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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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办法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使工程价款结算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加强结算纪律,明确各部门和人员在工程价款结算中的责任,遵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价款结算应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进行结算,以一个合同为工程价款结算的基本单位,采用一个合同设置一个工程价款结算单的办法。

第三条工程价款结算项目与合同项目应相互对应,合同以外的项目按合同变更处理,在结算时单独反映。

第四条有关部门和人员在工程价款结算中的职责如下:

(1)董事长:

对工程价款结算负领导责任,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审批。

(2)总经理:

`对工程价款结算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审定。

(3)工程部门:

审核结算项目的施工质量及完成的工程量。

(4)合同部门:

审核结算单价及结算金额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控制工程进度款结算。

5)财务部门:

办理工程价款支付、进度结算保留金、质保

金的扣收等手续,控制资金支付

第二章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及形式

第五条在工程承包合同中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如下:

(1)

结算形式的约定。

(2)

结算价格的认定。

(3)

已完工程量的认定。

(4)

工程款的支付与扣留方式的约定。

(5)

违约责任的约定。

(6)

其他有关工程价款结算的条款。

第六条工程价款结算的其他资料为:

(1)

合同组成部分的招标投标文件,

以及在招标投

标过程中形成各种往来函件、承诺书、澄清函、

谈判记录

等。

(2)

经批准实施的施工设计图。

(3)

设计变更通知等有效文件。

(4)

其他与工程量及预算定额相关的文件等资料。

第七条工程价款结算形式

单价承包项目工程价款的结算主要采取按月结算的形式,

总价承包项目根据形象进度依据合同结算方式结算

第三章工程价款结算的程序及手续

第八条工程价款结算的一般程序

(1)承包人申请。

(2)工程部门审查。

(3)合同部门审核。

(4)监理工程师审定。

(5)现场跟踪审计审定。

(6)分管合同副总审批。

(7)财务部门账目核对,财务负责人审批。

(8)总经理审批。

(9)董事长审批。

(10)工程款支付。

第九条承包人结算申请必须先将已完成工程的工程量,报监理工程师审核,将质量检验评定资料报工程及技术质检部门和监理工程师及现场现场跟踪审计人员审核,然后将工程量审定单和相关的证明材料一并报送,作为结算申请的附件。

第十条工程量审定

监量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及工程完成情况对申请结算工程

量及合同同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审核申报完成工程量是否属实。

工程量审核结果为工程量审定表,审定工程量作为进度结算依据。

工程部门对报批的工程质量评定资料进行核查,提出对工程质量、工程量核查意见。

第十一条合同部对报送的结算资料执行合同是否属实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支付手续财务部根据工程款结算表进行账目核对,核对账面一致后,报总经理、董事长批准。

最后由财务部办理工程价款支付手续。

第四章工程进度款结算

第十三条工程进度款合同结算中应反映一系列主要指标:

(1)本期之前已累计结算的核定工程量和工程款。

(2)本期结算的核定工程量、合同单价和合同总价项目和工程款。

(3)本期累计结算的工程量和工程款。

(4)保留金、质保金、预付款本期扣回额、累计扣回额。

(5)累计支付款额。

(6)本期应支付款额。

第十四条当合同变更等原因引起工程进度款结算与合同

不一致时,按下列规定进行合同变更工程进度款结算:

(1)变更部分工程价款的结算要在同一个工程价款结算账单中反映,依据变更的内容进行结算。

(2)结算项目的增加,按合同条款,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报监理和审计审定后的意见执行合同变更价款。

变更合

同单价的核定方法按市场定价,或按定额标准及其他方法定价,最终定价以公司文件形式确定。

(3)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施工方案和工艺的变更,其合同变更工程进度款结算单价按

(2)款执行。

(4)合同变更部分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按本办法“第三章”执行。

第十五条财务部门在收到承包人按本期结算数开具的发票时,送总经理和董事长审批后支付本期结算的工程款。

第十六条工程进度款结算支付,可采取支票、汇票、汇兑等银行转账结算方式,不得用现金支付。

第十七条财务部门将支付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承包人反馈,确保下期进度款结算的连续性。

第五章预付工程款的管理

第十八条预付工程款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才能支付:

(1)建设工程和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已经签订。

(2)施工或供货单位提交了经公司财务部门认可的银行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

(3)合同中详细注明了预付款的支付金额、支付方式、抵扣金额、抵扣时间及抵扣方式。

第十九条预付工程款支付程序及方式,与工程价款结算支付程序和方式一致。

第二十条预付工程款的抵扣,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比例,在工程价款结算时及时足额扣回。

第二十一条对未批准开工的项目,不支付工程预付款。

第二十二条预付工程款由财务部门按合同号、承包单位及标段进行管理。

第六章质量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质量保证金按合同约定的比例在工程价款结算时足额扣回,支付时的支付程序和方式,与工程价款结算款的支付程序和方式一致。

第二十四条质量保证金按合同项目和往来单位管理,做到一一对应,合同部门及相关部门应配合财务部门定期与承包商核对一致

第二十五条履约保证金必须按合同约定交足,在没有交足

前不得支付工程预付款。

第二十六条接受的履约保函,必须是国有商业银行出具并经财务部门认可后方能生效。

履约保函必须是无条件保证。

第二十七条履约保函由财务部门保管,承包人应在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经董事长批准后退还。

第七章完工结算管理

第二十八条最后一次进度款的结算为完工结算。

第二十九条完工结算清理的主要内容:

(1)合同范围内所有单位工程质量评定与验收工作是否按时完成。

(2)工程预付款是否扣完。

(3)质量保证金是否按合同约定扣足。

(4)对合同执行过程中的遗留问题双方是否协

商一致。

(5)退回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的结算,参照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工程处、合同处、财务处负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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