低工资数数额。

劳动法法第第48条条规定:

定:

“最低工最低工资的具体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规定,定,报国国务院院备案。

案。

”最低工最低工资规定定第第7条条规定:

定:

“省、自治省、自治区、直区、直辖市范市范围内的不同行政区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内的不同行政区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

准。

”五、最低工五、最低工资标准准

(一)最低工

(一)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准的形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布的最低工最低工资规定定规定了两种最低工定了两种最低工资标准形式,即月最低工准形式,即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准和小时最低工最低工资标准形式。

月最低准形式。

月最低工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者,小时最低工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者。

这是是为适适应发展灵活就展灵活就业形式,促形式,促进就就业的的需要而需要而设立。

立。

我国我国劳动法法第第49条条规定,确定和定,确定和调整最低工整最低工资标准准应当当综合合参考下列因素:

参考下列因素:

1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用2社会平均工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水平3劳动生生产率率4就就业状况状况5地区之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展水平的差异

(二)制定最低工

(二)制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参考因素准的参考因素初步初步拟定定(三)最低工(三)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程序准的制定程序征求意征求意见批准、批准、发布和布和备案案调整整公示公示一、工一、工资支付一般支付一般规则二、特殊情况下的工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支付三、禁止克扣三、禁止克扣劳动者工者工资四、禁止无故拖欠四、禁止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者工资五、欠薪支付保障五、欠薪支付保障第四节第四节工资支付保障工资支付保障支支付付一一般般规则一、工一、工资支付一般支付一般规则货币支付支付规则直接支付直接支付规则全全额支付支付规则定期支付定期支付规则紧急支付急支付规则优先支付先支付规则根据根据劳动法法、工工资支付支付暂行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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